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 两晋 南北朝统计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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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自公元220年到公元581年隋统一中国,经历了362年。这一时期的历史,涉及到几十个割据政权和朝代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复杂的民族关系,出现了南方经济的发展和北方各族人民的大融合。由于连年战争,这一时期的统计处于发展迟缓的阶段。

  三国的统计

  三国鼎立,自公元220年曹丕称帝始到公元280年吴亡止,共六十一年。如以魏的实力开始形成算起,则可上推到公元196年,共八十四年。

  一、魏国的统计

  (一)魏国的社会经济

  曹操为了建立他的统治集团,采用了“唯才是举”的用人政策。其子曹丕称帝后,制定了“九品中正制”,作为选拔官吏的制度。曹操为了解决军粮问题,曾在各郡国屯田,分民屯与军屯两种。曹魏为了军事与经济的需要,先后开凿和整修了许多沟渠,所修陂塘也很多,这些水利工程促进了农业和商业的发展。由于中原地区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使长期遭受战争破坏的农村秩序有所恢复,文化比较发达,在哲学领域里,开创了清谈玄学之风。  

  (二)魏国的统计

  1.统计组织。魏国沿袭秦汉官制,基本上保留了秦汉中央政府的机构和官职;魏国的统计组织,即附属于其官僚机构。惟虽设有太尉、司空和司徒三公,但均无实权,仅备皇帝咨询。真正掌大权的是尚书省和中书省。魏时称尚书省为尚书台,兼管全国综合统计。尚书台长官仍称尚书令,下有左、右仆射为其副手。又设吏部曾掌管官吏选任;左民曹掌管城池殿宇修缮;客曹掌管礼仪;五兵曹掌管兵事;度支曹掌管财政。各曹分别兼管有关的业务统计。中书省长官为中书监与中书令,职掌机要,兼管机要统计。其属官有中书侍郎、通事郎、中书通事舍人等,兼管有关的机要统计。

  2.统计工作。

  (1)人口统计。魏国政府收入,始以户调为主,所以户数的调查成为政府最关心的事,口数反居于次要的地位。魏国为了保持一部分固定的兵源以备战争的需要,建立了士家制度。士家有特别的户籍,全国士家的数目相当大,魏文帝时,仅翼州就有士家十万户。士家世代当兵,或服挽船、养马、鼓吹等各种特定的劳役。士家中的妇孺与尚未轮代的男丁,也要为政府耕田或服役。士家身份低于平民,为了不使他们与平民混杂,法律规定士家的寡妇改嫁或女儿出嫁,都只能嫁给士家。士逃亡,他的妻子要被没为官家奴婢或处死。此外,魏国政府还采用掠取降民或招徕流民的办法来补充民籍。例如,“王基随征南王昶击吴。……纳降数千口,于是移其降民,置夷陵县。”①又如,建安初年,四方大有还民,关中诸将多引为部曲。卫凯给荀或写信说:“关中膏腴之地,顷遭荒乱,人民流入荆州者一万余家。闻本土安宁,皆企望思归。”②并提出招徕流民的建议,或转告太祖,魏太祖听从了他的建议,从而增加了人口数字。

  (2)制定租调定额。魏国在赋税方面实行租调制。租是田租,调即户调。因此制定租调定额最为政府关心。曹操为了解决财政困难,于建安元年(公元196年)开始在许昌附近招募农民实行屯田,以后在国内广泛推行。但因连年战乱,人口流离,算赋、口赋无法征收,簿籍散失,又失去了征收的根据,所以废除了秦汉以来征收的算赋、口赋,于建安九年(公元204年)正式颁布租调制。根据统计核算制定租调定额,田租每亩每年征纳粟四升,平均每人每年缴纳绢二匹、绵二斤。租调之外不得以其他名目擅自征发。③实行租调定额以后,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豪强贵族转嫁赋税的活动,农民负担较前有所减轻,国家财政也有了收入的来源。

  二、蜀国的统计

  (一)蜀国的社会经济

  蜀国地区受战争的破坏较轻。刘备入蜀后,实行拉拢当地地主阶级的政策,发还地主的田地和房屋,鼓励发展农业生产。这时的手工业和商业也由恢复而发展,最著名的手工业有织锦业。蜀国与吴国的商业往来相当密切,蜀锦和漆器等多远销吴国。

