明清(鸦片战争前),自公元1368年至1840年,有四百七十二年的历史。这一时期,我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得到巩固。明朝中叶以后,在封建社会内部产生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这一时期的统计,继隋、唐之后进入新的发展阶段。1840年的鸦片战争,是中国近代史的开端,中国从此逐渐由封建社会向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转化,这一时期,近代资产阶级统计理论传入中国,近代统计方法开始应用。
明代的统计
一、明代的社会经济
明朝从公元1368年明太祖朱元璋建国,到1644年为农民起义所推翻,前后共存在二百七十七年。它是继汉、唐之后又一个影响较大的王朝。
明朝的历史,大体可分为三个时期:前期、中期和后期。
(一)明朝前期
明太祖为了加强以君权为核心的封建专制统治,在中央机构中,废除中书省和丞相,分相权于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使六部直属于皇帝;另设殿阁大学士,备皇帝顾问;以兵部和五军都督府分掌兵权,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分典刑狱,使其互相牵制。在地方机构中,废行中书省,各省分设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分掌行政、司法和军政,合称三司。为了加强监察机构职能,又在都察院下设监察御史,代表皇帝巡按州县,考察官吏。这样,一切权力集中于皇帝之手,中国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为了维护封建专制统治,明太祖颁布《大明律》和《大诰》,以严刑峻法威慑臣民。此外,还通过科举制度,加强思想统治;施行里甲制和关津制,维护封建社会治安;里内居民要相互知保,连保连坐;在全国水陆要冲设巡检司,负责盘查行人。
明初,社会比较安定,明政府又推行有利于生产发展的政策,使社会经济得到显著的恢复和发展。首先,垦田面积扩大,洪武二十六年(公元1393年)全国垦田总数为元末的四倍。其次,户口显著增加,同年全国总户数,超过元代户数的最高数。两者反映了明初农业生产的发展。在手工业和商业方面,明初纺织棉布逐渐成为农民的主要副业;永乐、宣德年间是明代制瓷业的鼎盛时期;明初造船业居世界先进地位。
(二)明朝中期
明朝中期面临着政治危机。当时统治腐朽,土地高度集中,阶级矛盾日益尖锐,国防力量也逐渐削弱。北方鞑靼乘机侵扰,倭寇不断入侵东南沿岸,国家财政非常困难。万历六年(公元1575年),内阁首辅张居正进行改革:政治方面,澄清吏治,裁减冗员;军事方面,任用名将,整顿边防;经济方面,丈量土地,清查豪强地主的隐田,聘请水利专家潘季驯主持治河,改革赋役制度,推行一条鞭法。这次改革,改善了明政府的财政状况,巩固了北方边防。
明朝中期,江南某些地区的商品经济很发达,在丝织手工业中,出现了“机户出资,机工出力”的资本主义雇佣关系,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已经萌芽。它是封建社会内部出现的新的经济因素,标志着中国封建制度开始走向衰落。
(三)明朝后期
明朝后期,政治腐朽,宦官专权,他们贪污受贿,卖官鬻爵,争权夺利,加深了社会的危机。东林党人与他们展开激烈斗争,但多遭到杀害或放逐。公元1596年开始,神宗派宦官到南方工商业发达的城市去做“税监”、“矿监”,横征暴敛,榨取钱财,爆发了城市人民反税监、矿监的斗争。明朝后期,土地兼并达到惊人的地步。神宗一次就赐给他的儿子福王田二百万亩;在太湖流域,十分之九的农民失去土地。封建政府的赋役剥削也越来越重。借口与后金作战、镇压农民起义,先后加派“辽饷”、 “剿饷”和“练饷”,三饷加派的总额超过明朝正赋的一倍以上。农民常常是倾家荡产,也交不完这些“皇粮国税”。在这种情况下,使更多的农民失去土地,或沦为佃户、奴仆,或成为流民、饥民。明末的农民起义,终于推翻了明朝的腐朽统治。
二、明代统计组织与法规
(一)统计组织
明初曾仿元朝制度,设置中书省为最高政务机关,统辖吏、户、礼、兵、刑、工六部,总揽全国行政,兼管全国综合统计与业务统计。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罢宰相不设,析中书省之政归六部,以尚书任天下事,侍郎弍之。”①从此六部兼管全国的统计工作。明代财计之权集中于户部。户部掌管天下户口、田赋政令、稽版籍、岁会、赋役实征及商税等,兼管人口、财政统计。吏部掌全国官吏选拔、封勋、考察、兼管人事统计。礼部掌礼仪、祭祀、僧道、教育、贡举和外交,兼管祭祀、科举等统计。刑部掌司法,兼管刑狱统计。工部掌工程、建筑、水利、交通,兼管建筑、水利等统计。地方政权分府、县两级。县一级分设吏、户、礼、兵、刑、工六科(亦称六房),兼管有关的统计工作。
洪武元年(公元1368年),曾仿唐、宋制度,设置比部,对财计部门进行监督;但不久便被撤销。在明朝中央机构中,拥有财计监督权力的还有六科的“给事中”。在“吏、户、礼、 兵、刑、工”六科中,都设有给事中与左、右给事中,“稽察六部百司之事。”对六部统计工作的检查监督也起了一定的作用。
(二)统计法规
《大明律》中关于户籍、田赋、帐簿等的统计法规,均有明文规定。
1.关于户籍的统计法规。(1)凡攒造黄册,必按规定填写。若官吏通同里甲隐瞒人户,影响到税银收入减少者,连同家长一律处死。(2)各处户口每岁必须取勘明白,分豁旧管、新收、开除、实在总数,县报于州、州类总报于府,府类总报之于布政司,最后由布政司汇总送交户部。凡违反编报程序者依律论处。(3)凡私受财物、偷抄、洗改后湖黄册者,比照盗制书一款惩处,不分首从者皆斩。②
2.关于田赋的统计法规。(1)凡有司科征税银,必须以验籍为据,官吏作弊过杖一百。受财枉法者加重处理。(2)凡欺隐田粮、脱漏报籍者,一亩至五亩笞四十,每五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其田入官,所隐税银依亩征纳。(3)凡典买田宅不税者,仍追田宅价钱一半入官。(4)“凡粮户缴粮以十分为率, 一分不足者,杖六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③
3.关于帐簿的统计法规。(1)“盗各衙门官文书者,皆杖一百,刺字;有所规避者,从重论;事干军机、钱粮者,皆绞。”④(2)“若弃毁官文书者,杖一百;有所规避者,从重论, 事干军机、钱粮者绞;当该官吏知而不举与犯人同罪,不知者,不坐;误毁者各减三等;其因水、火、盗贼有显迹者,不坐。”⑤“凡诈为制书及增减者,皆斩。⑥
三、明代的统计工作
(一)人口统计
1.明初户帖制度。户帖是明代官府登记户口的籍册。每户的分册叫户帖,由居民保管;辖区内各户的总册叫户籍,留归官府并报户部。户帖制度为明初户籍调查的一种制度。明初,国内经济由于元末连年战争,人口减少,地多荒芜,经济凋敝。明太祖朱元璋认为“邦本系于民数,版图昉于生齿”,为了核实民数、开垦田野、广增税赋、巩固政权,乃于洪武三年(公元1370年)十一月,谕中书省曰:“民者,国之本也,今天下已定而民尤未核实,其命户部籍天下户口,每户给以户帖。”于是户部置户籍、户帖,各书户之乡贯、丁口、名、岁以字号编为勘合,用半印铃记。籍藏于部,帖给予户,仍令有司岁计其户口登耗以闻,著为令。⑦同时,令户部榜谕天下军民:凡有未占籍而不应役者,允许自首军发卫所,民归有司,匠隶工部。令户部登记天下户口并发户帖,着有司点闸对比,有不合者发充军,官吏隐瞒者处斩。⑧
洪武四年(公元1371年)颁发给直隶徽州府祁门县谢允宪户的户帖,⑨调查项目相当完备,包括:(1)户的种类(分军户、民户和匠户三类。军户,指一般供应军役户和铺兵、力士等;民户,除供应民差户外,还有儒、医、阴阳等;匠户,为供应匠役的户,还包括厨役、裁缝和马船户等)。 (2)户主的原来籍贯和现在籍贯。(3)居民所在地(乡、都、保、圩)。(4)家中男女老幼的姓名、年龄和人数。(5)他们和户主的关系。现将原件转录如下:
明洪武四年发给祁门县谢允宪户的户帖
“户部,洪武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钦奉
圣旨:“说与户部官知道,如今天下太平了也,止是户口不明白。俚教中书省置天下户口的勘合文簿户帖,你每(们)户部家出榜,去教那有司官,将他所管的应有百姓,都教入官府名字,写着他家人口多少,写的真。着与那百姓一个户帖,上用半印勘合,都取勘来了。我这大军,如今不出征了,都教去各州、县里,下着绕地里去点户勘合。比着的便是好百姓,比不着的,便拿来做军。比到其间,有司官史隐瞒了的,将那有司官史处斩,百姓每(们)自躲避了的,依律要了罪过,拿来做军,钦此。”除钦遵外,今给半印勘合户帖,付本户收执者。(原文系竖排,现改为横排)
一户谢允宪系徽州府祁门县十(?)西都住民承
祖口户,见当民差,计家七(?)口
男子口口
成丁壹口
本身年弍拾壹岁
不成丁口口
妇女壹口
妻阿口年壹拾陆岁
事产田捌分伍厘肆毫
草屋一间孳畜黄牛壹头
右户帖付谢允宪
洪武四年口月口日
由于这次调查规定各边远地区如云南、贵州以及两广境内的少数民族不包括在内,所以还不能说是真正的人口普查结果。
在户帖制度中,规定了一套相当完整的办法,其要点如下:
(1)户帖的格式和调查项目,由中央户部统一规定,全国一致。
(2)户帖由户部统一印发全国各州县, 各州县官领到户帖后,必须派员按户调查询问,取得各户的口供,然后逐项填入帖内。
(3)户帖一式两份,在帖的左端编印字号,加盖户部官印。调查项目填定后,截取一份交本户收执,另一份缴回户部,户部据以编制全国的户籍。洪武十四年(公元1381年)以后的全国黄册,就是在这个基础上编制的。
(4)中央派出“不出征”的大军(即部队), 分赴各地“点户比对”;如查出填帖失实,其罪在官吏者,官吏处斩;罪在人民者,便拿来充军。
明初户帖制度是一种户籍(人口)调查制度,就调查项目而论,它不止比罗马的人口调查(census)全面得多,就是和十七、十八世纪资本主义国家举办的“人口普查”来作比较,也不失为很全面的。基本上与现代人口普查一致,所以难怪有些英美统计学者看到了明代的户帖样本以后,也不得不承认这是世界上“最早试行全面的人口普查的历史证据。”10洪武十四年(公元1381年)开始编制赋役黄册,因其比户帖制度更为完善,所以在洪武中期以后,户帖制度就废弃不用了。
2.编制黄册与白册(户籍)。明代各级政府为征派赋役编造的户口籍册。有黄册与白册两种。
