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公元前221年秦王政以武力统一了全中国,至公元220年东汉灭亡,为秦汉时期,中国统计由先秦的初创阶段进入了进展阶段。秦灭六国,结束了封建诸侯割据称雄的局面,形成了统一的多民族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为统计的较大进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秦末农民起义,反抗秦的暴政;汉刘邦灭秦,继承和发展秦代所开创的封建统一大业,使我国封建时代呈现出第一次繁荣局面。统计组织、统计工作、统计方法与统计思想均取得一定成就,秦汉时期的中国统计处于进展阶段。
秦代的统计
一、秦代的社会经济
秦朝的兴起标志着历时250余年的诸侯割据称雄的战国时期业已结束,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开始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的建立,适应了封建经济的需要,反映了人民的愿望。秦始皇建立的多民族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为后来我国封建社会的发展和经济文化的繁盛开创了有利的条件。为了维护统一的封建国家,巩固和加强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统治,秦始皇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在政治方面:废除分封制,实行郡县制,统一官制和法律,一切国家大事由皇帝独断,实行君主专制:销毁民间兵器以防范农民暴动;强迁六国旧贵族、豪富之家12万户于咸阳,以便于秦朝的直接控制和监督。
在经济方面:颁布了“令黔首自实田”的法令,实行了“上农除末”的经济政策,在全国范围内确立了封建的土地制度;修驰道,通水路,去险阻,统一车轨、货币和度量衡,以便于封建经济的发展。
在思想、文化方面:订定和推行统一的文字,促进全国文化交流;焚毁除《秦记》以外的史书和非博士官所藏的“诗、书、百家语”,并采取极端手段坑杀了反对中央集权的儒生460余人,以加强思想、文化领域的专制统治。
在军事方面:发兵3 0万北逐匈奴,收复河套以南之地;发兵50万攻取岭南,开桂林、南海、象三郡,并修筑万里长城以防匈奴的侵扰。
这些措施,对于巩固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促进统一的经济、文化的发展和各民族之间的融合,都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这些措施许多都是建筑在压榨农民的基础之上的,而且在实行这些措施的同时,秦统治者又大肆兴建宫殿和陵墓,因此,农民和地主阶级之间,一开始就处于尖锐的矛盾对立状态。在秦朝封建国家里,封建地主阶级拥有最大部分的土地和不完全占有的生产劳动者——农民,依靠剥削农民的地租、贡赋和劳动过活;而农民则很少土地,或者完全没有土地,被迫租种地主的土地,将收获的大部分缴纳给地主阶级享用,并对地主存在严重的人身依附。这就是秦王朝的封建经济基础。
二、秦代的统计组织与法规
(一)统计组织
1.中央统计组织。
为了维护封建剥削的地主政权,秦代建立了一套体系比较完整的封建官僚机构。在皇帝下,设三公(丞相、御史大夫、太尉)九卿统管朝政,并兼管周代六卿的统计职责,分别按行政组织与业务主管系统进行综合统计与业务统计。
皇帝,是王朝最高的统治者,独揽全国政治、经济、军事、司法等一切大权。《史记·秦始皇本纪》:“天下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一切政务都任凭皇帝个人独断专行,所有官吏都必须无条件地效忠皇帝,听命于皇帝的差遣,按照皇帝的命令行事。
丞相,是皇帝属下的最高行政长官,辅助皇帝主持包括财政经济工作在内的全国政务。统计工作也是由丞相统一管理的。丞相有左右之分,《史记·秦始皇本纪》:“始皇出游,左丞相斯从,右丞相去疾守。”左右丞相,以右为上。丞相的职务,与西周时的冢宰相类。
御史大夫,是丞相的副手,辅佐丞相处理全国政务,并主管全国监察工作,包括对财政收支的监察在内。每年由地方政府和中央有关部门向上报送的包括统计数字在内的各项有关报告,其副本就由御史大夫掌握。与西周时期的宰夫比较,御史大夫的监察权力要大得多了。
太尉,《汉书·百官公卿表》:“太尉,秦官,金印紫缓,掌武事。”即掌管全国的军队,地位和丞相相等。
诸卿:丞相以下的中央机构负责官吏主要有九卿。分别掌管日常的行政、司法、经济、礼仪、文化、军事等具体事务及与此相应的统计工作。如:
廷尉,“掌刑辟”,是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关的长官,主管司法方面的统计。
典客,“掌诸归义蛮夷”,负责外交和国内少数民族之间的交往和各项礼仪等事务,主管异域及外交方面的统计。
治粟内史,“掌谷货”,即掌管全国租税赋役与财政的收入与支出,主管全国财政经济方面的统计。治粟内史下属太仓、均输、平准、都内、籍田等部门,分别主管粮食、运输、物价、钱币出入、土地等方面的统计。
少府,“掌山海地泽之税”,以供皇室消费,主管王室财物收支方面的统计。
国家收支和皇室收支分别由治粟内史和少府掌管,各有组织,并各自主管有关方面的统计。这是一个明显的进步。
2.地方统计组织。
秦统一六国后实行郡县制,在全国建立了3 6郡,后来又增至40郡。郡县制的建立有利于巩固中国的统一和加强中央集权。
郡是地方最高一级的政权组织。郡设郡守,由中央任免,主管一郡的政治、经济、军事、司法等工作。郡守以下主要设郡尉和监察御史,分别协助郡守负责军事和监察工作。在郡的办事机构“府”、“曹”中,还设有“少内”一类的官员,专门主管财物收支,并兼管这方面的统计工作。
郡下设县,县也有一整套政治机构,长官为县令(万户以上的县)或县长(万户以下的县),主持一县政务。县令、长也由中央任免,但受郡守节制。下设县丞,主管文书、仓库、经济、司法等事务,兼管统计工作。
县以下的基层组织有乡,乡设三老,掌封建“教化”,又设有秩或啬夫,掌诉讼、赋税,乡下有里,里设里正,掌一里百家。此外,还有亭。“大率十里一亭,亭有长”,是专门负责监视和维持社会治安的机构。这些基层组织,均兼管有关的统计工作。
虽然秦代还没有成立专门的统计机构,但从中央到地方,在有关机构内,各设有相应的官吏,除完成其本职工作外,还兼管有关的统计工作,保证了秦代统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统计法规
秦代的统计法规,在我国封建社会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它总结了春秋战国以来这方面的经验,后来的两汉、唐宋以迄明清,也只是秦制的一脉相承,并不断有所发展。
秦代的统计核算,是同会计核算、业务核算结合在一起的。我国封建时代的统计工作还没有成为独立的社会分工。从部分秦律的内容来看,秦代有关统计的法规主要是为了保证统计数字的准确,大致有下面一些规定:①