  (二)蜀国的人口统计

  1.吏籍、兵籍和民籍区别登记。蜀后主炎兴元年(公元263年)降于魏将邓艾。《三国志·蜀书》卷三注:刘禅“又遣尚书郎李虎送士民簿,领户二十八万,男女口九十四万,带甲将士十万二千,吏四万人。”可见当时蜀国的吏籍、兵籍是和一般民籍区别登记的。

  2.令游民与漏户者自报户籍。诸葛亮为了增加荆州著籍人口,曾奏请刘备令游民自报户籍。他说:“今荆州非少人也,而著籍者寡,平居发调,则人心不悦。可语镇南令国中,凡有游户,皆使自实,因录以益众可也。”备从其计,故众遂强。④蜀郡太守吕义鉴于诸葛亮卒后,士伍亡命,更相重冒,奸巧非一,他到任后,采用了开导的方法,使漏报户口的自行申报:“开喻劝导,数年之中,漏报自出者万余口。”⑤

  3.恢复起义农民户籍。《三国志·蜀书·李严传》:“盗贼马秦、高胜等起事于郪,合聚队伍数万人”,蜀将李严率将士五千人前去征讨,斩了马秦、高胜的首级,“余党星散,悉复民籍”。

  三、吴国的统计

  (一)吴国的社会经济  

  吴国建国以后,黄河流域的农民大批南迁,带来了当时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吴国在许多郡县组织屯田,有民屯和军屯,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吴国的手工业有青铜镜和青瓷器等。养蚕业也很发达。吴国商业更加发展,内河、海上都有船只往来。吴主孙权曾派将军卫温、诸葛直率一万人的大船队到达台湾。

  (二)吴国的人口统计

  1.吏籍、兵籍和民籍分别登记。吴国天纪二年(公元279年),西晋龙骧将军王濬直取吴都建康,吴主孙皓被迫投降。《三国志·吴书·三嗣主传第三》注:《晋阳秋》说:“濬收其图籍,领州四,郡四十三,县三百一十三,户五十二万三千,吏三万二千,兵二十三万,男女口二百三十万,……后宫五千余人。”可见当时吴国的吏籍、兵籍也是和一般民籍分别登记的,并且均不包括后宫的人数。

  2.整理户籍。吴国大都督陆逊,曾挑选精兵,整理户籍。《三国志·吴书·陆逊传》:“遂队伍东三郡,强者为兵,赢者补户,收精兵数万人。”又如,《三国志·吴书·贺齐传》:豫章东部民彭材、李玉、王海等起为贼乱,众万余人。齐(偏将军贺齐)讨平之,诛其首恶,余皆降服。掠其精健为兵,次为县户。”

  晋代的统计

  一、晋代的社会经济

  (一)西晋的社会经济

  公元265年,司马炎废魏帝曹奂,自立为帝(晋武帝),史称西晋。西晋政权为司马氏贵族和世家大族所把持。太康元年(公元280年)西晋颁布户调式,为西晋的基本财经制度。户调式包括三部分:占田制、户调制和品官占田荫客制。颁行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均分土地,限制土地兼并,以保证封建国家的赋税收入和徭役征发。晋武帝为了缓和统治阶级内部矛盾,曾分封同姓诸王和大姓。随着割据势力的扩展,争权夺利的斗争日益加剧。公元290年晋武帝死后,便演出了长达十六年之久的“八王之乱”,严重地破坏了社会生产,并从根本上动摇了西晋统治的基础。西晋以来,西、北边疆各族陆续内迁,主要的有匈奴、羯、鲜卑、氐、羌,即所谓“五朝”,北方的民族关系日益复杂。公元316年,匈奴贵族刘曜攻入长安,晋愍帝出降,西晋灭亡。

  (二)东晋的社会经济

  西晋灭亡后,公元317年西晋的皇族司马睿在建康(今江苏南京市)称晋王,次年称帝,史称东晋。这时士族逐渐没落,庶族地主的政治、经济地位逐渐上升。东晋与前秦的淝水之战,东晋取得了胜利,于是南北对峙的局面长期地延续了下来。东晋统治者为了控制由中原地区南来的侨人,并维护侨姓士族的利益,曾设置侨置郡县,出现了许多严重问题:(1)版图混乱,一郡分为四、五,一县割成两、三。(2)影响国家财政收入,对侨置郡县或侨人不征租税徭役,大量减少了国家税收。终于废除侨置郡县,实行土断。东晋人民在官府和士族的双重压迫下,苦难日益深重,暴发了孙恩、卢循领导的农民起义,基本上摧毁了东晋王朝的封建统治,沉重打击了士族阶层,并为社会经济的恢复与发展创造了条件。

