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辽、金、元,是我国封建经济继续发展、并出现衰落的阶段。前后经历了40 7年。这一时期先后出现了几个并立的民族政权,封建生产方式逐渐向边疆地区扩展。最后,元朝统一了中国,建立了幅员辽阔的多民族政权国家。这一时期的统计,处于发展不平衡阶段:宋代统计继唐代之后全面发展,辽、金统计发展滞缓,元代统计则又有所进展。
宋代的统计
一、宋代的社会经济
北宋建国后,采取了一系列加强封建专制、中央集权的措施。为了不使宰相事权太重,中央设参知政事为副宰相,以分掌宰相的行政权;设枢密使,以分掌宰相的军权;设三司使(又称计相),专管盐铁、度支和户部,以分掌宰相的财权。宋太祖用“杯酒释兵权”的方式,解除了大将和节度使的兵权;创禁军“更戍法”防范将领依仗军队对抗中央。以上措施,加强了中央集权,制止了藩镇割据;但由于过分强调“分化事权”、“互相牵制”,致使北宋官僚机构庞大,地方困弱,军队战斗力不强。在农业方面,采取了一些有利于农业经济恢复和发展的措施:蠲免新垦土地的地税,废除南方小国原有的苛捐杂税;改用农具,使用牛耕,兴修水利灌溉事业;诏令南方种植粟、麦、黍、豆等作物,江北水乡种植水稻,以提高产量。在工业方面,矿冶业有很大发展,北宋的金、银、铜、铁、铅、锡等矿产大大超过唐代。纺织业也大为发展,制茶、漆器等手工业也较前代有了进展。随着工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促进了城市经济和贸易的发展,国家每年征收的商税,各城市一般都在四十万贯以上;对外贸易也迅速开展起来,中国生产的绢、帛、瓷器和铁器等远销海外,牲畜和奢侈品也从国外输入。
由于农民起义、辽和西夏的入侵,以及政治腐败,北宋中期面临严重的财政危机。宋神宗任用王安石变法。在财政方面有均输法、青苗法、市易法、免役法、方田均税法、农田水利法;在军事方面有保甲法、保马法等,使财政有所好转,军事力量也有所加强。
南宋时期,北方人民由于战乱,大量南迁,他们与南方人民共同促进南方经济的发展,从而完成了经济重心的南移,当时南宋经济发展很显著,有“苏湖熟,天下足”的民谚。但因土地兼并集中,广大农民沦为佃客,承担着沉重的地租剥削,迫使农民走上反抗的道路。
宋代占主导地位的哲学思想是理学。理学是以儒家思想为基础、吸收佛教和道家思想而形成的新儒学。它适应封建社会后期统治者的需要,所以特别受到重视和推崇。
二、宋代的统计组织与法规
(一)统计组织
宋朝沿袭唐制,中央仍设尚书、门下及中书三省。最高国务机构为掌领军事的枢密院与掌管政务的中书省,合称“二府”。最高财计管理机构为“三司”,即盐铁司、度支司与户部司(三司正副使称计相),主管天下贡赋和钱粮出纳,兼管全国综合统计与业务统计。《宋史·职官志》:“三司使掌邦国财计之大计,总盐铁、度支、户部之事,以经天下财赋而均其出入焉。盐铁,掌天下山泽之货,关市、河渠、军器之事,以资邦国之用;度支掌天下财赋之数,每岁均其有无,制其出入,以计邦国之用;户部掌天下户口、税赋之籍、榷酒之作、衣储之事,以供邦国之用。”
宋太宗淳化元年(公元990年)下诏自当年起三司执行上计制度:“周设司会之职,以一岁为准;汉制上计之法,以三年为期,所以详知国用之盈虚,大行群吏之诛赏,斯乃旧典,其可废乎?三司自今岁具见管金银、钱帛、军储等簿以闻。”①淳化四年(公元993年)改三司为总计司,总管全国统计核算,令各州、军岁计金、银、钱、缯帛、刍粟等统计报告逐级汇总上报总计司,这在中国统计组织史上是一项创举。当时总计司“判左、右计事,左、右计使判十道事。”②左、右计使即“左、右大计。”淳化四年分天下为十道,即河南、河东、关西、剑南、淮南、江南东、西、两浙与广南。在京东叫左计,京西叫右计,置二使分掌。其统计报告的报送程序如下:“左右大计分掌十道财赋,令京东西南北各以五十州为率,每州军岁计金银、钱、缯帛、刍粟等费,逐路关报总计司,总计司置簿,左右计使通计置裁给,余州亦如之。”③淳化五年(公元994年)“罢十道左右计使,复置三部使。咸平六年(公元1003年)又罢三部使,复置三司一员。”④
神宗元丰元年(公元1078年),推行新官制,三司并于户部。《宋史·职官志》:“元丰正官名,三司始并归户部。从此,户部总管全国的综合统计。其职责是:“掌天下人户、土地、钱谷之政令,贡赋、征役之事。以版籍考户口之登耗,以赋税持军国之岁计,以土贡办郡县之物宜,以征榷抑兼并而佐调度,……凡此归于左曹。又“以常平之法平丰凶、时敛散,以免役之法通贫富、均财力,……凡此归于右曹。尚书置都拘辖司,总领内外财赋之数,凡钱谷帐簿,长贰选吏钩考。其属三:曰度支、曰金部、曰仓部。”可见这时的统计组织又发生了较大的变更,其趋势是恢复唐朝的统计组织。这种新官制,采用了左、右曹分立制度,分割了户部尚书的权力,使之不能周知其数。例如,左曹管赋税出纳,而户部尚书则不知出纳见在之数。所以,司马光曾奏请“令尚书兼领左、右曹。”
宋朝的地方行政机构分为路、州(府、军)、县三级制。元丰改制后,仍改为州、县二级制。其统计组织其本上与中央统计组织相适应。
(二)统计法规
宋代统计法规,率多因袭唐律。惟对统计簿帐或报告的记录与编造均有严格的法规,则是它的特点。据《宋史·刑法志》的记载,北宋神宗时,统计簿帐,即已列为皇朝的法式之一;一直到南宋,这方面的记载颇多。
1.徽宗政和元年(公元1111年)户部规定:凡经济报告“有隐漏重复、收支不实,应干系官吏科杖一百罪。”
2.南宋高宗绍兴元年(公元1131年)“勒诸路监司、应经兵火州县,自来所有丁产、钱谷簿书,皆依法置造。”⑤
3.绍兴十三年(公元1143年)九月一日诏:“州县租税簿籍,令转运司降样行下,并真谨书写,如细小草书,从杖一百科罪,勒停永不得收叙。其簿限一日改正。当职官吏失点检杖八十,如有欺弊,自依本法执行。”
4.《宋会要辑稿·食货第五十一》:“漏泄库务所管钱数者,徒三年,配二千里。”
由此可见,宋代关于统计簿籍与报告均有严格的法规:统计簿籍,依法编造;统一格式,真谨书写;如实填报,不得隐漏重复;如有欺弊,依法执行;等等。
三、宋代的统计工作
(一)人口统计
1.主户与客户。
宋代,以是否占有土地为主要标志,把全国户口分为主户和客户。凡占有土地、直接承担国家正税的人户称主户,没有土地而耕种地主土地的佃户称客户。
(1)主户。司马光《长编》卷四:“乾德元年(公元963年)十月宋太祖诏令:“诸州版籍、户帖、户钞委本州判官、录事掌之,旧无者创造。”在诏令下注有“始令诸州岁所奏户数,其丁口,男夫二十为丁,六十为老,女口不须通勘。”即责令各州判官、录事掌管版籍,对原无版籍者则勒令编造,户部人口统计的对象为男丁。
宋仁宗明道二年(公元1035年)十月诏令:“天下闰年造五等版籍,自今先录户产、丁推及所更色役榜示之,不实者听民自言。”⑥宋代的户口版籍是按资产(主要是土地)的多少,把占有土地、直接承担国家正税的主户分为五等编造的,故称五等版籍;每逢闰年编造一次,故又称闰年图。内容包括户口、垦田、赋役等数字及田地、宅基地等图形,向中央呈报,作为征收赋役、考核官吏政绩的依据之一。五等户的划分标准是:一等户占田三百亩以上,二、三等户占田一百到三百亩,四等户占田二十亩到一百亩,五等户占田二十亩以下。一、二等户为上户,三等户为中户,四、五等户为下户,主要是自耕农或半自耕农。北宋末年下户人数较多;随着土地兼并的发展,北宋中期有所减少。
(2)客户。宋代客户租种地主土地,自有耕牛的称“牛客”,耕种所得要和地主对分;无耕牛而使用地主耕牛的称“小客”,要把收成的六成以上交给地主。客户虽然不直接向政府交纳夏、秋二税,但地主通过地租等办法,把赋税负担转嫁到他们身上。而且客户还要为地主服役,甚至连家属都不能幸免。在南方,客户还需向政府交人头税。《长编》卷一六八记载:宋仁宗皇祜二年(公元1050年)六月,丁度奏曰:“下户才有三、五十亩或五、七亩,而赡一家十数口,一不熟,即转死沟壑。”可见其惨状。
2.保甲制度。保甲制度是北宋时期按军事编制的户籍制度。始于北宋王安石变法,他主张“变募兵而行保甲”、“什伍其兵”,以维护封建统治。保甲制度是把各地民户不论主、客,统一编制户籍。《宋史·兵制》:“熙宁初,王安石变募兵而行保甲,帝从其议。三年,始联比(编制户口的意思,《周礼》:五家为比,十家为联)其民,以相保证。乃诏畿内之民,十家为一保,选主户有才干者一人为保长;五十家为一大保,选一人为大保长;十大保为一都保,选为众所服者为都保正。又以一人为之副。凡主、客户两丁以上,选一人为保丁附保;两丁以上有余丁而壮勇者亦附之,内家资最厚、才勇过人者亦充当保丁。兵器非禁者听习。每一大保夜输五人警盗,凡告捕所获,以赏格从事。同保犯奸盗、杀人、放火、强奸、略人、传习妖教、造事蛊毒,知而不告,依律五保法。余事非干己、又非敕律所听纠,皆毋得告,虽知情亦不坐。若于法邻保合坐者乃坐之。其居停强盗三人,经三者,保邻虽不知情,科失觉罪。逃移、死绝,同保不及五家,并他保。有自外入保者,收为同保,户数不足则附之,俟及十家,则别为保,置牌以书其户数姓名。既行之畿甸,遂推之五路,以达于天下。时则以捕盗贼相保任,而未肆以武事也。”保甲制度改变了原有的募兵制,加强了户籍管理。明、清两代均沿用了这一制度,以维护封建统治。
3.编造丁产簿。宋代把户籍分为主户和客户两类,按这种分类而编造的人口及财产簿册,叫“丁产簿”。丁产簿按当时的保甲编制分甲立册,叫“结甲册”。丁口和户产有时也分别造册,并分别称为“丁口簿”和“户产簿”。宋代对于结甲册非常重视,关于各甲丁口的记载均有具体说明。《文献通考》卷十一《户口考》“县道户口,保最为急;倘不经意,设有缓急懵然莫知。始至,须令诸乡各严保户之籍,如一甲五家,必载其老丁几人,名某,年若干;成丁几人,名某,年若干。凡一乡为一籍,其人数则总于籍尾。”
(二)土地统计
1.推行方田均税法。简称“方田法”,系北宋清丈土地、规定赋额的方法,就统计而言,实即进行土地丈量的一种直接调查方法。
宋初各地田赋不均,税户相率隐田逃税。仁宗景祜年间(公元1034—1038年),大理寺郭谘首创方田均税法——千步方田法:丈量土地,清括隐田,“四出量括,遂得其数,除无地之租者四百家,正无租之地者百家,收逋赋八十万,流民乃复。”⑦
神宗熙宁五年(公元1072年),王安石变法革新,把郭谘的方田法加以补充,坚决推行。《宋史·食货志·方田》:“神宗患田赋不均,熙宁五年(公元1072年),重修定方田法,诏司农以《方田均税条约并式》颁之天下”,其法“以东西南北各千步,当四十一顷六十六亩一百六十步为一方。岁以九月,县委令佐分地计量,随陂原平泽而定其地,因赤淤黑垆而辨其色,方量毕,以地及色参定肥瘠,而分五等,以定税则。至明年三月毕,揭以示民,一季无讼,即书户帖,连庄帐付之,以为地符(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凭证)。”先后在京东、陕西、河北、秦风、鄜延五路试行。因受到豪强地主的反对,方法上又有很多困难,元丰八年(公元1085年)废止,共清丈田亩2484349顷,占当时耕地面积的54%。丈量出大量隐漏的田产,限制了土地兼并,增加了大批税收。
徽宗时又恢复,终因丈量和定税中弊病很多,也屡行屡罢。宣和二年(公元1120年)完全废止,已丈量的田地仍按旧法纳税。
2.编造鱼鳞图册。简称“鱼鳞册”。北宋政府为征派赋役而编造的土地簿册。北宋推行方田均税法,丈量各地土地时,有些州为了防止漏报、瞒报,有司将各户的土地、山塘一块一块地核实,标明其面积、座落,绘成图样。因为把这种图连接起来,形状类似鱼鳞,所以叫“鱼鳞图”;“鱼鳞图”按户集结成册,叫“鱼鳞图册”。这种鱼鳞图册是宋代土地统计的一项重要发展。宋代婺州、漳州等地曾经编造,虽未广泛推行,但为明代鱼鳞图册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3.推行经界法。经界法系南宋整理地籍的办法。南宋初,经兵火之后,户籍散乱,富者兼并,田多无税;农民无田而有税,故多相率逃亡。为平均税负,增加财政收入,绍兴十二年(公元1142年),左司员外郎李椿年言经界不正十害,奏请推行经界法:“平江岁入昔七十万有奇,今按籍虽三十九万斛,然实入才二十万耳。询之土人,皆欺隐也。望考按核实,自平江始,然后施之天下,则经界正而仁政行矣。”⑧宋高宗准奏,命李椿年在平江府设经界局按图核地,试行经界法;绍兴十四年以李椿年为户部侍郎,加以推广。其法:以乡为单位丈量土地,划分田亩等级,按照田地形状、四至、土壤、亩数及等级编造成册,一式三份,一留县,一送漕司,一送州,官府按此征税。由于豪强势家反对,至绍兴二十年(公元1150年)中止。
宋光宗绍熙元年(公元1190年),漳州知州朱熹,深知经界不正之害,奏言:“经界最为民间莫大之害,绍兴已推行处,公私两利;独泉、漳、汀未行。臣不敢先一身之劳逸,而后一州之利病,切独任其必可行也。然必推择官吏,委任责成;度量步亩,算计精确;画图造帐,费从官给;随产均税,特许过乡通县均纽,庶几百里之内,轻重齐同。今欲每亩随九等高下定计产钱,而合一州租税钱米之数,以产钱为母,每文输米几何,钱几何,止于一仓一库受纳。既输之后,却视元额分隶为省计,为职田、为学粮、为常平,各拨入诸仓库。版图一定,则民业有经矣。但此法之行,贫民下户固所深喜,然不能自达其情;豪家猾吏实所不乐,皆善为设辞,以惑群听;贤士大夫之喜安静,厌纷扰者,又或不深察而望风沮怯,此则不能无虑。”⑨朝廷大臣请于漳州推行。翌年春,诏漕臣陈公亮同朱嘉协力奉行,终因豪强地主的反对,前诏遂废除。
宋度宗咸淳三年(公元126 7年),司农卿兼户部侍郎季镛奏言:“夫经界尝议修明矣,而修明卒不行;尝令自实矣,而自实卒不竟。岂非上之任事者每欲避理财之名,下之不乐其成者又每倡为扰民之说。故宁坐视邑政之坏而不敢诘猾吏奸民之欺;宁忍取下户之苛,而不敢受豪家大姓之怨。盖经界之法,必多差官吏,必悉集都保,必遍走阡陌,必尽量步亩,必审定等色,必纽折计等,奸养转生,久不迄事。乃若排排之法,不过以县统都,以都统保,选任才富公平者,订田亩税色,载之图册,使民有定产,产有定税,税有定籍而已。臣守吴门,已尝见之施行。今闻绍兴亦渐就绪,湖南漕臣亦以一路告成。窃谓东南诸郡,皆奉行惟谨。其或田亩未实,则令乡局厘正之;图册未备,则令县局程督之。又必郡宁察县之稽违,监司察郡之怠弛,严其号令,信其赏罚,期之秋冬以竟其事,责之年岁以深其成;如《周官》日成、月要、岁会以综核之。”⑩这一奏摺具体说明了推行经界法的困难及其应采取的措施。于是绍诸路漕,率先施行。但终南宋之世,经界法屡行屡罢,未能贯彻执行。
