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统函〔2020〕42号
庄委员:
《关于将绿色发展纳入地方政府考核评价体系的建议》(20203054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目前,我省已建立绿色发展评价考核体系,开展了绿色发展年度评价工作。2017年5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福建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结果将作为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随同《办法》还一并印发《福建省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福建省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形成了省级层面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的制度规范。参照省里《办法》,各设区市结合本地实际,陆续制定针对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
一、生态文明建设评价考核主要做法
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采取评价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年度评价、五年考核。年度评价重在引导,五年考核重在约束。评价重点评估各地区上一年度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总体情况,引导各地区加快推动绿色发展,也为五年考核打下基础,每年开展一次。考核主要考查各地区生态文明建设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强化地方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责任,督促各地自觉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每个五年规划期结束开展一次。
《办法》规定,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工作由省统计局、发改委、环保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目标考核工作由省发改委、环保厅、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基本框架
(一)年度评价工作主要内容
根据《办法》规定,年度评价按照《福建省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实施,从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生态保护、增长质量、绿色生活、公众满意程度等7个方面评估各地区上一年度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情况,引导各地区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
年度评价工作包括两部分:一是计算绿色发展指数,即采用《福建省绿色发展指标体系》中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生态保护、增长质量、绿色生活6个方面50项评价指标计算绿色发展指数,全面反映各地区绿色发展成果;二是开展公众生态环境满意度调查,通过组织抽样调查来了解公众对生态环境的主观满意程度,突出反映居民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获得感”。
(二)绿色发展指数计算方法
我省以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绿色发展指数计算方法(试行)》作为计算各地区绿色发展指数的方法依据。即按照《福建省绿色发展指标体系》,采用“功效系数法”先分别计算绿色发展50项个体指数,再根据各项指标权重加权汇总得到资源利用指数、环境治理指数、环境质量指数、生态保护指数、增长质量指数、绿色生活指数等6项分类指数和绿色发展总指数。为了规范基础数据收集和报送工作,省统计局制定了《福建省绿色发展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省直各相关部门严格按照《福建省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和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报送数据,确保年度评价数据真实准确。评价过程从数据的收集、审核、确认,计算程序到评价结果的全流程,均可核查、可追溯、可解释。
(三)公众环境满意度调查
为了科学组织开展公众生态环境满意度调查,省统计局制定了《福建省公众生态环境满意度调查方案》。调查采取分层二阶段随机抽样方法,以各设区市为总体、县(市、区)为次总体进行抽样,充分考虑居民城乡结构,样本代表性强。调查内容重点关注居民反映强烈且与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调查采取计算机辅助电话调查方式组织实施,通过实地抽查、按比例审核调查录音等方式,确保独立调查、质量可控。
三、年度评价开展情况及下一步工作安排
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省统计局目前已完成2016-2018年绿色发展指数测算和2016-2019年公众生态环境满意度调查工作。通过撰写绿色发展分析报告,反馈绿色发展指标数据,指出各地区存在的优势和不足,积极为地方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建议。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工作
个别指标由于统计范围、统计口径、计算方法的调整,导致年度数据波动较大。下一步将加强数据审核和部门沟通协调,确保年度评价相关指标数据口径统一可比。
(二)完善绿色发展指标体系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加强指标设置和计算方法方面的研究,充分考虑地区资源禀赋和发展差异,不断完善我省绿色发展指标体系。
(三)强化绿色发展统计分析
力争更全面客观反映我省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情况和推进成果,进一步发挥年度评价工作“提示器”“风向标”的作用。
领导署名:雷志亮
联 系 人:黄一民
联系电话:0591-88019275
福建省统计局
2020年5月 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1份),省政协提案委员会(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