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205-2500-2012-00024
- 备注/文号:闽统〔2012〕87号
- 发布机构:福建省统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2-09-28
- 有效性: 有效
闽统〔2012〕87号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统计局:
近日,国家统计局下发了《关于开展统计代理机构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国统字〔2012〕85号),就开展统计代理机构基本情况调查提出明确要求,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全面查清统计代理机构基本情况。搜集、整理本地区的《统计代理机构基本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
(二)认真研究保障统计代理机构健康发展的工作思路。要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深入调研,形成统计代理机构及其活动情况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本设区市、实验区统计代理机构及其活动的发展状况、存在问题和改进思路及建议。
(三)了解掌握各地区对统计代理机构及其活动的管理状况。要收集整理本地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关于统计代理机构、统计代理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
以上资料请于2012年10月19日前报送省统计局政策法规处,同时将报告的电子版挂内网FTP/省局各处室/政法处/公共目录/俞碧金/统计代理机构报告的文件夹下。
联系人:俞碧金,联系电话:0591-88019245。
福建省统计局
2012年9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统计代理机构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
国统字〔2012〕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统计改革的日益深入,统计代理机构发展迅速,统计代理在政府统计调查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全面掌握统计代理机构的基本情况,进一步规范、保障和促进统计代理活动,国家统计局决定开展统计代理机构基本情况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目的
全面掌握我国统计代理机构的数量、规模、分布和统计代理业务开展情况,以及各地区对统计代理活动的管理状况,为进一步规范统计代理行为,促进统计代理机构健康发展,保障源头统计数据质量提供依据。
二、调查对象
调查对象为依法成立的、从事统计代理活动的机构,即受统计调查对象委托,代统计调查对象向政府统计机构填报统计资料的各类机构(包括个体工商户)。
三、调查要求
(一)全面查清统计代理机构基本情况。搜集、整理《统计代理机构基本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调查表包括统计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以及所代理的统计调查对象名单等信息。
(二)认真研究保障统计代理机构健康发展的工作思路。各省(区、市)统计局要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深入调研,形成统计代理机构及其活动情况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本省(区、市)统计代理机构及其活动的发展状况、存在问题和改进思路及建议。
(三)了解掌握各地区对统计代理机构及其活动的管理状况。各省(区、市)统计局收集整理本地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关于统计代理机构、统计代理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
四、组织实施
(一)2012年10月15日前,各省(区、市)统计局组织市、县级统计局完成调查表的任务布置,统计代理机构按要求填报调查表。
(二)10月25日前,各省(区、市)统计局完成调查表的审核、整理,并按统一下发的程序进行数据录入,与原始调查表进行复核。
(三)11月5日前,各省(区、市)统计局将审核录入的调查表资料,统计代理机构及其活动情况的报告,以及本地区关于统计代理机构、统计代理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以邮件方式报国家统计局政策法规司。
本次调查时间紧、涉及面广,各省(区、市)统计局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成立以局领导为组长的调查工作小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好调查工作,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高质量完成调查报告,全面收集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时上报国家统计局。
联系人:徐超、周晓明
联系电话:010-68782637、68782400
电子邮箱:lfpfc@stats.gov.cn
附件:统计代理机构基本情况调查方案
国家统计局
2012年9月20日
附件
统计代理机构基本情况调查方案
一、调查目的
掌握统计代理机构的数量、规模、分布和业务开展情况,以及各地区对统计代理活动的管理状况。调查所获得的有关资料将为进一步规范统计代理行为,促进统计代理机构健康发展,保障源头统计数据质量提供依据。
二、调查范围
辖区内依法成立的、从事统计代理活动的机构。即受统计调查对象委托,代统计调查对象向政府统计机构填报统计资料的机构。
三、调查内容
统计代理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名称、地址、联系电话、行业类别、机构类型、从业人员期末人数以及所代理的统计调查对象情况等。
四、调查方法
此次调查是一次性调查,采取全面调查的方式。
调查对象主要通过以下方式确定:一是通过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掌握的有关统计代理机构情况;二是通过对基本单位名录库中属于“咨询与调查”等行业的单位进行摸底,掌握统计代理机构情况。
五、组织实施
2012年10月15日前,各省(区、市)统计局组织市、县级统计局完成统计代理机构基本情况调查的任务布置工作,各省(区、市)统计局法规处具体负责,统计代理机构按要求填报《统计代理机构基本情况》调查表。
国家统计局统一下发数据处理程序。10月25日前,各省(区、市)统计局完成基层表的审核、录入、汇总。
六、上报时间及方式
11月5日前,各省(区、市)统计局将基层表数据,统计代理机构及其活动情况的报告,以及本地区关于统计代理机构、统计代理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以邮件方式报国家统计局政策法规司,电子邮箱:lfpfc@stats.gov.cn。
联系人:徐超,周晓明;联系电话:010-68782637、68782400。
附件:1.《统计代理机构基本情况》调查表
2.主要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附件1
统计代理机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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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 |
表 号:Ⅺ 511号 制表机关:国家统计局 文 号:国统字〔2012〕85号 有效期至:2012年12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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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组织机构代码 □□□□□□□□—□ |
02 |
单位详细名称(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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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单位所在地及区划 区划代码(统计机构填写)□□□□□□□□□□□□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区、市、州、盟) 县(区、市、旗) 乡(镇) 街(村)、门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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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
05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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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