  二、晋代的统计组织  

  晋代的统计组织,基本上沿袭曹魏,仍附属于各级政府机构。在中央政府机构,只是将曹魏的三公——太尉、司空、司徒扩大为八公——太宰、太傅、太保、太尉、司徒、司空、大司马、大将军,均由皇戚或世家大族充任,但只是“特假以名号,不必尽知国政”的虚职。皇帝为掌制尚书、中书,防止大权旁落,又设置了门下省,以侍中为其长官,为皇帝出谋划策。三省中,尚书省为中央最高行政机关,兼管全国的综合统计,其他两省则兼管有关的业务统计。两晋地方政府,基本上沿袭东汉末年的州、郡、县三级,逐级汇总上报地方的综合统计。

  三、晋代的统计工作

  (一)人口统计

  晋代人口统计工作有二:其一,由于实行土断,把侨置士族编入所在郡县的户籍;其二,采用黄籍和白籍两种户口登记制度。  

  1.实行土断,把侨置士族编入当地户籍。土断是东晋废除侨置郡县、使侨管土著编入所在郡县户籍的办法。东晋曾在其管辖地区内用北方地名设立郡县(即侨置郡县),安置北方士族,保持其封建特权。当时侨置郡县无一定的边界,不征租税徭役。这些士族广造田园,兼并激烈,影响朝廷财政收入。咸康七年(公元341年),晋成帝司马衍为了整理户籍,增加财政收入,命侨寓的王公以下都以土著为断,把户口编入所在郡县的户籍。东晋大司马桓温(312373)执政时,又于兴宁二年(公元364年)三月庚戌日(初一)行土断法,史称“庚戌土断”。这次严厉清查户口,对隐匿户口的贵族地主也予以惩处。土断之后,国家控制的户口大量增加,赋税收入也增多了。康宁元年(公元373年),桓温死后,此法不行。义熙九年(公元413年),刘裕再行土断,诸侨置郡县多被裁并。

  2.黄籍、白籍登记制度。当时户籍有黄籍和白籍两种户口登记制度。黄籍是正规的土著户籍,凡土著实户都登记在黄簿,它是用黄纸书写的户籍总册,是朝廷征租派役的根据。《太平御览》卷六百六引《晋令》说:“郡国诸户口黄册,籍皆用一尺二寸札,已在官役者载名。”白籍是北来侨户的户籍,即把北来的侨户士断者登记于白籍。晋武帝咸康七年(公元341年)夏九月,“实编户,王公以下皆正土断白籍。”⑥即把王公以下侨户都包括在土断范围之内,列入白籍。晋代实行黄籍和白籍登记制度,对防止人户流失、保证税收和派役起了一定的作用。

  (二)占田、课田和户调定额

  西晋太康元年(公元280年)统一全国后,颁布了占田、课田和户调的法令,规定占田、课田和户调的基本定额。其目的在于均分土地、限制土地兼并,以保证封建国家的赋税收入和徭役征发。

  1.占田定额。指西晋政权把屯田土地(或无主荒地)分给农民耕种时、所允许每人能占有土地亩数的规定。《晋书·食货志》:“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占田数只是一个定额,每人是否可以达到这一规定,官府并不过问。

  2.课田定额。指官府按人征收固定的田租。《晋书·食货志》:“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课田的田租五十亩收租四斛,大抵合每亩八升。边远民族居民不课田,每户交米三斛,再远的交五斗,叫做“义米”;极远的每人交钱二十八文,叫做“算钱”。由于农民占田常不足定额,却还要按规定的定额交租,致使很多农民被迫投入世族、官僚、地主门下为荫户,以逃避交租,严重影响了政府收入。东晋成帝咸和五年(公元330年),为解决财政困难,改行度田收租制,即大量土地,按实占田亩收租,每亩征米三升。但世家大族拒交租米,积欠五十余万斛。隆和元年(公元376年)被迫废除此制;改为王公以下每口税米三斛,后又激增至每口税米五石。农民极苦,纷纷逃户,国家户籍上的户口减少了十分之三。

  3.户调定额。户调是征收户税。《晋书·食货志》:“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边远郡县只交三分之二或三分之一;少数民族居民每户交賨布(即麻布)一匹,远地可减至一丈。户调不分贫富,以户为征收单位,对广大劳动人民极为不利。