(三)漕运统计
宋代交通发达,全国基本上形成了水陆运输网,漕运统计也随之发展起来。北宋开国之初,岁运漕粟,未立定额,太宗太平兴国六年(公元981年),始定汴河、黄河、惠民河与广济河四河运粮总数为550万石。梁方仲曾根据《宋会要辑稿》第144册《食货》46《水运》、《玉海》卷182《食货·漕运》、《文献通考》卷25《国用》3《漕运》及《宋史》卷175《食货上》3《漕运》,编制下表:
北宋太平兴国六年岁漕定额及治平二年漕运实数11
(公元981年及1065年)
漕河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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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漕米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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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兴国六年岁漕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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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平二年
漕运实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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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米(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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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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粟(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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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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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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汴河
黄河
惠民河
广济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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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淮南、两浙、
荆湖等路
陕西诸州
陈、颍、许、蔡、
光、寿等六州
京东十七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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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00
—
—
—
|
1000000
300000
200000
—
|
—
500000
400000
120000
|
4000000
800000
600000
120000
|
5755000
267000
740000
|
合计
|
—
|
300000
|
1500000
|
1020000
|
55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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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6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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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建都大梁(开封),故四漕河中,以汴河所运为最多。至道(公元995—997年)初年,汴河运米达580万石;淳化四年(公元993年),东南六路漕运上供米额620万石。具宗景德四年(公元100 7年),又定汴河岁额600万石,真宗大中祥符(公元1008—1016年)初年竟至700万石,据《宋会要辑稿》说,此为最高之数。仁宗天圣四年(公元1027年)闰五月戊申,诏自五年后,暂减江淮米50万石。其后,黄河岁漕益减耗,仅运菽3 0万石。至仁宗嘉祜四年(公元1059年)诏罢黄河运菽。从此,岁漕仅汴、惠民,广济三河而已。大约嘉祜(公元1056—1063年)中年之后,岁运总额仍以600万石为准,但每岁短欠不下六、七万石。英宗治平二年(公元1065年),汴河等三河实运总数达676万2千石。然据神宗熙宁七年(公元1074年)张方平所言,是时上供年额本分为:汴河600万石,广济河62万石,惠民河60万石;虽实运远不逮此,然与治平二年之数相差又多了。到哲宗元祐六年(公元1091年),三河实运数只450万石,而欠折多至3 0余万石,其原因在于平时积逋以及沿途损耗颇多。
南宋以后,漕运初以平州府(苏州)为中心、凡两浙、两广、荆湖、福建各地漕运都集中于此;后来因建都临安(杭州),漕运中心随之转移到杭州。
(四)矿冶统计
矿冶史称“坑冶”(阬冶),唐代始有记录,宋代发展较快,在北宋工业中已占重要地位。北宋时,金、银、铜、铁、铅、煤的开采冶炼规模都相当大,产量都超过唐代数倍。矿冶统计随之发展。各种矿产量数字缺乏统计,但可根据征课与实际产量的比例进行推算。现据《文献通考》与《宋史》统计资料,对唐、宋各种矿产的岁课额12比较如下(见下页)。
照官府征收十分之二税率计算,则可推算宋神宗元丰元年各矿的实际产量:金53 550两,银1 076 925两,铜73 029 845斤,铁27 505 485斤,铅45 986 675斤,锡11 606 990斤,水银16 780斤,朱砂18 235斤。
南宋矿冶兴废不常,岁课收入多寡不同。现以绍兴三十二年
岁课额 矿产
时期
|
金
(两)
|
银
(两)
|
铜
(斤)
|
唐宣宗(847-859)
宋神宗元丰元年(1078)
|
—
10710
|
25000
215385
|
655000
14605969
|
增长倍数
|
—
|
7.6
|
1.2
|
岁课额 矿产
时期
|
铁
(斤)
|
铅
(斤)
|
锡
(斤)
|
唐宣宗(847—859)
宋神宗元丰元年(1078)
|
532000
5501097
|
114000
9197335
|
17000
2321898
|
增长倍数
|
9.3
|
7.07
|
135.6
|
岁课额 矿产
时期
|
水银
(斤)
|
朱砂
(斤)
|
唐宣宗(847—859)
宋神宗元丰元年(1078)
|
3356
|
—
3647
|
增长倍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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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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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1162年)金、银、铜、铁、铅、锡矿冶的兴废统计数字;及乾道二年(公元1166年)铸钱司统计的岁课收入比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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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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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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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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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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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
|
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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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32年
坑冶数
废除数
岁课额(斤)
乾道2年岁课额(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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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
142
—
—
|
174
84
—
—
|
109
45
7057260
263160
|
638
251
2162140
880300
|
52
15
3213620
191240
|
118
44
761200
20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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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矿冶统计,对各种主要矿产的产地、坑冶数、废弃数和岁课额等均有统计,可以反映当时的冶炼规模。虽然缺乏产量数字,但可根据当时的税率估算,以观察其发展变化的规律。
(五)物价统计
我国古代的物价统计,一般属于商品价格统计、商品比价或折合价统计,史书记载零散,缺乏完整、系统的统计。宋代物价统计较为丰富。
1.商品价格统计。宋代的商品价格统计比较详细,现列举如下:
米价:熙宁(1068—1077)以前一般为每石六、七百文,徽宗时期(1101—1125)每石米就高达二贯、三贯,甚至四贯了;南宋绍兴(1131—1160)初年,米涨至五、六贯一石,随后开始下降,保持在一贯左右;孝宗时期(1163—1189)又上升到每石二贯至二贯半左右。
绢价:在徽宗元符前(公元1100年以前),每匹约为一贯左右;大观(1107—1110)到绍兴(1131一1160)初年每匹二贯;绍兴至乾道时期(1165—1173),每匹为一至四贯。
布价:真宗时期(998—1022)每匹约为150—300文;仁宗时期(1023—1063)每匹约3 00文;神宗时期(1068—1085)每匹约400—450文。南宋时期(1127—1279)为500文,甚至高达1—2贯。
丝、绵价:绢每匹850文,紬每匹700文,丝每两65文,绵每两3 5文。
盐价:一般保持在每斤50—70文之间。也有些地区低于50文,或高达100—300文。
茶价:北宋时期(960—1126)平均茶价约为六、七十文一斤。
草价:宋初8文一束,后涨到20—30文左右;南宋时约50一100文以上一束。
铁价;北宋时一般为25—30文一斤。
金价:太宗(976-997)时每两5贯;真宗(998—1022)、哲宗(1086—1100)、徽宗(1101—1125)时每两10贯;最后到宁宗(1195—1224)时竟高达每两40贯。
银价:真宗(998—1022)时每两200文;仁宗(1023—1063)时2贯;神宗(1069—1085)时1贯;徽宗(1101—1125)时1贯6—7百文;南宋时期(1127—1279)每两值2—3贯多。
铜价:每斤约250文。13
