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205-2500-2021-00025
  • 备注/文号:闽统函〔2021〕18号
  • 发布机构:福建省统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5-06
  • 有效性: 有效
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298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福建省统计局 时间:2021-05-06 17:36

闽统函〔2021〕18号

答复类别:A类

黄爱华代表:

《关于将永辉超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纳入地方统计建议》(129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统计工作的重视。按国家现行的统计制度,批发和零售业法人企业按法人经营地原则统计,即按法人企业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进行统计,填报包括其所属的全部产业活动单位(含异地)的数据,同业法人企业不得拆分产业活动单位统计。非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批发、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按产业经营地原则统计。

您提出的“关于将永辉超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纳入地方统计的建议”,我们将积极向国家统计局反映,不断完善统计方法制度。

期盼您继续对统计工作关心与支持!

 

领导署名:翁福官

系 人:张丹峰

联系电话:0591-88019278

 

 

福建省统计局

2021年5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1份),省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1份),南平市人大常委会(1份),省政府办公厅(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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