(1)黄册。因造送户部的户口簿册封面黄色,故名。黄册制度是在唐宋时期的户籍、计帐的基础上,结合明代的具体情况建立的。黄册除包括户帖的项目外,还规定每隔十年必须重新核实重编。明太祖朱元璋鉴于赋役不均,于洪武十四年(公元1381年)“诏天下府、州、县编赋役黄册。以一百一十户为里,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十户,名全图。其不能十户,或四五户若六七户,名半图。城中曰坊,近城曰厢,乡都曰里。里各编一册,册首为总图。鳏寡孤独不任役者,则系于百十户之外,著之图尾,曰畸零带管。册成,上户部,而省、府、州若县各存其一以待会。皆十年,有司将定式给坊、厢、里长,令人户诸丁口、田塘、山地、畜产,悉各以其实自占,上之州、县。州、县官吏查比先年册诸丁口,登下其生死;其事产、田塘、山地、贸易者,一开除,一新收,过割其税银。其排年坊、里长消乏者,于百十户内遴丁粮近上者补之。有事故户绝者附畸零。”11明朝把编制黄册的年份叫做“大造之年”。一般在大造黄册的前二、三年,户部即着手审查、核算、落实旧年的黄册,以便本届所造黄册与上届相衔接。
(2)白册。为明代地方经征赋役官吏私编的征税派役簿册。黄册在编造时,编造人员常和官吏串同舞弊,私自涂改捏造,致使人户、田地和实际不符,黄册形成具文。为此,主管官吏常另编一册作为征赋派役的依据。因是私编,不报户部,故名白册,亦称“实征黄册”。
3.实行保甲制度。始于宋代王安石,明代有类似制度。为加强基层户籍管理,明政府规定乡间民户每一百十户为一里,由丁粮较多的地主十户为里长,其余百户分为十甲,每甲十户,官府按年指派里长、甲长管理一里一甲的公事。十年轮役一遍,称为排年。里甲内的民户互相了解,互作保证,既便于控制,又便于催征钱粮、排定农民徭役的时间和次序。
(二)土地统计
1.编制鱼鳞册(地籍)。宋代婺州、漳州等地曾经编造,但未广泛推行。明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命各州县分区编造,以田地为主,分号详列面积、地形、四至、土质以及业主姓名,一式四份,分存各级政府,作为征税根据。为我国较完整的地产记录。因图上所绘田亩,挨次排列如鱼鳞,故名鱼鳞图册,简称鱼鳞册。后官吏因其妨碍营私舞弊,常加破坏,且历时稍久,和实际也渐不符,自明中叶起常予修订。自一条鞭法实行摊丁入地以后,鱼鳞册便成为征派赋役的主要根据,而仍照例编造的赋役黄册实际上已退居于次要的位置。
2.清丈全国土地。
明朝嘉靖、万历年间,“豪民有田不赋,贫民曲输为累。”12私家日富,公室日贫。针对这种现象,万历六年(公元1578年),“帝用大学士张居正议,天下田亩通行丈量,限三载竣事。用开方法,以径围乘除,畸零截补。于是豪猾不得欺隐,里甲免赔累,而小民无虚粮。总计田数七百一万三千九百七十六亩,视弘治时赢三百万顷。”18所谓开方法,即采用了《九章算术》中的开方法。所谓“以径围乘除,畸零截补”,即先制定地形,根据各种几何图形用乘除等方法求其面积,然后再将零星土地拼凑为各种几何图形分别计算其面积,最后总加上述两部分的总面积。开方法可适用于山地、平原、田荡、凹地等,计算的面积也比较准确。
在土地丈量的过程中,也发生过一些问题。其一,欺骗上级,仍照旧额上报。陕西巡抚萧廪竟吩咐下属仍按旧额上报。其二、改用小弓,溢额求功。有司为了溢额求功,往往改用小弓(弓为丈量单位,明五尺为一弓,即一步,二百四十步为一亩)以求田多。其三,掊克见田,以充虚额。即虚报现有田亩,为害农民。其四,田地等级,均填下田。认为这样做,符合爱民措施。虽然在清丈中存在上述问题,影响清丈数字的准确性;但确在一定程度上清理出一大批隐田,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国家赋役来源。因此,“赋以时输,国藏日益充,而豪猾率怨居正。”14
(三)编订《赋役全书》
明代施行一条鞭法,把封建国家征收的各种赋役的名目集中合并成一条,化繁就简,统一征收。一条鞭法施行后,编订了记载各地赋役数额的册簿,称《条鞭赋役册》,即《赋役全书》。首次纂修约在万历十一年(公元1583年),以一省或一府、一州县为编制单位。开列地丁原额、逃亡人丁和抛荒田亩数、实征数、起运和存留数、开垦地亩和招徕人丁数等。每一州县发两部,一部存官衙备查,一部存学官,任士民检阅。
(四)统计资料汇编——《会计录》
明代继唐、宋《国计簿》与《会计录》之后,编制《会计录》。对提高统计质量和改善财政管理有一定促进作用。明成祖永乐年间,邱浚曾拟仿唐《国计簿》与宋《会计录》编纂《会计簿》,”使国计大纲瞭然在目。庶乎量入为出,国计不亏矣。”15但未实行。嘉靖年间,开始按年编制《会计录》,从户部尚书潘潢的《弘远虑责实效以济富强疏》一文中可见一斑。“国家财赋国计总于户部,谨每岁终会计成录进览。一曰岁征,一曰岁收,一曰岁支,一曰岁储。总数会其略,散数注其详。大率一年以岁征为定额,如岁收少于岁征,则拖欠可查;岁支多于岁征,则樽节可计;岁收比岁征加多,则查交纳某年某项钱粮;岁支比岁征较少,则计本年余剩若干。收支既明,岁储虚实自知,即为次年岁派实征通融节编之计。”16
万历九年(公元1581年)四月,户部尚书张学颜主编的《万历会计录》成书。全书共分四十三卷,包括人户、田粮、军饷、俸禄及各种税收和交通运输等统计资料。其特点是:“分理则以司冠郡,以郡冠县。分欸则以总冠撤,以撤合总。”17即编排井然有序,数据先后可循,并突出了财政收支项目的对比关系,便于分析研究。
《万历会计录》的内容:
卷一:以朝代为序,按四格格式排列各项总额:旧额、见额、岁入、岁出总额。
卷二至卷二十六:按布政司罗列各项田赋收入:田土状况,贡赋数额,秋粮数额,人户数目等。
卷二十七至卷二十九:罗列国家各屯兵重镇的年饷开支数额。
卷三十至卷四十三.按支出专项(内库供应、光禄寺供应、宗藩禄粮、本部职官、文武官俸禄、漕运、仓场,营卫俸粮)与收入专项(屯田、盐法、茶法、钱法、钞关、船料、商税、杂课)罗列各项收支,以便比较分析。
明代《会计录》与宋代《会计录》基本类似,统计分析部分仍以量入为出的准则,并夹杂于数据之中,没有独立成篇。
(五)矿冶统计
明代矿冶(坑冶)工业,较之宋,元时代为差,故矿税收入统计不及前十之一、二。邱浚说:“我朝坑冶之利,比前代不及十之一二。”18其主要原因是自明太祖以下皇帝,认为开矿“利于官者少,损于民者多,不可开。”甚至说:“言利之臣,皆戕民之贼也。”19
明代主要矿区是浙江、福建、四川和云南等地,主要矿产有金银、铜铁、铅汞、殊砂、青绿等,其中矿税收入以银为主,其它收入极少。明初,银课为定额税,洪武年间,共约得银五千余两。到永乐年间,增为十一万多两,宣德年间又增为十三万余两。这时除银产量有所增加外,其他矿产主要因赋税加重而减少。神宗万历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对金银的需求也越高。万历二十四年(公元1596年),下令各处开矿,并派宦官为矿监,到处勘查。过了两年,又设矿监遍布全国,到处为害,甚至激起民变。明代金、银、铁、铜、铅等矿产量,自永乐元年(公元1403年)至宣德九年(公元1434年),每年均有统计,见《明实录》、《续通考》及白寿彝著《明代矿业的发展》(北师大学报1956年第1期)。
(六)驿传统计
明代驿传,仍沿旧制,隶属于兵部,归“车驾清吏司”掌管。当时的驿传在京师的称会同馆,在外地设驿站,有水、马驿和递运所。又置急递铺递送公文。
会同馆主要是接待各王府公差进奏人员和四夷朝贡使客,以及侍奉皇帝上陵等。驿站遍及全国,掌官员往来和递送公文,马驿以公差往来为主。
数量 种类
地区
|
水、马驿 合计 |
马驿 |
水驿 |
递运所 |
顺天府 北直隶 应天府 南直隶 浙 江 江 西 湖 广 福 建 山 东 山 西 河 南 陕 西 四 川 广 东 广 西 云 南 贵 州 |
15 41 8 59 33 40 111 51 41 58 54 130 141 75 73 74 31 |
11 33 6 51 19 24 76 41 34 58 54 124 93 40 54 74 31 |
4 8 2 8 14 16 35 10 7 — — 6 48 35 19 — — |
8 16 1 — 1 6 13 1 1 7 37 35 14 1 4 — — |
合计 |
1035 |
823 |
212 |
145 |
明代驿传在各地的分布情况,在《明会典》中有十分详尽的统计,包括各府州县所设一切水、马驿及递运所的数量和名称。刘叔鹤曾根据《明会典·驿传一·二·三》列表如下(见195页)。
四、明代的统计方法
(一)统计报告
明朝继承唐、宋的上计制度,每年终,在逐级汇总上报的基础上,由各布政司及府、州县,委派计吏赴户部送审统计报告,奏销一年的钱粮军需等事,由户部集中审核。《明史·刑法制》:“每岁布政司、府、州、县吏诣户部核钱粮军需诸事。”经过户部审核无误后,便书写回批,加盖印鉴,准予报销;否则予以驳回。如发现贪污舞弊问题,即提交都察院惩处;如属于计算或编报错误,则退回重编。上计吏得到户部审理回批,归报其主管官员后,一年来的财经统计工作始告结束。明朝这种统计报告,官方通称之为“钱粮丈簿”,呈送这种统计报告称为“奏销”,故又有“奏销册”之称。又因这种“奏销册”必须按“旧管、新收、开除、实在”四柱格式编制,故又称“四柱奏销册”,并发展为定期编制的统计报告。明代定期编制的统计报告颇为完备,重点在钱粮支出部门。计有月报、二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和三年报等。填报内容为旧管、新收、开除、实在,其详略程度随报告时间的长短而异,与现代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原则一致。现将其统计报告的填报内容与上报要求列表如下:
各种定期统计报告的填报内容与上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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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报 |
年报 |
半年报和季报 |
二月报和月报 |
填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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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管、新收、开除、实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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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管、新收、开除、实在(岁征、岁收、岁支、岁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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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管、新收、实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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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 |
