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解能源供应、需求的基本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计划,进行经济管理与调控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国家统计调查的一部分,是省统计局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对各设区市统计局和有关厅(局、公司)的综合要求。
三、本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主要能源产品的生产、购进、消费和库存等。
四、本制度的统计范围主要包括:辖区内除军队系统以外的全部能源生产和消费活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有能源加工转换活动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铁路、航空、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石油销售企业等。规模以上工业的统计范围是年主营业务收入(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工业企业。
五、资料来源及调查方法。“能源平衡表(实物量)”、“分行业能源消费量(实物量)”、“分行业能源终端消费量(实物量)”、“能源平衡表(标准量)”、“分行业能源终端消费量(标准量)”由各设区市统计局根据省直有关部门分解资料加工编制上报;“单位GDP、工业增加值能耗”根据相关指标计算和填报。
本制度由福建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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