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205-2500-2007-00006
  • 备注/文号:闽统〔2007〕65号
  • 发布机构:福建省统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07-08-21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统计局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基层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统计局 时间:2007-08-21 17:37

闽统〔200765

 

各设区的市统计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基层统计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07113号)精神,进一步夯实统计工作基础,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村(居)基层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抓好乡镇基层统计工作的责任感

 

  乡镇(街道)、村(居)基层统计工作是整个统计工作的基石,加强这项工作至关重要。目前我省乡镇基层统计基础比较薄弱,不同程度地存在力量弱、经费少、条件差、工作不规范等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乡镇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和统计数据质量。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基层统计工作的意见》,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抓好乡镇基层统计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积极采取措施,从源头上抓好统计基础工作,保证统计数据质量。

 

  二、创新机制,加强对乡镇基层统计工作的管理

 

  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统计局福建省农村基层统计工作规范化意见的通知》(闽政〔199857)、《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基层统计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07113号)以及根据上述文件修订的《福建省乡镇(街道)统计工作规范》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进一步加强乡镇基层统计工作的机制,加强对乡镇基层统计工作的管理。

 

  (一)建立选聘机制。县(市、区)统计部门应与组织或人事部门协商,制定首席统计员和助理统计员的选聘和管理办法。首席统计员和助理统计员应具备统计人员从业资格,坚持持证上岗。首席统计员与助理统计员的调整和充实,应要求乡镇(街道)事先征求县(市、区)统计部门意见。

 

  (二)建立激励机制。在与公务员工资制度不相矛盾的前提下,积极争取财政在县(市、区)统计局设立专项资金,给予乡镇(街道)首席统计员和助理统计员一定的岗位补贴。同时要落实好村级统计员的岗位补贴。

 

  (三)完善管理机制。按照《福建省乡镇(街道)统计工作规范》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乡村统计管理办法,加强检查、指导,并对乡镇(街道)统计工作进行必要的考核。

 

  (四)完善培训机制。要坚持抓好经常性的乡镇(街道)首席统计员和助理统计员培训工作,使乡镇(街道)统计人员能够学习和掌握统计工作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统计业务素质和依法统计的能力。设区的市统计局应对乡镇(街道)首席统计员进行培训,县(市、区)统计局对乡镇(街道)首席统计员和助理统计员培训每年应不少于一次。

 

  (五)完善执法检查机制。与法制、监察、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统计法》宣传,加大对乡镇(街道)典型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和曝光力度,切实维护统计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三、高度重视,加强对乡镇基层统计工作的领导

 

  乡镇基层统计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要切实加强对乡镇基层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一是要及时掌握、研究乡村统计工作动态,协调解决具体问题,为统计工作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二是要做好沟通协调工作。提请当地政府下发加强乡镇基层统计工作的意见。与编制、财政、组织或人事等部门协商,落实好闽政办〔2007113号文件精神。三是对乡镇(街道)统计工作的管理要建立长期化、制度化的长效机制。乡村统计工作涉及面广,基础不稳定,对乡村统计工作的管理要持之以恒,常抓不懈,不断完善管理办法。四是要积极推动乡镇(街道)统计信息化建设。

 

  附件:福建省乡镇(街道)统计工作规范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

 

  (此件发至县级统计机构)

 

 

附件:

 

福建省乡镇(街道)统计工作规范

 

  一、队伍建设

 

  (一)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配备专、兼职统计员,并在专、兼职统计员中选聘一名首席统计员、若干名助理统计员,组成较为稳定的乡镇(街道)统计工作班子。首席统计员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乡镇(街道)各类统计工作,发挥组织和牵头作用,对统计数字进行把关。要加强村(居)统计队伍建设,确定村级统计员。

 

  (二)乡镇(街道)首席统计员和助理统计员由县(市、区)统计部门与人事部门共同考核聘任。乡镇(街道)统计人员要具备统计人员从业资格,坚持持证上岗。乡镇(街道)首席统计员与助理统计员的调整和充实,应事先征求县(市、区)统计部门意见。

 

  二、工作条件

 

  (一)乡镇(街道)统计工作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安排。

 

  (二)乡镇(街道)统计工作应该有固定办公室和办公设施,包括用于统计工作的计算机和电话机。

 

  三、工作职责

 

  (一)宣传、执行统计法规。配合上级统计部门进行执法检查。对本乡镇(街道)所辖单位、村(居)统计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二)负责乡镇(街道)农业、工业、贸易、人口、投资、劳动工资等统计以及普查、抽样调查和专项调查工作。

 

  (三)负责管理、协调本乡镇(街道)所辖单位、村(居)的统计调查工作,形成稳定的乡镇(街道)统计网络。

 

  (四)负责对本乡镇(街道)所辖单位、村(居)统计人员进行统计业务培训。

 

  (五)负责乡镇(街道)统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审核报送、资料管理、工作考评、学习培训等统计工作管理制度,规范统计工作流程。

 

  (六)严格遵守统计制度,按照上级统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全面、准确、及时地完成各项统计调查任务。对变化较大的统计数据应加以说明,上报报表的同时,向县(市、区)政府统计部门提供相关的统计信息和分析资料。

 

  (七)负责对本乡镇(街道)所辖单位、村(居)的统计报表进行审核,上报报表必须公章完备、填报人和负责人签名并留底存查。

 

  (八)对一些具备条件,需要进行联网直报的地方与项目负责实施联网直报。

 

  (九)负责建立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年度资料和各个时期的历史资料要求完整无缺。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要求指标齐全、数据准确、字迹清晰、统一规格、分类编号。要配备统计资料档案柜。乡镇(街道)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至少保存3年,年度资料原则上永久保存。村级要妥善保存村级统计原始记录及上报的数据资料。

 

  (十)认真搞好乡镇统计服务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有情况有数据的统计资料和综合统计分析,为乡镇(街道)政府的决策服务,推动乡镇经济与各项工作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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