1.对各项统计数字,要求帐帐衔接和帐实相符。
关于帐帐衔接的规定,如《秦律十八种·金布律》:“官相输者,以书告其出计之年,受者以入计之。八月、九月中其有输,计其输所远近,不能逮其输所之计,□□□□□□□移计其后年,计毋相缪。工献输官者,皆深以其年计之。”官府输出物品,应以书面告知受方出帐的年份,受方按收到的时间进行统计。如在八月、九月中输送,应考虑运距的长短。如不能赶上受方在年内进行统计,输出方就应统计到下一年的数字内(秦以十月为岁首)。双方的统计数字要能互相衔接,不要互有出入。工匠向官府上缴产品,都应固定以其产年计算。
关于帐实相符的规定,如《效律》:“数不赢,不备,直(值)百一十钱以到二百廿钱,谇官啬夫;过二百廿钱以到千一百钱,赀啬夫一盾;过千一百钱以到二千二百钱,赀官啬夫一甲;过二千二百钱以上,谇官啬夫二甲。”清点物品数目发现同统计数字不符,不论超过或不足,都要分别具体情况,对办事人员进行斥责,或予以不同的经济制裁。又《效律》:“计用律不审而赢、不备,以效赢、不备之律赀之,而勿令赏(偿)。”如果统计数字不合法律规定而有超出或不足,要根据核验实物的情况,按照法律给以罚金处分,但不令赔偿。又《效律》:“计脱实及出实多于律程,及不当而出之,直(值)其贾(价),不盈廿二钱,除;廿二钱以到六百六十钱,赀官啬夫一盾;过六百六十钱以上,赀官啬夫一甲,而复责其出殹(也)。人户、马牛一以上为大误。误自重殹(也)。”统计数字不足或多于实有数超出了法律规定的限度,要估计出入的大小,分别加以论处。错算人口一户或牛马一头以上是大误。如系自行查觉错误,可减罪一等。《效律》中有关这方面的条文是很多的。
2.关于原始登录工作的规定。
为了保证统计数字准确,秦律还规定,必须对有关事项做好原始登录工作。如《秦律十八种·效》:“入禾,万石一积,而比黎之,为户……。籍之曰:‘废禾若干石,仓啬夫某、佐某、史某、禀人某。’是县入之,县啬夫若丞及仓、乡相杂以封印之,而遗仓啬夫及离邑仓佐主禀者各一户,以气(饩)人。其出禾,有(又)书其出者,如入禾然。”关于谷物入仓、出仓,都要按照一定的程式,并要进行登录,由仓啬夫、佐、史、禀人共同署名。禀人,即廪人,是管理谷物收藏的出纳,他的职务是“总计谷入之数为簿书”,即对仓库谷物的数量变化进行统计。
又如《秦律十八种·仓律》:“入禾稼、刍稿,辄为废籍,上内史。刍稿各万石一积,咸阳二万一积,其出入、增积及效如禾。”谷物、刍稿入仓,就要记入仓的簿籍,上报内史。
3.关于计量制度的规定。
要保证统计数字的准确,必须计量无误。秦律对度量衡器具的要求有严格的规定,为准确统计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秦律规定度量衡器的误差必须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以内,超过这个范围就要受到法律惩处。《效律》:“衡石不正,十六两以上,赀官啬夫一甲;不盈十六两到八两,赀一盾。甬(桶)不正,二升以上,赀一甲;不盈二升到一升,赀一盾。”又,《效律》:“斗不正,半升以上,赀一甲;不盈半升到少半升,赀一盾,半石不正,八两以上;钧不正,四两以上;斤不正,三朱(铢)以上;半斗不正,少半升以上;参不正,六分升一以上;升不正,廿分升一以上;黄金衡赢(累)不正,半朱(铢)〔以〕上,赀各一盾。”根据这两条律文,《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把它列成了一张表,可以清楚地看到秦律对度量衡器误差幅度及对超过这个幅度的处罚规定(见下页表)。
秦律还规定,对度量衡器要由官府经常进行校正,以保证度量准确。如《工律》:“县及工室听官为正衡石赢(累)、斗甬(桶)、升,毋过岁壶<壹>。有工者勿为正。叚(假)试即正。”县及工室的度量器具,要由有关官府进行校正,至少每年一次。如果县及工室自己有校正工匠,可以自行校正。这些器物,在领用时就要加以校正。
4.关于统计簿籍的交接验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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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差 |
处罚 |
衡制 石(120斤,1920两)
半石(60斤,960两) 钧(30斤,480两) 斤(16两) 黄金衡累 |
16两以上 8两一16两 8两以上 4两以上 3朱(1/8两)以上 1/2朱(1/48两)以上 |
赀一甲 一盾 一盾 一盾 一盾 一盾 |
量制 桶(10斗,100升)
斗(10升)
半斗(5升) 参(31/3升) 升 |
2升以上 1升一2升 1/2升以上 1/3升-1/2升 1/3升以上 1/6升以上 1/20升以上 |
赀一甲 一盾 一田 一盾 一盾 一盾 一盾 |
秦律把统计簿籍的验收作为前后任交接的一个重要项目,这对保证统计资料的井然有序,前后衔接和帐实相符是起了一定作用的。如《秦律十八种·效》:“仓啬夫及佐、史,其有免去者,新仓啬夫,新佐、史主废者,必以废籍度之,其有所疑,谒县啬夫,县啬夫令人复度及与杂出之。禾羸,入之,而以律论不备者。”仓啬夫和佐、史免职离位,新任的仓啬夫和佐、史必须根据统计簿籍对仓中的实物加以验收称量。发现问题应报告县的主管人员,由后者派人加以复量,并一起参加出仓。如果实物多于统计数字,应交官;不足,则依法论处。
5.关于违反统计法规的制裁。
如果统计数字不实,或者不按规定进行统计,就要分别情况,对当事人进行惩处。
秦律对什么叫统计数字的弄虚作假,也有一些规定。例如,《法律答问》:“部佐匿者(诸)民田,诸民勿智(知),当论不当?部佐为匿田,且可(何)为?已租者(诸)民,勿言,为匿田;未租,不论○○为匿田。”在百姓不知道的情况下,部佐(乡政府的佐理官吏)隐匿百姓的田亩数,应以是否已经收取田赋为准:已收取的,以瞒报论处;未收取的,不以瞒报论处。
对统计数字上的弄虚作假(同贪污、挪用相联系),秦律把它视同盗窃罪一样。《秦律十八种:效》:“禾、刍稿积废,有赢、不备而匿勿谒,及者(诸)移赢以赏(偿)不备,群它物当负赏(偿)而伪出之以彼(貱)赏(偿),皆与盗同法。”仓库里的谷物、刍稿,如有超出或不足数的情形,而隐瞒不报,或者用移多补少,假作注销的手法来垫补应予赔偿的东西,都要和盗贼同样论处。
对于统计数字不实,则要区别情形,采取不同的惩处办法。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根据差错的大小,予以轻重不等的处分。这种情形,上面已经介绍,不再赘述。另一种是根据差错的责任,对不同的对象予以不同的处分:
有的要按照分工,由有关人员单独承担责任。如《效律》:“同官各有主殹(也),各坐其所主。官啬夫免,县令令人效其官,官啬夫坐效以赀,大啬夫及丞除。”在同一官府分管有所不同,要分别按照所管事务承担责任。县属办事机构的管理人员免职,如果县令已派人检验物资,则管理人员因检验中发现帐实不符等情形被罚时,令、丞可以免罪。