上报要求 |
造黄册一本进缴,各收清册一本备照 |
磨算无差,造册奏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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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各项钱粮数造册,差人具奏放支钱 粮,每三个月一次开数具奏 |
仓场每二月具出纳之数进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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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资料系根据《明会典》,《古今图书集成·食贷典》等编制。
上述定期编制的统计报告具有下列优点:
1.内容完善。全面反映了全国钱粮在旧管、新收、开除、实在四个环节中变化的全部过程。
2.要求合理。各种统计报告填报内容的详略,随报告时间的长短而异。
3.格式划一采用统一颁发的印信文册,格式划一,口径一致,计量单位统一。
4.程序明确。逐级汇总上报,由各县报州,各州报府,各府报布政使司,各布政使司报户部;户部进行全国统计报告的分类汇编工作,装订成册,奏报皇帝。
5.审核严格。钱粮统计报告最后集中于户部全面审核,凡编报规格,填报项目、数字计算,印鉴验核有不合规定者,即不予报销结算。
(二)财物盘点法
明代官厅对于财物盘点,一般委派专门官吏盘查,并具体运用各种盘点方法:
1.凡财物盘点,以盘点单(即盘点清册)作为稽考钱帛在库数额的依据:“洪武二十三年,令各司、府盘点在库钱帛,其解京及贮用、烧毁、施给,俱开数稽考。”20
2.分类盘点与抽查盘点:
(1)对金银珠宝等贵重物品,逐一秤盘;对一般财物,逐一盘点,通盘见数。
(2)对粗笨物资,如柴草,抽查盘点。当时柴草的堆垛都有一定数量:“大垛五百束,小垛三百束。”盘点时,对草料,每三年一次,差给事中、御史盘查,于内量折一垛,见数,……其余草垛据此折算。
3.盘点盈亏处理方法:
(1)属于消耗定额中的盘损数额,“作正支销”;属于超耗数额,造册呈报上司,听候处理。
(2)属于盘盈数额,一方面在盘点清册上注明,呈报上司备查;一方面作增加帐外数额处理。
总之,明代这种财物盘点制度和按垛估算的方法,一直沿用到现在。而且委派给事中与御史会同主管人员进行盘点,加强了盘点工作的监督与检查,更属创举。
(三)卢象昇的组平均数与总平均数结合运用
卢象昇(公元1600—1639年),明朝天启进士,著有《忠肃集》,曾任大名知府,崇祯九年(公元1636年)总督宣(今河北宣化)、大(今山西大同)、山西(今山西宁武)三镇军务,当时这三镇属于边地,曾大规模兴置屯田。他对该地平均亩产曾应用组平均数与总平均数:“边地虽甚硗瘠,若时和年丰,上地每亩岁可得谷四斗,中、下地可得三、二斗。查上地、中地无几,而下地居多,酌其盈虚,通计地一顷,岁可得谷二十五石,”21即每亩总平均产量为二斗五升。他对该地平均亩产,应用组平均数与总平均数相结合的方法作了比较深入的说明,在中国统计史上实属空前的创举。
(四)平衡分析法
明代平衡分析法,在原有基础上又有了新的发展。根据《明会典》的记载,主管部门对“在库一应钱粮取各印信文簿查盘,分别旧管、新收、开除、实在数目造册奏缴。”即主管部门对所有钱粮都要根据“印信文簿”(帐簿、凭证)盘点清楚,分别按照四柱格式编制“四柱式黄册”(报告正本)、“四柱式清册”(报告副本)上报。为了便于平衡分析,四柱数字一般要求用金额统计,亦可用实物量及其折合的金额统计。明代货币作为综合计量单位,使不同计量单位的财物能够综合汇总,便于比较研究和管理监督,在我国平衡分析法的应用上是一大进步。
(五)张居正的财政收支统计分析
张居正在明神宗万历元年(公元1573年)任内阁首辅,为了解决当时国家的财政危机,巩固明廷统治,曾上《看详户部进呈揭帖疏》,对当时财政收支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首先,他通过万历两年来的财政收支,指出其存在的问题:“今查万历五年,岁入四百三十五万九千四百余两,而六年所入,仅三百五十五万九千八百余两,足比旧少近八十余万两矣。五年岁出,三百四十九万九千八百余两,而六年所出,乃至三百八十八万八千四百余两,足比旧多出四十万余两矣。”然后,他根据“量入为出”原则,提出改进措施:“夫古者,计三年所入,必积有一年之余,而后可以待非常之事,无匮乏之虞。乃今一岁所出,反多于所入;如此,年复一年,旧积者日渐消磨,新收者日渐短少。目前支持,已觉费力,脱一旦有四方水旱之灾。疆场意外之变,何以给之?此皆事之不可知、而势之所必至者也。”他又说:“夫天地生财,止有此数,设法巧取,不能增多,惟加意樽节,则其费用自足,伏望皇上,将该部所进揭帖,置之座隅,时赐省览。总计内外用度,一切无益之事,可省者省之;无劝之赏,可罢者罢之。务使岁入之数,常多于所出,以渐复祖宗之旧。庶国用可裕,即民力亦赖以少宽也。鄙谚云。‘常将有日思无日,莫待无时想有时。’此言虽小,可以喻大,伏惟圣明留意。”
(六)徐光启的蝗灾统计分析
明代著名学者徐光启(公元1562—1633年),他在崇祯三年(公元1630年),曾以《屯田疏稿》上奏皇帝,其中对蝗灾进行了统计分析:“臣谨按:春秋至于胜国,其蝗灾书月者一百一十有一,书二月者二,书三月者三,书四月者十九,书五月者二十,书六月者三十一,书七月者二十,书八月者十二,书九月者一,书十二月者三。”他的这段话可列为下列动态数列:
月份 |
|
|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
十一 |
十二 |
合计 |
蝗灾记 载次数 |
0 |
2 |
3 |
19 |
20 |
31 |
20 |
12 |
1 |
0 |
0 |
3 |
111 |
根据各月份蝗灾统计资料,他进行了统计分析:蝗灾“最盛于夏秋之间,与百谷长养成熟之时正相值也。故为害最广,小民遇此,乏绝最甚。”徐光启在三百年前能根据动态数列进行统计分析,可说是一项创举。
五、明代的统计思想
(一)邱浚的统计思想
邱浚(1426—1495)字仲深,号琼台,明代琼山(今海南省琼山县)人。累官至礼部尚书,文渊阁大学士,著有《大学衍义补》一六○卷与《邱文庄公文集》。在明成祖万历年间,他就想继唐、宋的《国计簿》与《会计录》之后,编纂明朝的《会计录》。并对编纂的目的、内容和方法等都有明确的设想:“敕掌计之臣通将洪武、永乐以来,凡天下秋粮、夏税、户口、盐钞及商税、门摊、茶盐、抽分、坑冶之类租税年课,每岁起运存留及供给边方数目,一开具。仍益历年以来内府亲藩及文武官吏、卫所旗军,并内外食粮人数,与夫每岁祭祀、修造、供给等费,每朝通以一年岁计出入最多者为准,……每朝为一卷、通为一书,以备参考。……使国计大纲瞭然在目,如或一岁之入不足支一岁之出,则推移有无,截补短长,省不急之用,量入为出,则国计不亏而岁月有余矣。”22
他在论述经济问题时,经常以调查资料与航海知识为依据进行分析论证。例如,他为了驳斥漕粮海运损失甚大的错误观点,首先,他以调查资料为依据,破除一般人所说的“海运沉船损失”的陋见。他说:“舟行海洋,不畏深而畏浅,不虑风而虑礁。故制海舟者必为尖底,首尾均置帆。猝遇暴风,转帆为难,亟以尾为首,纵其所如。且暴风之作,多在盛夏。今后率以正月开船,置长篙以料角,定盘针以取向,一如番舶之制。……今欲免放洋之害,宜预遣习知海道者,起自苏州刘家港访问傍海居民,捕鱼渔户,煎盐灶丁,逐一次第踏视海涯有无舟行横道一舶舟港汊,沙石多寡,洲渚远近,亲行试验。委曲为之设法,可通则通,可塞则塞,可回避则回避,画图具本,以为傍海通运之法。……若夫占视风侯之说,见于《沈氏笔谈》,每日五鼓初起,视星月明洁,四际无云,因便发行,已时而止,则不遇风暴、或中途忽见云起,则易舵回舟,仍泊归港,如此可保万全,永无沉溺之患矣。”23
其次,他把元朝至元二十年(公元1283年)到天历二年(公元1329年)这四十七年的海运漕粮的记录,逐年按起运、实失及损失作了详细的统计,从统计分析中得出海运比河运损耗为小的结论。历代思想家借用历史统计数字以为其论据者很多,但一般仅以个别年度或一、两个历史统计数字来说明问题,邱浚却几乎用元王朝的历年可比的海运漕粮的统计数字来分析论证,这种统计思想与实践是值得称道的。
(二)徐光启的统计思想
徐光启(1562—1633),十六世纪末到十七世纪初期我国著名的科学家之一。字子先,号玄扈,明末上海人。著有《农政全书》。他认为要论述财计(财富核算),当先搞清财富的概念。他说:“欲论财计,当先辨何者为财?唐、宋之所谓财者缗钱耳,今世之所谓财者银耳。是皆财之权(价值的尺度)也,非财也。古圣王所谓财者,食人之栗,衣人之帛。故曰,生财有大道,生之者众也。若以银钱为财,则银钱多遂将富乎?是在一家则可,通天下而论,甚未然也。”24即进行财计,首先要解决“财”的概念,然后才能进行核算,从而指出了任何核算所必须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他所说的财富的概念不是指货币,而是指粟、帛等劳动生产物;而且是指吃、穿、用的粟、帛,即具有使用价值的粟、帛,突出了他的重农观点。
在人口统计方面,他认为人口增长大约三十年加一倍。明神宗三十二年(公元1604年),他分析明朝皇亲贵族子孙繁衍的情况时提出了这个观点:“洪武中亲郡王以下男女五十八位耳,至永乐而为位者百二十七,是三十年一倍矣。……夫三十年为一世,一世之中各有两男子,此生人之大率也。”25他又说:“夫谓古民多,后世之民少,必不然也。生人之率,大抵三十年而加一倍,自非有大兵革,则不得减。”26他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人口增长率这一概念的思想家,比韩非所谓“大父未死而有二十五孙”的观点有一定的客观根据。
鸦片战争前清代的统计
清朝是我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它建立于公元1636年;但在1644年迁都北京后,才开始实行对全国的统治,直到1911年为辛亥革命所推翻。从1644年算起,清朝共存在268年。其中,鸦片战争前,清朝属于封建社会形态,其历史仍属于中国古代史的范围;鸦片战争后,清朝则属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形态,其历史则属于中国近代史的范围。
一、鸦片战争前清代的社会经济