  晋代的课田与户调定额,同曹魏的租调定额比较,负担较魏为重。一般田租高出一倍,户调约增加三分之一。同时还制定了“品官占田荫客制”,这个制度规定:第一品占田五十顷以下,每低一品,递减五顷;第九品可占十顷;一品二品占佃客十五户,三品十户,四品七户,五品五户,六品三户,七品二户,八品、九品一户。他们还可以庇荫衣食客,六品以下三人,七品、八品二人,九品一人。西晋政权之所以这样规定,原想在承认官僚们的经济特权的基础上对他们加以适当限制,但并未起到限制作用。超过规定的官僚贵族对此置之不理,而占田不足、佃客缺少的官僚贵族却反而补足了土地和佃客。

  四、晋代的统计方法

  (一)刘超的被调查者自填法。这是被调查者自己填报调查项目答案的一种调查方法。始于秦始皇“使黔首自实田”。东晋元帝时(公元320年左右),句容县令刘超对此做了重大发展。在世界统计调查史上应该说是最早的。

  在《晋书·刘超传》中,对此有比较具体的说明:“刘超字世瑜,琅邪临沂人……超少有志向,为县小吏,稍迁琅邪国记事椽。以忠谨清慎为元帝所拔……寻,出补句容令。推诚于物,为百姓所怀。常年赋税,主者常四出诘评百姓家赀。至超,但作大函,村别付之,使各自书家产,投函中迄,送还县。百姓依实投上;课输所入,有逾常年。”范文澜曾在《中国通史简编》修订本第二编中补充说:“收赀税(财产税)不扰民的官只有刘超一人,可见其余都是扰民的官。”

  (二)人口年龄分组。西晋为实行占田、课田和户调制,规定了人口的年龄分组。晋武帝平定吴国后,有司上奏说:“男女年十六以上至六十为正丁,十五以下至十三,六十一以上至六十五为次丁,十二以下、六十六以上为老、小,不事。”⑦“不事”即不征发赋役。现按其年龄大小排列其各组组距,并注明其人口类别如下:

  

  年龄组

  人口类别

  12岁以下

  13—15岁

  16—60岁

  61—65岁

  66岁以上

  

  小(不受课调)

   

   丁

   丁

  老(不受课调)

  

  

  上述年龄分组,符合由量变到质变的客观规律,反映了我国劳动人口的年龄构成,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以下”、“××以上”的组距写法,是一种叙述式写法,这种两端开口组,在世界统计分组史上尚属创举。⑧

  五、傅玄的统计思想

  傅玄(公元217278年),字休奕,北地泥阳人,西晋哲学家兼文学家。曾任散骑常侍、司隶校尉等职。他的统计思想在晋代比较突出。

  其一,他继承并发展了管仲的四民分业定居论,不仅主张将人民分为士农工商四个类型组,“各业其业而殊其务”;而且还主张根据社会经济的需要而规定四民的从业人数。他说:“臣闻先王分士农工商,以经国制事,各业其业而殊其务。自士以上子弟,为之立太学以教之,选明师以训之;各随其才优劣而授用之;农以丰其食;工以足其器;商贾以通其货。故虽天下之大,兆庶之众,无有一人游手。分数之法,周备如此。汉魏不定其分,百官子弟不修经艺而务交游,未知莅事而坐享天禄。农工之业多废,或逐淫利而离其事。徒系名于太学,然不闻先王之风。今圣明之政资始,而汉魏之失未改。散官众而学校未设,游手多而亲农者少,工器不尽其宜。臣以为亟定其制。而通计天下:若干人为士,足以副在官之吏;若干人为农,三年足有一年之储;若干人为工,足其器用;若干人为商贾,足以通货而已。尊儒尚学,贵农贱商,此皆事业之要务也。”⑨

  其二,他对屯田问题进行统计分析,提出了可贵的结论。例如,他对屯田的弊端进行了统计分析,指出发展农业生产应按魏初办法,不要只注意扩大耕地面积,而应在一定单位面积上精耕细作,增加生产。他说:“近魏初课田,不务多其顷亩,但务修其功力,故白田收至十余斛,水田收数十斛。自顷以来,日增田顷亩之课,而田兵益甚,功不能修理。至亩数斛已还,或不足以偿种。非与曩时异天地,横遇灾害也。其病正在于务多顷亩而功不修耳。”⑩又如,他对晋初军屯士兵所遭受的沉重剥削进行了前后对比分析,提出:军屯缴租的剥削过高,将打击士兵的生产积极性。他说:“又旧兵持官牛者,官得六分,土得四分。自持私牛者,与官中分。施行来久,众心安之。今一朝减持官牛者官得八分,士得二分;持私牛及无牛者官得七分,士得三分。人失其所,必不欢乐。臣愚以为宜佃兵持官牛者与四分,持私牛与官中分,则天下兵作欢然悦乐,爱惜成谷,无有损弃之忧。”11

