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基本单位临时代码编码规则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
现将《基本单位临时代码编码规则补充规定》发给你们,以满足年报、定报和各项普查工作的需要。
我局1993年曾下发过《统计调查单位临时代码编码规则》。部分地区由于对基本单位代码管理不善,过早地把临时代码用完,影响了年报和普查工作的开展。
为了使各地区的统计工作不受影响,对本次下发的基本单位临时代码,各地区要加强管理,建立相应的临时代码管理数据库,以保证临时代码的发放工作不重不乱。
未用完1993年临时代码的地区,如果原来的管理工作比较好,应优先使用原下发的临时代码。原下发的临时代码用完以后,再使用本次下发的临时代码。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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