2.比价统计。比价为两种不同物品价格的比例关系。初见于贞观初年“绢一匹易米一斗。”14南宋时期每匹绢的价格约等于二石米的价格。绍兴六年(公元1136年)右司谏王缙说:“近睹指挥,许江浙人户预以米斛折纳来年紬绢,每匹二石,取其情愿,诚为公私之利。”15说明了当时绢米比价在赋税中的作用。
(六)军费统计
北宋大量养兵,“竭民赋租以养不战之卒,糜国帑廪以伏坐食之校”。募兵制度成为宋王朝“积贫”的主要原因之一;军费开支约占全国财政总收入的六分之五。蔡襄(1012—1067)在治平元年(公元1064年)任三司使(称计相,为最高财政长官)时,因其掌管全国钱谷出纳、均衡财政收支,所以对北宋的军费统计了如指掌。当年他写有《论兵十事疏》16,其中论《养兵之费》,具体细致地详列了军费统计资料:
“禁军一兵之费,以衣粮、特支、郊赉通计,一岁约费钱五十千;厢军一兵之费,岁约三十千。通一百一十八万余人,一岁约费四千八百万缗。此其大较也。
禁军六十九万三千三百三十九人。
厢军四十八万八千一百九十三人。
共收一百一十八万一千五百三十二人。
收三千六百八十二万五百四十一贯一百六十五文(内夏秋税只有四百九十三万二千九百九十一贯文)。
支三千三百一十七万六百三十一贯八百八文(南郊赏给不在数内)。
管军及军班兵士九百九十四万一千四十七贯九百三十三文(十分中三分有余)。
匹帛绢紬:
收八百七十四万五千五百三十五匹(内税绢三百七十六万三千五百九十二匹)。
支七百二十三万五千六百四十一匹(南部赏给不在数内,绫绮锦绮不在数内)。
管军及军班兵士七百四十二万二千七百六十八匹半(十分有余)。
粮:
收二千六百九十四万三千五百七十五石(内税一千八百七万二千九十四石)。
支三千四十七万二千七百八石。
管军及军班兵士二千三百一十七万二百二十三石(八分)。
草:
收二千九百三十九万六千一百一十三束。
支二千九百五十二万四百六十九束。
管军及军班以下二千四百九十八万四百六十四束(八分)
夏秋税所纳:
钱:四百九十三万二千九百九十一贯。
匹帛:二百七十六万三千五百九十二匹。
斛斗:一千八百七万三千九十四石。
以上三件,更有折变(将原征财物改征其他财物)在内,其余所缺粮草匹帛,并是见钱和买(农民以绢折钱缴纳)并课利、折科、诸殷博买应付得足。一岁所用,养兵之费常居六七,国用无几矣。”
蔡襄统计的军费(养兵费用)在北宋财政总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十之六、七,与其所奏《国论要目十二篇》中的《强兵篇》所设的比重不同“臣约一岁总计,天下之入不过缗钱六千余万,而养兵之费约及五千(万)。是天下六分之物,五分养兵,一分给郊庙之奉、国家之费,国何得不穷?民何得不困?”17这个差异殊令人费解。
建炎四年(公元1130年),王铚在其修撰的《枢庭备检》中说:“盖常率计天下户口千有余万,自皇佑一岁之入一倍,二千六百余万,而耗于兵者常什八,而留州以供军者又数百万也。”“总户口岁入之数,而以百万之兵计之,每十户而资一厢兵,十万而资一散卒矣。”王铚所说的“一岁之入”,是指北宋三司一年的收入,养兵之费“常什八”,即军费开支占三司全年总收入的十分之八(或六分之五),可见北宋募兵制度确是北宋王朝积贫的最主要原因之一。
(七)统计资料汇编——《会计录》
宋代《会计录》是继唐代《国计簿》之后的会统资料汇编。因统计对会统资料起综合汇总的作用,故基本上是统计资料汇编。
1.编制《会计录》的意义与作用。两宋始终以“量入为出”为财政原则,编制《会计录》的主要目的,即在于系统汇编天下财物出入之数,分析对比财经问题,以达到理财制用的目的。南宋绍兴五年(公元1135年),《绍兴会计录》成书时,殿中侍御史张绚说:“周制国用之法,在用地大小,视年之丰耗,量入以为出。汉祖定天下之本,在于得秦图籍,周知四方盈虚强弱之实。是知国之财用,必得节制之法,节财之要,必资会计之书。所以察其登耗,量其多寡,参酌损益,因时制宜,故用度有常,而民力不困也。国家景德、皇祐皆有会计录,至治平、熙宁间亦有此书。其后,苏辙又仿其法作元祜会计录,虽书未及上,其大略亦可观。皆所以总括巨细,网罗出纳。凡天下赋入,与官吏养兵之数,章条各立,支费有限,谨视其书,上下遵导,此作会计录之本意也。”18张绚论述了编制《会计录》的意义与作用,特别强调了“节财之要,必资会计之书”,即管理财政经济,必须以统计资料为依据,参酌同异,因时制宜。
2.宋朝编制的《会计录》。根据《宋会要》、《玉海》、《宋史》等史书记载,宋朝编制的《会计录》有:(1)景德四年(公元1007年),三司使丁谓著《景德会计录》六卷;(2)大中祥符九年(公元1016年),三司使林特上《祥符会计录》三十卷,(3)庆历年间(公元1041—1048年),三司上《庆历会计录》二卷;(4)皇祜二年(公元1050年),三司使田况撰《皇祜会计录》六卷;(5)治平四年(公元106 7年),三司使韩绛和蔡襄著《治平会计录》六卷;(6)元祜三年(公元1088年),户部尚书李常、苏辙等主编《元祜会计录》三十卷;(7)宣和七年(公元1125年),两浙转运使程昌弼编《宣和两浙会计总录》;(8)南宋绍兴五年(公元1135年)和三十年(公元1160年),均编有《绍兴会计录》;(9)乾道六年(公元1170年)至淳熙六年(公元1179年)间,撰有《乾道会计录》;(10)绍熙年间(公元1190一1194年),编有《绍熙会计录》;(11)庆元年间(公元1195—1200年),编有《庆元会计录》;(12)端平年间(公元1234—1236),编有《端平会计录》;等等。
3.宋朝《会计录》的基本内容。可分为两大部分:一是统计资料,一是统计分析。在统计资料中,包括户籍、计帐方面的统计资料,以及当年财政收支的实际数额。岁收类包括:(1)农业税收,(2)商税,(3)盐、茶、酒、矾专卖收入,(4)契税、牙税及杂税,(5)徭役。支出类包括:(1)军费,(2)政费,(3)皇室费用,(4)其他支出。在统计分析方面,采用了本期收、支对比,与前期对比,比例分析等统计分析方法。例如,南宋庆元二年(公元1196年)殿中侍御使姚愈奏请编《庆元会计录》时说:“臣尝因中都官吏俸禄与夫兵廪支费,求其所以会计之说。熙宁间月支三十六万,宣和末用二百二十万。渡江之初,虽连年用兵,月支犹不过八十万,比年以来,月支不下百二十万,大略官俸居十之一,吏禄居十之二,兵廪居十之七。版曹财计,名额至繁,散给诸军百司,每月照数以支破,循习旧例,未尝有所考核,岁月既久,岂无名存实亡、循例虚破之数乎?此在内财赋,不可不为之会计也。”19
宋代《会计录》,编制之多,分类之系统,内容的充实,分析的深度,均较唐代的《国计簿》为优,故在中国统计史具有一定的地位与影响。
四、宋代的统计方法
(一)赋税计量单位的规定
宋代为加强赋税统计,对各项赋税收入的计量单位均有具体规定,作为统一的计量标准。宋太祖建国之初,即已关注这一问题。乾德元年(公元963年)下诏规定:“令诸州受租籍不得称分、毫、合、龠、铢、厘、丝、忽,钱必成文,绢帛成尺,粟成升,丝绵成两,薪蒿成束,令钱成钱。紬不满半疋、绢不满一疋者、许计丈尺输直,无得三户、五户聚合成疋,送纳烦扰”。20宋代对于岁赋的计量单位均有具体的规定:“凡岁赋,谷以石计,钱以缗(贯)计,帛以匹计,金银、丝绵以两计,藁秸、薪蒸以围计,他物各以其数计。”全部赋税收入总额,仍沿用唐制采用混合计量单位。例如,现据《文献通考·田赋》,北宋熙宁十年(公元107 7年)夏、秋二税现催额统计资料列表如下:
北宋熙宁十年夏、秋二税现催额
税物
|
计量单位
|
夏税
|
秋税
|
合计
|
总额
银
钱
斛斗
匹帛
丝绵
杂色
草
|
贯、石、匹、斤、两……
两
贯
石
匹
两
斤、两、石、角……
束
|
16962695
31940
3852817
3435785
2541300
5844861
1255992
—
|
35048334
28197
1733002
14451472
131023
5495
1944301
15754844
|
52011029
60137
5585819
17887257
2672323
5850356
3200293
16754844
|
由于总额采用混合计量单位,没有换算为统一的货币单位,使不同使用价值的税物,硬行相加,毫无意义。所以不能全面、准确地反映和监督宋朝的赋税收入,并达到分析问题和加强经济管理的要求。
(二)上计制度的改进
宋代上计制度编制的统计报告,计有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并有所改进。《宋史·食货志·会计》:宋太祖建国初年,即要求“诸州通判官到任,皆须躬阅帐簿所列官物,吏不得以售其奸。”因此,月报、季报、半年报一般授权地方主管和中央财计部门复核审查。皇帝则主要通过阅览统计年报掌握国家财计状况,并赏惩官吏,基本上改变了过去年终皇帝亲临受计的做法。太宗淳化三年(公元992年)诏曰:“周设司会之职,以一岁为准;汉制上计之法,以三年为期。所以详知国用之盈虚,大行群吏之诛赏,斯乃旧典,岂可废乎?”于是命令“三司自今岁具见管金银、钱帛、军储等籍以闻。”21从此,皇帝阅览年报,决定奖惩,便成为宋代上计的固有形式。当时统计报告采取逐级汇总上报的程序,今以“丁帐”为例,《宋会要辑稿》:“比部员外郎薛薇言:‘欲重明饬有司稽考州县丁帐,核正文籍死亡生长以时书落,岁终,县以丁之数上州,州以县之数上漕,漕以州之数上户部,户部合天下之数上之朝廷。”
南宋偏安江左,高宗时上计制度基本中止。到了孝宗乾道二年(公元1166年)正月十八日下诏重申上计制度:“孙大雅奏汉制上计之法,朕以为可行,于今令侍从台谏参考古制进呈。”22于是孙大雅仿照汉时上计簿的格式,编出本州统计报告的样板,报皇帝审阅批准,恢复了上计制度。其做法,在两汉及北宋做法的基础上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即由户部统一汇总全国各地的上计资料,按照规定的项目编造上计簿,在翌年正月呈报中央,经宰相指派专人审核后,再呈皇帝批阅。23
(三)统计分组法的发展
宋代统计分组发展的标志有二:一是分类法的创始,二是次数分布表的创始。
1.分类法的创始。用品质标志进行复杂的分组,在统计分组上称为分类法。宋朝由于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财政规模不断扩大,赋税包括的内容也日益丰富,于是在天禧年间(公元1017—1021)创始了赋税分类目录。即把赋税分为谷、帛、金铁和物产四大类;再在各大类中分若干小类;最后在各小类中再细为若干品目。现据《文献通考·田赋考》罗列如下:
(1)谷:谷之品七:一曰粟(包括粟、小粟、粱谷、兼、木粟、秫米、黄米七种),二曰稻(包括秔(粳)米、糯米、水谷、旱稻四种),三曰麦(包括小麦、大麦、青稞麦、广麦、青麦、白麦、荞麦七种),四曰黍(包括黍、蜀黍、稻黍三种),五曰穄(包括穄、糜穄、秫穄三种),六曰菽(包括豌豆、大豆、小豆、绿豆、红豆、白豆、褐豆、青豆、赤豆、黄豆、胡豆、落豆、元豆、荜豆、巢豆、杂豆十六种),七曰杂子(包括脂麻、木子、稗子、黄麻子、苏子、苜蓿子、菜子、茬子、草子九种)。
(2)帛(布帛丝绵):帛之品十:一曰罗,二曰绫、三曰绢,四曰纱,五曰絁,六曰紬,七曰杂折,八曰丝线,九曰绵,十曰布葛。
(3)金铁:金铁之品四:一曰金,二曰银,三曰铁、鑞(锡和铅的合金),四曰铜、铁钱。
(4)物产:物产之品六:一曰六畜(本指马、牛、羊、鸡、狗、猪,此处只包括马、羊、猪三种);二曰齿、草、翎毛(包括象牙、鹿皮、麂皮、牛皮、狨、鹅翎、杂翎七种);三曰茶盐;四曰竹木、麻草、刍莱(包括竹之品四:苒竹、箭竹、箬叶、芦废;木之品三:桑、桔、楮;麻之品五:青麻、白麻、黄麻、冬麻、苧麻;草之品五:紫苏、菱、紫草、红花、杂草;芻之品四:草、稻草、禳、菱草;五曰果、药、油(包括大油、桐油、鱼油三种)、纸(包括大灰纸、三钞低、芻纸、小纸、皮纸五种)、薪(包括木柴、蒿柴、草柴三种)、炭、漆、蜡。六曰杂物(包括白胶、香桐子、麻圭、版瓦、堵竺、瓷器、苕帚、麻翦、蓝淀、草荐十种)。
同时,对计量单位的位数也作了统一规定,所记“皆逾十万之数者,他物不复记。”24
2.次数分布表的创始。在统计资料整理中,把原始资料按某一数量标志进行分组,并按一定顺序排列,同时列出各组的总体单位数的称为次数分布。它可以反映研究对象中所有单位在各组间的分组状态和分布特征。我国早在宋代,就已经在按数量标志分组的基础上创造了完整的次数分布表,在世界统计分组史上写下了极其光辉的一页。据《文献通考》卷十四《征榷考》,在熙宁十年(公元1077年)以前,各州商税岁额:四十万贯以上者三;二十万贯以上者五;十万贯以上者十九;五万贯以上者三十;五万贯以下者五十一,三万贯以下者九十五;一万贯以下者三十五;五千贯以下者七十三;共计三百十一处。以上还是以州为单位,可见当时商业繁盛的情况。现按次数分布表的格式自较低组向较高组排列,并在组距的写法中列出现代的一般写法予以比较:
宋熙宁十年以前各州商税征收额次数分布表
组距写法(按商税征收额分组)
|
征收机构数
|
《文献通考》
|
现代一般写法(单位:万贯)
|
|
五千贯以下者
一万贯以下者
三万贯以下者
五万贯以下者
五万贯以上者
十万贯以上者
二十万贯以上者
四十万贯以上者
|
0.5以下
0.5—1
1一3
3—5
5—10
10—20
20一40
40以上
|
73
35
95
51
30
19
5
3
|
合 计
|
311
|
以上是以州为单位,计算各组的征收商税机构数;如以各州所设征收商税的场务为单位,则其场务由一处至数十处不等,最多的一州有三十八个场务,总计达一千八百四十九个场务,各场务商税征收额未单列,故不能编制次数分布表。
(四)秦九韶创正负开方术
秦九韶(1202—1261),南宋数学家,字道古,普州安岳(今四川省安岳)人。著有《数书九章》(1247年)十八卷。对“大衍求一术”(即现代整数论中的一次同余式解法)和“正负开方术”(数字高次方程的求正根法)等,都有深入的研究。
正负开方术,今称秦九韶程序。秦九韶对方程
习惯于由低次幂系数顺序写到高次幂系数。现代统计学中,用方程法(累计法)求平均发展速度的方法:
即
这个方程式的正根,就是所求的平均发展速度,要求解这个方程式,即需应用秦九韶的正负开方术。这个方法一般书上称为和纳法。实际上,英国和纳(Horner,W.G,1773—1827)是在1819年才提出这个方法的,比秦九韶晚五百多年。
