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统计局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时间:2023-01-13 15:28 | 来源:福建省统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我局报告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本报告电子版在“福建省统计局”网站(http://tjj.fujian.gov.cn)信息公开专栏发布。联系地址:福州市华林路196号福建省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邮编:350003),电话:0591-88019349。

一、总体情况

2022年,福建省统计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统计为民”的服务理念,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等文件要求,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以及公众关切,强化数据发布解读,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有效落实。

(一)切实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组织领导

1.强化组织领导。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部门宣传和服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局领导高度关注政府信息公开的队伍建设、制度制定、任务落实等方面工作,具体指导、监督全局信息公开工作,综合处牵头会同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按职责要求分工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日常工作,为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2.注重队伍建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队伍相对稳定,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保持良好互动关系,积极提升全局干部政府信息公开意识和工作主动性。同时,围绕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际,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条例》和省政府有关通知精神,不断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

(二)持续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1.充分发挥政府网站权威发布作用。依托省统计局官网向社会公众提供全年各月主要统计指标发布日程表,及时在网站“进度数据”“年度数据”“统计公报”等栏目发布经济运行报告和数据解读分析。2022年,我局网站权威发布了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和进度综合统计数据、统计要闻、政务信息、在线办事和在线互动等信息1057条

2.积极推进政务新媒体平台建设。我局政务新媒体建设坚持守正创新,积极推进“福建统计”微信公众号运营工作。围绕服务决策,开设“数说福建”专栏,持续加强统计数据开放利用,强化主要经济指标监测分析,全面客观反映经济运行态势。围绕服务社会,发布“喜迎二十大”系列横向长图,展现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成就。围绕服务基层,推出“统计科普微课堂”“统计指标那些事儿”系列视频和文章,提升基层领导干部和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业务水平。2022年,“福建统计”微信公众号共发布信息248条,阅读量超52万人次,微信公众号粉丝人数13081人,较上年增长43.9%

(三)有序发布各类统计数据和信息分析

1.及时发布经济和社会统计数据。2022年初,通过福建省政府网站、我局官网和微信公众号、报纸和新媒体发布《2021年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按照主要统计信息发布日程安排,有序开展数据发布工作,并第一时间对数据作出专业解读。2022年,我局网站共发布统计专业信息分析117篇,提供进度数据表85条,发布工业生产、工业效益、投资、房地产消费等方面的解读稿58篇、图解11篇,开展统计监督、零售业态、县域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在线访谈12期。

2.集中力量抓好重大宣传。一是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官网开设“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专栏,使之成为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重要窗口和阵地。编印《“喜迎二十大”福建经济社会发展成就》,展现福建经济社会各领域重大成就,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二十大精神上来。二是成功举办《才溪乡调查》统计科学研讨会暨第十三届“中国统计开放日”现场活动。活动以传承弘扬才溪乡调查精神,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为主线,重温红色经典,回顾峥嵘岁月,庆祝新中国政府统计机构成立70周年,多元化展示统计现代化改革成就,展现统计部门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改革举措,凝聚奋进新征程的强大力量。

(四)规范发布主动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信息

1.公开发布财政资金信息。发布了“2021年度福建省统计局部门决算”“2022年度福建省统计局部门预算”。

2.公开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了2022年福建省统计局所有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文件、招标中标和成交结果等相关信息。

3.公开统计职称考评方面信息。发布了2022年福建省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工作安排、考评有关事项要求和通知、考评结果等信息。

4.公开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信息。发布了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信息,包括申请资料下载文件、2022年各季度调查项目审批公告;发布了2022年地方统计调查制度。

5.及时、详细答复社会公众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件。2022年共收到52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件,所有申请件均按时按规范答复,不存在对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咨询投诉不答复、推诿和敷衍的现象,没有发生投诉、复议等事件。

(五)加强信息公开保密和意识形态审查

严格执行《福建省统计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规定》《福建省统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规定》《网站互动交流答复工作规范》,制定《福建省统计局官网信息发布审核管理制度》,明确信息发布流程,严格审核各类信息源,确保文体、数据、保密、意识形态方面无差错。2022年,我局没有出现泄密等安全事件,不予对外公开的文件均为内部工作函件,未发现因情势变化而变为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0

1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1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0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15.15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52

0

0

0

0

0

52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19

0

0

0

0

0

19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6

0

0

0

0

0

6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6

0

0

0

0

0

26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1

0

0

0

0

0

1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52

0

0

0

0

0

52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我局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虽取得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人员力量不足、业务能力待提高等问题,由于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均为兼职,属于一人多岗,对《条例》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学习领会不够深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能力有待提高。我局将采取以下措施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一是提高站位,提升对政府信息公开重要性的认识,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二是规范程序,健全完善政务信息公开相关制度,严格执行信息收集、编辑、审查、发布、监管等规范程序。三是加强学习,提高信息报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业务水平,提高政务信息公开的工作质量。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2022年未收取信息处理、邮寄等政府信息公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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