鸦片战争前,清朝专制主义集权制度进一步强化,清初沿用明朝官制,中央设内阁、六部、都察院官员由满、汉分任,但实权掌握在满洲贵族手里。同时,又由满洲诸王和总理旗务大臣组成“议政王大臣会议”,亦称“国议”,其权势凌驾于内阁、六部之上。雍正十年(公元1732年)成立军机处,取代国议,成为全国军政的中枢机构。地方行政区划为省、府、县三级,全国划为十八省,省级最高长官为总督和巡抚,简称督抚。督抚之下设布政司、按察使,分掌本省民政、财政和司法、刑狱。府级长官为知府,县为知县,县以下有保甲组织。保甲是清代严密控制人民的基层行政组织。清初沿用明律,顺治四年(公元1647年)制成《大清律》,基本上承袭了明律的内容,康熙、雍正年间又作了增删。清初通过开设学校、实行科举等手段,钳制思想,扩充官僚队伍,加强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清前期的经济改革,是要维护封建的自然经济,以巩固中央集权的封建统治。因而,清王朝采取了一些缓和阶级矛盾和恢复农业生产的措施,如实行“更名田”,移民垦荒,兴修水利,整顿赋役制度和“摊丁入亩”等,使耕地面积有所扩大,人口有所增长,衰落了的经济有了缓慢的发展。至于工商业,由于明末清初的战火洗劫,横遭破坏、已萌芽的资本主义经济受到摧残;而清统治者的“重农抑商”政策如禁止开矿、限制纺织、陶瓷业的发展,封锁海上交通等,使商品经济的发展严重受阻。
二、鸦片战争前清代的统计组织与法规
(一)统计组织
鸦片战争前清代的统计组织基本上沿用明制,主要以六部兼管全国统计。六部中,户部掌国家财计,户部尚书“掌天下之地政与其版籍,以赞。上养万民,凡赋税征课之则,俸饷颁给之制,仓库出纳之数,川陆转运之宜,百司以达于部。”27据此可知户部“掌军国之计,以足国用。”28它兼管全国人口、土地、赋税、俸饷、仓储、水陆交通等方面的统计,以满足国用之需。
户部以下设有十四个清吏司,对口考核与管理布政司的钱粮征收与统计。《清史稿·职官志》:十四清吏司“各掌其分省民赋,及八旗诸司廪禄、军士饷粮,各仓,盐课,钞关,杂税。”这种以控制全国财政收支为目的的体制,体现了封建国家财政统计的条条管理关系;同时,各清吏司又分设民、度、金、仓四科分管户籍、钱粮统计,体现了封建国家财政统计的块块管理关系。
清朝的地方政权分为省、道、府(州)和县四级,均有相应机构,兼管统计工作。
二、统计法规
1.脱漏户口律。清初按人丁抽税,民户有脱漏户口的情况。顺治三年(公元1646年)曾颁行“脱漏户口律”,规定“凡军、民、驿、灶、医、卜、工、乐诸色人户,并以原报册籍为定;若诈冒脱免,避重就轻者杖八十仍改正。凡一户全不附籍及将他人隐蔽在户,不报或隐漏自己成丁人口及增减岁状,妄作老幼废疾者,分别罪之。”29虽有此律,但地主隐匿丁口,穷人逃亡外地,丁口不实的情况,仍很严重。
2.乾隆保甲户口清查法。乾隆二十二年(公元1757年)根据顺治户口牌甲之令,编制了保甲户口清查法,计十五条,是一种严密控制和统治人民的法规。
(1)直省所属每户发给门牌,牌长、甲长三年更代,保长一年更代。凡甲内有盗窃、邪教、赌博、赌具、窝逃、奸拐、私铸、私销、私盐、踩麯、贩卖硝磺,并私立名色敛财聚会等事,及面生可疑之徒,责令专司查报。户口迁移登耗,随时报明,门牌内改换填给。
(2)绅衿之家,与齐民一体编列。
(3)旗民杂处村庄,一体编列。旗人、民人有犯,地方官会同理事同知办理,至各省驻防营内商民贸易居住,及官兵雇用人役,均另编牌册,报明理事厅查核。
(4)边外蒙古地方种地民人,设立牌头总甲及十家长等。如有偷窃为匪,及隐匿逃人者,责令查报。
(5)凡客民在内地贸易,或置有产业者,与土著一律顺编。
(6)盐场并灶,另编排甲,所雇工人,随灶户填注。
(7)矿厂丁户,厂员督率厂商、课长及峒长、灶头等编查。各处煤窑雇主,将佣工人等册报地方查核。
(8)各省山居棚民,按户编册,地主并保甲结报。广东寮民,每寮给牌,互相保结。
(9)沿海等省商渔船只,取具澳甲族邻保结,报官给照。商船将船主、舵工、水手年貌籍贯并填照内,出洋时,取具各船互结,至泛口照验放行。渔船止填船主年貌籍贯。其内洋采捕小艇,责令澳甲稽查。至内河船只,于船尾设立粉牌,责令埠头查察。其渔船网户、水次搭棚趁食之民,均归就近保甲管束。
(10)苗人寄籍内地,久经编入民甲者,照民人一例编查。其余各处苗、瑶,千百户及头人,峒长等稽查约束。
(11)云南有夷、民错处者,一体编入保甲。其依山傍水自成村落者,令管事头目造册稽查。
(12)川省客民,同土著一例稽查。
(13)甘肃番子土民,责成土司查察。系地方官管辖者,令所管头目编查,均听抚夷掌堡管束。
(14)寺观僧道,令僧纲、道纪按季册报。其各省回民、令礼拜寺掌教稽查。
(15)外来流丐,保正督率丐头稽查,少壮者递回原籍安插,其余归入栖流等所管束。30
三、鸦片战争前清代的统计工作
(一)人口统计
1.户口统计。清代各省人户,由其地方长官从十月造册,限次年八月咨送户部,由浙江清吏司兼管;满州、蒙古、汉军丁档则由户部八旗俸饷处掌管;外藩扎萨克所属编审丁档由理藩院掌管。年终,将民数汇缮黄册上奏。
户别计分军、民、匠、灶四种。此外,回、番、羌、苗、瑶、黎、夷等户,皆隶于所在府、厅、州、县。人民男十六为成丁,未成丁为口,女为口。每户统计丁口编入民数。凡内地居民以丁口统计,边境居民则以户统计。由于番、回、黎、苗、瑶、夷人等,久经向化,故均按丁口编入民数。边境居民如三姓(城名)所属赫哲、费雅喀、奇勒尔、库叶、鄂伦春、哈克拉等五十六姓,甘肃各土司,及庄浪厅所属番子,西藏各土司所属三十九族,乌里雅苏台所属唐努乌梁海贡貂户、科布多所属阿尔泰乌梁海贡貂户、贡孤皮户,阿尔泰诺尔乌梁海贡貂户、贡灰鼠皮户等,皆以户统计。至于土司所属番、夷人等,但报明寨数、族数,不计户的不予统计。
民户籍别计分民籍、军籍(亦称卫籍)、商籍、灶籍四种。管理时必须察其祖籍。如人户在寄居地置有坟庐二十年以上的,准其入籍出仕,并声明祖籍迴避。如本身已故,子孙在他省有田土丁粮,愿附入籍的,可准如所请。军流人等子孙随配入籍的,准其参加考试。如民人无子,许立同宗辈份相当的为后。如他有女婿、义男及收养三岁以下的小儿,酌给财产,不得以他们为嗣。而且还必须区分良贱,士、农、工、商四民为良,奴仆及倡优为贱。凡在衙署应役的皂隶、步快、小马、禁卒、门子、弓兵、仵作、粮差以及巡捕营番役等,皆为贱役。长随与奴仆相等。禁止昌籍、跨籍、跨边、侨籍31。
2.顺治户口牌甲之令。清朝继续施行明朝保甲制度,清世祖顺治入关后,即有编置户口牌甲之令。《清史稿·食货志》:“其法,州县城乡十户立一牌长,十牌立一甲长,十甲立一保长。户给印牌,书其姓名丁口。出则注所往,入则稽所来。其寺观亦一律颁给,以稽僧道之出入,其客店令各立一薄,书寓客姓名行李,以便稽查。”保甲组织遍布全国,从而形成层层统属的严密统治网。
3.户口编审制。系清代稽查民数、确定丁赋的一项户口制度。清初,沿用明制,计丁授役。国初立编审法,以稽人民之数原订三年一编审,后改为每五年编审一次。“丁增而赋亦随之。”
编审制要求逐级汇总上报,最后由户部上奏皇帝。《清史稿·食货志》:“编审之制,州县造册上之府,府别造一总册上之布政司。凡军、民、匠、灶四籍,各分上、中、下三等。丁有民丁、站丁、土军丁、卫丁、屯丁。总其丁之数而登黄册。督抚据布政司册报达之户部,汇疏以闻。”顺治十四年(公元1657年)命州县编审户口,增丁二千名以上,各予记录。康熙五十一年(公元1712年)有“新增人丁永不加赋”之谕;但人丁因死亡、病老或恩免而减少,需要抵补。故康熙五十五年(公元171 6年),户部申请以编审新增人丁数补足缺额数,如有余丁,归入滋生册内造报,康熙准奏。
编审制的停编,始于雍正四年(公元1726年)。直隶总督李绂《改编审行保甲》一疏说:“编审五年一举,虽意在清户口,不如保甲更为详密,既可稽查游民,且不必另查户口。请自后严饬编排人丁,自十六岁以上,无许一名遗漏,岁底造册,布政司汇齐,另造总册进呈。册内止开里户人丁实数,免列花户(编造户口册时对户口的称呼),则薄籍不烦而丁数大备矣”。乾隆五年(公元1740年),户部又奏请令各督抚于每年十一月,将户口数、各谷数一并造报,番疆、苗界不入编审者,不在此例,乾隆予以批准。乾隆三十七年(公元1772年)准李瀚的奏请,永停编审之制,只有运漕军丁仍然每四年编审一次。
4.摊丁入亩。清代将丁税合并入田赋中征收的简称。自明代实行一条鞭法后,代役银便逐渐摊入田亩中征收,但没有普遍推行。康熙五十一年(公元1712年)规定,依照康熙五十年全国各地所报丁数征税,固定税额,以后增加人口不再增加赋税,称为“盛世滋丁,永不加赋。”康熙晚年,广东、四川等省已将丁税合并入田赋征收。雍正初年,又曾令各省将丁口之赋摊入地亩输纳征解,改为“地丁合一”,简称“地丁”。乾隆年间推广到全国。摊丁入亩后,由于滋生人丁不再加赋,所以隐匿不报人口的情况大为减少,人口统计数字较为准确。从康熙五十年(公元1171 1年)人丁数为24621 324人,到康熙六十一年(公元1721年)人丁数增加到27355462人。32计增加人丁2 734 138人。
5.名口与丁口。名口与丁口是两个不同的人口计量单位。清乾隆六年(公元1741年)以前,人口统计计量单位为“丁口”,只计男丁的“丁口”,即只计能任赋役的成年男子人口数。乾隆六年以后,由于“摊丁入亩”政策的实行,“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故人口计量单位一般改用名口,即不分性别、年龄,有一人就算一人。例如,雍正十二年(公元1734年)的口数26 417 932,其计量单位是“丁口”,可写作26 417 932丁。乾隆六年的口数143 411 559,其计量单位是名口,可写作143 411 559口,以资区别。
(二)赋役册簿制度
清初为巩固封建统治,重立赋役簿籍,整顿赋役制度。其所编制的赋役册簿主要有以下五种:
1.《赋役全书》。亦称《条鞭赋役册》,该册继承明制,系统登录全国各地的赋役数额的册籍。顺治三年(公元1646年)“谕户部稽核钱粮原额,汇为《赋役全书》。”33顺治十一年(公元1654年)又命侍郎王宄祚予以订正。该书“先列地丁原额,次荒亡,次实征,次起运、存留。起运分别部寺仓口,存留详列款项细数。”34每州县发二本,一存有司,一存学宫。康熙二十四年(公元1685年)又下令重修,摘其主要款目编纂,凡银两数额,删除丝、秒以下尾数。以“四柱”为基本格式,按年排列,纲目井然。此册籍称《简明赋役全书》。此后,规定每十年一修,但未施行。
2.丈量册。即鱼鳞册。与明代鱼鳞册绘制法相同。详载田地的形状、大小、以及上、中、下田制等,为核实《赋役全书》的依据之一。
3.黄册。清初参酌明制编定。顺治四年(1647年)规定三年一编审,其后又改为五年一编审。它不仅详载人户登耗得失,而且详列各项赋税预征数目,也是核实《赋役全书》的依据之一。黄册对登录内容采用“四柱”式,与《赋役黄册》一致。全国所编黄册,由户部统一汇总,并以黄绸加封,故称“黄册”。因须上报皇上御览,故又称“御览黄册”。
4.粮册。亦称“粮书”、“田书”或“匿书”,是一种用以征收赋役钱粮的册籍。《赋役全书》和黄册中所列内容均为大数;而粮册则列有纳税户的花名细数,故在实际赋役征收时非常重要。粮册由书办管理,代代相传;离开书办,赋役征收即无法落实。
5.循环簿。继承明代成法。《清史稿·食货志》:“循环簿者,照《赋役全书》款项,以缓急列其先后,按月循环征收。”设本月《循簿》报上级部门查核,则本地征收部门即可用《环簿》征收赋税。