(五)统计图表法的发展
1.唐仲久的《帝王经世图谱》。南宋史学家唐仲久,著有《帝王经世图谱》十六卷。书前有宋宁宗嘉泰元年(公元1201年)周必大的序,序说:“去古愈远,众说日繁,才学未逮于前贤,宜其力劳而见功微,此图谱所由作也。”全祖望《宋儒学案·唐说条(仲久)先生传》说他“痛辟佛老,斥当时之言心学者。”可见唐仲久重实学而斥空谈。他的《帝王经世图谱》,一般列图表于前,录材料于中,加说明于后;对材料有审查,对说明有分析。对图谱作到制图表、审事实与作分析三结合,这种统计图表法对研究历史统计学是很可取法的。其有代表性的图谱,有《职方九州谱》(见《先秦统计史·三、西周的统计工作》)、《设置社稷谱》及《祭社稷旁通之谱》等。
2.杨甲的《六经图》。绍兴中(约公元1145年),南宋学者杨甲绘制了《六经图》,乾道初(公元1165年),毛邦翰等人补充刻制成书,全书共309图。后收入清乾隆的《钦定四库全书》。其中,有条形图、曲线图、面积图和象形图等。《六经图》发展了我国统计图的制图理论和方法。
(1)制图理论。杨甲在《六经图》原序中,指出了图与书的区别以及统计图的作用,颇有重要意义。他说:“图、书譬诸经纬,弗可偏废。古之学者,索象于图,索理于书,故其必可陈,其数可纪。……圣人立象以尽意,然则标于指外,通于系表,唯图能之。更当洞若观水,显于亲目(亲见)者,又安得谓现象非忘言之妙、按图非得骏之具哉。”
(2)制图方法。杨甲所绘各种统计图,均有一定的制图方法,例如,《月令十二律管候气图》,其制图方法是在地面(地平线)为基线,右基线下按阴历12个月的顺序画12个条形,各条形中标明它所代表的乐器名称及其长度,条形下端注明各月份地下阴气或阳气距地面的距离。基线上还注有地面“各如方位排列,入地有深浅,以木按节之。”他所绘制的《月令十二律管候气图》条形图如下。
认图方法:例如,冬至阳气距离地面最远达9寸,而与它相应的乐器黄钟管也最长,也是9寸,故发音最低。十月份阴气距离地面最近,仅4寸7分,而相应的乐器应钟也最短,也是4寸7分,故发音最高。
(六)对比分析法的应用
宋代对比分析法的应用比较广泛,主要应用于结构分析、强度分析与动态分析。
1.结构分析法。结构分析法一般是在统计分组的基础上计算各组数值在总体总值中所占的比重,从而分析研究对象的性质和特征。赵宋开国之初,地广人稀,垦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很小,据《宋史·食货志》的记载:“京畿周环二十三州,幅员数千里,地之垦者十才二、三。”说明当时土地面积的利用率还是很低的。
北宋仁宗(赵祯)宝元年间(1038—1039),天章阁侍读贾昌期曾作过粮食消费的结构分析:“江、淮运粮六百余万石,以一岁之入,仅能充期月(一年)之用;三分二在军旅,一在冗食。”25当时国内农民起义和同辽、西夏的民族矛盾相当严重,而户口增多,兵员扩充,官吏益众。通过这一结构分析,可见军旅与冗食的巨大消费比重,已使财政日益困难。南宋庆元二年(公元1196年)三月,殿中侍御史姚愈曾对国家各项费用作过结构分析,他对宋宁宗赵扩说:“比年以来,月支不下百二十万。大率官俸居十之一,吏禄居十之二,兵廪居十之七。”28当时的南宋王朝,外有女真统治者的入侵,内有农民的揭竿起义,所以这一结构分析有力地说明军费支出是当时国家费用支出的主要矛盾,并说明了当时费用开支的特征与性质。
我国宋代结构分析法的应用很广。其特点有三:
第一,结构比例多以成数表示,以十为基数,甚至以十以下的个数为基数,比较简明易解;
第二,一般与绝对指标结合运用,便于分析研究;
第三,结构相对数均用整数表示,主要是给人以基本概念,其数值的计算有时不很精确,如“地之垦者十才二、三”。
2.强度分析法。我国早在唐代即已应用了强度分析法,宋代继续应用。北宋建炎四年(公元1130年),王铚在《枢庭备检》中说:“总户口岁入之数,而以百万之兵计之,每十户而资一厢兵,十万(原误“亩”,据《历代兵制》卷八引文改)而资一散卒矣。”这里所说的“一岁之入”,是指北宋三司一年的收入。
又如,宋代王钦若(962—1025)等撰《册府元龟》,书中《邦计部·户籍》应用了强度分析法:“长庆(821—824)户口凡三百三十五万,而兵额又约为九十九万,通计三户资奉一兵。”强度指标的计算应为335万户/99万兵=3.38户/1兵。为了避免小数,故用“三户资奉一兵”。
宋代强度分析法的特点有三:
第一,强度指标一般结合绝对指标直接计算;
第二,宋代“若干户供养几个官员(或一个士兵)”的强度指标,现代统计一般用“一个官员(或士兵)受若干人供养”表示;
第三,为了避免出现小数,强度指标的计算有时不很准确。
3.动态分析法。社会经济现象不仅是相互联系的,而且是发展变化的;所以,统计既要在现象的联系中进行对比分析,又要在现象的运动中进行对比分析。为此,就需要进行动态分析,从其数量的变动认识社会经济现象的发展规律。
(1)增长量。动态分析法应用的一项重要分析指标为增长量,用以说明社会经济现象在一定时期内增加的绝对量。宋代即曾通过户籍、计帐计算增长量指标,说明户籍增减对赋税收入增减变化的影响。《宋会要辑稿·食货第十二》载有《景德会计录》中的一段户籍、计帐增长量分析资料:“景德三年(公元1006年),……总旧实管七百四十一万七千五百七十户,千六百二十八万三百五十四口。比咸平六年(公元1003年)计增五十五万三千四百一十户,二百万二千二百一十四口。赋入总千三百七十三万一千二百二十九贯石匹斤,27数比咸平六年计增三百四十六万五千二百九十”。这一增长量分析,不是片面地计算户口增长量,而是把它与税收增长量结合起来进行平列的对照分析,从而具体地说明了税收随着户口的增加、生产的发展而相应地增加。
(2)发展速度。宋神宗(赵顼)元丰三年(公元1080年),文学家曾巩(1019—1083)在议论国家经费时,应用了动态分析法的另一项重要分析指标——发展速度,用以说明政治经济现象的发展程度。他说:“景德(1004—1007)户七百三十万,垦田一百七十万顷;皇祜(1049—1053)户一千九十万,垦田二百二十五顷;治平(1064—1067)户一千二百九十万,垦田四百三十万顷。天下岁入,皇祜、治平皆一亿万以上,岁费亦一亿万以上。景德官一万余员,皇祜二万余员,治平并幕职州县官三千三百有余,其总三万四千员,景德郊费(郊外祭祀天地)六百万,皇祐一千二百万,治平一千三十万。以二者校之,官之众一倍于景德28,郊之费亦一倍于景德。”29为了便于说明,现制表如下:
|
景德
|
皇祜
|
治平
|
绝对数
|
发展速度
(%)
|
绝对数
|
发展速度
(%)
|
绝对数
|
发展速度
(%)
|
官吏(万员)
郊费(百万)
|
1
6
|
100
100
|
2
12
|
200
200
|
3.4
13.00
|
340
217
|
皇祜与景德年间比较:皇祜官之众一倍于景德(即发展速度为200%),皇祐郊之费亦一倍于景德。而治平与景德年间比较,治平官之众2.4倍于景德(即发展速度为340%),治平郊之费亦一倍于景德(发展速度实际为2.1 7倍,四舍五入作二倍。作者注)。曾巩着重就皇祐与景德二者进行比较,计算了发展速度。曾巩应用上述的动态分析法得出了“罢减冗费”的结论。他提出对于冗费要“可罢者罢之,可损者损之,使天下之入如皇祐、治平之盛,而天下用官之数、郊之费皆同于景德,二者所损者则盖半矣。”30并能做到“岁有余财三万万”31解决财政入不敷出的严重问题。
综上所述,我国宋代动态分析法的特点有三:
第一,充分体现了动态分析为当时政治经济服务的作用;
第二,增长量分析不是孤立进行的,而是结合有关的增长量进行并列的对照分析,这是它的优点;而把不同计量单位的田赋混合加总则是它的缺点;
第三,发展速度一般以倍数表示,略去小数。说明时不用现在的“发展到……”、“增长了……”,而以“×倍于……”表示。即按“倍之是为二”的解释,采用了“加一倍算法”。例如,“一倍于……”即说明计算期水平已发展到基期水平的二倍,或比基期水平增长了一倍。
统计中的对比分析法,在我国宋代的应用极为广泛。虽然系统的理论概括还无人进行,科学的统计名词也尚未确立,但在具体的应用上,已充分体现各种对比分析法的内容与实质,并在世界统计史上处于先进的地位。
(七)平均分析法的应用
北宋时期,曾应用中位数制定定额。宋真宗曾命三司使王尧臣等审定支出。王尧臣等为书七卷上呈,送三司(北宋称盐铁、户部、度支为三司,长官称“三司使”,掌管统筹国家财政),取一岁中数,以为定式(额)。32这是以中位数作为定额,以限制国家财政支出的实例。
科学家兼政治家沈括,在宋神宗时曾参加王安石的变法运动。他曾利用几十年的粮价及收购数量的统计资料,应用中位数确定按粮价高低收购粮食数量的方法,避免因粮价波动而影响国家收购粮食的数量。他说这是刘晏的办法:“晏法则令多粟通途群县,以数十岁籴价与所籴数高下,分为五等,具报于主者(即发运司)。粟价稳定更不申禀,即时廪收。但一价则籴第五数,第五价则籴第一数。第二价则籴第四数,第四价则籴第二数。乃即驰报发运司。如此粟贱之地,自籴尽极数,其余等级,各得其宜,已无极售。发运司仍会诸郡所籴之数计之,若过于多则损贵与远者,尚少则增贱与近者。自此物价未尝失时,各当本处丰俭,即日知价,信皆有术。”33具体的办法是:把历年平均估定的粮食售价由高到低排列为1、2、3、4、5五等,把历年平均估定的籴粮数量由多到少也排列为1、2、3、4、5五等,按不同粮价籴粮的数量可列表如下:
粮食售价等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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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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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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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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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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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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籴粮数量等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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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最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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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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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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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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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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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表,第3等价格为中位数价格,即平均价格,属于正常价格,不需申禀即可及时收购入库;如果粮食价格上涨到第1等或第2等时,贵则少购,则需分别按第5等或第4等数量收购;反之,粮食价格下跌到第4等或第5等时,贱则多购,则需分别按第2等或第1等数量收购。这样,就可以节省了申报上级待批的时间,避免了粮价变动对国家收购民粮数量的影响。
沈括虽说这一办法得自刘晏,但据新旧唐书与《资治通鉴》等史书考察,刘晏仅通过“疾足”掌握物价高下,不尽如沈括所述。而沈括则确曾应用这一办法行之于东南各省。
(八)平衡分析法的发展。
宋代平衡分析法比唐代有所发展。唐代应用四柱结算法进行平衡分析,还处于萌芽状态。到了宋代,应用四柱结算法进行平衡分析,得到显著的发展。四柱的名称一般改用元管(旧管)、新收、已支(开除)、见在(实在)。南宋陈傅良(号止斋,1137—1203)关于钱物申省的议论说:“淳化五年(公元994年)十二月初置诸州,应在司具元管、新收、已支、见在钱物申省。景德元年(公元1004年)复立置簿,拘辖累年应在……”(《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国用部》)。可见早在公元994年,我国财政统计即已在统计报表中应用四柱结算法进行了平衡分析。当时四柱结算法的平衡关系如下:
元管(旧管)+新收=已支(开除)+见在(实在)
元管+新收-已支=见在
