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及时反映全省基本单位的增减变动情况,做好名录库资料的维护更新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基本单位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福建省统计局对各市、县(区)统计部门的综合要求。各设区市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口径和计算方法,认真组织实施,按期如实报送。第二部分是福建省统计局、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和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六家单位共同建立的全国基本单位名录更新制度,要求县及县以上统计、机构编制、民政、税务和工商部门共同实施。
三、本制度包括半年报和年报。表式分为统计系统填报表式和各有关部门提供资料表式。
统计系统填报表包括综合表《按行业分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数》和《变更和剔除单位情况》;基层表《法人单位基本情况》和《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
各有关部门提供资料表为《新增单位情况表》、《变更单位情况表》和《注销单位情况表》。
四、本制度的资料来源是各部门的单位审批登记资料和经常性统计调查中查到的新增、变动和消亡单位情况。
五、本制度的填报范围为所有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
本制度由福建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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