有的则要由分工人员和主管长官共同承担责任。如《效律》:统计数字不合法律规定而有出入,“官啬夫赀二甲,令、丞赀一甲;官啬夫赀一甲,令、丞赀一盾。其吏主者坐以赀,谇如官啬夫。其他冗吏、令史掾计者,及都仓、库、田、亭啬夫坐其离官属于乡者,如令、丞。”凡统计数字不合法律规定,具体分工统计工作的人罚二副铠甲,令、丞罚一副铠甲;具体分工统计工作的人罚一副铠甲,令、丞罚一个盾牌。主管统计工作的和具体搞统计工作的同罚。其他群吏、令史掾等参与统计的,以及都仓、库、田、亭的工作人员,与令、丞同例,承担属于乡的分支机构的罪责。
对统计数字不实,秦律中不但定有罚则,还进一步规定了具体执行制裁的办法。如《秦律十八种·金布律》:“县、都官坐效、计以负赏(偿)者,已论,啬夫以其直(值)钱分负其官长及冗吏,而人与参辨券,以效少内,少内以收责之。其入赢者,亦官与辨券,入之。其责(债)毋敢喻(逾)岁,喻(逾)岁而弗入及不如令者,皆以律论之。”县、都官在核验或统计中有错而应罚款的,经判处后,有关的官府管理人员即将其应缴纳的钱数在官长和群吏之间分摊,发给每人一份木券,使凭以向少内缴纳,少内凭券收取。如有盈余应上缴的,也由官府发给木券,凭以上缴。缴款期限不得超过当年,过期不缴或不按法缴纳的,也要依法论处。
三、秦代的统计工作
政体的统一,促进了封建主义经济和文化的发展。统一管理国家财政经济的需要,使秦代的统计工作也相应发展起来。
(一)人口统计
在秦统一天下的十年前,即始皇十六年,《史记·秦始皇本纪》中说:“初令男子书年。”即初使男子书写年龄,这是户籍管理的内容之一。
建立和加强户籍管理制度,是秦代统治农民的一个重要步骤。早在秦献公十年(公元前374年),秦国就“为户籍相伍”,建立了居民管理制度。秦始皇统一六国后,把这一制度推行到了全国。
户口登录的一般形式可以从《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一段题为“封守”的乡某爰书(罪状认定的判决书)中看出。这个爰书是将审讯对象的户口、家庭予以查封的手续书式,从中可以反映出当时户口(和房屋)登录的形式:“以某县丞某书,封有鞠者某里士五(伍)甲家室、妻、子、臣妾、衣器、畜产。·甲室、人:一宇二内,各有户,内室皆瓦盖,木大具,门桑十木。·妻曰某,亡,不会封。·子大女子某,未有夫。·子小男子某,高六尺五寸。·臣某,妾小女子某。·”爰书中列举的户口是:妻名某,已逃亡,查封时不在场。女儿大女子(成年女子)某,没有丈夫。儿子小男子(未成年男子)某,身高六尺五寸。奴某,婢小女子某。从爰书中可以看出,户口排列的顺序是户主、妻、子、奴婢。子不是依男女而是依年龄的大小排列的。
秦代对户口的登录是非常严格的。《秦律杂钞》:“匿敖童,及占瘫(癃)不审,典、老赎耐。百姓不当老,至老时不用请,敢为酢(诈)伪者,赀二甲;典、老勿告,赀各一甲;伍人,户一盾,皆要(迁)之。”瞒报成童的数字,或者报送残废人口的数字不确实,要对里典、伍老(相当于后世的保甲长)判以“赎耐”(可以赀赎的四年徒刑)的刑罚。百姓不到“免老”(秦制无爵男子年六十不再服役,叫做免老)年龄而诈称免老的,罚缴两副铠甲,里典、伍老不报告,各罚一副铠甲;同伍(五家为伍)的人,每户罚一盾,并都加以流放。
秦代把错算人户列为统计上的重大差错。《法律答问》中说:“可(何)如为‘大误’?人户、马牛及者(诸)货材(财)直(值)过六百六十钱为‘大误’,其他为小。”又《效律》:“计校相缪(谬)殹(也),自二百廿钱以下,谇官啬夫;过二百廿钱以到二千二百钱,赀一盾;过二千二百钱以上,赀一甲。人户、马牛一,赀一盾;自二以上,赀一甲。”错算人口一户,要罚缴一个盾牌;错算两户以上,要罚一副铠甲。
在《封诊式·覆》条中说:“敢告某县主:男子某辞曰:‘士五(伍),居某县某里,去亡。’可定名事里,所坐论云可(何),可(何)罪赦,[或]覆问毋(无)有,几籍亡,亡及逋事各几可(何)日,遣识者当腾,腾皆为报,敢告主。”大意是,谨告某县负责人:男子某供称,“是士伍,住在某县某里,逃亡。”请确定其姓名、身份、籍贯,曾犯有何罪,判过什么刑罚或经赦免,再查问还有什么问题,有几次在簿籍上记录逃亡,逃亡和逋事各多少天,派遣了解情况的人确实写录,将所录全部回报,谨告负责人。遇有男子逃亡,对有关问题均需加以调查报告。在县及乡、里,对于防范男子的逃亡,是监视得很严格的。
(二)农田统计
封建生产关系的基础就是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即地主阶级占有基本的生产资料——土地和不完全占有生产劳动者——农民。商鞅变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除井田,民得买卖”。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在始皇三十一年(公元前216年),颁发了“令黔首自实田”的法令,要占有土地的封建地主和自耕农向国家报告占有土地的数额,在全国范围内确认了生产资料的封建所有制;《秦律》有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的规定。在《法律答问》中有这样一条:“‘盗徙封,赎耐。’可(何)如为‘封’?封即田仟佰。顷半(畔)‘封’殹(也),且非是?而盗徙之,赎耐,可(何)重也?是,不重。”盗徙封,就是偷偷地移动田界的标志,只有出现私有土地,才可能出现“盗徙封”的行为。这条答问说明,所有私有土地的田界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偷移田界,就是犯罪行为,要科以“赎耐”。
确定土地私有制的目的,是为了剥削和奴役农民。《秦律十八种·田律》中说:“入顷刍稿,以其受田之数,无豤(垦)不豤(垦),顷入刍三石、稿二石。刍自黄穗及蘑束以上皆受之。入刍稿,相输度,可殹(也)。”每顷田地应缴的刍稿,按照所受田地的数量缴纳,不论垦种与否,每顷缴纳刍三石,稿二石。刍从干叶和乱草够一束以上均收。缴纳刍稿时,可以运来称量。规定了每顷土地向国家缴纳的租税数额。如果隐瞒土地,少交或不交地租,则要受到法律的惩处。前面提到的《法律答问》中说的,如果部佐已向农民征收田租,而不上报,就以“匿田”论处。秦朝法律禁止部佐匿田的目的,显然在于保障封建国家的地租收入。秦朝对农田统计的数字是要求相当准确的。
(三)其他统计
户口和农田,是秦代统计的主要内容,其他关于财物、产品产量等方面的统计,秦代也都有一些规定。例如,《秦律十八种·效》:“啬夫免而效,效者见其封及隄废(题),以效之,勿度县,唯仓所自封印是度县,终岁而为出凡曰: ‘某废出禾若干石,其余禾若干石。’仓啬夫及佐、史,其有免去者,新仓啬夫,新佐、史主废者,必以废籍度之,其有所疑,谒县啬夫,县啬夫令人复度及与杂出之。禾赢,入之,而以律论不备者。”啬夫免职而进行核验,核验的人可以根据仓上的封缄和题识核验,而必加以称量,只称量原田仓主管人员独自封印的仓。到年末应统计出仓总数:“某仓已出谷物若干石,尚余谷物若干石。”仓啬夫和佐、史,如有免职离任的,新任的仓啬夫,新任管仓的佐、史,必须根据仓的簿籍加以称量,如有问题,应向县啬夫报告,由县啬夫令人重加称量,并一起参加出仓。谷物多于应有数的,应交官,不足数的依法论处,这就是有关财物统计的一个规定。
《秦律十八种·仓律》:“县上食者籍及它费大(太)仓,与计偕。都官以计时雠食者籍。”各县应上报领取口粮人员的名籍和其他费用,连同每年的上计报告一起报送。又《秦律十八种·金布律》:“已禀衣,有余褐十以上,输大内,与计偕。”发放过衣服以后,剩余褐衣(粗麻布制的衣服)十件以上,应送交大内,与每年的计簿同时报送。所谓“与计偕”,就是除计簿规定的报告内容外,还有一些其他的统计数字也要按照规定,与计簿一起,定期上报。