  傅玄的统计思想,在当时比较理想,但不现实,未能得到统治者的采纳。

  南北朝统计

  一、南北朝的社会经济

  南北朝是东晋灭亡后,我国历史上的南北对峙时期。公元480年,东晋大将刘裕灭东晋建立宋朝,为南朝开始。此后到公元589年的一百六十多年里,南方经历了宋、齐、梁、陈四个朝代,史称南朝。公元386年,拓拔部首领拓跋珪在北方建立了北魏;公元439年,北魏统一黄河流域。后北魏分裂为东魏和西魏。其后东魏和西魏又分别为北齐、北周所代替。以后北周灭了北齐,公元581年北周贵族杨坚夺取政权,建立隋朝。公元589年灭掉了南方的陈朝,统一了中国。历史上把北方经历的北魏、东魏、西魏、北齐、北周这五个朝代称北朝。北朝与南朝同时并存,合称南北朝。

  (一)南朝的社会经济

  南朝时期,政治很不稳定,士族腐朽不堪,已丧失统治能力。庶族出身的人因立了军功,进而掌握了政权,出现“庶人掌机要”的局面。由于北方农民不断渡江而来,补充了南方不足的劳动力,也带来了比较进步的生产工具和生产技术。地主庄园经济相当发展,农民的家庭纺织业也有了发展,冶铸业、造纸业、造船业、制瓷业等,也有很大的发展。随着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商业和交通运输业也相应发展。南朝主要劳动者是地主庄园的依附农民。大地主在农业生产中役使的对象是佃客和部曲。佃客按一定比例向地主交纳实物地租,而不负担国家课役,不自立户籍。部曲是大地方的私家武装。战时为地主打仗,平时为地主种田,与佃客并无严格区别。

  (二)北朝的社会经济

  北魏孝文帝吸取汉族地主阶级的统治经验,进行改革:(1)整顿吏治。制定俸禄制度,严惩贪赃枉法官吏。(2)建立三长制。按邻、里、党征收租调,分派徭役、兵役,以保证政府的财政收入。(3)颁行均田制。把无主荒地分配给农民,农民必须向国家缴纳租调。这一改革促进了北方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恢复与发展;进一步推动了鲜卑族的封建制,促进了北方各族同汉族的融合。北魏末年分为东、西两魏。东魏的阶级关系和民族关系都很紧张。西魏拉拢世家大族,巩固其统治;以鲜卑族的部落兵为基础建立了府兵制。北齐两次实行均田,但田地不仅未得平均,反而首先要满足贵族、官僚、地主阶级的需要,出现了“富有连畛百陌,贫无立锥之地”的局面。北周加强中央集权,进行了许多改革,如整顿吏治,发展农业生产,严惩隐瞒田地等。到北齐、北周后期鲜卑族及其他各族人民,在经济生活和语言、习惯等方面,已经和汉族互相渗透,没有多大差别了。

  二、南北朝的统计组织

  南北朝的统计组织与晋代基本相同。仍附属于各级政府机构。中央政府设尚书省、门下省与中书省三省。唯两晋时门下省以侍中为其长官,为皇帝出谋划策;南北朝时门下省成为最高决策机构,侍中与尚书令、中书令并称宰相。尚书之职,稍以疏远。至梁、陈朝,举国机要,悉在中书,献纳之任,又归门下;而尚书但听命受事而已。虽然如此,但全国的综合统计则仍由尚书省兼管。西魏字文泰掌权时,曾仿造周官制度,用六官代替南北朝的尚书、中书、门下三省并列的中央政权组织,从形式上恢复了周代的统计组织。

