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过自查发现问题或统计机构工作人员核实、查询指出问题,利用关网前可以修订数据的机会,主动与统计机构工作人员沟通联系,及时在联网直报平台上改正数据,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涉及价值量指标的违法比例和违法数额在1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
(2)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涉及非价值量指标的违法比例在10%以下的;
(3) 个体工商户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违法比例在10%以下的;
(四)他人代填代报有关统计数据,经核查属实的;
(五)统计违法行为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其他依法可以免于行政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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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福建省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提供涉及价值量指标的不真实统计资料的,应当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予以通报,根据统计违法行为涉及的价值量指标违法比例和违法数额按下列情况予以处罚:
(一)违法比例在10%以下的且违法数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可以不予罚款;
……
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提供涉及非价值量等其他数量指标的不真实统计资料的,应当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予以通报,根据统计违法行为涉及的非价值量等其他数量指标违法比例按下列情况予以处罚:
(一)违法比例在10%以下的,可以不予罚款;
……。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应当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根据统计违法行为所涉及的统计指标违法比例按下列情况予以处罚:
(一)违法比例在10%以下的,可以不予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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