这种平衡分析应用于两个方面:其一,应用于统计报告或奏销册;其二,应用于离任官员的财物移交。如有不明、侵欺等项奸弊,听部参究。在政府统计方面,主要是用来推算“见在”(期末结余)数的。用四柱结算法进行平衡分析,在宋代政府统计的实际运用中,经过逐步改进,有了显著的发展,成为系统反映宋朝经济活动的一种科学的统计分析法。
五、宋代的统计思想
(一)郑樵的图谱思想
郑樵(1103一1162),字渔仲,兴化莆田(今属福建)人,南宋史学家。终身不应科举,居夹漈山上,刻苦力学三十年。他不满当时空谈心性、讲求辞章的风气。他对于天文、地理、草木、虫鸟等知识,注意实地考察。见到西晋学者杜预所著的《公子谱》以后,才认识图谱的重要性。在史学方面, 他推崇司马迁与刘知几。他生平著作甚丰,有《氏族志》、《尔雅注》、《诗辨妄》、《夹漈遗稿》等八十余种。晚年编撰《通志》,网罗各代历史,合为一书,其中二十略,颇具创见。他的图谱思想,见之于《通典》中的《图谱略》与《年谱略》,记述了他关于统计图表的学说。他的图谱统计思想可以概括如下:
1.图谱的重要性与作用。郑樵非常强调图谱的重要性,他认为图谱之学不仅关系到学术的兴衰,甚至关系到政治的成败。他认为魏晋以后的学术之所以不及夏、商、周以及汉代,系由于“图谱之学不传”。他说:“何以三代之前,学术如彼;三代之后,学术如此?汉微有遗风,魏晋以降,日以陵夷,……所以学生不及三代,又不及汉者,抑有由也。以图谱之学不行,而实学尽化为虚文矣。”34同时,他还认为,无图谱即不能成就天下的事业。他说:“天下之事,不务行而务说,不用图谱可也;若欲成天下之事业,未有无图谱而可行于世者。”35所以他强调:“为学者而不知此,则章句无所用;为治者而不知此,则纲纪无所施。”36
关于图谱的作用,他有较多的论述:“《史记》一书,功在十表,犹衣裳之有冠冕,木水之有本源。”37“图至约也,书至博也,即图而求易,即书而求难。”38“见书不见图,闻其声不见其形;见图不见书,见其人不闻其语。”39“古之学者为学有要,置图于左,置书于右,索象于图,索理于书,故人易为学,学亦易为功。”40“后之学者,离图即书,尚辞务说,以故亦难以为学,学亦难为功;虽平日胸有千章万卷,及置之行事之间,茫茫然不知所向。”41“为天下者不可以无书,为书者不可以无图谱。图载象,谱载系。为图所以周知远近,为谱所以洞察古今……表者,一书之要也,不可记繁文;表者,一书之本也,不可记末节……太史公之表,纪年不过六甲,而省其五十四;记事不过十余言,而为事之所目,所谓纲举而目张也。”42现将郑樵的上述观点综合如下:
其一,图与书各有不同的作用,应相辅相成,不可偏废。
其二,图谱简明扼要,胜书千章万卷,其形象具体,易于理解。
其三,图谱的目的,在于洞察古今。
其四,图表为一书之本、一书之要,犹衣裳之有冠冕,木水之有本源,故能纲举目张。
郑樵是宋代著名的史学家,他的观点是站在史学家的立场来阐述图谱的思想,对于统计图表来说,同样具有指导意义。例如,“图谱的目的”,站在史学家或历史统计学者的立场固然是“洞察今古”;而站在一般统计学家的立场则应是“反映规律”。郑樵曾对班固以后各家的“表”作过一些批评。班固以来各家所制的“表”,多记末节,不简明扼要,而且还有的按藩书习惯写。郑樵批评说:“自班氏以来,末节多矣,后不识统理。”“近世之为表者,小字旁行,尽载所述;且藩书旁行,华书纵行,华人故不便于旁行,又岂能衡目以泛观小字乎?”对此,我们应该一分为二,首先,我们同意郑樵的观点:统计表应力求简明扼要,一目了然,便于比较,便于分析,不宜罗列末节,更不宜小字密行,尽记繁文。其次,我们不同意郑樵“华书纵行”的观点,其实,如果改变汉字的书字习惯,把表改竖排为横排,看起来还是比较便利的。
2.郑樵编制的图表。郑樵推崇司马迁的《史记》十表,并按其表式在《通志·年谱略》中编有年谱。由于他认为司马迁的“表”就是“谱”,所以在名称上,他不用司马迁的“年表”而改用“年谱”。现将其《七国年谱》与《史记·六国年表》43比较说明如下:
史记大国年表
丑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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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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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元
徐广曰乙丑皇
甫谥曰元年癸
酉二十八年庚
元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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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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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元
索隐曰悼公子三十厉共公四年卒子躁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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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为魏藩为魏献子灭于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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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元
索隐曰二十三年季父黔卫出公辄后元逐出公自年立为悼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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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为韩宣子韩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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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隐曰系家简子名鞅文赵简子子武之孙景叔成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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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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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蔡楚杞俱灭赵灭吴楚并越于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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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十
吴伐我徐广亦曰鲁误用公十九楚惠王章年索隐曰惠王五十七年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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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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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十
索隐曰二燕献公十八年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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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为齐齐所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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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索隐曰二十九年卒齐平公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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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志七国年谱
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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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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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献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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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宜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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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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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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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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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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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王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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厉共公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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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出公辄后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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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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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惠王章十年吴伐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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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献公十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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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平公骜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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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樵的《七国年谱》与司马迁的《六国年表》有下列区别:
第一,郑樵的年谱以司马迁的年表为根据,在内容上有所增添。
第二,郑樵的年谱由于增添了内容与注解,比较容易理解。例如,在《七国年谱》的“魏献子”一项,说明了“卫为魏藩,灭于秦”,使人可以理解韩与卫、秦的关系。又如,他在年谱中抄录了《史记》的《集解》(南朝宋裴骃著)与《索隐》(唐司马贞著);虽然容易理解, 但与他所主张的简明扼要、 不记繁文的观点是矛盾的。
(二)张敦实、刘贡的上计思想
北宋上计制度,自太宗淳化元年(公元990年)恢复以后,南宋高宗时又基本中止。孝宗乾道二年(公元1166年),经孙大雅奏请,张敦实和刘贡等大臣支持,孝宗下诏参照汉制上计之法,重申恢复上计制度。监察御史张敦实和刘贡,素日赞成恢复汉代的上计制度,他们的上计思想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点:
第一,恢复上计制度的必要性。他们认为:“一县必有一县之计,一郡必有一郡之计,天下必有天下之计,天下之计总郡县百岁考焉。”即有了上计制度,才能在年终了解全国财经状况、考核地方官员成绩。
第二,对汉代上计制度的评价。他们虽然主张恢复汉代的上计制度,但却采用了一分为二的观点予以评价:他们认为汉代上计制度的优点应予保留,同时,又联系南宗财政收支的实际,对其存在问题提出改进的意见。对汉代上计制度的优点,他们说:“汉之大司农,则今之户部也。窃见户部掌天下之财计,有上限、中限、末限之格法,有日催、旬催、 五日一催之期会。 每于岁终,独以常平收支户口租税,造册以进呈,而于州郡诸色窠目(即款目)尚略焉。是于三代岁终则会,与西汉岁终上计之法为未备也。”44即西汉岁终上计,由县令(长)将该县的户口、垦田、钱谷出入等编为计簿,呈送郡国;郡守国相再加汇编,用副本上计于中央的丞相,故全国及州郡诸色窠目全都具备;宋代则仅具全国款目数字,州郡各款目的数字却忽略了。对汉代上计制度存在的问题,他们说:“去古愈远,文籍愈烦,在西汉已不免文具之弊,况今日能尽革其伪乎。在东汉止于属郡之内,况今日川广之远,能使其如期毕至乎?”45于是提出建议:“以臣等愚见,莫若岁终令户部尽取天下州郡一岁之计,已足、未足、亏少、亏多之数并皆造册,正月内进呈。兼采汉制,丞相选差一人考核户部所上计,而明州郡之殿最(上功曰最,下功田殿)。则三代两汉之制皆兼,该无不足之处矣。”46他们的这一建议,是在西汉及北宋上计制度的基础上的进一步发展,由户部统一汇总全国各地的统计报告、按照规定的类别及项目,并分别列出足、亏的数字编造上计簿册。于次年正月呈报,由宰相委派专人审核,最后呈皇帝亲阅。这一建议,标志着上计制度的一个新的转变,对明、清的上计制度有一定的影响。
辽代的统计
一、辽代的社会经济
辽自公元916年契丹族领袖耶律阿保机创建契丹国,到公元1125年为金国所灭,共历九帝,二百一十年。耶律阿保机建立契丹奴隶主国家后,定都上京(即临潢府,今内盟巴林左旗附近),仿照汉族王朝体制称帝。对内整训军队,创造文字,建筑都域,制定法律;对外不断扩张势力,先后进攻突厥、吐谷浑和党项,消灭了渤海国,从此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公元947年建国号为“辽”,经过圣宗改革,确立了封建制度。与此同时,辽国经济也有了较大的发展。在汉族影响下,原来单一的渔猎经济发展为农牧业结合的经济,到辽道宗时,农业收获已十分可观。手工业方面,冶铁业占重要地位,纺织业和制瓷,在唐、五代的基础上又有新的发展。商业也随之活跃起来。辽、宋之间的贸易往来,加强了南北的经济联系,随着政权的巩固和制度的完善,辽圣宗时,赋税制度也在全国普遍实行。至此,辽国进入极盛时期。但是,辽的兴盛不常。契丹族统治者日益腐化,各族人民接连起义,加之贵族内讧削弱了统治阶级的基础,在全国的逼攻下,终于溃亡。
二、辽代的统计组织
辽国统治者为加强对生产方式不同的民族进行统治,采取了“以国制治契丹,以汉制待汉人”的政策。建立了与此相适应的统治机构,统计机构即附属于这些统治机构之中。
对于渤海(征服后改为东丹,即东契丹之意)人与燕云汉人,在中央设南面官,办事处所设在皇帝牙帐之南,负责“汉人州县、租赋、军马之事”和“文诠、丁赋之政”。其属官分别兼管有关的统计工作。
对于契丹、奚、室韦等以畜牧业为主的民族,一般保留其家长奴隶制的部落管理机构,在中央设北面官,办事处所设在皇帝牙帐之北,负责“宫、帐、部族、属国”和“兵机、武诠、群牧”范围内的政务,其属官分别兼管有关的统计工作。
辽国的地方行政机构,辽国仿唐朝制度,于州、县设刺史、县令,其属官与中央相对应,分别兼管有关的统计工作。
此外,还在五京(上京临潢府、东京辽阳府、南京幽都府、中京大定府、西京大同府)及长春、辽西、平州置盐铁、转运、度支、钱帛诸司,以掌财计出纳,兼管有关统计工作。
三、辽代的统计工作
据《辽史》记载,辽代统计工作很少记述。仅在公元1031年辽兴宗即位后有下列统计工作:
(一)“兴宗遣使阅诸道禾稼”,即兴宗耶律宗真即位后,采用了派员调查法,派遣使臣查看诸道庄稼。
(二)通括户口(普遍检查、核对户口);辽兴宗元年(公元1031年),鉴于豪强地主很少纳税,贫穷农民多至逃亡,为了均平赋役,于是下诏通括户口:“朕于早岁,习知稼穑。力办者(指地主)广务耕耘,罕闻输纳;家贫者(贫苦农民)全亏种植,多至流亡。宜通捡括,普遂均平。’”通检户口的目的,在于均平赋役。其后道宗初年,南京都支判官马人望因“检括户口,用法平恕”,晋升中京度支使;任职半年,积粟十五万斛,又晋升左散骑常侍。辽朝的农业从此兴盛。
金代的统计
一、金代的社会经济
金是十二、三世纪统治中国北部的一个王朝,共九帝,历时一百二十年。公元1115年女真族完颜部领袖阿骨打正式称帝,建立奴隶制国家——金,定都会宁(今黑龙江阿城南)。太宗天会三年(公元1125年)灭辽,次年又灭北宋。
金建国初,确立了皇权统治,并建立了以猛安谋克(“猛安”为部落单位,“谋克”为氏族单位)为单位的军事编制。后来又创造并颁布了女真文字,制定刑法;经过太宗、熙宗和海陵王的几次改革,到世宗时,金朝全面采取汉化措施,建立了以女真贵族为主、包括汉、契丹等族统治阶级在内的多民族统治核心,稳定了金朝的统治。随着政治变革,金朝社会原有的经济关系也在向封建经济关系过渡,金朝初年的授田制逐渐为租佃制所代替。战争的减少,奴婢放免为平民,以及民族的融合,都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向前发展。于是民户有所增长,垦田迅速增加,畜牧业也有了较大发展。在手工业方面,纺织、矿冶、制瓷、造纸、印刷、火器制造和造船等,都有了较大的发展。而农业、畜牧业和手工业的恢复和发展,又促进了全国商业的繁荣,货币(铜钱和交钞)流通也随之发展起来。为了适应组织经济、巩固统治的需要,国家财政制度也逐渐完善。
与此同时,金朝也实行了许多不利于生产发展的措施和民族压迫政策。特别是在金章宗时,水灾频仍,战火不熄,生产遭受严重破坏;而女真贵族贪得无厌,横征暴敛,导致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空前尖锐。最后,在北方各族人民抗金斗争的打击下,在宋、元的联合进攻下,金子公元1234年灭亡。
二、金代的统计组织
金世宗时(公元1161—1189年),全面采取汉化措施,进行政治变革。仿照唐制,中央设尚书、门下及中书三省,尚书省掌实权,兼管全国的综合统计;分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行使周初六官、秦汉九卿的职务,分别兼管各部门的业务统计。同时,设有劝农、盐铁与度支三司(北宋以盐铁、户部与度支为三司),掌管、统筹全国的财政,兼管全国的财经统计。贞祐(1213—1217)年废止。
地方政府仍按宋、辽旧制,设路、州、县三级制,各设有属吏分别负责有关统计工作,逐级上报中央政府。地方基层行政单位为猛安、谋克。以一百户到三百户组成一个谋克,设百夫长一人;每十个谋克组成一个猛安,设千夫长一人,实行兵民合一制度。金熙宗(公元1135一1148年)以后成为军事编制、生产单位和地方行政机构三位一体的封建化组织,负责向上级提供基层行政单位的有关统计资料。
三、金代的统计工作
金代的统计工作,主要是人口统计:
(一)户口计帐
金代根据户口调查资料汇总编制、逐级上报的簿册,称户口计帐。凡户口计帐,三年一造户籍。自正月初,州县以里正、主首,猛安谋克则以寨使,诣编户家(指编入户籍的民户)责手实,填报户内男女老幼的年龄与姓名,生者增之,死者除之。里正、主首与寨使在正月二十日以实数报县,县汇总后于二月二十日报州,州汇总后于十日内达上司,不分远近、皆以四月二十日报到户部进呈尚书省。当时,还根据具体情况规定:凡汉人、渤海人不得充猛安谋克户;猛安谋克户之奴婢免为良民的,止隶本部为正户;凡因罪没入官府的良民,隶官籍监为监户,没入官府为奴婢的,隶太府监为官户。
(二)推行唐代坊村邻里户籍法
金章宗泰和六年(公元1206年),皇帝以旧定保伍法,有司灭裂(草率)不行,下令结保,如有匿奸细、盗贼者连坐。宰臣建议推行唐制——坊村邻里户籍法,五家为邻,五邻为保,以相检察。京府州县郭下置坊正,在乡立村社,村社则随乡户众寡置里正,以按比户口,催督赋役,劝课农桑。村社三百户以上则设主首四人,二百户以上三人,五十户以上二人,五十户以下一人,以佐里正禁察违非之事。设置壮丁,以佐主首巡警盗贼。女真族猛安谋克部村寨,五十户以上设寨使一人,其职掌与主首相同。寺观则设纲首。凡坊正、里正,以其户十分内取三分,富民均出雇钱,募强干有抵保者充任。人不得过百贯,役不得过一年。
大定二十九年(公元1189年),章宗堂欲罢坊、里正;又因主首距离远、入城应差办事,有碍农事不便,乃以有物力、谨愿者二年一换坊、里正。这种制度成为金朝统治农民的农村基层组织,对于劝课农桑也起了一定的作用。
(三)实行通检推排
通检即调查,推排即评定。金代调查民户财力以定赋役的办法,称通检推排。《金史·食货志》:“通检,即《周礼》大司徒三年一大比,各登其乡之众寡、六畜、车辇,辨物行征之制也。”今将金代实行通检推排的经过说明如下:
1.金世宗大定四年(公元1164年),鉴于正隆年间(1156—1160)兵役并兴,民户贫富变更、赋役不均,世宗下诏说:“粤自国初,有司常行大比,于今四十年矣。正隆时兵役并兴,调发无度,富者今贫不能自存,版籍(户籍)所无者今为富室而犹幸免。是用遣信臣泰宁军节度使张弘信等十三人,分路通检无下物力而差定之,以革前弊,俾元元(百姓)无不均之叹,……命尚书省划一以行”。又命:“凡监户事产,除官所拨赐之外,余凡置到百姓有税田宅,皆在通检之数。”于是派员分路调查民户物力,规定等级,作为征收物力钱数额和征发差役先后的根据。
2.原定十年举行一次,后来时常通检。大定五年(公元1165年),有司奏诸路通检不均,世宗下诏再以户口多寡、贫富轻重,适中定级。随后又规定通检地土等第税法。
3.大定十五年(公元1175年)九月,世宗以天下物力,自通检以来十余年,贫富变易,赋调轻重不均,派遣济南尹梁肃等二十六人,分路推排。
4.大定二十年(公元1180年)十二月,世宗对宰臣说:“猛安谋克多新强旧弱,差役不均,其令推排,当自中都路始。”到大定二十二年八月,始诏令集耆老(古指六十岁以上的老年人),推贫富,验土地、牛具、奴婢之数,分为上、中、下三等。以同知大兴府事完颜焉里也先推排中都路,续遣户部主事按带等十四人与外官共同分路推排。同年九月,又下诏说:“毋令富者匿隐畜产,贫户或有不敢养马者。昔海陵时,拘括马畜,绝无等级,富者幸免,贫者尽拘入官,大为不均。今并核实贫富造籍,有急即按籍取之,庶几无不均之弊”。
5.大定二十六年(公元1186年),复以李晏等分路推排。翌年,李晏等上奏所定物力之数。
6.章宗大定二十九年(公元1189年)六月,命农民如有积粟,毋充物力。钱悭之郡(指缺少钱货、经济困难的郡),所纳钱货准许折粟帛缴纳。同年,中都等路被水,诏委官推排,比旧减钱五千六百余贯。
7.金章承承安二年(公元1197年)冬十月,敕令议通检,遂定制度:已典卖物业,止随物推收;析户异居者许令别籍;户绝及困弱者减免;新强者详审增之;止当从实,不必敷足原数。边城被寇之地,皆不必推排。于是,令吏部尚书贾执刚、吏部侍郎高汝砺先推排在都雨警巡院,为诸路作样板。每路差官一员,命提刑司(官署名,掌司法、刑狱、治安、监察等事)官一员为副职。承安三年九月,奏十三路籍定推排物力钱二百五十八万六千七百二贯四百九十文,旧额三百二万二千七百十八贯九百二十二文,以贫乏除免六十三万八千一百一十一贯。除上京、北京、西京路无新增强者外,余路计收二十万二千九十五贯。
8.金章宗泰和二年(公元1202年),章宗以推排时,既问人户浮财物力,而又勘当比次(排比等级),期迫事繁,难当其实,敕尚书省,定人户物力随时推收法。推收法系关于田宅财产买卖、典当或赠与所办的过户或转移产权的法律。推收法令自今典卖事产者随业推收,别置标簿,临时止拘浮财物力以增减之。
9.泰和五年(公元1205年),以西京、北京边地常罹兵荒,遣使推排;旧大定二十六年(公元1186年)所定三十五万三千余贯,遂减为二十八万七千余贯。同年六月,签南京按察司事李革上奏:“近制,令人户推收物力,置簿标题;至通排时,止增新强,销旧弱,庶得其实。今有司奉行灭裂(草率),恐临时冗并(忙乱),卒难详审,可定期限,立罪以督之。”遂令自该年十一月一日起,令人户告诣推收标附,至次年二月一日毕,违期不言者坐罪。且令诸处税务,具税讫房地,每半月具数申报所属,违者坐以怠慢轻事之罪,仍敕物力既随业,通排时止令定浮财。
