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205-2500-2012-00030
- 备注/文号:闽统办〔2012〕73号
- 发布机构:福建省统计局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2-12-03
- 有效性: 有效
闽统办〔2012〕73号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统计局:
近日,国家统计局办公室下发了《关于集中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活动的通知》(国统办政法字〔2012〕150号),就集中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活动提出明确要求,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精神认真贯彻执行,并按下列要求做好宣传工作:
(一)统计法制宣传应结合年度统计中心工作,注重局队资源的整合和有效运用。各种宣传图片、影像等资料,应作为统计“六五”普法的历史资料存档。
(二)各地的总结报告和宣传资料应于2012年12月28日前报送省统计局政策法规处,电子版的总结报告和宣传照片、影像资料等挂内网FTP/省局各处室/政法处/公共目录/俞碧金/2012年统计法制宣传的文件夹下。
福建省统计局办公室
2012年11月16日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集中
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活动的通知
国统办政法字〔2012〕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近日,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下发了《关于开展2012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的通知》(司发通〔2012〕298号)。根据《2011-2015年全国统计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各级统计局、调查队要在每年12月上旬,结合“12•4”全国法制宣传日,集中开展以统计法为主要内容的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本次宣传活动的主题是:深入宣传统计法律知识,积极推动统计中心工作。
二、活动时间
本次宣传活动从11月下旬开始,到12月中旬结束。
三、活动内容
(一)紧紧围绕“四大工程”建设和城乡住户调查一体化改革等统计中心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各级统计局和调查队要紧密结合年定报任务布置和业务培训等工作,突出抓好“三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单位负责人、统计人员的普法教育,使广大企业进一步明确在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工作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自觉抵制各种干扰企业独立上报数据的行为,自觉依法提供真实准确的统计数据。通过“送法下乡”、“送法入户”等形式,广泛宣传城乡住户调查一体化改革对于统筹城乡发展、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的重要意义,增进社会公众对城乡住户调查一体化改革的理解以及调查户依法履行统计义务的意识,为城乡住户调查一体化改革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认真组织好“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和“12•8”《统计法》颁布纪念日活动。12月4日和8日前后,各级统计局和调查队要紧紧围绕本次宣传活动的主题,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好各种面向全社会的、以传播统计法律知识和统计中心工作为主的普法宣传活动,引导社会公众充分了解统计法和统计工作,自觉遵守统计法,支持配合统计工作。
(三)丰富普法宣传活动的形式和内容。各级统计局和调查队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网络等大众媒体,采取座谈会、讲座、征文、知识竞赛、展览等方式,通过发放宣传单、张贴宣传标语、悬挂宣传图片、开展有奖问答和法律咨询等活动,大力推进统计法制宣传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有效依托政府门户网站等平台,精心设置统计法制宣传专栏、专版、专题,开设统计法制在线学习等,增强统计普法宣传的深度和广度。积极借助移动电视、手机、微博等新媒体,创新统计普法宣传的形式和手段,提高统计普法宣传的效果。
四、活动要求
各级统计局和调查队要高度重视本次法制宣传活动,围绕活动主题,结合工作实际,加强协作,共同研究制定本地区统计普法宣传活动计划和方案。要切实做好本次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积极落实人员和经费,加强对活动的指导、督促和检查,确保活动取得实效。同时要主动与本地区的宣传、法制、司法等部门取得联系,争取将统计普法纳入到本地区的普法宣传活动中,扩大统计普法宣传效果。
宣传活动结束后,各地要对本次活动的开展情况认真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材料(电子版)报国家统计局政策法规司。
联系人:周晓明、徐超
联系电话:010-68782400、68782637
电子邮箱:lfpfc@stats.gov.cn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2012年11月7日
福建省统计局办公室 2012年11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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