以上五种册簿,均属会统性质的记录,特别是统计性质的记录。
(三)土地统计
清世祖顺治12年(公元1655年),根据明万历垦田数原额,剔除灾荒数,垦田总数减为4033 925.04顷。35每人平均16.69亩。后又继续增加到500余万顷。康熙二十四年(公元1685年),垦田总数达6078430.01顷。36康熙六十年(公元1721年)垦田总数增加到7336 450.5顷,37每人平均28.72亩。雍正十二年(公元1734年),垦田总数达8 901 387.24顷,38每人平均32.54亩。乾隆、嘉庆以降,受“摊丁入亩”规定的影响,人口激增,垦田数大减。因为实行“摊丁入亩”后,人口数不须隐匿,所以人口数准确性较高;垦田数则将少报以逃避税赋,所以垦田数准确性较差。
(四)财政统计
全国财政统计,由户部统管。《清会典·户部》:户部“掌天下之地政,与其版籍,以赞上养万民。凡赋税征课之制,俸饷颁给之制,仓库出纳之数,川陆转运之宜,百司以达于部。”自“康乾以来,政府每岁收支及其科目悉照《清会典》的规定,其开支公款有“坐支”、“给领”、“执解”、“估报”等手续,仍沿用四柱清册以造报销。”39
康熙之初,三藩叛乱,岁入地丁等款,自二千六百余万两减为二千一百余万两。二十一年(公元1682年)三藩削平,岁入地丁等银复至二千六百三十四万两有奇,盐课银亦至二百七十六万两有奇,关税等银二百余万两,米、麦、豆之征本色(实物)者为六百三十四万石有奇。壅正初年,整顿度支,收入颇有增加。
乾隆三十一年(公元1766年),岁入地丁为二千九百九十一万两有奇,耗羡为三百万两有奇,盐课为五百七十四万两有奇,关税为五百四十余万两有奇,芦课、鱼课为十四万两有奇,茶课为七万两有奇,落地、杂税为八十五万两有奇,契税为十九万两有奇。牙、当等税为十六万两有奇,矿课有定额者八万两有奇,常例捐输三百余万,是为岁入四千数百余万两之大数,而外销之生息、摊捐诸款尚不在内。岁出:满、汉兵饷一千七百余万两,王公百官俸九十余万两,外藩王公俸十二万两有奇,文职养廉三百四十七万两有奇,武职养廉八十万两有奇,京师各衙门公费饭食十四万两有奇,内务府、工部、太常寺、光禄寺、理藩院祭祀、宾客备用银五十六万两,采办颜料、木、铜、布银十二万两有奇,织造银十四万两有奇,宝泉、宝源局工料银十万两有奇,京师各衙门胥役工食银八万两有奇,京师官牧马牛羊象刍秣银八万两有奇,东河、南河岁修银三百八十余万两,各省留支驿站、祭祀、仪宪、官俸役食、科场廪膳等银六百余万两,岁不全支,更定漕船岁约需银一百二十万两,是为岁出三千数百余万之大数,而宗室年俸津贴、漕运旗丁诸费之无定额者,各省之外销者尚不在其中。乾隆五十六年(公元1791年),岁入银四千三百五十九万两,岁出银三千一百七十七万两,盈余一千一百八十二万两。嘉庆十七年岁入银四千十三万两,岁出银三千五百十万两,盈余五百一十三万两。40
四、鸦片战争前清代的统计方法
(一)统计报告
清政府仿效明朝的统计报告——奏销册而有所发展。奏销册亦称“报销册”或“钱粮奏销册”,俗称“四柱清册”或“四柱款册”,为一种统计报告。康熙二十三年(公元1684年)规定:“奏销钱粮应将存、留、起运逐项分晰,并报部。年月明白造册,毋致朦混驳查。”41《清会典·户部》对奏销册有明确的说明:“凡奏销,必以四柱之册。一曰旧管,二曰新收,三曰开除,四曰实在。司若道以册申于总督、巡抚加印送部焉。及本下,十有四司各按其所隶而核之。”这种由清政府统一制定的统计报告格式通行各部,并采用逐级编报、逐级汇编、逐级审核的办法。各主管部门则按系统归口编报。如海关道控制进出口货物所纳正税,“凡申报有四柱清册。”42粮道掌稽出纳,岁具册申漕运总督,送户部审核。”43驿道、河库道、兵库道等分掌部分财物出纳之稽核,“岁具册申督抚、河道总督,分咨户、兵、工三部察核。”44等等。各地、各部的统计报告,最终集中于户部,由户部统一审核,呈报皇帝。然后承历代之制,或依奏报销,或驳回重报,或立案提参,均有一定之规。
编制的年度奏销报告有两种:一是按行省编制的综合统计报告,一是按主管系统、部门编制的专项统计报告。《清史稿·食货志》:“奏销册者,合通省钱粮完欠、支解、存留之款,汇造清册,岁终报部核销。”其内容包括各项赋税征收、各项支出,以及各项钱粮结存数额等。按行省体制自下而上逐级汇编上报。康熙十一年(公元1672年)又规定:“凡奏销册,直省、布政司报告总数,而府、州、县报告细数。并重申取“四柱”之式,以凭稽考。专项统计报告,又分为专项收入类统计报告、专项支出类统计报告、以及仓储部门的统计报告三种。均按主管系统或部门逐级汇编上报,岁终报户部查核批销,以控制财政收支,管好仓储钱粮。
(二)库存盘点法
清政府继承明代的库存盘点法并有所发展。其特点有三:
1.对于不同级别的仓库,指派不同级别的官吏亲临盘查。如布政司一级仓库,奏销盘查时,规定由总督巡抚亲临盘查;府、州、县级仓库,指定由该管道府亲临盘查结报;凡盐道库钱粮财物,奏销盘查时,责成督抚及兼盐政督抚,照盘查藩库之例进行盘查。
2.逐级查核上报,督抚并进行实地盘点抽查。各州、县所管钱粮数额,每三月申报一次。先由道、府查核加结,再汇送藩司审理,然后由藩司转呈督抚,督抚则据报进行实地盘点抽查,督抚盘查审定后即将盘查数额汇折具奏户部。
3.根据情况,临时盘查。如发现库藏财物有问题,清政府可举行临时盘点,可在局部进行,也可在全国进行。
4.盘点方法。除采用明代的逐类盘点与抽查盘点外,还采用一种交叉盘点,即由有关双方彼此互查,互相牵制,彼此监督,是盘点方法的一项创举。
(三)总量指标的货币计量
清代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政府统计的总量指标逐渐向以货币为统一计量单位的方向发展。《清会典·户部》:“国用之出纳,皆权以银。”即国家财政收支的总量指标均以白银计算。具体来讲,凡收入,直接取得为银两者,以白银为计量单位;其征纳为实物者,须将实物折合成银两计算。凡支出,均统一以白银为计量单位计算。凡呈送奏销,报收支数额,存留起运之类,各类、各项,均须以白银计量。《清史稿·食货志》:乾隆三十年(公元1765年),“户部议定,各省征收钱粮,及一切奏销支放等事:凡银悉以厘为断,破厘者,折衷归减。粮以勺为断,奇零在五秒以上者,作为一勺,不及五秒者,删除,搭放俸饷制钱,以文为止,而册内有丝、毫、忽、微虚数,一并删除。”清代户部以白银为总量指标的计量单位,并明确规定各种量度的位数,是清代政府统计的一大进步,为统计核算的综合汇总、统计分析的广阔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四)林则徐的烟害统计分析
林则徐曾在苏州、湖北等地调查烟害所造成的危害,并就一个百姓吸食鸦片一年的耗废推算全国白银的外溢。他于道光十八年(公元1838年)十月上奏道光皇帝,其奏折为《钱票无甚关碍、宜重禁吃烟以杜弊源片》。他说:“臣窃思,人生日用饮食所需,在富侈者,固不能定其准数;若以贫食之人当中熟之岁,大约一人有银四、五分即可过一日,若一日有银一钱,则诸凡宽裕矣。吸鸦片者,每日除衣食外,至少需费银一钱,是每人每年即另费银三十六两,以户部历年所奏各省民数计之,总不止四万万人,若一百分之中,仅有一分之人吸食鸦片,则一年之漏卮,即不止于万万两,此可核数而见者。况目下吸食之人,又何止百分之一乎?……内地膏脂年年如此剥丧,岂堪设想?……鸦片流毒天下,为害甚巨,法当从严。若犹泄泄视之,是使数十年后,中原几无可以御敌之兵,且无可以充饷之银。兴思及此,能无股栗?”这一统计分析,以高度凝炼、斩钉截铁的语言,发出了震颤的预警。这个从调查数据中得出的统计分析,对道光皇帝决心禁烟起到了重要作用。
五、鸦片战争前清代的统计思想
(一)顾炎武的统计思想
顾炎武(1613—1682),清代考据学的创始者。字宁人,号亭林,江苏昆山人。他的主要著作为《日知录》与《天下郡国利病考》。他强调经世致用,长期进行社会调查,研究实际问题。他在考察各地时,习惯让二马二骡载书自随。每到关口要塞、茶社旅店,他总是进行调查访问或查书核对。根据调查资料写出了他的名著《天下郡国利病书》。他的统计思想受着反对民族压迫和早期民主要求思想的影响,在当时具有鲜明的进步性。通过调查,他肯定了户籍和地籍制度的重要性。他说:“人民之丁产事业,官府必有册;土田之鳞次栉比,乡里必有图。按图以稽荒熟,为某人见业则不可隐;按册以稽某家某户占田若干、坐落某处,则税不可逋。……可见图之与册相须而不可无也。”
顾炎武利用调查资料进行统计分析的事例很多。例如,他在分析江南一带地租、耕田情况时,指出了地主对佃户的残酷剥削:“吴中之民有地者什一(十分之一),为人佃作者什九(十分之九),……岁仅秋禾一熟,一亩之收不能至三石,少者不过一石有余。而私租重者至一石二、三斗,少者亦七、八斗。佃人竭一岁之力,粪壅工作,一亩之费可一缗,而收之所得不过数斗,至有今日完租而明日乞贷者。”最可贵者,他还注意到决定事物质量的数量标准。他从统计分析中得出私租每亩最高限额的数量标准。他说:“既限粮额,即当禁限私租,上田不得过八斗,如此,则贫者渐富,而富者不至于贫。”
(二)洪亮吉的人口统计思想
洪亮吉(1746—1809),清经学家、文学家。字君直,一字稚存,号北江,江苏阳湖(今武进)人。乾隆进士,授编修。嘉庆时,以批评朝政,遣戌伊犁;不久赦还,改号更生居士。著有《春秋左传诘》、《洪北江全集》等。他在人口统计思想方面,在其所著《意言》中的《治平》和《生计》两篇中,提出了人口繁殖与粮食产量增加存在矛盾的问题,曾被人称之为“中国的马尔萨斯”。他认为清代前期的“治平”之世,人口增长很快。他说:“治平至今百余年,可谓久矣。然言其户口,则视三十年以前增五倍焉;视六十年以前增十倍焉:视百年、百数十年以前,不啻增二十倍焉。”但是耕地面积和生活资料却没有增加:“为农者十倍于前而田不加增,为商贾者十倍于前而货不加增。”所以“田与屋之数常处其不足,而户与口之数常处其有余。”他认为人口增加很多,而田不增加,粮、布等消费品不增加,再加以“有兼并之家,一人据百人之屋,一人占百家之田”,于是人民的生活非常困苦,“遭风雨霜露颠踣而死者”比比皆是。他担心可能发生动乱,结束“治平”之世。因此主张“使野无闲田,民无剩力;疆土之新辟者,移种民以居之;赋税之繁重者,酌今昔而减之;禁其浮靡;折其兼并;遇有水旱疾疫,则开仓廪悉府库以赈之。”他认为通过这些办法,即可解决当时的人口过剩问题,保持“治平”之世不致败坏。
他的人口推测思想,显然受韩非、马端临、徐光启等人关于人口与财富的对比关系和人口增长率推算的影响,但也有他自己的特点,即不以自然人口、而以户作为推算的基础。除清代外,历代政府一般以户为课税单位,户数资料较为完备。所以他提出的人口增长率虽值得怀疑,但按户推算还是比较合理的。他的户口推算法如下:“以一人生三子计之,至子之世,而父子四人各娶妇,即有八人,……子又生孙,孙又娶妇,其间衰老者或有代谢,然已不下二十余人。以二十余人而居屋十间,食田一顷,即量腹而食,度足而居,吾知其必不敷矣。又自此而曾焉,自此而玄焉,视高曾时口已不下五、六十倍,是高曾时为一户者,至曾玄时不分至十户不止。”同时,他还说:“其间有户口消落之家,即有丁男繁衍之族,势亦足以相敌。”即各户之间的人口有的消落、有的繁衍,可以稍事抵消其增长趋势。洪亮吉采用“以一家计之”的方法,基本上从他的主观臆测出发,是不科学的;但能注意到各户成员有增有减,相互间可以抵消一部分,比仅以人数推算还较为稳定。