除了定期报告外,还规定有一些临时报送的统计数字。《秦律十八种·田律》:“雨为澍,及秀粟,辄以书言澍稼、秀粟及垦田易无稼者顷数。稼已生后而雨,亦辄言雨少多,所利顷数。旱及暴风雨、水潦、螽烛、群它物伤稼者,亦辄言其顷数。近县令轻足行其书,远县以邮行之,尽八月□□之。”这是规定,凡下了及时的雨以及谷物抽穗,应即以书面向上级报告受益和抽穗的田亩数和已开垦而未耕种的田亩数。禾稼生长后下了雨,应立即报告雨量多少和受益顷数。如遇水、旱、风、虫等自然灾害,也要及时报告受灾的田亩数。
还有其他方面的临时报告制度。如《秦律十八种·田律:“禾、刍稿撤木、荐辄上石数县廷。”谷物、刍稿撤下木头和草垫,应即向县廷报告粮草石数。
四、秦代的统计方法
随着秦代统计工作的开展,在统计方法上也有一些创树。
(一)上计制度的进展
秦统一中国后,继续执行战国时的“上计”制度,并有所进展。上计的内容比较全面,包括户口、垦田以及钱谷出入等。秦以十月为岁首,上计的时间是在九、十月间。郡、县距离中央政府所在地有远有近,远地一般在九月就起程上报,所以所有的上计报告到十月份便可以会齐。会齐以后,就由御史大夫进行查核、审理并将审理结果报告皇帝,以决定奖惩。
(二)被调查者自填法的创始
“初令男子书年”,“令黔首自实田”,即初使男子书写年龄,由百姓自报占有的田亩数字,登记入户籍。这是我国古代土地统计调查中最早使用的被调查者自填法,为后世所沿用。由被调查者自己填报,要使数字准确,秦代在法律上对弄虚作伪者采取了一系列惩处的办法。
(三)生产定额指标的规定
在官办手工业生产中,有了一种生产定额指标的规定。《秦律十八种。均工》:“新工初工事,一岁半红(功),其后岁赋红(功)与故等。工师善教之,故工一岁而成,新工二岁而成。能先期成学者谒上,上且有以赏之。盈期不成学者,籍书而上内史。”新工匠开始工作,第一年要求达到规定产额的一半,第二年所收产品数额应与过去作过工的人相等。工师好好教导,过去作过工的一年学成,新工匠两年学成。能提前学成的,向上级报告,上级将有所奖励。满期仍不能学成的,应记名而上报内史。《仓律》:“种:稻、麻亩用二斗大半斗,禾、麦一斗,黍、荅亩大半斗,叔(菽)亩半斗。利田畴,其有不尽此数者,可殹(也)。其有本者,称议种之。”这也是定额管理的一例。这说明,秦人已初步懂得运用定额管理的办法了。定额管理是离不开统计工作的。定额管理在生产中的运用,说明秦代的统计工作已发展到了一定的水平。
(四)异距分组的应用
上面关于帐实相符的规定中提到的如果在清点、计算上有错误,就要根据差错的程度分别给以惩处。《效律》中提到的惩罚规定,是一个按数量标志(差错的大小)所作的异距分组:
按差错大小分组(钱)
110—220
220—1 100
1 100—2 200
2 200以上
可见异距分组的应用,在秦代已经出现了。
汉代的统计
一、汉代的社会经济
公元前209年爆发的陈胜、吴广领导的农民大起义,推翻了秦朝的统治。公元前202年,刘邦集团统一了全国,建立了西汉王朝。刘邦吸取了秦亡的教训,面对西汉初年社会经济凋弊的情景,为了巩固地主阶级政权,确定封建社会秩序,制定了一些适应当时情况的政策和策略,使社会经济得到逐步恢复和发展。长期统一局面的出现,以及农具的改革,水利的兴修,盐铁官营等政策的推行,封建经济空前繁荣,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的统治进一步得到巩固。
西汉王朝是以封建地主阶级为其社会基础的。汉初,刘邦推行“有功劳行田宅”的政策,并规定逃亡地主回乡“复故爵田宅”等一系列法令,官僚、地主、贵族、商人疯狂掠夺农民的土地,广大农民纷纷破产。同时,封建统治者为了支付大量的军事费用和满足生活的挥霍,拼命搜刮人民,农民同地主阶级的矛盾日益尖锐,不断爆发起农民革命。
以刘秀为代表的豪强地主集团窃夺了农民起义的果实。公元25年,刘秀称帝,史称“东汉”。西汉末年的农民大起义沉重地打击了地主阶级,推动了历史的发展,使东汉时期的社会经济比西汉时期又有所发展。到和帝末年,“农户增殖”,人口从光武末年的2100多万增至5300多万。垦田数达732万多项,手工业、商业也都有很大发展。但是,就在这时,社会上各种矛盾也逐渐尖锐起来。首先是农民和地主的矛盾,刘秀一开始就对贵族、官僚、地主采取放纵政策,听任兼并,结果许多小农破产,不得不替贵族、官僚、地主耕种土地,逐渐丧失人身自由。贵族官僚加重徭役、赋税,劳动人民又陷入水深火热之中。其次,统治阶级内部矛盾也很尖锐。自章帝以后,幼主即位,母后临朝,在争夺权力中,逐渐形成了外戚集团和宦官集团,再加上原来的官僚,矛盾十分错综复杂。党锢之争就在这个基础上爆发了。
到东汉末年,农民与地主的矛盾斗争更加尖锐突出,农民起义日益频繁,终于在公元184年爆发了中国历史上又一次大规模的农民起义--黄巾大起义,人数达数十百万。起义虽然最后失败,但东汉王朝的统治基础已被摧毁,不久就在各种矛盾的交织下覆亡了。
二、汉代的统计组织与法规
(一)统计组织
汉代继承了秦代的统计组织,仍附属于封建官僚机构。基本上仍由三公九卿兼管统计工作,并开始由中央到地方形成了综合统计系统和业务统计系统。
1.综合统计系统。
综合统计系统是同上计制度密切关联的一套统计系统,按行政组织逐级上报。汉初,设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三公,掌握政权。其中,丞相权势最大,在萧何为丞相时,张苍以列候居相府,时称“计相”,主管全国的综合统计。丞相府内设东曹掌管督察郡国和任免官吏,集曹掌章奏议事,西曹负责丞相与皇帝间的文书传递,户曹掌民户,农桑之事,兵曹掌兵事,兼管有关统计工作。到了东汉(公元25—220年),这项工作划归尚书台领导,尚书台正式成为直接隶属皇帝的总理国家政务的中枢机构,负责全国的综合统计。尚书台的长官为尚书令,其副手称尚书仆射。尚书台内设六曹治事,六曹为三公曹、吏部曹、民曹、南北两主客曹、二千石曹与中都官曹,分管中央、地方的人事、治安、司法、章奏等事务,兼管有关的统计工作。
地方的综合统计由州、郡、县编制,而原始资料的收集和提供,则由里、亭、乡基层政权负责。郡、县、乡、亭都设有上计官吏负责逐级汇总。西汉时郡的上计吏由郡丞担任,后来由郡选派掾吏担任。
2.业务统计系统。
业务统计系统是分别由业务主管部门进行统计的一套统计系统。全国的业务统计由九卿分管。在名称上与秦制有一些变化。奉常改称太常,郎中令改称光禄勋,典客改称大鸿胪,治粟内史改称大司农,其各职能也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大司农掌国家财政经济,负责全国财政经济方面的业务统计。大司农下属太仓(掌粮仓)、均输(掌运输,执行国家均输政策)、平准(掌物价)、都内(掌国库)、籍田(掌国有土地)五个业务部门,分别负责粮食、运输、物价、钱币出入、土地等方面的统计。大司农的属官还下伸到州、郡、县,分别负责地方的业务统计,逐级汇总上报。
(二)统计法规
汉承秦制,不仅国家制度如此,法律制度也是如此。刘邦掌握政权后,命萧何收集秦法,制定汉律。就是后来汉惠帝时,叔孙通“定汉诸仪法”,虽“有所增益减损,大抵皆袭秦故”,“少所变改”。②汉律从本质到内容都是秦律的继续。并规定了:
1.户律:汉代的编户制度是在秦代户籍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汉高帝初进咸阳时,萧何就十分注意收集秦丞相府的图籍文书,建国以后便立即着手编户方面的建制,并将编户之制作为他制定的“九章律”中的重要内容。在律文中称为“户律”之法,将编户制度上升到法律高度,用法律来保障户赋、口赋、更赋及算赋的如实征收,防止人户方面的欺瞒伪作,迁徙流失。户律规定,凡任意迁徙,隐瞒户口人丁者,凡户口上报不实者,凡逃亡躲避赋税征收者,一律按户律中有关条文处理。这是史无前例的。当时,对户籍的登记与管理,是中央考核地方官员工作好坏的一条重要标准。在每年八月核查户口时,对于那些户口管理好,在其任职期间做到“户口岁增”的官员,就会得到皇帝的提升和重用。而那些人户管理不善,弄虚作假的官员就会受到惩罚。
2.上计律:上计制度到西汉时期已比较完善,是当时中央控制全国经济收支的重要制度。从西汉到东汉400年间,没有中断过。皇帝特别看重它,把它上升到法律高度,列入法律条文中,称为“上计律”。“上计律”规定上计的时间、报告的程序和内容,凡不按时上计,“上计不实”等情事,都要受到法律制裁。
3.厩律:规定官有牲畜,要上“畜簿”登记,记载其数量、用度、年齿、身高、等次。对盗杀牛马,均予重罚。
4.田律:规定农民占田,要按亩申报交税,如申报不实,须受处分。
5.傅令:规定人民服徭役的年龄,到达服役年龄的要登傅籍。
6.算赋令:对成年人征收人头税的律令。
7.缗钱令:对商贾征收财产税的律令。
汉代对违反统计制度的制裁也是非常严重的。汉朝统治者十分重视田亩和人口的统计管理。例如,东汉光武十三年(公元3 7年),“是时天下垦田多不以实,又户口年纪互有增减”,因此,建武十五年,“诏下州郡检聂垦田顷亩及户口年纪。”建武十六年,河南尹张仅及诸郡守十余人,坐度田不实,皆下狱死。”(《后汉书·光武帝纪》)。这一“度田不实”罪的例子,足可说明汉朝法律对国家租赋的严格保护。汉朝对“上计”制度十分重视,稍有懈怠就会受到惩罚。例如,汉武帝元狩二年(公元前121年)因战功被封为众利侯的上谷太守郝贤,就因计簿欺谩,受到免职处分。
三、汉代的统计工作
(一)人口统计
刘邦占领秦都咸阳时,萧何首先收取秦的律令、图书。刘邦得知天下的地形,户口的多寡、强弱,以及人民的疾苦等,有赖于此。秦的户籍乃至以户籍为基础的所有统计,皆包含在其中。汉王刘邦二年(公元前205年),刘邦赴荥阳,命萧何守关中,计关中户口,转漕、调兵以给军。
秦的户籍制度延续于汉代,以每年八月全国普遍实行的“算人”(调查户口)制作簿籍。户籍的内容分为二部分,一部分是人户情况的登记,记有户主,人数,各成员姓名、性别及年龄等;另一部分是财产情况,记有土地、房屋,以及其他有关财产。当仲秋之月,在全国各县进行算人时,后汉建武末年(公元55年前后)曾有齐国临淄人江革,以母老不堪摇晃,不使用牛马拉车,而由自己负辕奔赴算人现场,被称为“江巨孝”。凡是原籍地的居民,甚至连老妪也不遗一人地全都集合于县城,参加手实的检查。这说明汉代的算人,是全面调查而且具有相当程度的可靠性。中元三年(公元186年)给升任为荡阴令张迁的嘉奖中,曾经表彰了张迁任谷城县长时的治绩云:“八月算民,不烦于乡。”这是黄巾起义发生前夕的事,可见直到当时仍然厉行县的算人的情形。算人与人头税的征收有密切的关系,历经汉代,始终是被重视的。
人头税是对人身的课税,主要包括口赋及算赋,徭役和更赋,以及户赋。
口赋,又名口钱,是对3至14岁或7至15岁的小孩课征的。汉代口赋的税率初为20钱,武帝时改为23钱,其中“二十钱以食天子,其三钱者武帝加……以补车骑马。”③至昭帝元平元年(公元前74年)减轻十分之一。
算赋的课税对象为15至56岁的成人。税率初为每人120钱,谓之一算。贾人、奴婢倍算,即240钱。惠帝六年(公元前189年),更对15以上至30岁的未嫁女子课以五算。
还有一种按户计征的户赋,汉代对列侯封君,不行俸禄,指定他们在封邑征收租税,以供应其奢侈的生活。户赋平均每户约征一二百钱。
人头税及户赋都是以人口统计为基础的。所以汉代的人口统计是相当准确的。
“居延汉简”是在汉代张掖郡居延、肩水两都尉的烽燧遗址发掘出来的。这些汉简(包括新“居延汉简”)起自汉武帝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迄于东汉建武七年(公元31年)。在这两批汉简中,有戍卒名籍的资料,如
戍卒张掖郡居延当远里公士张褒年三十
又如永光四年(公元前40年)正月符(居住证):
妻大女昭武万岁里孙第卿年廿一
永光四年正月己酉 子小女王女年三岁
弟小女耳年九岁
橐佗延寿熙量孙时符 皆黑色
妻大女昭武万岁里口口年卅二
永光四年正月己酉 子大男辅年十九岁
橐佗吞胡熙长张彭祖符 子小男广宗年十二岁
子小女女足年九岁 皆黑色
辅妻南来年十五岁
(二)农田统计
田土及财产的登录,与户口一起施行,是汉代统计的一个特征。
汉高祖(公元前206年一公元前195年)时,因久经战乱,人口伤亡,流民失所,为劝农,将田租税定为十五分之一。《汉书·食货志上》:“天下既定,……上于是约法省禁,轻田租什五而税一,量吏禄,度官用,以赋于民。”
其后略见增税,到了惠帝即位(公元前194年),又减为十五税一。④
到了文帝十二年(公元前168年)半减田税,翌年更予以全免。
到景帝二年(公元前155年),复征三十税一的田租。
东汉初征收获量的十分之一。光武建武六年(公元30年)十二月,仍照西汉之制,三十税一。《后汉书·光武帝纪下》:“(建武)六年十二月……癸巳,诏曰,顷者师旅未解,用途不足,故行什一之税;今军士屯田,粮储差积,其令郡国收见田租,三十税一,如旧制”。
不论西汉或东汉,田租之外,均有稿税(或刍稿),这是按田亩的面积征收的禾杆。
田租的课征方法,是以亩为单位,求出几年之间的平均收获量,而乘以税率(十五分之一,三十分之一)。平均收获量适用于全国,不必每年查定。
汉代户口田士的登录,为了征收田租,已达到了迄今为止的最高水平。当然也有缺点和不完备的地方。例如,为了抑制豪强侵夺,实行了限田制,自西汉后叶到王莽时代,虽曾几次颁行,但未能收到较大的效果。度田不实的情况屡有所见。因此,东汉光武建武十五年(公元39年)下令州郡度田,检查垦田。但仍然得不到确切的统计数字。《后汉书·刘隆传》:“是时天下垦田多不以实,又户口年纪互有增减。十五年,诏下州郡,检覈其事。而刺史太守,多不平均。或优饶豪右,侵刻羸弱。百姓嗟怨,遮道号呼。时诸郡各遣使奏事。帝见陈留吏牍上有书,视之云‘颍川、弘农可问。河南、南阳不可问。’帝诘吏由趣,吏不肯服,抵言于长寿街上得之。帝怒。时显帝为东海公,年十二,在幄后,言曰:‘吏受郡勃,当欲以垦田相方耳’。帝曰,‘即如此,何故言河南、南阳不可问?’对曰,‘河南帝城,多近臣。南阳帝乡,多近亲。田宅瑜(逾)制,不可为准。’帝令虎贲将诘问吏。吏乃实首服,如显宗对。於是遣遏者考实,具知蓣状。”当时,在帝都帝乡,一般近臣及宗室的有权势者,非法占有土地和房屋,地方官也不能予以制止。有力者为了求得免役、免税而弄虚作假的事是所在多有的。
随着统治者加强对田赋的控制,在农村中就添设了一种经济文簿,专门用于登记田亩、房产的数量和价值。《后汉书·秦彭传》:“建初元年(公元76年);迁山阳太守……每于农月,亲度顷田,分别肥瘠,差为三品,各立文簿,藏之乡、县。”这种经济文簿的具体内容从四川郫县犀浦出土的东汉残碑中,可以得到一个基本的了解:
“田八亩,质四千。上君迁王岑鞫田……。
舍六区,直}四万三千。属叔长……。
田三十亩,质六万。下君迁故……”。⑤
这种文簿每一笔都记有财产所有者的姓名,财产座落的位置、数量,以及各项财产的价值。文簿的落脚点是财产总值,因为这是征收赋税的一种依据。
以收获量为课税标准,是比较粗糙的。到了东汉章帝建初三年(公元78年),秦彭的办法推行到全国,即把全国土地,依地力的厚薄分为上中下三等,即“诏度田为三品”,然后对不同的收获量课以同一的税率,其结果每亩事实上的税额,也有所不同了。
汉的田租,形式上以产量,事实上是以面积为课税标准来征收的。所以垦田面积的统计,每年都要进行,甚至亩以下的步(六尺四方)都要加以测量:顺帝建康元年(公元144年)垦田6 896 271顷56亩194步。冲帝永嘉元年(公元145年)垦田6 957 676顷20亩108步。汉献帝建安九年(公元204年),曹操改革田租,便干脆不问土地的肥瘠,改为每亩课税粟4升。
(三)其他统计
1.财产统计-缗钱令。颁于汉武帝元狩四年(公元前11 9年),⑥它是征课缗钱税及车船税的税法。算缗令的主要内容如下:
(1)对商人及高利贷者买卖物品,出贷金钱,按其交易额或贷款额征税,每2 000钱一算,征取120钱。
(2)积储手工业制品或加以贩运者,依产品价值4 000钱一算,征取120钱。
(3)非官吏三老或北边骑士,而有轺车(小车)者一算,征120钱,但车主为商人时二算,征240钱。
(4)有船长逾5丈,一算,即120钱。
(5)隐匿不报或报而不实者,外戍边一年,没收所有的缗钱;若有告发者,将没收的缗钱,分半予之。
(6)商人有市籍者,及其家属,皆不得有名田,违者没收其田与僮仆。
武帝时的缗钱税,初限于商工业,其后乃推广到一般人民的财产。缗为贯钱之丝,铜钱一千,贯之以缗,而便于授受,故铜钱称为缗钱。缗钱税的对象起初是各种商品,后来是各人所有的财产,以钱计算,征之以税,或对铜钱的放款额课之以税,故称算缗钱。缗钱税原为收益税,课贩卖价格(毛益)的百分之六。如以纯益计,那就是400钱课120钱,即30%。轺车等倍算(240钱)。这比之于田租的三十税一要高得多。税重,富豪隐匿财物以逃税,或避免献金。武帝大怒,遂使杨可主告缗,就是奖励人民告发隐匿,予以没收财物之半。《汉书·武帝纪》:“(元鼎三年)(公元前114年),十一月,令民告缗者以其半与之。”这样,收益税的缗钱税,终于成为财产税的性质了。告缗是元狩六年(公元前11 7年)开始的,其结果获得了庞大的收入。但行之五年,扰民不堪,遂废。告缗既废,缗钱税事实上也就停止了。通过缗钱税,对人民财产情况的统计是比较清楚的。
2.物价统计。汉代实行商业官营,也就是“均输”与“平准”
均输。原来郡国的诸侯,各以其地的产物纳贡,并需运至京师,往来烦难,费用甚多。为谋便利,且谋运费负担的平均,特在郡国设均输官,就地收取贡物,贩卖于价贵之地。而京师币所需之物,则可另行收购。于是官得其利,民得其便,物价也得到调节。
平准。为另一种物价统制法。即置委府于京师,以积聚各种货物,某种货物市价下跌时,则买入之,腾贵时则抛售之。这样可以调节物价,又可以套取厚利。
这两者使货物得到流通,物价得到调节,同时使财政亦得到收入。但要做到均输与平准,首先要确切地掌握物价。可见西汉时期对物价的掌握是有一定基础的。均输始于元鼎二年(公元前115年),但此时尚属试办性质。到元封元年(公元前110年),京师置平准,乃作正式的推行,一直施行到西汉末年。东汉不行均输与平准之法,故从未设均输官,平准令虽有设置,但仅管物价的调查而已。
3.《史记。张释之冯唐列传》有一条记载:“释之从行,登虎圈。上(文帝)问上林尉诸禽兽簿(苑中所畜禽兽登录在簿籍的有多少?)十余问,尉左右视,尽不能对。虎圈啬夫从旁代尉对上所问禽兽簿,甚悉。欲以观其能,口对响应无穷者。文帝曰:‘吏不当如是邪,尉无赖。’”簿籍是西汉时代记录会统事项帐册的通称,当时簿籍的设置已遍及田租、算赋、户赋、更赋、盐铁、榷酒、均输与平准以及兵器、俸食、费用,杂器、杂物等各个方面,统计登录的规模是相当庞大的。
四、汉代的统计方法
(一)上计制度趋于完善
上计制度到西汉时已比较完善。上计簿主要反映两方面的情况,一是财经收支的情况;二是人户的情况。此外,还记录有官吏的功过,以及民间生活方面的情况等。上计簿编报的依据是会统簿书。它是对会统簿书日常核算资料的综合记要,总括地反映国家财经出、入、余三方面的情况。上计制度是当时中央控制全国经济收支的重要制度。
上计制度要求,每年自下而上的逐级呈递上计报告——上计簿。每年各县委派计吏将计簿送到郡国,由太守或上计长吏主持召开上计会议,审理本郡一年来的财政收支及人户变化情况,并根据中央的规定作出下一年度的安排。在郡国召开上计会议之后,各郡一般由上计长吏率领有关会统人员诣京上计。中央一级召开上计会议时各郡计官,主要官员同中央一级的计官及主管官员都在场,最后一般由皇帝亲临受计,评论各郡、各官功过,并对郡国财计工作作出指示。有时还要提出一些问题,让有关人员当场回答,以尽可能掌握详细的第一手资料。但上计这种制度,如稍加松懈,便会发生问题。宣帝时这种制度就出现了弊伪。《汉书·宣帝纪》:黄龙元年(公元前49年)诏曰:“上计薄具文而已”。汉宣帝知道计簿不实的严重性。他从加强御史对“上计”的监察职务入手,来杜绝“计簿欺谩”方面的问题:“御史查计簿,疑非实者,按之,使真伪毋相乱。”御史官逐郡审核上计簿,倘若发现有伪造不实的行为,便根据情节轻重,严加惩处,以防止计簿混乱的情况。
西汉的最高统治者,不仅亲自过问上计之事,而且物色有经济管理才干的官员去主管这方面的事。汉高祖六年(前201年)任命张苍为计相。汉武时,东郭咸阳、孔仅先后为大农丞,稍后又把桑弘羊提拔到大司农和御史大夫的位置上。宣帝时任命耿寿昌为大司农中丞。此外,严助、黄霸、朱买臣等都当过计官。
上计制度在东汉仍然得到坚持,其作法皆仿效于西汉。
这里有一个与上计有关的故事。《史记·陈丞相世家》:“孝文皇帝既益明习国家事,朝而问右丞相勃曰:天下一岁决狱几何?’勃谢曰:‘不知。’问“天下一岁钱谷出入几何?’勃又谢:‘不知’。汗出沾背,愧不当对。于是上亦问左丞相平。平回:‘有主者’。上曰:‘主者谓谁?’平曰:‘陛下即问决狱,责廷尉;问钱谷,责治粟内史。’上曰:‘苟各有主者,而君所主者何事也?’平谢曰:主臣!陛下不知其驽下,使待罪宰相。宰相者,上佐天子理阴阳,顺四时,下育万物之宜,外镇抚四夷诸侯,内亲附百姓,使卿大夫各得任其职也。孝文帝乃称善。”从这里可以看出,孝文帝对上计之事是非常关心的。
(二)开始以货币为计量单位
西汉时期以货币作为计量单位的比重逐步扩大。西汉时代官厅设置的“钱出入簿”中是以钱为计量单位进行核算的。会统核算以货币作为计量单位,可以把各种不同的实物计量单位统一起来,进行综合计算。使用实物量度无法加以考核的经济指标,可以得到正确的考核。
在“居延汉简”中,可以看出,在两汉时代,通过货币量度进行综合计算已有较大进展。其主要表现是:货币计价,实物折算。例如:
出广汉八稷布十九匹八寸六半寸,直四千三百廿,给吏秩百一人。元凤三年正月尽六月积六月■⑦
三石直三百六十粟三石直三百六十,它钱三百五十,凡已得千一百少二,千四百三■。(“居延汉简”188)
汇总计算,综合考核。例如:
二瞧捻长居延西道里公乘徐宗年五十
妻妻 宅一区直三千 妻一人
