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205-2500-2009-00019
  • 备注/文号:闽统办[2009]12号
  • 发布机构:
  • 公文生成日期:2009-03-17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统计局办公室进一步规范纱产量统计加强纱产量数据审核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09-03-17 16:17

各设区市统计局:

现将《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纱产量统计加强纱产量数据审核的通知》(国统办字〔200941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通知要求,做好纱产量的统计工作。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主题词:统计  纺织  数据  通知

福建省统计局办公室            2009 年3 月17 印发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文件

国统办字〔20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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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纱产量统计加强纱产量数据审核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

纱是事关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之一,近年来,根据现有棉花资源量及合理的用棉比测算,纱产量特别是棉纱产量存在明显偏大的问题,直接影响到国家对棉花供需形势的判断、棉花进口配额的确定和国家有关调控政策的制定。为此,国务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对搞准棉花、棉纱产量数据提出了明确要求。针对目前纱产量特别是棉纱产量统计中存在的问题,现就进一步规范纱产量统计,切实加强纱产量数据审核提出如下规定和要求,请各地认真执行。

一、凡从事订货者来料加工,并且按加工费结算的纺纱企业,如果订货者是境内工业企业,产量由委托企业(即发包企业)统计,加工企业(即承包企业)一律不统计;如果订货者是境内非工业企业和境外企业,其产品产量由加工企业统计。

二、总公司和下属法人企业纱产量不得重复统计。凡是下属法人企业生产的(非总公司委托加工)纱产量,均由下属法人企业统计,总公司不得统计。

三、纱及其分类产品产量均指其实物生产量,不允许按支数进行折算。

四、企业在填报纱产量时,必须同时填报其生产的各分类产品产量,即纱产量必须等于棉纱、棉混纺纱和化学纤维纱产量之和。

五、粗纱、毛纱、羊绒、绒线、麻纱、绢纱及各类长丝,均不作为纱产量统计。

六、请各地督促各生产企业严格按照纱及其各分类产品的详细指标解释填报数据。

 

附件:主要纱品种指标解释 

附件:

主要纱品种指标解释

 

:指使用棉花、其它天然纤维及棉型化学纤维,经棉纺生产设备(包括环锭纺、转杯纺、喷气纺等纺纱设备,不包括废纺和土纺设备)和工艺,使纤维有序排列并加捻,使之具有一定粗细和强度,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单根纱(不含股线)。

1 纱按所用原料不同可分为:棉纱、棉混纺纱、化学纤维纱三大类

2、纱=棉纱+棉混纺纱+化学纤维纱;

3、不包括毛纱、绒线、麻纱、绢纱及各类长丝,也不包括粗纱;

4、企业自纺纱再加工成股线的,只填报纱的产量;外购纱加工成股线的,不能填报纱产量。

棉纱又称纯棉纱,指全部使用棉花纤维为原料或掺用少量(5%及以下)非棉纤维(点缀或加固),经棉纺生产设备和工艺纺制的纱。如:棉与非棉纤维(5%及以下)纺制的棉包芯(或包缠)纱。

棉混纺纱:棉与其它非棉纤维混合后,经棉纺生产设备和工艺纺制的纱。

1包括棉与非棉纤维(5%以上)纺制的包芯(或包缠)纱;

2、 棉混纺纱主要是指棉纤维与一种及以上化学纤维(如涤棉、棉粘、涤棉粘、维棉等)或其他非棉纤维混纺的纱;

3棉混纺纱按原料不同可分为:合成纤维与棉混纺纱;人造纤维与棉混纺纱;其他天然纤维与棉混纺纱等;混纺纱是纱的品种之一,其产量应小于或等于纱的产量。

化学纤维纱:又称纯化纤纱或棉型化纤纱,指全部使用化学纤维(棉型短纤维,纤度规格2分特(dtex)及以上,纤维长度为31 -38 毫米 ;中长纤维纤度规格为2-3分特(独特性),纤维长度为51 -70 毫米 )为原料,经棉纺生产设备和工艺纺制的纱。

1、包括使用一种化学纤维纺制的纱,如纯涤纶纱、纯粘胶纱等;包括使用两种及以上的化学纤维混合纺制的纱,如涤粘纱、涤腈纱等;也包括由化学纤维纺制的化纤包芯(或包缠)纱;

2、化学纤维纱按原料不同分为:合成纤维纱〔包括再生(回料纺)合成纤维短纤纺制的纱〕、人造纤维纱(粘胶类如莫代尔、天丝、醋酸纤维、铜氨纤维、竹浆纤维等;其它纤维如蛋白纤维、玉米纤维等)、合成纤维与人造纤维混纺纱;

3、化学纤维纱是纱的品种之一,其产量应小于或等于纱的产量;不包括维纶、腈纶牵切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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