(三)包世臣的统计思想
包世臣(1775—1855),字慎伯,安徽泾县人,三十五岁时考中举人,一生主要为封建地方大员作刑钱慕僚,六十多岁时曾任过一年知县。他对农政、漕运、盐政和钱币等经济问题有丰富的具体知识和大量的统计数字,所以能运用一系列统计指标研究社会经济问题,做到观察问题,提出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例如,1820年他写的《庚辰杂著二》一书,即曾根据他的大量统计资料,对“民贫”进行了统计分析,指出招致“民贫”这一问题的原因有三:烟、酒与鸦片。他说:“请言近日本末并耗所以致民贫而不能御史之故:一曰烟,耗谷于暗,二曰酒,耗谷于明,三曰鸦片,耗银于外夷。”
1.烟耗谷于暗。他说:“数十年前,吃烟者十人而二三,今则山陬海澨,男女大小,莫不吃烟。牵算(平均计算)每人每日所费不下七、八文,拾口之家,终岁吃烟之费不下数十金。以致各处膏腴皆种烟叶,占生谷之土已为不少。”此外,他还指出用于生谷之粪与人工被种烟叶夺去,其耗谷殆不可计算。并且还破坏钱法,降低劳动生产率,所减谷数也无法计算。
2.酒耗谷于明。他以苏州为例,估算其口粮、完粮及余粮数:苏州“有人四、五百万口,合女口小口牵算,每人岁食米三石,是每岁当食米一千四五百万石,加完粮七十万石,每岁仍可余米五六百万石,是五年耕而余二年之食。”但实际上客米每年来卖的仍不下数百万石,这就是“酒耗谷于明”的原因。他说:“然苏州无论丰歉,江广、安徽之客米来售者,岁不下数百万石。良由槽坊酤于市,士庶酿于家,本地所产,耗于酒者大半故也。中人饭米半升,黄酒之佳者,酒一石用米七升,一人饮黄酒五、六斤者,不为大量,是酒之耗米增于饭者常七、八倍也。烧酒成于高粱及大小麦,高粱一石得酒三十五斤,大麦四十斤,小麦六十余斤,常人饮烧酒亦可斤余,是亦已耗一人两日之食也。”然后推论其他各地,说明“酒耗谷于明”的弊害。
3.鸦片耗银于外夷。他在公元1820年,即林则徐上禁烟奏折前十八年,已详述鸦片之害。他指出:“鸦片产于外夷,其害人不异酖毒。……即以苏州一城计之,吃鸦片者不下十数万人,鸦片之价,较银四倍。牵算每人每日至少需银一钱,则苏城每日即费银万余两。每岁即费银三、四百万两,统计各省各城大镇,每年所费不下万万。……其银皆归外夷。”
最后,他提出解决上述问题的办法:关于烟的问题,他主张三年禁绝、“假如甲年下令,则乙年禁种,两年禁卖。”关于酒的问题,他主张“严禁民间不得私酿。”关于鸦片的问题,他主张“绝夷船”“拔本塞源”。
包世臣的统计思想,表现于他在了解情况、掌握数字的基础上,运用一系列统计指标进行具体的统计分析,指陈明弊,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由于他受儒家思想的影响,是封建统治阶级的一个财经谋士,他的经济思想比较保守落后,所以他提出的解决问题的办法,往往不切实际。例如,“鸦片耗银于外夷”的论点是正确的,但主张断绝对外贸易关系则是不适当的。
鸦片战争后清代的统计
一、鸦片战争后清代的社会经济
公元1840年6月英国政府发动的侵略中国的鸦片战争,是中国近代史的开端,是我国旧民主革命的开始,是资本主义列强对中国发动的第一次侵略战争。此后,资本主义列强接踵而至,纷纷来华攫取侵略权益。从此,中国丧失了独立地位,变成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帝国主义列强发动了多次侵华战争,清王朝丧权辱国,割地赔款,让帝国主义列强在中国开商埠、设租界、把持海关,并进而开办工厂、采矿、修筑铁路,进行资本输出,直接榨取中国人民的血汗。在外国资本主义的冲击下,中国的自然经济逐步解体,大量的农民和手工业者破产。帝国主义和中华民族的矛盾,封建主义和人民大众的矛盾日益尖锐,中国的社会危机空前严重。鸦片战争后中国社会经济和政治的急剧变化,反映到思想文化领域,一批知识分子开始睁眼看世界,主张向西方学习,改革现状。他们反对盲目自大、因循守旧,强调师“夷人”之长,弃弊补短,图强雪耻。这种思想启迪了以后几代先进的中国人为之探求和奋斗。
二、鸦片战争后清代的统计组织与法规
(一)统计组织
鸦片战争后,我国从此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近代西方统计理论开始输入我国。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清政府为了抵制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打着“预备立宪”的幌子,按西方国家统计组织的模式,在宪政编查馆下设立了统计局,办理全国统计事宜,负责全国综合统计,在我国统计史上第一次成立了全国性的最高统计机构。宪政编查馆在奏折中,曾对统计的任务及资料报送程序有所说明,现转录如后:“至统计一项,所以验国计盈绌,国势强弱,参互比较,以定施政之方,故宜内考全国之情势,外观世界之竞争。此后,各部院、各省应就其所管之事,详细列表,按期咨送臣馆,臣馆总汇各表,即以推知国家现势之若何。”49
光绪三十四年(公元1908年),清政府又在民政、度支、陆军、邮传、农、工、商等部及大理院,先后设立统计处,主管各部门的业务统计。虽内部的组织各殊(例如民政部统计处分调查、编制两科;邮传部分总务、路政、航政、电政、邮政五科),但在业务上皆受统计局的指导。同年,各省次第成立调查局,局内分设法制、统计两科。其统计科置有三股,分掌:(1)外交、民政、财政;(2)教育、军政、司法;(3)实业、交通等统计。各省调查局在业务上亦受统计局的指导,在行政上则隶属于各该省督抚。此外,各司、道、及府、厅、州、县,均规定设统计处,并在业务上受各该省调查局的指导,形成一个全国性的统计系统。至于全国统计工作的联络,在统计局内除有关员司外,另设有谘议员,由京内外官员及各省调查局总办担任,藉以讨论问题,交换意见。
当时宪政编查馆原为筹备所谓立宪而设,故其所属统计局以为筹备立宪提供有关统计资料为其主要任务。例如,要决定各地推选议员的人数,必先明了各地的居民人数。此外,还有一项任务,即“研究国家之势力,人民之情况,察其消长进退之源,以为比较设施之准。”
(二)统计法规
清光绪为筹备立宪,曾颁布《清查户口条例》。光绪三十四年(公元1908年),河北提督徐绍桢奏请清查户口。略称“国家于人民之户口版籍,伊古以来,视为要典。……清廷锐意图强,力行新政,又值预备立宪时期,窃谓清查户口一事,所关甚大,亟宜及时兴办。一关乎军事,……一关乎学务,一关乎警政,是清查户口为预备立宪之时期所亟宜切实从事,无待再计者,他若涉于经济上之问题,关于用兵时之计划,其为重要,无必待言,……不可因经济困难遂视清查户口为可缓之事。”50同年六月,宪政编查馆进呈逐年筹备立宪事宜清单,根据规定,该年颁布《清查户口条例》,计十一章四十条,表式五件。这一条例中,有个奇特的规定,即第一次调查户数,第二次调查口数。调查户数的方法是:由调查员在指定地段以内,照民政部规定的门牌,按户依号编定,每户一号。如有二户以上同住者,以一号为正户,余为附户。在调查户数时,应附查户主姓名。调查口数的方法是:由调查员就编定的户数,按民政部规定的查口票格式,交由户主填报。查口票上载有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住所等项。
三、鸦片战争后清代的统计工作
(一)海关统计
清朝末年,近代统计方法首先应用于海关统计。英国人窃取我国关税权后,于咸丰九年(公元1859年),英国人李泰国被任为海关总税务司,当时海关总税务司署,设有统计科,地方海关也设有统计课。李泰国就职后,即由总税务司署的统计科采用英美海关统计方法、着手编制海关统计,印行“海关贸易统计报告册”,简称“海关贸易册”或“海关册”。自1859年刊行后,迄未间断。其内容有历年各国船只进出口数量及吨数,各种货物进出口数量及价值,金银进出口价值,进出口税收数额,以及各埠人口数等统计。海关册的内容比较完整、可靠,对于研究清末我国的对外贸易、关税政策以及经济状况有着重要意义。但应指出,由于海关行政大权旁落,海关统计也被外国侵略者用来搜集我国的情报。他们除直接掌握各港口对外贸易的统计资料外,还编制了所谓“十年报告”,由总税务司命令各地海关搜集编报所在地区的许多与海关统计无关的社会、政治、经济、军事、司法、文化教育等各方面的情况,为帝国主义服务。一个曾给李鸿章做顾问的英国人,在其著作中坦白地承认:“英国在中国的使馆过去与现在一样,都没有情报组织,这方面的费用在这样一个模糊的信念下被节省下来了,即一切必要的消息都可以从海关那里得到。”51
(二)邮政统计
我国邮驿制度,历史悠久,近代的邮政统计则始于清末。近代邮政初归海关总税务司监督,故邮政统计附列于海关册中。光绪十八年至二十一年(公元1892—1895年),督办张之洞等先后呈请正式开办中国邮局;光绪二十三年,中国邮政局诞生,在海关设邮政总办主持其事,但仍归总税务司兼理,并由外国人负责邮务,邮政统计仍附列于海关册中。光绪三十四年(公元190 7年)在邮传等部及大理院先后设立统计处,业务上受统计局指导。宣统三年(公元1911年),邮传部接管总税务司署的邮政业务,并印行邮政统计。
邮政统计的原始资料,多由各地邮局按表或按期登记、整理填报。内容有:邮政职工人数,邮路里程,邮政营业收支,邮政资金支出等,均系实际数字。国际、国内邮件和包裹的统计数字,也有时用抽查某一时期的数字推算全年数字。光绪三十三年(公元1907年)邮传部第一次交通统计表创刊,其中邮政表有34种,包括各方面的收发信件、扩充的局数等。宣统三年(公元1911年)第二次交通统计表发表,分总表与分表,凡有关邮传历史沿革、财政、用人、营业状况等都包括在内,而且还将重要问题辑成纪要,与统计表互为补充,这是邮政统计的一项特点。
(三)宣统二年的户口普查
清朝筹备立宪,于光绪三十四年(公元1908年)订立调查户口计划,即第一年由民政府颁布“清查户口条例”,第二年调查各省人户总数,第三年汇报各省人户总数,编订户籍法,第四年实行户籍法,宣统元年(公元1909年)颁行填造户口格式,宣统二年进行调查。先调查户数,次调查口数。这次清查至宣统二年十一月完成。多数省份只报户数,而口数则依规定的每户平均人数推算。清政府为了提高满人选票,规定关内十八省每户按5.5口计算,而关外每户则按8.38口计算。这次调查的结果,凡正户(两户以上同住,以一号为正户)五千四百六十六万八千有四,附户(正户外,余为附户)一千四百五十七万八千三百七十,共六千九百二十四万六千三百七十四户。凡口数,男一万三千九百六十六万二千四百十一,女九千九百九十三万二千二百有八,共二万三千九百五十九万四千六百六十八口。52
民国元年(公元1911年)由民国内务部汇总、公布这次调查结果,全国十八省共三亿零九百五十三万九千人,加上东三省、新疆、满洲军旗各部落(西藏除外),共三亿二千九百五十三万九千人。
这次调查的人口数字偏低。因为,第一、调查方法不科学,人口数系按户数推算而得;第二、关内、外每户规定的平均人数有偏差;第三、未确定调查的标准时点,并由户主填报,重复、遗漏较多;第四、官吏腐败,敷衍塞责,调查时遗漏户口甚多。