  地方政府机构,基本上与魏晋相同,设州、郡、县三级,有关业务统计逐级汇总上报。北魏县以下基层组织实行“三长制”。

  在统计法规方面,北周武帝建德六年(公元67 7年)曾颁布法令,严禁乡官隐匿户口、土地:“正户隐匿五户及十丁以下、隐地三顷以上者,至死。”12

  三、南北朝的统计工作

  (一)继续土断,整顿户籍

  继晋代土断之后,南朝又曾多次土断,整理户籍。宋孝武帝刘骏大明元年(公元45 7年),对雍州侨郡进行土断;后废帝刘昱元微元年(公元473年)进行土断;齐高帝肖道成建元元年(公元481年)对江北侨郡县进行土断;梁武帝肖衍天监元年(公元502年)夏四月,对南徐州诸郡县进行土断;陈文帝天嘉元年(公元560年)进行了南朝最后一次土断。

  南朝自实行土断后,对户籍作了较大调整,搜出大量士族挟藏的户口,增加了南朝各国的财政收入。侨置郡县数目日益减少,隋统一后,即完全废除。

  (二)南齐继续推行黄籍、白籍登记制度

  南齐沿袭晋代的黄籍、白籍登记制度,土著实户仍用黄籍登记,侨户则用白籍登记。《南齐书·虞玩之传》:“建无二年(公元478年)诏郡臣曰:“黄籍,民之大纪,国之治端。自顷氓俗巧伪,为日已久。至乃窃注爵位,盗易年月,增损三状,贸袭万端。或户存而文书已绝,或人在而反死版,停私而云隶役,身强而称六疾,编户齐家,少不如此。”于是南齐实行“检定黄籍”,搜括不应列入黄籍的人口,以致“民多逃亡避罪”,引起阶级斗争的激化。当时侨户用白籍登记,多为劳动人民,负担沉重的赋税和兵役,许多农民为了逃避租役,经常隐冒户籍。为此,齐武帝专设检籍官,大力整顿户籍,以图增加财政收入。但检籍工作弊端百出,“应却(退)而不却,不须却而却。”13引起许多人不满。武帝永明三年(公元485年),富阳人唐寓之反对检籍,率众起义,被朝廷诬之为“白贼”。

  (三)北魏施行三长户籍制

  三长制(三长户籍制)是北魏施行的一种户籍制度。北魏太和十年(公元486年),给事中李冲上言:“宜准古,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长取乡人强谨者。邻长复一夫,里长二,党长三。所复复征戍,余若民。”即三长只免除征戍,其他负担跟农民一样。高祖听从了这一奏议,乃诏曰:“自昔以来,诸州户口,籍贯不实,乏藏隐漏,废公罔私。富强者并兼有余,贫弱者糊口不足。……今革旧从新,为里党之法,在所牧守,宜以喻民,使知去烦即简之要。”14

  三长户籍制施行后,即开始校比户口,编造户籍。遂使“课有常准,赋有恒分,苞荫之户可出,侥幸之人可止。”15因此,荫庇户口逐渐减少,编户齐民数字逐渐增加。到魏孝文帝正光元年(公元520年)前,政府编户齐民达五百余万户。16对恢复农业生产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四)西魏兵、民异籍

  北朝西魏对军士另立户籍,与民户异籍。西魏文帝自大统元年(公元535)建国后,宇文泰执掌大权,都督全国军事、录尚书事。他仿周官六军之制,把十二军鲜卑禁旅五万人改为六军,分由六柱国率领。每军督两大将军,每大将军督两开府,共为二十四部。由宇文泰统领,形成府兵系统。宇文泰和无实权的西魏宗室元欣都是柱国,合六军的六柱国共为八柱国,这又符合了早期鲜卑的八部大人的部落兵制。军士与民户有制,不列于户籍。《北史》卷六十论西魏府兵制说:诸军“分团统领,……自相统率,不编户籍。”可见兵籍由各团掌握,与管理民主的郡守无关。由于兵、民异籍,各有统管,各自为政,致使西魏户籍制度无从实现统一规划,并破坏了户籍的完整性。

  四、南北朝的统计方法

  (一)北魏高宗应用派员调查法

  北魏高宗(北魏文成帝拓跋濬,公元452465年在位)时,地方官吏多贪财受贿。太安(公元455-459年)初,高宗应用派员调查法,派遣使者二十余批循行天下,观察风俗,探视民间疾苦。诏令使者观察诸州县垦殖田亩、饮食衣服、闾里虚实、监贼劫掠、贫富强劣等情况,并根据调查结果,确定政绩,进行处罚。从此以后,地方官吏颇改前弊,百姓得以安居乐业。17