子男一人 田五十亩直五千 子男二人
男同产二人 用牛二直五千 子女二人
女同产二人……⑧
综合计算,计取盈利。在西汉以前,人们对于盈利的认识,就是笼统地认为以收抵支,多余部分即为盈利,这种认识,没有科学的分类。西汉时代开始突破这一认识,初步有了一定的分类,并以货币为计量单位综合考核某一方面的盈利。
(三)统计分组法的应用。汉章帝建初三年,“诏度田为三品”,即按地力厚薄分全国土地为上、中、下三等;《汉书·地理志》:汉代土地分为“不可垦、可垦不(未)垦、定垦田”三组,分组法的应用范围有所扩大。
(四)综合指标法的应用。汉代已比较广泛地应用了绝对数和相对数。《汉书·地理志》记载了全国和各州郡的户口数,统计到个位数。《汉书·食货志上》曾记载汉高祖规定田租“十五税一”,即税率为6.7%。
(五)《九章算术》奠定了统计方法的数学基础。《九章算术》完成于东汉和帝时,全书有246个应用题,分为方田、粟米、衰分、少广、商功、均输、盈不足、方程、勾股等九章。其命题包括:田亩计算、土地测量、粟米交换、比例分配、仓库体积、土方计算,赋税摊派等。在这些问题的解答中,《九章算术》应用了分数计算法、比例计算法、开平方、开立方、二次方程和联立一次方程,还提出了负数的概念和正负数的加减法等。这些成就标志着我国古代数学的高度发展,也奠定了中国统计方法的数学基础。
(六)统计表的应用。公元前91年,司马迁在所著《史记》一书中,载有10个统计表,即三代世表,十二诸侯年表,六国年表,秦楚际月表,汉兴以来诸侯年表,高祖功臣侯年表,惠景间侯者年表,建元以来侯者年表,建元以来王子侯者年表,汉兴以来将相名臣年表,这10个表是中国现存的第一批统计表。现将惠景间侯者年表摘录如下:
惠景间侯者年表第七
国名 |
平都 |
軑 |
便 |
侯功 |
以齐将高祖三年降,定齐,侯,千户 |
长沙相,侯,七百户。 |
长沙王子,侯,二千户。 |
孝惠七 |
三 五年六月乙亥,孝侯刘到元年。 |
六 二年四庚子,侯利仓元利仓元年。索隐汉书作(軑侯朱仓)故长沙相。 |
七 元年九月,顷侯吴浅元年。 |
高后八 |
八 |
二 六三年,侯豨元年。 |
八 |
孝文二十三 |
二 二十一三年,侯成元年。 |
十五 八十六年,侯彭祖元年 |
二十二 一后年七,恭侯信元年。 |
孝景十六 |
十四 后二年,侯成有罪,国除 |
十六 |
五 十一前六年,侯广志,元年 |
建元至元封十年三十六 |
|
十三 元封元年,侯秩为东海太守,行过不请,擅发卒兵为卫,当斩会赦。国除。 |
二十八 元鼎五年,侯千秋坐酎金国除。 |
太初已后 |
|
|
|
如果把表中各侯国受封的户数和侯国存在年数摘录出来,就成下列简表。
国名
|
受封户数 (户) |
侯国存 在年数 (年)
|
国名 |
受封户数 (户)
|
侯国存 在年数 (年)
|
国名
|
受封户数 (户)
|
侯国存 在年数 (年)
|
便 轶 平都 梧 中邑
|
2000 700 1000 500 600
|
82 83 48 69 43
|
沈犹 故安 章武 南皮 红
|
1380 1712 1869 6460 1756
|
38 45 35 45 30
|
遒 容成 安陵 范阳 亚谷
|
5569 700 1571 1197 1500
|
- 61 15 16 46
|
乐平 成陶 醴陵 阳信 轵
|
600 500 600 2000 10000
|
49 19 8 28 40
|
魏其 棘乐 俞 建平 平曲
|
3350 1213 1800 3150 3220
|
23 42 39 20 5
|
隆虑 盖 塞 武安 周阳
|
4120 2890 1046 8026 6026
|
29 33 32 19 20
|
状武 樊 犁 弓高 襄城
|
1400 1200 1400 1237 1432
|
34 66 65 40 39
|
遽 江阳 新市 商陵 山阳
|
1970 2541 1014 1045 1014
|
6 40 17 37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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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马迁创制的统计表,基本上具备了构成统计表的各项要素:对总标题、纵栏和横栏表目,指标名称,计算单位,排列顺序等都有明确的规定。
东汉史学家班固(公元32—92年)与其妹班昭(公元49—120年)在所著《汉书》中效司马迁用统计表说明史事的方法,共作了8个表,即异姓诸侯王表,诸侯王表,王子侯表,孝惠高后孝文功臣表。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外戚恩泽侯表,百官公卿表,古今人表。这些表与《史记》表类似,但有的表列表方式有改变,如孝惠高后孝文功臣表中的项目,即将《史记·高祖功臣侯年表》中的项目作了改进:(1)将“国名”改用“号谥”姓名;(2)改“侯功”为“侯状户数”;(3)改“侯第”为“位次”;(4)改一朝一格记事法为一世一格,这样使统计表的说明更为清楚。
五、汉代的统计思想
(一)司马迁的统计思想
司马迁(公元前145年-公元前87年)字子长,生于龙门(今陕西韩城)。他是古代史学家、文学家和社会思想家。他在统计史上的功绩一是提出了编制统计表的理论;二是关于资金周转观念和作用的认识。
1.编制统计表的理论。
司马迁除编制10个统计表外,还提出了编制统计表的理论。《史记·十二诸侯年表》:“儒者断其义,驰说者骋其辞,不务综其终始;历人取其年月,数家隆于神运,谱谍独记世谥,其辞略,欲一观诸要难。于是谱十二诸侯,自共和讫孔子,表见春秋,国语学者所讥盛衰大指著于篇,为成学治古文者要删焉。”《史记·六国年表》:“余于是因秦记,踵春秋之后,起周元王,表六国时事,讫二世,凡二百七十年,著所闻兴坏之端。后有君子,以览观焉。”司马迁指出的统计表的功用是:(1)能够删除繁冗的文字叙述,简明扼要地表现事物的本质;(2)能够系统地组织和合理地排列各种重要资料,以便观览和比较;(3)便于综合观察事物的终始及其规律。创制统计表的目的是表明国家兴盛衰亡和治国之道,供人们观览和应用。这些理论到现在仍有重要意义。
2.资金周转的观念。
司马迁对资金周转的速度与盈利多寡的关系已经有了一定的认识。他认为,同一数量的本金投放于不同的行业,都可能得到公认的“合理”利润,即年利为百分之二十。但商业中资金的周转快于一般生产事业中资金的周转,因此盈利要比一般生产事业高出数倍。这个认识与司马迁对这方面数据的计算与考核有很大关系。
(二)崔定的统计观点
崔塞,字子真,涿郡安平人,生年不详,死于灵帝建宁中。崔蹇桓帝时曾任五原太守,后拜尚书,称病不视事,数月去职。
崔定曾以“百里长吏”的俸禄收支情况一个实例,来说明当时官俸之不合理:
“一月之禄,得粟二十斛,钱二千。长吏虽欲崇约,犹当有从者一人。假令无奴,当复取客,客庸一月千蒭,膏肉五百,薪炭盐菜又五百。二人食粟六斛,其余财足给马。岂能供冬夏衣被,四时祠祀,宾客斗酒之费乎?况复迎父母致妻子哉!不迎父母,则违定省,不致妻子,则继嗣绝。迎之不足以相赡,自非夷齐,孰能饿死,于是则有卖官鬻狱,盗贼主守之奸生矣。”⑨“百里长吏”一月所得只足供二人一马之用,上不能赡父母,下不能养妻子,结果焉得不贪污公款,侵夺小民?
