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统〔2020〕49号
各有关高校、科研机构,各市、县(区)统计局,省局各单位:
为规范福建省级统计科研课题管理,经研究,制订《福建省级统计科研课题管理办法(试行)》,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福建省统计局
2020年11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级统计科研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省级统计科研课题(以下简称“省级统计科研课题”)管理,促进统计科研更好地服务省委省政府、服务统计中心工作,推进统计改革与创新,实现统计科研课题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调动全省各级统计局、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人员参与统计科研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统计科研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统计科研课题管理由福建省统计局主办,福建省统计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科研所”)具体承办。
第三条 省级统计科研课题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紧密联系福建经济社会发展发展热点、难点问题,联系统计体制改革与发展,围绕统计基础研究,着力提高统计研究主动性、针对性和前瞻性。课题管理遵循公开、公正、择优、统一原则,注重科研成果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条 省级统计科研课题流程包括计划制定、课题征集、课题立项、结题验收等环节。
第二章 计划制定
第五条 局科研所负责制定年度省级统计科研课题研究方案,包括立项计划、立项数量、经费安排、时间安排、研究参考方向等,报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条 研究参考方向根据年度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经济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统计体制改革、统计基础研究及统计实际工作等需要,面向省统计局各有关部门征集课题研究方向,提出年度《福建省级统计科研课题研究指南》,作为年度省级统计科研课题的选题重要参考。
第七条 研究方案中涉及经费安排、采购方式的,需遵照福建省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福建省统计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福建省统计局财务管理制度等组织实施。
第三章 课题征集
第八条 实行自行组织的课题征集,原则上采用面向全省各级统计局、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公开征集的方式组织课题申报。采用其他方式征集的,需提出征集方案,经局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报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第九条 实行自行组织的课题征集,按照公开征集方式征集的,以福建省统计局发文方式向社会发布,按照相应工作流程,在全省统计局系统内发布。
第十条 课题征集中,各申报单位需填写《福建省级统计科研课题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加盖公章的纸质文档及电子文档。局科研所负责各申报单位的《申报书》初审工作。
第十一条 课题负责人资格原则上需具有以下条件之一:
(一)经济、统计类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博士学位;
(三)设区市级以上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处级以上(含非领导)职务,县级公务员或事业单位科级以上(含非领导)职务。
第四章 课题立项
第十二条 立项课题分为安排研究经费及不安排研究经费两种类型。
第十三条 实行自行组织的课题立项,由局科研所负责组织课题立项专家评审组,对经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课题进行立项评审。专家评审组提出建议立项课题名单,经局领导审定后确定立项课题,以局发文方式发布。
第十四条 同一单位安排经费的立项课题原则上每年不超过3项,且项目负责人不得为同一人,课题组成员重合率不得高于50%。
第十五条 安排研究经费的立项课题,承担单位需签订课题委托协议书。不安排研究经费的立项课题,由非统计部门承担的,承担单位需签订课题委托协议书;由各级统计局承担的,纳入年度工作任务管理,可不签署委托协议书。
第五章 结题验收
第十六条 局科研所负责立项课题的进度跟踪、检查等工作。
第十七条 课题承担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需提交《福建省级统计科研课题结题申请书》,并提交研究成果;未征得同意而不按时提交研究成果的,视为结题验收不合格。
第十八条 局科研所负责组织课题结题验收专家评审组,开展结题验收工作。专家评审组按照公正、科学、求实的原则,注重政治性、科学性、实用性,以及与立项申请的一致性,开展结题验收,提出结题验收意见。专家评审组结题验收意见经局领导审定后,以局发文方式发布立项课题完成情况。
第十九条 立项课题未能通过结题验收的,由承担单位根据课题结题验收专家组的意见限期修改后重新申请验收。规定期限内未完成修改或修改后仍不能通过结题验收的,视为验收不合格。验收不合格的课题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次年起的连续两年省级统计科研课题。
第六章 专家评审及监督
第二十条 省级统计科研课题立项、结题验收等评审工作,由专家评审组负责独立评审。专家评审组需根据课题立项计划、质量控制要求等,制定评审规则,进行公平、公正评审。
第二十一条 专家评审组成员,原则上按照随机性原则,从福建省统计局统计专家库中抽取。
参与申报课题的专家库成员不得参加立项专家评审组工作;参与立项课题组的专家库成员不得参加结题验收专家评审组工作。
第二十二条 省级统计科研课题研究方案、专家抽取、立项评审、结题评审等工作需报局机关纪委,接受全程监督。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年度省级统计科研课题研究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局科研所会同局财务部门,根据课题研究需要,编制年度省级统计科研课题经费预算,并纳入局科研所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十四条 安排研究经费的各类省级统计科研课题,经费标准为:重点课题每项5万元,一般课题每项2万元;重大课题研究经费由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 课题研究经费原则上在课题验收通过后,一次性支付给课题承担单位。结题验收不合格课题,不予支付课题经费。
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局科研所负责省级统计科研课题的全流程工作管理和全过程资料归档管理。研究成果以纸质或电子文档的课题汇编方式,提供相关部门参考使用。
第二十七条 课题研究成果所有权为福建省统计局。课题承担单位如需使用研究成果,应征得省统计局同意;课题研究成果将为党政部门提供决策参考。
第二十八条 其他未尽事项,由局科研所根据年度省级统计科研课题工作安排,提出建议,报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统计科学研究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