  (二)北周苏绰创计帐、户籍方法

  苏绰(公元498546年),西魏京兆武功人,字令绰,为大丞相宇文泰(其子宇文觉于公元557年代魏称帝,国号周,史称北周,尊宇文泰为周太祖)所信任。官至太行台度支尚书兼司农卿,帮助宇文泰改革制度,创计帐、户籍之法。《周书·苏绰传》:周太祖时,“绰始制方案程式、朱出墨入,及计帐、户籍之法。”计帐即秦汉时的计簿或计籍,户籍即登记居民户口的册簿。苏绰所创计帐、户籍之法今已失传,但其方法是与其创始的“方案程式、朱出墨入”有密切联系的:一是“方案程式”的制定,统一了计帐与户籍的内容与规格;二是“朱出墨入”的创举,用红色与墨色区别收支的记条方法。由于这种记帐户籍之法,对于做好国计、资助军功发挥了重要作用,所以周太祖十分重视,并把这一记帐法与苏绰所拟的六条诏令(治心身、敦教化、尽地利、擢官吏、恤狱讼、均赋役)作为座右铭,规定为居官的条件;周太祖“常置座右,又令百司习诵之,其牧守令长,非通六条及计帐法,不得居官。”18

  苏绰所创的计帐、户籍方法,为隋代所继承,并为唐代计帐、户籍方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三)北齐的人口年龄分组

  北齐武成帝为实行授田课税,征兵服役,于河清三年(公元564年)规定人口的年龄分组:“男子十八以上、六十五以下为丁;十六以上、十七以下为中;六十六以上为老,十五以下为小。”人口年龄与授田课税、征兵服役的关系是:“率以十八授田,输租调,二十充兵,六十免力役,六十六退田,免租调。”19与晋朝的人口年龄分组相比,北齐根据授田、退田的年龄,把“丁”由晋朝的“1660岁”改为“1865岁”;取消了晋朝的“次丁”,增加了“中”,定为161 7岁;并把晋朝的“小”由“12岁以下”改为“15岁以下”。

  (四)南齐萧子良驳收塘役钱的统计分析

  南齐所收塘役,亦称塘丁,为杂税之一。原来规定缴纳绢布,但当绢布价低的时候,官府却让百姓折钱缴纳,加重了对百姓的剥削。竟陵王萧子良对此写了《驳收塘役钱启》,进行了具体的统计分析,现摘录其原文如下:“顷钱贵物贱,殆欲兼倍,凡在触类,莫不如兹。稼稿难劬,斛直数倍,今机杼勤苦,匹裁三百。……愚谓塘丁一条,宜还复旧,在所逋卹,优量原除。凡应受钱,不限大小,仍令在所折市布帛。若民有杂物,是军国所须者,听随价准直,不必一应送钱,于公不亏其用,在私实荷其渥。昔晋民初迁,江左草创,绢布所直十倍于今,赋调多少,因时增减。永初中(公元420422年)官布一匹,直钱一千;而民间所输,听为九百。渐及元嘉(公元424453年),物价转贱,私货则束直六千(十匹为一束),官受则匹准五百,所以每欲优民,必为降落。今入官好布,匹堪百余,其四民所送,犹依旧制。昔为损上,今为刻下,氓庶空俭,岂不由之。”20根据他的统计分析,南宋大约跟南齐相似,南宋永初年间为了减轻百姓负担,曾经低估布价,即市价一千,官价九百;市价六百,官价五百;百姓将布折钱缴纳,可以比布价少一些。但事实上当时钱不易得,而且官府所收的钱又要圆大无翦凿,而这种钱在市上约需两文换一文,即使每匹减了一百文,也还是加重而不是减轻。后来在南齐,布价在市上业已跌落到每匹百余文,但官价还是按照元嘉年间“匹准五百”估价。如果户纳四匹的话,照市价只能值四、五百文,但向政府缴纳折钱却须二千文,可见剥削的严重性!