四、鸦片战争后清代的统计方法
鸦片战争后,近代西方统计方法逐渐传入中国。最早于咸丰九年(公元1859年)应用于海关统计。当时国际上编制对外贸易统计的方法,分英美与欧洲大陆两派。英美派采用一般贸易统计方法,对于输入,是指统计区域以外地方而来的一切货物;对于输出,则是指由统计区域运往其他地方的货物,但要除去保税的直接通过货物与转口货物。欧洲大陆派采用特殊贸易统计方法,对于输入分为消费所用、加工所用或变形修缮;对于输出分为本国生产者或本国化者。我国因系英人任海关总税务司,故采用与英美派相似的一般贸易统计方法。
关于海关统计报告,初始有日报、月报、季报、年报、十年报等。后来继续编制的有月报、年报与十年报三种。根据海关单据簿籍登记的资料,按年别、月别采用关别、国别、国籍别等标志,编制各种分组表,统计比较确实。后来,西方统计图表法应用较广。例如,农工商部于光绪三十三年(公元190 7年)与三十四年,分别完成了第一、二次统计表;学部于光绪三十三年至三十四年及宣统元年(公元1909年),先后编印了三次统计图表,邮传部成立后,陆续刊行了交通统计图表,内列铁路、邮政、航政三项统计图表。这些近代统计图表比我国传统的统计图表有一定的进步。此外,综合指标法在官、民双方的文件和著作中,也逐渐广泛应用,对于研究问题、解决问题提供了参考数据。
五、鸦片战争后清代的统计思想
(一)魏源的统计思想
魏源(1794—1857),字默深,清代思想家、史学家兼文学家。湖南邵阳人。道光进士,官至高邮知州。著有《海国图志》,叙述世界各国的政治、经济、军事、历史和地理等重要事项,类似记述各国国情的德国国势学派的统计学。例如,书中《英吉利按语》:英国“地形偏小,而生齿最繁,可耕之地不足供食指之什一。”对美国、秘鲁等国说:“弥利坚(美国)产谷棉而以富称,秘鲁诸国产金银而以贫闻。金玉非宝,稼穑为宝,古训昭然,荒裔岂能或异哉?”53同时还辅以数字说明。魏源虽然没涉猎过德国国势学派的统计学著作,但他在这一本书中却体现了德国国势学派的基本统计理论:第一,他研究各国的国家显著事项;第二,他采用记述的方法进行研究。因此,他的《海国图志》被认为是中国清代类似国势学派统计学的著作。
魏源的统计思想主要体现在以西方经济理论为指导进行经济分析。他曾利用道光十七年(公元183 7年)的广东进出口商品额,根据贸易差额概念进行了具体的贸易差额统计分析。贸易差额论是欧洲晚期重商主义的学说,主张对外贸易出超,获得顺差,使更多的外国金银流入本国。魏源这种贸易差额的理论概念,可能直接得之于西方的史地资料,间接受西欧重
商主义的影响。胡寄窗曾将他的数字叙述改作统计表式,现转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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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 |
进口 |
(Ⅰ) 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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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丝6590000元 茶叶14000000元 白帆、串珠、樟脑、1226000元 桂皮、瓷器、大黄、 麝香、赤布、白糖、 冰糖、雨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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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六十七万七千8220000元石) 洋米(二十一万石)238000元 大呢1550000元 羽纱400000元 哔叽800000元 羽缎50000元 洋布700000元 棉纱(一千八百石)730000元 水银(二千石)230000元 锡(万五千石)295000元 铅(万四千石)89000元 铁(万六千石)48000元 硝(万石)75000元 其他7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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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计21816000元 |
1447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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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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绸缎 7500000元 茶叶(十二万余石)5198000元 丝棉、葛布、瓷器、579000元 席、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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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米860000元 洋布450000元 白银420000元
其他19400000元 |
共计 1327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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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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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其他西洋诸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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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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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3509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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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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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中从英国进口各项商品金额之和与共计金额不符,少三十四万三千元[见胡寄窗:《中国经济思想史》(下),第674页]。
魏源根据其所理解的贸易差额理论,对上述进出口统计资料进行了贸易差额统计分析,论证了鸦片进口所产生的白银外流的问题,为如何进行外贸统计分析树立了典范。他的结论是:“共计外夷岁入中国之货仅值银二千十四万八千元,而岁运出口之货共值银三千五百又九万三千元,以货易货,岁应补中国银价千四百九十四万五千元。使无鸦片之毒,则外洋之银有入无出,中国之银且日贱,利可胜述哉。”54就我国对外贸易而论,魏源指出,这一年如果不计算进口的鸦片,则我国对英出超七百余万无价值的货物,理应由英国以银元进口补偿;但由于从英国进口了价格昂贵的四万箱鸦片,致使我国不但得不到对英出超七百余万元价值货物的英国银元的补偿,反倒还要拿出一千余万元交付因鸦片进口所引起的贸易差额。同样,我国对美国出超九百六十万元,但如计算了它的鸦片进口,则也得不到美国银元的进口补偿。所以,最后魏源说:“故知洋钱流入内地,皆鸦片未行以前夷所补之价。至鸦片盛行以后,则绝无货价可补,而但补烟价。”
魏源在理论概念的指导下作出的上述统计分析,不仅十七至十八世纪的德国国势学派的统计学望尘莫及,就是产生在十九世纪末叶的德国社会统计学派的统计学亦将自叹弗如。
(二)汪士铎的人口统计思想
汪士铎(1802—1889),字梅村,号悔翁,江苏江宁人。道光二十年(公元1840年)考中举人,后来主要以授徒和任幕僚为业。咸丰三年(公元1853年)太平天国军攻克南京,该年底,汪士铎逃亡安徽绩溪居住。 曾于咸丰五至六年(公元1855—1856年)著有《乙丙日记》,对人口统计思想作了较多的阐述。他从清末封建社会里人口和生产的关系,人口和贫穷的关系,以及人口和动乱的关系出发,提出了“人满为患”的思想。
首先,他认为“人多则穷”。他以当时人口增长和生活资料增长间的矛盾为根据,认为“天下人丁三十年加一倍,故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一人者,至今一百二十八人”;而土地的利用情况则是“山顶已殖黍稷,江中已有洲田,川中已辟老林,苗洞已开深箐,犹不足养,天地之力穷矣。种植之法既精,糠核亦所吝惜,蔬果尽已助食,草木几无孑遗,犹不足养, 人事之权殚矣。”“驱人归农无田可耕:驱人归业无技须人,皆言人多,安能增益。盖一亩不过一农,一店不过数人,今欲以百农治一亩,千人治一店,如何其能?”总之,他从人口和生活资料的关系说,已经是“地不足养”,“国家人浮于地者数倍”,所以就形成了“人多则穷”。他的这种论点是值得商榷的。
第一,他所说的“天下人丁三十年加一倍”,是根据明末徐光启的数据,而徐光启则是根据明代宗室的人口增长率,不能作为一般人民的人口增长率。例如,据《清实录》的记载,乾隆十一年至四十二年(公元1746—1777年), 这三十一年间人口只增长了O.57倍。
第二,事实上,在当时的封建社会里仍存在大量尚未被开垦的土地,而且可耕土地也未被充分利用,随着科学和生产技术的发展,生活资料的生产仍有很大潜力。而且如果推翻封建剥削制度,使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的发展要求,生产的发展必将出现一个崭新的面貌。