开业(成立)时间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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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
行业类别(GB/T 4754-2011) 行业代码(统计机构填写) □□□□ 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 1 ;2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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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
统计单位类型 □ 1法人单位 2 产业活动单位 3 个体工商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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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
机构类型(法人单位填写) □□ 10 企业 20 事业单位 30 机关 40 社会团体 51 民办非企业单位 52 基金会 3 居委会 54 村委会 90其他组织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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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产业活动单位类型(产业活动单位填写) □□ 01 生产经营性的产业活动单位 02 非生产经营性的产业活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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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从业人员期末人数 (人) 其中:具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人) 其中:具有统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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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所代理的统计调查对象情况 所代理的统计调查对象数量 (个)超过6个,可添加附表。
所代理统计调查对象的类型:1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 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 3 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企业 4 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企业 5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企业 6 其他 |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12年 月 日
附件2
主要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组织机构代码(01):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具体填写规定如下:
1.法定代码填写规定
已经领取了法定代码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必须使用法定代码,不得使用临时代码。在填写时,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也可参照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书上的税务登记号的后九位填写)。
产业活动单位是本部的,如果没有法定代码,使用法人单位法定代码的前8位,第九位校验码填“B”。
2.临时代码使用规定
尚未领到法定代码或不属于法定代码赋码范围的单位,一律由各级统计部门从临时码段中赋予代码。
单位详细名称(02):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
企业的详细名称按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行政、事业单位的详细名称按编制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详细名称按民政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个体工商户按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填写,并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
单位所在地及区划(03):指单位实际所处的详细地址、区划代码信息。本栏分两部分填写:
第一部分:区划代码,填表单位免填。指单位所在地区的区划代码。按统计设计管理部门最新更新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填写,由所在地统计机构统一填写。
第二部分:单位实际所在地的详细地址,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要求写明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乡(镇)以及具体街(村)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04):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企业法定代表人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填写;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填写;机关法定代表人填写单位主要负责人;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按《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按《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填写;基金会按《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填写;其它组织机构填写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居委会、村委会填写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产业活动单位填写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体工商户按《营业执照》填写。
联系电话(05):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电话号码以填写固定电话号码为主,对于确实没有固定电话号码的单位,可以填写主要负责人的移动电话号码。
开业(成立)时间(06):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指单位开业或成立的具体年月。分以下几种情况填报:
1.解放前成立的单位填写最早开工或成立的年月;
2.解放后成立的单位填写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的时间,如开业年月早于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最早开业年月;
3.机关、事业单位的成立时间分三种情况:①新设立的单位成立时间填新设立时间;②恢复设立的单位(指中间因某种原因停顿,后又恢复的单位)成立时间填以前设立的时间。③机构改革中,有些单位虽然名称有变化,但其基本职能未变,成立时间要填写最早成立时间;
4.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如管辖区域基本未改变,其成立时间按原成立时间填写;否则,按新成立时间填写;
5.改制企业的开业时间按原成立时间填写;
6.企业分立、合并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因合并或分立而新设的企业,其开业时间按工商部门重新登记的开业时间填写;另一种是合并或分立后继续存在的企业,填写原企业开业时间;
7.与外方或港、澳、台合资的企业,按领取合资企业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
行业类别(07):指根据其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对各类单位进行的分类。本栏分两部分填写:
第一部分: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具体填写各单位的一至三种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并按其重要程度或总产值所占比重,从大到小顺序排列。
筹建单位按建成投产(营业)后活动性质填写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