10.泰和八年(公元1208年)九月,以吏部尚书贾守谦、知济南府事蒲察张家奴、营州刺史完颜百嘉、南京路转运使宋元吉等十三员,分路同本路按察司官一员,推排诸路。章宗召他们到香阁,亲喻道:“朕选卿等随路推排,除推收外,其新强消乏户,虽集众推唱,然消乏者勿销不尽,如一户物力原三百贯,今蠲免二百五十贯犹有未当者。新强勿添尽,量存其力,如一户可添三百贯,而止添二百贯之类。卿等各宜尽心,一推之后,十年利害所关,苛不副所任,罪当不轻也。”
综上所述,金代的通检推排,始于大正四年(公元1164年)。原定十年举行一次,后来时常通检。形式上由村坊人户共同评定,有公估的意义;但实际为官吏土豪所控制,多有诡托移匿,故仍负担不均,金亡后废止。
四、金代的统计方法
(一)人口年龄分组
金制,根据实际需要,按不同年龄进行分组:男女2岁以下为黄,15以下为小,16为中,17为丁,60为老。无夫为寡妻妾,诸笃废疾不为丁。
(二)户口分组
1.课役户与不课役户。金制,户主推其长充(指推举年老有威信的人当户长),内有物力者(指以丁口、资产计算有负担赋役能力的人)为课役户;无者为不课役户。
2.正口与奴婢口。秦制,人口按其是否为奴婢分为正口(正式人口)与奴婢口,如大定二十三年八月,尚书省奏:猛安二百二,谋克千八百七十八,……内正口四百八十一万二千六百六十九,奴婢口一百三十四万五千九百六十七。
3.上、中、下三等户。世宗大定二十二年(公元1182年)令集耆老,推贫富,验土地、牛具、奴婢之数,按其物力(资产)分为上、中、下三等。
(三)田地分组
兴定三年(公元1219年)正月,据尚书右丞领三司事侯贽所奏,田地按肥瘠程度分为上、中、下田,上田可收一石二斗,中田一石,下田八斗。十一取之,岁得九百六十万石,自可优给岁支,且使贫富均。
元代的统计
一、元代的社会经济
蒙古族政权建立于公元1206年。公元1271年定国号为元,公元1279年元朝统一全国,公元1368年元朝灭亡。从1271年算起,元朝共历时九十八年。元朝是继秦汉、隋唐以后、我国历史上又一次大统一的封建王朝。
元朝是以蒙古贵族为首的各族地主阶级联合统治的政权。元初,元世祖忽必烈为了加强封建统治,“遵用汉法”,建立了一套统治全国的行政机构,在中央设中书省、枢密院和御史台,中书省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地方设行中书省,简称行省。行中书省下设路、府、州、县等,均设达鲁花赤(理民官).负责辖区的一切行政工作。在经济上,采取了一系列恢复和发展生产的措施,全国土地分为官田和私田两种,赋役分税银和科差两种。颁布了不准改民田为牧地的禁令,设立了劝农司、大司农司,大力鼓励垦殖;设都水监、河渠司掌管水利,修治黄河等。这些措施的实施,使人口逐渐增加,农业得到恢复。随着农业的恢复,手工业也有了发展。元朝鼓励种植经济作物,因而棉桑产量增加,为纺织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
为了满足蒙古贵族的消费和供应官府的需要,各大城市成立了管理私人手工业和官营手工作坊的机构,对外贸易由政府垄断,并开辟了南北海运航线;还修筑交通线,并设置驿站与“急递铺”。国家的统一,农业和手工业的恢复与发展,海、陆交通的沟通,促进了元代商业的发展,开创了一代繁荣。当时的大都、杭州和泉州,都是闻名世界的商业城市。
为了巩固蒙古贵族的统治地位,对人民分而治之,元统治者把全国各族人民分为四等,施行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的政策。终于激起了各族人民的强烈反抗。元朝后期,土地兼并集中,赋税负担十分苛重,纸币发行转为财政搜括服务,财政支出毫无节制,国库空虚,民不聊生。元惠宗时终于爆发了农民大起义。公元1368年,朱元璋领导的农民起义军攻入北京,结束了元朝的统治。
元朝的文化是多方面的。在文学和史学方面,有元曲和马端临的《文献通考》,在科学技术方面,郭守敬的《授时历》占重要地位。当时中西方文化交流频繁,对元代的文化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二、元代的统计组织与法规
(一)统计组织
统计工作无大进展,元代统计组织“遵用汉法”,大体上沿袭宋代;但由于元代社会经济长期紊乱,元代中央行政机构为一省制,即只设中书省为中央最高行政机关,兼管全国的综合统计。中央政务部门仍为中书省管辖的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六部中,仍由户部掌管财计事宜,兼管全国的业务统计。《元史·百官志》:户部设尚书三员,“掌天下户口、钱粮、田土之政令。凡贡赋出纳之经,金币转通之法,府藏委积之实,物货贵贱之值,敛散准驳之宜,悉以任之。”户部分科建制,以令史分赏金科、仓科、内度科、粮草科和财计勾稽部门。金科掌金帛、宝钞出纳;仓科掌粮谷出纳;内度科掌理会计;外度科掌理户籍;粮草科掌军用粮草;财计勾稽部门掌理内部的审核、监督。各科除内度科外均分别兼管该科的统计工作,为业务部门的统计与监督奠定了基础。元朝中央设有御史台,兼代考核全国呈送中央的统计报告。
元代的地方组织,除中书省直辖地“腹里”外,下设有“行中书省”,省以下设路、府(州)县,三级;腹里地区则设路、府、州、县四级。县以下的基层行政组织,城内为坊,城郊称厢,乡村称里。负责基层统计,逐级上报。
(二)统计法规
1.关于丁税、地税的统计法规。《元史·食货志》:丁税少而地税多者纳地税,地税少而丁税多者纳丁税。工匠僧道验地,官吏商贾验丁,虚配不实者杖七十,徒二年。仍命岁书其数于册,由课税所申省以闻,违者各杖一百。
2.关于仓储的统计法规,详本节《三、元代的统计工作》。
三、元代的统计工作
(一)人口统计
1.户籍制度。元代的户籍制度,基本上仿照宋制,按户划类,规定缴纳赋税的标准。世祖时(1260—1294),实行三等九甲制,即按百姓的贫富先将户口划分为上、中、下三等,再把每等细分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级。登记户口的簿册称为《鼠尾文簿》,征收赋役,即以此簿为准。中统元年(公元1260年),确定户籍科差(亦称差税或差科,以户为课税对象)条例,把科差户划分为“元管户(即世祖以前已入籍之户)、交参户(指世祖继位后新入籍之户)、漏籍户(登录户籍时隐逃漏税、后被查出之户)与协济户。”于诸户之中,又有丝银全科户、减半科户、止纳丝户、止纳钞户等。至元二十八年(公元1291年),还把科差户按差役类别、缴纳赋税品种,以及职业区别等,进一步划分为民户、站户、匠户、冶金户、葡萄户等,统称为“诸色户计”。据此登统户籍,委派差役。这种分户制,与当时加强控制有关。
当时处于社会最低层的是“驱户”,又称“驱奴”、“驱丁”或“驱口”。他们另有户籍,与一般编户区别开来。其子孙永远为奴,非经放良、赎买,不能改籍。他们来源于战争中的俘虏和掠夺来的民户,也有因债务沦落为奴、或因“犯罪”被没为奴婢的。“驱口”可自由买卖,“驱口”的人市和牛、羊、马市并列在一处。元朝法律规定:“私宰牛马杖一百”,打死驱口“杖一百七”,视驱口与牛马无异。
2.村社制度。元世祖至元七年(公元1270年),下令在汉地立村社制度。以五十户为一社,不拘何人,均须加入。社中推举“年高熟悉农事有兼丁者”为社长。社长负责组织本社居民垦荒耕作,修治河渠,经营副业。元朝政府还通过村社组织监视农民,向农民宣传要服从蒙古的统治,禁止农民集会结社。这种村社制度,后来通行南北各地,与里甲制度并行,成为元朝统治和剥削农民的农村基层组织,但在鼓励农业生产方面也起了一定的作用。
3.军民异籍。元世祖实行军民异籍,军民分治的政策。成吉思汗初入中原时,曾采用金降将郭宝玉的建议,规定:“蒙古、色目人每丁起一军(兵),汉人有田四顷、人三丁者佥一兵。年十五以上成丁,六十破老。”即蒙古、色目人实行全民皆兵制,而汉人则家有田四顷以上者三丁征一兵。这些被佥当兵的称为“军户”,与普通民户分开,另编入军籍之中,以后世世当兵,永不得脱。军户服兵役,没有粮饷,只有四顷田的免税权,并稍加补贴。但远道镇戍,所费一年不下千缗,四顷地的免税,远不足以补贴其损失。所以军户往往贫乏,元政府有时拣汰贫弱军户,归还其民籍,而另佥富户填充。
(二)全国粮食岁入统计
元代岁入粮数统计比较完整,有全国总计数,腹里(元代中书省直辖地区,包括今山东、山西、河北等地)数,以及各行省(元代除京师附近地区直隶于中书省外,于河南、江浙、湖广、陕西、辽阳、甘肃、岭北、云南等处设十一行中书省,简称十一行省)数。《元史》、《新元虫》、《续通考》与《图书集成》均有记载,梁方仲编著的《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将各书资料整理为《元代岁入粮数》统计表(见174页)。
(三)仓储统计
元朝为了控制国用、保证军事物资的供应,重视各种专仓的设置,各库、仓均委官管理,仓储统计一般能做到有制可循。
1.关于钱粮缴纳入库的规定。
(1)“凡粮到仓,以时收受,出给朱钱。”
(2)“输纳之期,分为三限:初限十月,中限十一月,末限十二月。违者,初犯笞四十,再犯杖八十。”
2.关于钱粮出纳之法。元世祖至元(1264—1294)年间规定:“诸出纳之法,须仓库官面视称量检数,自提举监支纳以下,攒典合千人以上,皆互相觉察,有盗诈违法者,陈首到官,量事理赏其侵盗钱粮并滥伪之物。”65同时还比照“样粮”的标准,要求“干
元代岁入粮数
省别
|
粮(石)
|
各区占总计的
百分比(%)
(以元史
材料为据)
|
元史、新元
史续通考载
|
图书集成载
|
未系年
|
成宗大德三年
(1299年)
|
泰定帝泰定二
年(1325年)
|
总计
腹里
行省合计
辽阳
河南
陕西
四川
甘肃
云南
江浙
江西
湖广
|
12114707
2271449
9843258
72066
2591269
229023
116574
60586
277719
4494783
1157448
843787
|
12114708
2271449
9843258
9840068
2541269
229023
116574
60586
277719
4494780
1157448
843787
|
12114708
2271449
9843258
72066
2591269
229023
116574
60586
277719
4494783
1157448
843787
|
100.00
18.75
81.25
0.59
21.39
1.86
0.96
0.50
2.29
37.10
9.56
6.97
|
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第303页。圆洁净”验收。
3.关于钱粮收支勘合(亦称“勘契”)的规定。元世祖时规定:“诸支纳钱粮一切官物,勘合已到,官司随即理会。其物已到仓库,应纳者经十日不纳,应支者经十日不支,并须申报原发勘合到仓库。未得勘合时亦如之。”
4.关于定期审核钱粮收支凭证。《元典章》规定:“诸仓库赤历、单、状,当该上司,月一查明。但开附不明,收支有差,随时究问。”
5.关于仓库交接制度。《元典章》规定:“诸仓库官新旧交代,在都本官上司委官监视;在外各路正官监视;沿河仓分漕运司官监视。”“凡应干收文凭合有见在官物,皆须点照算,交点明白,别无短少滥伪之数。归官见数关发,新官验数收管,仍须同署申报,合属上司照会。既给交关之后,若有短少、滥伪之物,并于新官名下追理。”
6.关于钱粮收支单位的文簿书写格式。各钱粮收支单位所设文簿,均须编立号数,按一定格式书写,如每笔收入均须写明“是何年份,甚名项钱物。”
元代仓储统计有制可循,钱粮出纳有法,凭证定期审核,交接制度明确,收支文簿具有定式,同时,还有相应的统计法规做保障,所以元代的仓储统计比较健全。
(四)交通统计
1.驿传统计。驿传是一种官方交通邮传制度。这种制度,可追溯到殷代,历代封建王朝均以首都为中心,广设驿站,借以“通达边情,布宣命令。”68但成为定制,则始于元代。
元朝政府在全国广设驿站(蒙古语的译名为“站赤”或“展齐”,
元代各行省水、陆驿站数目统计
行省别
|
陆站数
|
水站数
|
驿站总数
|
腹 里
河南江北
辽 阳
江 浙
江 西
湖 广
陕 西
四 川
云 南
甘 肃
|
177
106
120
180
85
100
80
48
74
6
|
21
90
—
82
69
73
1
84
4
—
|
198
196
120
262
154
173
81
132
78
6
|
总 计
|
976
|
424
|
1400
|
后统称为驿站)。驿站分陆站、水站;陆站用马、牛、车,水站用船。“汉地”由兵路统领,“北地”由通政院统领,并于各郡县冲要处所设脱脱禾孙之官,以监察驿政。据《元史·兵志》统计,全国共有站赤一千四百处、69各行省水、陆驿站数目见上页表。
2.海运统计。南宋时,海运已有较大发展。元朝为了发展海运,至元二十四年(公元1287年)设行泉府司,专掌海运,从此海运日趋繁盛。
元代海运粮米数量统计比较健全,自至元二十年起历年均有统计,在《元史·食货志》等书载有历年海运粮米起运总数与实到总数统计,现摘录梁方仲整理的《元至元二十年至天府二年每年海运粮米数及耗损率》统计表如下:
元至元二十年至天历二年每年海运粮米数及损耗率
(公元1283—1329年)
年度
|
公元
|
起运总数
(石)
|
实到总数
(石)
|
途中耗损
总数(石)
|
损耗率
(%)
|
世祖至元20年
27年
31年
成宗元贞元年
大德11年
武宗至大元年
仁宗皇庆元年
仁宗延祜元年
英宗至治元年
泰定帝泰定元年
明宗天历2年
|
1283
1290
1294
1295
1307
1308
1312
1314
1321
1324
1329
|
46050
1595000
514533
340500
1665422
1240148
2083505
2403264
3269451
2087231
3522163
|
42172
1513856
503534
1644679
1202503
2067672
2356606
3238765
2077278
3340306
|
3878
81144
10999
20743
37645
15833
46658
30686
9953
181857
|
8.4
5.0
2.1
—
1.2
3.0
0.7
1.9
9.4
0.5
5.2