再次,他认为“人多致乱”。他说:“世乱之由,人多。”“今天下之患,在人满而吏惰。人满故贫,……民安其乡不足自存活,是故强者肆桀骜,弱者习狡诈,盗贼滋酿,讼狱如荼,……故祸变酿为此极,而非法令之不善也。”汪士铎所说的“盗贼”和“祸变”,是指当时的太平天国革命,是对农民革命的诬蔑。 他把清末“祸变”的根本原因,全部归结于人多所致。事实上,太平天国农民起义的根源,完全在于外来的侵略和封建剥削制度的本身。汪士铎却把所谓动乱的根源歪曲为人口太多所致,这完全是混淆是非,为封建制度作辩护。
最后,他企图依靠暴力来减少人口,消除“祸源”。他说:“使减其民十之七、八,则家给民足,驱之为乱亦顾恋而不愿矣,有他道哉?”还说:“人少尚易钳以法令,多则恃众犯令。”要消灭大量人口,他主张实行“以威断多杀为主”的政策,他还主张溺婴、禁止丧偶者再娶,鼓励作僧尼等。但他提出的某些具体措施,也还有可借鉴之处。如晚婚,“定三十而娶,二十五而嫁”;节制生育,生一个孩子;“妇人服冷药(断胎),生一子后服之”;对多胎者增税,“有两女者倍其赋”,“有三子者倍其赋”。发展生产,“讲农田水利”等等。
六、鸦片战争后清代的统计理论
1894年中日甲午战争以后,我国一部分学者认为要救中国只有维新,于是开始向日本学习,近代德国社会统计学派的统计理论,即在这种情况下由日本传入我国。“统计”作为学科的名称,亦于此时确立。在此以前,宋代曾创“统计”联用之词,南宋易祓撰《周官总义》,书中曾说:“至于三岁,则又统计其治甚详,故谓之大计群吏之治。”其后,“统计”又在清代广泛应用, 但均指“总计”而言。
(一)日本横山雅男统计著作的翻译
光绪二十九年(公元1903年),钮永建与林卓男等翻译了日本横山雅男著《统计讲义录》,由时中书局出版,是我国第一部介绍近代德国社会统计学派的统计理论。横山雅男(约1860—约1928)是日本统计学始祖杉享二的学生,与日本另一统计学者吴文聪齐名,是日本社会统计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
其后, 孟森于光绪三十四年(公元1908年)翻译了《统计讲义录》的修订本《统计通论》,由商务印书馆出版,这本书在当时很受我国学术界的重视,到民国十三年(公元1924年)共发行了九版。全书计九编八十三章。现将其九编名称与章数列后:第一编,统计沿革,计6章;第二编,理论及方法,计28章;第三编,统计之机关,计8章;第四编,人口统计,计5章;第五编,经济统计,计5章;第六编,政治统计,计9章;第七编,社会统计,计3章;第八编,道德统计,计6章;第九编,教育与宗教统计,计2章。他给统计学所下的定义是:“统计学乃对社会与国家动静的现象依合理的大量观察,研究其原因和规律。”完全重复了德国社会统计学派创始人梅尔(Georg von Mayr)的观点,把统计学作为一门具有特殊研究方法的实质性社会科学。
(二)我国最早自编的统计学
我国最早自编的统计学,始于光绪三十三年(公元1907年)彭祖植编写了《统计学》,系天津丙午社在日本东京编印的政法丛书第27种。该书十之四、五根据日本生木政之助讲授的《统计学》,十之五、六参考其他统计学者的著作编写而成。他在该书前言——《统计学自叙》中说:“统计学者,所以调查国势,而为施政上之必要者也。”“其所以致用,则在定施政上之方针。盖社会之状态,变动叵测,随其进化,而愈复杂。”“有统计则关于一国之政治、教育、经济、社会、军事等等,若网在纲。”据此,可以略知其对统计学的意义、任务及其研究内容的理解。该书共分三编十六章。第一编总论,包括绪言、统计之沿革两章;第二编统计学原理及方法技术,包括社会的现象及观察,社会之大量现象之性质及选择,统计材料之整理,统计法则,统计之范围,表之功用、统计图等七章;第三篇各论,包括总论、人口统计、经济统计、政治统计、社会统计、道德统计、教育及宗教统计等七章。该书也是一本介绍德国社会统计学派统计理论的统计学著作,缺乏新的内容。宣统元年(公元1909年)十月,本书在国内由政法学社出版。
宣统元年,沈秉诚编写的《统计学纲领》在日本东京出版。沈秉诚是横山雅男的学生,该书即以横山雅男的讲义为蓝本而写成的。全书分上、下两卷。上卷为总论,包括统计学的历史,定义,研究方法、统计的法则、统计及统计学的分类,与统计学有关之诸学,统计机关等七章。下卷为分论,包括人口统计,道德统计,经济统计(农、工、商),国势统计(财政、军事),教育统计等五编。他认为“统计学者搜集各种同样社会的现象,以说明此现象具如何形状、有如何关系者也。”因为沈秉诚这本书是以横山雅男的讲义为蓝本编写而成, 所以与横山雅男的《统计讲义录》或《统计通论》基本上相同,只是在编、章方面有所归并、压缩而已。
约在我国战国时期编写的《禹贡》与《职方氏》,即已被认为是国势学派统计学的萌芽,清末魏源的《海国图记》,更被认为是类似国势学派的统计学著作。但均缺乏统计理论与方法的论述。在我国迄未形成一门统计科学,更未形成一个统计学派。直到德国社会统计学派的统计理论传入中国,我国学术界才开始对统计学——德国社会统计学派的统计理论与方法有初步认识。但为时不久,到民国时期,英美数理统计学派的统计理论即大量涌入我国,并在我国统计学界占据统治地位,故德国社会统计学派的统计理论虽在清末有一定的影响,但到民国时期即逐渐销声匿迹。
简短的结论
明、清的统计,继唐、宋之后又取得了新的发展,清末还受到了西方统计学的影响。
在统计组织与法规方面,明初统计组织沿袭元制;其后改以六部尚书兼管全国统计工作,并由户部集中办理全国的综合统计。《大明律》中,关于户籍、田赋、帐簿等的统计法规,均有明文规定。清代统计组织,鸦片战争前基本上沿用明制,主要以户部兼管全国的综合统计,颁布的统计法规有脱漏户口律与保甲户口清查法等。鸦片战争后,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在宪政编查馆成立了我国第一个全国最高统计机构——统计局;为筹备所谓立宪,清政府曾颁行“清查户口条例”。
在统计工作方面,明初的户帖制度被誉为是世界上“最早试行全面的人口普查的历史记录。”保甲统计加强了对人民的统治;鱼鳞图册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万历年间的全国土地清丈,采用了《九章算术》中的开方法计算面积;继唐、宋的《国计簿》与《会计录》之后编制明代《会计录》,提高了统计质量;其他还沿袭旧制,继续推行了矿冶统计与驿传统计。清代统计工作,鸦片战争前,户口统计更为严密,继续推行明朝的保甲制度;为了清理户口,曾立户口编审制;由于“摊丁入亩”,人口改用“名口”统计;为了整顿赋役,重立赋役册簿制度,形成一个控制赋役征收的统计簿籍体系;土地统计因受“摊丁入亩”的影响,垦田数的准确性较差;财政统计仍沿用四柱清册,以造报销。鸦片战争后,海关的统计资料比较完整、可靠;清末建立了近代的邮政统计;宣统二年曾举行户口普查,但存在很多问题。
在统计方法方面,明代统计报告制度较前更加成熟和完善;财物盘点一般委派专门官员进行盘点与监督,并能具体运用各种盘点方法;还创始了组平均数与总平均数的结合运用;应用平衡分析法、综合指标和动态数列进行统计分析,均有一定的成就。清代鸦片战争前的统计报告与库存盘点较前有所发展;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总量指标逐渐以货币作为统一的计量单位。鸦片战争后,近代西方统计方法最早应用于海关统计;其后,西方统计图表法、综合指标与动态数列均逐渐广泛应用。
在统计思想与理论方面,明代邱浚经常以调查资料和专业知识为依据进行统计分析;徐光启主张要论述“财计”,需先搞清“财”的概念;并提出了人口增长率约三十年加一倍。清代在鸦片战争前,顾炎武注意到决定私租每亩最高限额的数量标准;洪亮吉与包世臣均能运用一系列统计指标研究人口与经济问题,并能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在鸦片战争后,魏源以西方经济理论为指导进行统计分析;汪士铎从封建社会的人口与生产、人口与贫穷以及人口与动乱的关系出发,提出了“人满为患”的思想。甲午战争后,近代德国社会统计学派的统计理论,由日本传入我国;“统计”作为一门学科的名称,亦于此时确立。清末统计学的译介有:钮永建与林卓南翻译的日本横山雅男的《统计讲义录》,孟森翻译的横山雅男的《统计通论》。我国自己编写的有;彭祖植的《统计学》,沈秉诚的《统计学纲领》等。这些统计学译、著,使我国学术界开始对德国社会统计学派的统计理论有了初步认识。
注释
①《明史·职官志》。
②见故宫博物院明清部所藏明档0049
③《古今图书集成·祥刑典》。
④《大明律》,卷十八。
⑤《大明律》,卷三。
⑥《大明律》卷二十四。
⑦《续文献通考·户口考》。
⑧《明会典》卷十九。
⑨原件现存中国人民大学历史系档案室和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
⑩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1版,第17页。
11《明书·赋役志》。
12《明史纪事本末》卷六十一《江陵柄政》
13《明史·食货志》。
14《明史·张居正传》。
15《续文献通考》卷三十,《国用考》
16《明经世文编》卷一九九。
17见北京图书馆藏《万历会计录》张学颜序言部分。
18《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卷二四七。
1920《明会典》卷二十三,《仓庾三》。
21《忠肃集》卷六《屯政疏》。
22《大学衍义补》卷二三《经制之义上》。
23邱浚:《海运议》,引自《古今治平略》卷八《国朝漕运》。
24徐光启:《农政全书》卷十六,《旱田用水疏》。
25徐光启:《处置宗禄查核边饷议》。
26徐光启:《农政全书》卷四,《井田考》。
27《清会典》卷十三,《户部》。
28《清史稿·职官制》。
293031《清史稿·食货志》。
32《东华录·康熙》。
33、34《清史稿·食货志》。
35《东华录·顺治》卷二十五。
36《东华录·康熙》卷三十六。
37同38卷一百零捌。
38《东华录·雍正》卷二十五。
39引自吴德培:《各国财政与计财制度》,《财政评论月刊》第四卷第四期。
40《清史稿·食货志》。
41《清朝文献通考》卷四十一,《国用考》。
42《清会典》卷九十九,《总理各国事务衙门》。
43、44《清朝文献通考》卷四十,《国用考》。
45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考》卷二十五。
46、47顾炎武:《菰中随笔》卷二上。
48《齐民四术》卷二,《庚辰杂著二》。
49《光绪东华录》总页五七二一。
50《清续文献通考·户口》。
51宓吉:《阿札国传》,卷二,166页。转引自丁名楠等:《帝国主义侵华史》,卷一,201页。
52《清史稿·食货一》。
53魏源:《海国图志》,卷六十一,《外大西洋、弥利坚国》。
54、55魏源:《海国图志》卷三,《筹海篇》四《议款》。
(莫曰达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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