第二部分:行业代码,填表单位免填。由所在地统计机构根据各单位填写的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填写行业小类代码。
筹建单位按建成投产(营业)后的活动性质填写行业小类代码。
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第1项为“统计代理”的,填写“社会经济咨询”行业小类代码。
统计单位类型(08):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分为: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机构类型(09):仅限于法人单位填写。分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居委会、村委会和其他组织机构。
1.企业:包括(1)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3)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且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4)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5)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产业活动单位或经营单位;(6)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符合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企业法人的本部及分支机构。
2.事业单位:包括(1)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和登记或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取得法人资格的单位;(2)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且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3)事业法人单位的本部及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
3.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政党机关、政协组织、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和其他机关;还包括机关法人单位的本部,以及国家权力机关分支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分支或派出机构、人民法院分支机构、人民检察院分支机构等。
(1)国家权力机关: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办事机构。
(2)国家行政机关: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地区行政行署。
(3)国家司法机关:指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4)政党机关:指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和所属办事机构、各民主党派各级机关和办事机构。
(5)政协组织: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4.社会团体: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包括(1)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的各类社会团体;(2)由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其机关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3)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4)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不需要进行登记的具备法人条件的社会团体;(5)社团法人单位的本部,以及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
5.民办非企业单位: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包括(1)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2)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不需要进行登记的具备法人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法人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6.基金会:包括(1)民政部和省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颁发《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的基金会;(2)基金会的本部及分支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
7.居民委员会: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设立的社区(居委会)。
8.村民委员会: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村民委员会。
9.其他组织机构:指除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居委会和村民委员会以外的其他符合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和各类寺庙等。
产业活动单位类型(10):仅限于产业活动单位填写。分为:生产经营性产业活动单位、非生产经营性产业活动单位。
从业人员期末人数(11):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指期末最后一日24时(2012年8月31日24时)在本单位中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该指标为时点指标,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
从业人员不包括:
1.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人员;
2.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学生及在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
3.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
具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是指按照《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具有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是指取得统计专业初级、中级、高级资格、持有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包括统计员、助理统计师、统计师、高级统计师。
同时具备统计从业资格和统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填写。
所代理的统计调查对象情况(12):指2011年8月31日至2012年8月31日,与本单位有统计代理合同关系的政府统计调查对象的情况。本栏分四部分填写:
第一部分:所代理的统计调查对象数量,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指接受其委托,代其向政府统计机构填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调查对象的数量。
第二部分:所代理的统计调查对象的组织机构代码,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指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所代理统计调查对象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
第三部分:所代理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单位名称,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指所代理统计调查对象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
第四部分:所代理的统计调查对象的类型,填表单位免填,由所在地统计机构根据各单位的类型填写。分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企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企业、其他。
福建省统计局办公室 2012年9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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