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205-2500-2016-00003
  • 备注/文号:闽统函〔2016〕38号
  • 发布机构:福建省统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6-03-21
  • 有效性: 有效
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584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来源:本网 时间:2016-03-21 12:02

闽统函〔201638

答复类别:B

省公安厅:

田毅欣代表提出的《关于省交警总队应及时发布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相关项目数据的建议》(第1584号)已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一、关于指标的规范提法

田毅欣代表所提到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相关数据,包括上一年度省内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各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2014国家统计调查制度实行城乡住户调查一体化改革,取消原“农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提法,城镇和农村均采用“可支配收入”“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统计口径,即“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改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改为“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二、关于指标的发布时间

依据《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方案》,“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等指标年度数据的上报时间为次年110日前,数据发布时间为次年1月中下旬。依据《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各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指标年度数据的上报时间为次年331日前,数据发布时间为次年5月中旬左右。

三、如何做好数据发布

鉴于以上情况,省统计局将始终秉承“我们,用数字尊重社会……”的福建统计理念,积极做好相关数据的提供,即1月份提供“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等指标数据,5月份提供“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各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指标数据,配合省交警总队做好数据发布工作。

 

联 系 人:杨洪春

联系电话:0591-88019287

 

 

福建省统计局

2016321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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