(三)徐干的人口统计思想
徐干(公元170一217年)字伟长,北海剧县(今山东寿光)人,东汉末文学家。著有《中论》二十篇,其第二十篇为《民数》,文中十分重视人口统计。他主张:
1.全面掌握人口数字是治国之本。徐干认为“民数”是国家分地处民、征发赋役、造作器物、制定禄食、组织军队的基本依据和建典立度的基础。《民数》说:“民数者庶事之所自出也,莫不取正焉:以分田里,以令贡赋,以造器用,以制禄食,以起田役,以作军旅,国以之建典,家以之立度,五礼用修,九刑用措者,其惟审民数乎!”因此以为“治平在庶功兴,庶功兴在事役均,事役均在民数周,民数周为国之本也。”
2.对人口要加强组织管理,切实进行调查统计。为了能掌握人口的数字,徐干提出要仿周代六乡六遂之法,加强人口的组织管理,掌握人口的变动。《民数》说:“先王制六乡六遂之法,所以维持其民而为之纲目也。使其邻比相保相爱,刑罚庆赏相延相及,故出入存亡,臧否顺逆,可得而知矣。如是无所窜,罪人斯得。”
3.对人口调查不周不全会造成重大的社会政治问题。《民数》说:若“户口漏于国版(户籍),夫家脱于联伍,避役者有之,弃捐者有之,浮食者有之,于是奸心竞生,伪端并作矣。小则盗窃,大则攻刼,严刑峻法不能救也。”
(四)仲长统的统计思想
仲长统(公元1 79—220)字公理,山阳高平(今山东邹县西南)人。东汉末唯物主义思想家。州郡命召,总是称疾不就。荀悦的从弟荀或为尚书令,闻统而奇之,举为尚书郎。后参曹参军事,死于献帝逊位之年。
1.仲长统的财政思想。
仲长统善于通过统计数字,对财经问题作出统计分析。他在《易言·损益篇》中说:“今通肥绕之率,计稼穑之入,令亩收三斛,斛取一科,未为甚多。一岁之间,则有数岁之储,虽兴非法之役,恣奢侈之欲,广爱幸之赐,犹未能尽也。”仲长统认为,如果实行什一之税,则每年的财政收入,就可以有几年的积蓄。从安帝到质帝年间(公元125—146年)全国大约有近7亿亩的垦田,如果每亩平均收获三斛,以田赋十分之一计算,共应有21 000万斛的田赋收入,以西汉时期较低的谷价每斛30钱计,共为63亿钱。而据《桓子新论·谴非篇》,素称财政充裕的宣帝时代,每年的全部财政收入也不过40余亿钱。可见此时仅田赋的十一收入,已较汉宣时代的全部财政收入多出二分之一。所以仲长统的分析是有充分的根据的。
2.仲长统的人口调查。
仲长统的16条政务纲领,其中第一步就是“明版籍以相数阅。”⑩足见他对人口调查的重视。他认为:“向者天下户过千万,除其老弱但户一丁壮,则千万人也。”丁壮十人中必有能任“什伍之长”者一人,那就有一百万什伍之长;什伍之长中又有十分之一可为“佐使之才”,则可得十万佐使之才:而佐使之才中又有十分之一可使“在理政之位”,又可得一万人。因此,他得出结论:“物有不求,未有无物之岁也;士有不用,未有少士之世也。”11
简短的结论
秦王朝政体的统一,促进了封建主义经济和文化的发展,统一管理国家财政经济的需要,使统计工作也发展起来。
秦代的政治经济制度,是汉代奉行的典范。秦代的统计工作也是汉代统计工作的楷模。
秦代的统计组织,中央设三公九卿,兼管周代六卿的统计工作,由西周独立的统计组织演变为附属的统计组织。这个组织,在西汉时代得到了巩固和发展。统计组织从中央到地方,有了一个比较完整的系统。
秦代统计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把统计报告制度、管理体制和违章处理等,都用法制的形式确定下来。秦代的统计法规,在我国封建社会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它总结了春秋战国以来这方面的经验。西汉的统计法制,也只是秦制的一脉相承,并不断有所发展。秦汉两代的统计法规,保障了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秦汉的统计工作,主要为人口与农田统计,基本上满足了征兵课税的需要。
秦代的统计方法,建立了全国统一的统计报告制度——上计制度;创始了被调查者自填法;统一了总量指标的计量单位;应用了异距统计分组。到了汉代,上计制度日趋完善,分组法的应用继续扩大;由于开始将货币作为计量单位,故能把各种不同的实物计量单位统一起来,进行综合计算;统计表开始得到应用;特别是《九章算术》的完成,奠定了我国统计方法的数学基础。
秦代时间很短,又由于“焚书坑儒”这种文化专制主义,窒息了统计思想的发展。汉代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和国家统一的条件下,文化有了很大发展。出现了司马迁、崔寔、徐干、仲长统等统计思想家,他们都结合实际,就统计工作的某一方面,提出了有关的统计思想,促进了统计工作的发展。
注释
①《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
②《史记·礼书》。
③《汉书·昭帝记》。
④《汉书·惠帝记》。
⑤谢雁翔:《四川郫县犀浦出土的东汉残碑》,《文物》1974年第四期。
⑥《汉书·武帝记》:“元狩四年冬,初算缗钱。”
⑦《居延汉简·547》。
⑧《居延汉简考释·名籍类·230》。
⑨唐魏征等撰《群书治要》节录。
⑩、11《昌言·损益篇》。
(莫曰达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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