|
通过上表,可以观察元代历年海运粮米发展变化的规模及其耗损的情况。
(五)矿冶统计
元代矿冶统计资料较少,在《元史·食货志》载有天历元年(公元1238年)矿产岁课统计,王志瑞著《宋元经济史》曾列表如下:
元天历元年矿产岁课统计表
类别
岁课额
地区
|
金
|
银
|
铜
|
铁
|
铅
|
锡
|
腹里省
|
40锭
47.3两
|
1锭2
5两
|
—
|
—
|
—
|
—
|
浙江省
|
180锭
15.1两
|
125锭39.2两
|
—
|
245867斤
课钞1703
锭14两
|
铅粉887
锭9.5两
铅丹9锭
42.2两
|
24锭10.2两
|
江西省
|
2锭
40.5两
|
462锭3.5两
|
—
|
217450斤
课钞176锭
24两
|
17锭7两
|
—
|
湖广省
|
80锭
20.1两
|
236锭9两
|
—
|
282595斤
|
1789斤
|
—
|
云南省
|
148锭
1.9两
|
735锭34.3两
|
2380斤
|
12470斤
|
—
|
—
|
河南省
|
—
|
—
|
—
|
129120斤
|
—
|
—
|
陕西省
|
—
|
—
|
—
|
1000斤
|
—
|
—
|
在《元史·食货志》中,尚列有矾课与硝硷课,本表从略。
四、元代的统计方法
(一)统计报告
至元年间(1264—1294),钱粮出纳部门定期(旬、月、季、半年、年)按统一规定的格式编报统计报告——钱粮文册。《至元新格》规定:“各设仓库照勘旧管、新收、已支、见在各项数目。每旬一次申复本管上司,每月一次备中宣慰司;每上、下半年开呈省府,仍仰各仓库每季依上,给附赤历申解上司印押”。其中,年报与季报较为重要。元政府依靠年报掌握全国全年钱粮收支情况,要求各行省岁度考核该省钱粮数字,所以说:“钱谷之计,其各处行省与岁须一检校。”户部规定格式,要求诸处按季上报:“诸钱粮等物,户部立式,其使诸处每季一报,到部委官检校;但有不应,随即追理。年终通行照算,务要实行。毋为文具,行省准上咨省。”在季报基础上编报的年报,是全国钱粮收支的总结算、总报告,故在《至元新格》中,特别强调年报的真实与正确,为此,要求对帐核实,并通过盘点,对照查核见在财物。
元代统计报告的格式,沿用宋代的“四柱式”,各项钱粮在统计报告中的排列,均按旧管、新收、已支(开除)、见在(实在)为序。对于非正项钱粮的财物,也要求按“四柱式“定期编报统计报告,以便全面考核国家财政收支状况。
(二)统计分组法的应用
1.民族分组。元朝政府为了削弱各族人民的反抗,维护蒙古贵族的特权,把全国人民按民族分为四等:第一等是蒙古人;第二等是色目人(包括我国西北地区各族及中亚、东欧来到中国的人);第三等是汉人(指原来金统治下的汉族和女真、契丹、渤海、高丽等族,以及宋金对峙中四川地区的汉族);第四等是南人(指南宋灭亡后南方的汉族和其他民族)。这四等人在法律上的地位、政治上的待遇和经济上的负担,都有不同的规定。
2.户等分组。元代的户等分组极为复杂:有依民户贫富而分的,分为上、中、下三等户,每等户再分为三级,如上上、上中、上下等,称为三等九甲。有依职业而分的,分为民户、军户、站户、匠户、医户、盐户、窑户、儒户、……等等。有依种族、宗教而分的,分为畏答儿、答夫莫、也里可温等。有依管辖机关而分的,分为投下户(属投下管辖的户)、亲管户(属元政府直接管辖的户)。有依其所纳贡赋不同而分的,分为姜户、藤户、葡卜户等。有依阶级身分而分的,分为驱户、佃户等。而每组之中往往又再分为数组;如民户又分为元管户、交参户、漏籍户、协济户四组;四组之中复分为小组,如丝银户、金科户、减半科户、止纳丝户、止纳钞户等。军户之中又可分为正军、贴军。上述种种户等,统称为“诸色户计”。其赋役负担的种类、轻重,多不相同。其复杂混乱的情况,实为我国历代所无。
3.土地分组。元代全国土地按所有制分为官田和私田两组。官田是政府掌握的土地,在北主要是金时屯田军遗留下的土地,南方则包括南宋的入官田、内府庄田和南宋末年掠夺民田而设置的公田。私田是蒙古贵族、各族地主、和一部分自耕农私人占有的土地。官田和私田除一部分由农奴性质的驱丁耕种外,绝大部分以租佃的方式出租给农民。
(三)经理法。元代土地陈报的方法即所谓“自实田”。南宋经界法废止后,元代经理法代之而起。《元史·食货一》认为此法利弊互见:“夫民之强者田多而税少,弱者产去而税存,非经理固无以去其害;然经理之制苟有不善,则其害又将甚焉者矣。”《新元史·食货志二田制》甚至认为“民田,则经理之法最为元之稗政。”
元仁宗延祐元年(公元1314年)铁木迭儿为中书右丞相(首相),奏请经理田粮。平章政事(副丞相)章闾(亦作张驴)说:“经理大事,世祖己尝行之;但其间欺隐尚多,未能尽实。以熟田为荒地者有之,惧差而析户者有之,富民买贫民田而仍其旧名输税者亦有之。由是岁入不增,小民告病。著行经理之法,俾有田之家,及各位下(王公等)、寺院、学校、财赋等田,一切从实自首,庶儿税入无隐,差徭亦均。”于是在该年十月派官经理。命章闾等往江浙,尚书你咱马丁等往江西,左丞陈士英等往江南,经理各行省,括田增税。为了镇压人民的反抗,“仍命行御史台分台镇遏,枢密院以军防护。
经理法的具体方法:“先期揭榜示民,限四十日,以其家所有田,自实于官。或以熟为荒,以田为荡(荡地),或隐占逃亡之产,或盗官田为民田,指民田为官田,及僧道以田作弊者,并许诸人首告(检举)。十亩以下,其田主及管干佃户皆杖七十七;二十亩以下,加一等;一百亩以下,(杖)一百七;(一百亩)以上,流窜北边,所隐田没官(没收归官)。郡县正官不为查勘,致有脱漏者,量事论罪,重者除名。”由于期限短猝,官吏贪刻,富民黠吏,狼狈为奸,经常发生以无为有、虚报瞒报的情况。于是民不聊生,农民起义。延祐二年(公元1315年)八月,江西赣州蔡五九起义称王,南方骚动,远近惊惧。御史台臣上奏说:“蔡五九之变,皆由你咱马丁经理田粮,与郡县横加酷暴,逼抑至此。新丰一县,撤民庐户九百区,夷(平)墓扬骨,虚张顷亩,流毒居民,乞罢经理及冒括田租。”仁宗在第二年下诏免去三省自报的田租。同年,因汴梁路总管塔海亦言其弊,于是又命河南自实田自延祜五年起,每亩只课其租的一半,汴梁路共减租二十二万余石。到了泰定(1324—1327)、天历(1328—1329)初年,又全部除去虚增的数字,百姓始获安定。延祜元年(公元1914年)经理的官、民荒熟田数经“核定”后,计清出隐匿的官、民田产六万九千八百六十二顷。75泰定、天历之初又尽革虚增之数,今取其数之可考者列后:河南省,总计官、民荒熟田一百一十八万七百六十九顷;江西省,总计官、民荒熟田四十七万四千六百九十三顷;江浙省,总计官、民荒熟田九十九万五千八十一顷。
五、元代的统计思想
(一)卢世荣的统计估算思想
卢世荣(?一1285年),原名懋,以字行,大名人,曾任江西榷茶运使,宰相。他的财政政策思想,颇类似管仲、桑弘羊与刘晏等人的思想。他把封建财政的重点放在增加经济收入方面。为了增加经济收入,首先就要增加酒专卖及盐引收入;于是他对达方面的收入进行了统计估算。据他估算:在京师一带实行酒专卖后每年可增加三百万锭白银收入。盐引约三百万引,每引价十五两白银,共得九十万锭。但市场盐引价格高达每引一百二十贯,即一百二十两,以一百万引常平盐按稍低于市价的价格出售,可能收入一百余万锭,与原来引价十五两收入合计可得二百余万锭。盐利与酒专卖收入共五百余万锭。元代岁入无确实数字可查,约为三百万锭左右77。酒专卖与盐利两项收入估计即超过岁入总额二百余万锭。卢世荣秉政仅一百余日,未能收到实效,即遭监察御史陈天池的弹劾罢职,半年后被诛。
(二)马端临的人口统计思想
马端临(约1128—1322),宋末元初杰出的史学家。字贵与,江西乐平人。著有《文献通考》,专辟《户口考》,详细摘录历代户口统计,在必要时作对比分析,并搜罗有关户口言论,供后人参考。他还提出了一个较突出的人口统计思想。他认为人口的质量比较重要。如果单纯谈人口的数量,则“民之多寡不足为国之盛衰。”他说:“古者户口少而皆才智之人,后世生齿繁而多窳惰之辈。钧是人也,古之人,方其为士则道问学,及其为农则力稼穑,及其为兵则善战阵,投之所向,无不如意。……民众则其国强,民寡则其国弱,益当时国之与立者民也。光岳既分,风气日漓,民生其间,才益乏而智益劣。士拘于文墨而授之以介胄则惭;农安于犁锄而问之以刀笔则废。以至九流百工释老之徒,食土之毛者,日以繁伙,……于是民之多寡不足为国之盛衰。官既无借于民之材,而徒欲多为之法以征其身,户调口赋,日增月益,上之人厌弃贱薄不倚民为重,而民益穷苦憔悴积以身为累矣。”
马端临把古时人都看成是“才智之人”,后世的人则多是“窳惰之辈”,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但他反对先奏以来的传统观点,而强调人口的质量,不主张以人口数量作为衡量国家盛衰的标准,则是很有意义的。
简短的结论
宋、辽、金、元时期,我国各民族进一步融合,封建经济进一步发展。而这一时期的统计则处于发展不平衡的阶段。宋代统计继唐代之后,取得了新的全面发展;辽、金统计处于滞缓阶段;元代统计则又开始复苏。
在统计组织与法规方面:宋代除沿袭唐代外,曾设总计司,掌管全国统计核算,对统计簿帐或报告的记录与编造,均规定有严格的统计法规。辽代统计组织很不健全,附属于两种不同的统治机构之中。金代统计组织仿照唐制,设三省六部兼管全国综合统计;并设有三司,兼管全国的财经统计。元代统计组织“遵用汉法”,大体上沿袭宋代,中书省兼管全国统计工作,所辖六部兼管各部门的业务统计;统计法规的重点,放在丁税、地税与仓储统计方面。
在统计工作方面:宋代比较发展。人口统计把全国户口分为主户与客户;推行按军事编制的户籍制度——保甲制度;按人口及财产编造丁产簿。土地统计推行方田均税法丈量土地,规定税额;开始编造鱼鳞图册,为宋代土地统计的一项重要发展。漕运有岁漕定额及漕运实数等统计。矿冶统计较唐代有所发展,有坑冶数、废除数与岁课额等统计。物价统计较为详细,有商品价格、比价及折合价等统计。军费统计比较细致、具体。编有统计资料汇编——《会计录》,较唐代《国计簿》为优。辽代统计工作,史书很少记述,仅知曾“遣使阅诸道禾稼”;通括户口,均平赋役。金代主要是人口统计,如编报户口计帐;推行唐代坊村邻里户籍法;实行通检推排,调查民户财力,以定赋役。元代统计工作又开始复苏,但较宋代仍有不少差距。在人口统计方面,户籍实行三等九甲制;统计“诸色户计”;实行军、民异籍等;全国粮食岁入统计比较完整;仓储统计在隋、唐的基础上有所发展。其他如交通统计与矿冶统计,均较前完备。
在统计方法方面:宋代统计方法一般比唐代有所发展。各项赋税的计量单位,均有具体规定;上计制度,采用逐级汇总上报的程序,编造月报、季报、半年报与年报;统计分组法有很大发展,一是分类法的创始,一是次数分布表的创始;秦九韶的正负开方术,可用于计算平均发展速度(累计法);唐仲久的《帝王经世图谱》与杨甲的《六经图》,发展了中国统计图表的理论与方法:对比分析法、平均分析法与平衡分析法各有新的特点、创见与发展。金代统计分组法应用较为广泛。元代统计方法较金代有所进步;钱粮出纳部门按统一格式定期编报统计报告——钱粮文册;统计分组法主要用于民族、户等与土地等分组;采用经理法陈报土地,即所谓“自实田”。
在统计思想方面:宋代有郑樵的图谱思想,对现代统计图表仍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张敦实、刘贡的上计思想,标志着上计制度理论的新转变。元代卢世荣依据管仲的人口统计的估算思想,提出了酒专卖与盐利总收入的统计估算思想;马端临在人口统计方面,不以人口数量作为衡量国家盛衰的标准,很有创见。注释
①、③《宋史·食货志》。
②、④《宋史·职官志》。
⑤《宋会要辑稿·食货第十一》。
⑥《文献通考》卷十一《户口考》。
⑦《宋史·郭谘传》。
⑧、⑨、⑩《宋史·食货志·食货上一农田》。
13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29 3页。
12唐宣宗时岁课额见《文献通考·征榷考·坑冶》,宋神宗时岁课额见《宋史·食货下·坑冶》。
13贾大泉:《宋代赋税结构初探》,《社会科学研究》,1981年第3期。
14傅筑夫:《中国经济史论丛》上册。
15《宋会要·食货》。
16、17《忠惠公文集》卷十八。
18《玉海》卷一百八十五,《食货·会计》·
19《宋会要辑稿·食货第五十六》。
20、21《宋史·食货志·食货上·赋税》。
22《宋史·食货志·会计》。
23《宋会要辑稿·食货十一》。
24《文献通考》卷四《田赋》。
25《宋史·食货志》。
26《宋会要辑稿·食货第五十六》。
27唐、宋时,政府统计把不同计量单位的田赋混合加总,并在其总计数后依次排列各自的单位。一般钱以贯计,谷以石计,帛以匹计,麻以斤计。这种总计是不科学的。
28“倍”见《墨子·经上》:“倍为二也。”“一倍于景德”即为景德的二倍,或比景德多一倍。作者注。
29《文献通考》卷二十四,《国用二》引曾巩:《议经费》。
30、31《文献通考》卷二十四,《国用二》引曾巩:《议经费》。
32《宋史·食货志·会计》。
33沈括:《梦溪笔谈》卷十一《官政》一,《刘晏掌南计》条。
34、35、36、37、38、39、40、41郑樵《通志·图谱略》。
42郑樵:《通志·年谱略》。
43本表实为八国,因周为天子,不包括在诸侯国内,故应有七国。
44、45、46《宋会要辑稿·食货第十一》。
47、48《辽史·食货志》。
49一62《金史·食货志》。
63、64《元史·食货志》。
65、66《沈刻元典章》户部卷之七《仓库》。
67、70《沈刻元典章》户部卷之七《支》。
68、69《元史》卷一○一。《兵志·站赤》。
71《沈刻元典章》户部卷之八《课程》。
72华山:《元代赋役制度考略》,《文史哲》1958年第2期。
73《元史志·经理》。
74《元史·食货一》。
75《续文献通考》卷一《田赋考》。
76《文献通考·自序》。
77《元史·世祖本纪》;至元二十九年岁入为二百九十七万锭。
(莫曰达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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