  五、南北朝的统计思想

  (一)李冲的三长户籍制统计思想

  李冲(公元450498年),字思顺,陕西狄道人,为北魏孝文帝时的重要人物,曾任中书令、尚书仆射。他曾建议实行三长(户籍)制,于太和十年(公元480年)实行。《魏书·李冲传》:“旧无三长,惟立宗主督护,所以民多荫冒,五十、三十家方为一户。”实行三长户籍制后,以往在宗主督护下的苞荫户得以解脱,成为封建国家所直接掌握的“编户”。《魏书·食货志》:“魏初不立之长,故民多荫附。荫附者皆无官役,豪强征敛,倍于公赋。”李冲为了促使苞荫户脱离宗主的控制,提出按个体家庭及按丁征税的办法,规定的税率为“一夫一妇帛一匹,粟二石。”21其他依此递减。从而降低了苞荫户的实际负担。为了让农民得到“均赋税”的实际利益,使三长制的推行更为顺利,李冲说:“若不因调时,百姓徒知立户校户之勤,未见均役省赋之益,心必生怨。宜及课调之月,令知赋税之均,既识其事,又得其利,因民之欲,为之易行。”22

  综上所述,李冲为了实行三长户籍制,使在宗主督护下的苞荫户成为封建国家的“编户”,他不仅提出了建立三长制的具体建议,而且还为顺利推行三长制,提出了适当的税率,并主张让农民先见到“均赋税”的实际利益,从而为三长户籍制的推行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二)周朗的人口统计思想

  周朗(生卒年不详),南北朝时期宋人,生活在五世纪。他生活的年代正值政治和战争动乱频繁、人口大量减少的时期,所以他积极主张增加人口。他认为当时人口减少的原因,是由于“华夷争杀”、“急政严刑,天灾岁疫”等,使“杀人之日有数途,生人之岁无一理。”故积极主张增加人口。他说:“凡为国,不患威之不立,患恩之不下;不患士气不广,患民之不育。”并提出增加人口的建议:“家宽其役,户减其税”;“女子十五不嫁,家人坐之”;减轻聘金嫁妆;家庭奴婢也要使各有所配;总之,须使“天下不得有终独之生,无子之老。”他预测:这样实行二十年,“则长户胜兵,必数倍矣。”23

  简短的结论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连年战争,影响各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统计也受其影响,发展较为迟缓;但在某些方面也有一定的进步。

  就统计组织看,各国统计组织一般隶属于三省制的官僚机构。这时三省制兼管的统计工作已代替了秦汉三公九卿兼管的统计工作;只有西魏曾仿造周官制度,从形式上恢复了周代六官的统计组织。但应指出,魏晋南北朝的三省制只具雏型或粗具规模,真正得以建立与发展,并使其兼管的统计工作逐渐完善,则是在隋唐时期。

  就统计工作看,这一时期主要是人口统计,因当时的政府收入以户调为主,故着重编制户籍。至于土地统计,则只作为附带项目,登记于户籍之中。东晋与南朝实行土断与黄籍、白籍登记制度,北魏实行三长户籍制,均对防止人口流失或解放苞荫户、保证赋税收入,有一定的成效。

  就统计方法看,北魏高宗应用派员调查法,北周苏绰创计帐、户籍之法,东晋刘超的被调查者自填法,西晋和北齐的人口年龄分组,南齐萧子良驳塘役钱的统计分析等,均有一定的创造性和科学性。  

  就统计思想看,有傅玄的统计思想,李冲的三长制统计思想和周朗的人口统计思想,都针对当时的政治经济形势而有所发挥。  

  应该指出,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先后经历了三国、两晋、北方北魏、东魏、西魏、北齐、北周、五朝和南方宋、齐、梁、陈四朝,上述统计史实系这些国家统计的综合反映,就其中一个国家的统计来讲,则是相当贫乏的。所以,总的来说,这一时期统计的发展是比较迟缓的。  

  注释

  ①《三国志·魏书·王基传》。

  ②《三国志·魏书·卫觊传》。

  ③《晋书·食货志》。

  ④《三国志·蜀书·诸葛亮传》注。

  ⑤《三国志·蜀书·吕乂传》。

  ⑥《晋书·武帝纪》。

  ⑦《晋书·食货志》。

  ⑧这种写法,在欧美最早见于英国统计学者琼斯(G,C Jones)的A FirstCourse in Statistics,1921

  ⑨、⑩、11《晋书·傅玄传》。

  12《北周书·武帝纪》。

  13翦伯赞主编:《中国通史纲要》上册,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1版,第325页。

  1417《魏书·食货志》。

  15《魏书·李冲传》。

  16《通典·食货·历代盛衰户口》。

  18《周书·苏绰传》。

  19《隋书·食货志》。

  20《隋书·食货志》。

  21《魏书·食货志》。

  22《魏书李冲传》。

  23《宋书·周朗传》。

  (莫曰达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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