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205-0200-2007-00001
  • 备注/文号:闽统办〔2007〕20号
  • 发布机构:福建省统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07-03-16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关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统计局 时间:2007-03-16 09:24

 闽统办〔2007〕20号 

局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各派驻机构:

2007年第五次局党组扩大会议研究决定,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关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五日

 

福建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

机关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收支管理,规范财务报销审批手续,严肃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局财基处是全省统计系统财务基建工作的主管部门。局本级、直属事业单位、普查和大型调查机构的所有财务收支活动包括局预算内和局预算外资金(以下统称经费),均应纳入局财基处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不得私设账外账。

(一)局预算内资金指局本级由国家统计局和地方财政下拨的统计、普查和调查等各种财政性经费。

(二)局预算外资金指局机关各处室及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局各单位)在确保完成统计制度规定的各类统计调查任务前提下,接受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委托,开展统计调查、合作研究、软件开发、数据处理等有偿服务收入,以及通过出售统计资料、发行统计年鉴(综合与专业年鉴)、统计业务培训等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三条 局财基处每年要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统计局工作要求,做好统计经费的开源节流、文明服务工作,体现规范、公开、公平原则。在经费管理上,要加强内部审核,完善内部审核制度,维护局各单位经济活动秩序,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要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保证各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充分发挥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局财基处要根据按国家统计局和省财政厅核定的年度部门预算,结合统计业务工作实际,提出预算经费分配建议,报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各单位工作经费纳入国库集中收付管理的,分月用款计划应按季分月编制,送财基处汇总申请上报用款计划。

各单位编制的按季分月细化预算,须于下季度前45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送财基处汇总编报,由财基处按细化项目要求予以经费支出安排。

第六条 统计工作的各项经济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各项收入按收费性质规范程序上缴或上交单位财会部门,各项支出按预算项目使用。各项业务费用报销必须合法、真实;对支付给个人的各种报酬,必须使用实名制,并依法履行代扣有关税金的义务。

第七条 各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开设银行账户。银行账户的开设由单位提出申请,送局财基处审核,在报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向相关管理部门申请审批,不得违规私设银行账户。

第八条 各单位开展各项统计业务或委托性项目工作时,凡涉及使用相关经费,须商局财基处,经分管局领导审签后,由局长审批。

第九条 经费实行限额授权审批制度。凡单项业务报销金额在2000元以下(含2000元),局长授权财基处负责人审批;单项业务报销金额在2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经财基处负责人审签后,由报账单位分管局领导审批;单项业务报销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经财基处负责人和分管局领导审签后,由局长审批。

第十条 财务报销审批程序。局各单位报销各项经费时,须提供必要的依据(如项目预算批准文件、会议通知、公务接待审批单、出差审批单等),经办人在报销凭证上签名,以明确责任;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以示认可;将上述资料、凭证送财基处审核后,按第九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财务报销凭证要求。局各单位凭票证报销各项经费时,无论是接受外来凭证,还是单位自制凭证,都必须符合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要求。财基处对报销发票应按规定的品名、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进行审核,不符合发票管理规定的,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 委托性项目经费管理。局各单位接受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委托,开展统计调查、合作研究、软件开发、数据处理等有偿服务收入,以及发行统计年鉴(综合与专业年鉴)和资料、统计业务培训等取得的收入,按《福建省统计局机关委托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闽统[2001]办9号)和《福建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委托性调查项目、课题、重点调研分析和年鉴资料等经费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闽统[2005]财67号)执行。财基处依据文件规定,按总收入提留部分经费,纳入局财务统一安排使用。

委托性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由财基处定期或项目执行结束后汇总报局监察室备案。

第十三条 课题项目经费管理。各单位(含局系统外单位)承担局和普查机构等部门的统计科研课题,其立项和经费管理按《福建省统计科研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闽统[2004]科64号)和《福建省统计局课题经费管理暂行办法》(闽统[1999]办149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局重点调研分析项目经费管理。每年重点调研分析项目立项,须由局重点调研分析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其研究成果应严格按规定的时间内上报评审,经评审委员会验收合格后,按质量、时效和工作量等要求,分档予以经费资助;经费资助额度和评审各项费用按(闽统[2005]财67号)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统计年鉴资料经费管理。各单位编印发行统计年鉴(含综合与专业年鉴)及统计资料,要按照《福建省统计局关于加强年鉴资料编印发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闽统[2003]办79号)和(闽统[2005]财67号)规定执行。承办单位除按该意见办理外,还要加强对年鉴资料实物量的核算与管理,以保证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十六条 会议经费管理

(一)局各单位组织召开的年度专业或部门工作会议,经分管领导把关会签后,报经局长批准。原则上一年召开系统(专业)与部门工作会各一次。临时性任务的工作会议也按此原则执行。

会议按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经费按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一般只开到设区的市统计局;特殊情况开到县或部分县的,应由局长或局领导集体研究批准。

局各单位召开的系统工作会议,要贯彻厉行节约,本着“就少、就近、就短”的要求安排会议,即:参加会议人员应尽可能少、会议地点应尽可能靠近福州(或中心地点)、会议时间应尽可能短。每两年必须有一次在福州市区内召开,一次可以在福州市区外(不含城建区)召开;部门工作会议原则上在福州市区内召开。

(二)召开系统内单位的会议,只能要求对口部门人员参加,非经局长同意的,不能要求设区的市分管局长参会;年报会期一般不超过2.5天(含数据处理培训、报到,下同),业务处涉及2个(含2个)专业以上的,要统筹整合,会期一般不超过3.5天。

(三)参加国家统计局召开的会议,要按照会议通知,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参会,参会人员在2人或2人以上的,尚须经局长批准。原则上不参加其他部门或社会团体召开的与业务没有直接关系的座谈会、研讨会及培训班等。参加系统内外(含外省市)召开的工作交流会议或活动,由局长审批。未经局领导批准擅自参会或增加参会人数的,费用自理,并按违反工作制度处理。

(四)局各单位使用局预算内专项经费或预算外经费召开的专项业务会议,按上述规定办理。

(五)财基处在报销自办会议费时,要依据会议通知、参会人员签到单、批准的《会议费预算表》(格式附后)、正式发票等资料,办理报销手续;凡超过会议预算批准额度的,除给予主办会议的责任人通报批评外,超出部分不予报销。

对参加国家局和兄弟省市主办的各种会议,原则上不得报销由承办单位或服务业单位开具的培训费、资料费等费用。

第十七条 公务接待经费管理

(一)局各单位因工作需要接待的,应严格按照《福建省统计局公务接待工作的若干规定》(闽统[2001]办100号)和《福建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公务接待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闽统[2003]办67号)等规定执行。

(二)公务接待要“先审批,后接待”,一次一单,按时结算。用预算内经费接待的,经局长审批后,由局办公室按规定统一安排;局各单位用局预算外经费接待的,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三)要严格按规定标准控制陪餐人数。局各单位接待本系统人员时,不上烟、酒,更不能上名烟名酒。非局领导出面接待的,接待费人均标准控制在100元内(含酒水)。

(四)财基处在报销接待费时,要依据《公务接待审批单》(格式附后)、正式发票等手续,办理报销手续;凡超出审批标准的接待费,不得报销。

第十八条 出差经费管理

(一)局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参加会议、下基层检查指导、开展专项调研等而出差的,应按《关于加强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闽统办室字[1997]32号)相关规定,办理《出差审批单》,经分管局领导批准。

(二)局各单位自行组织的会议、下基层检查指导、开展专项调研等活动,应本着讲究实效要求,控制人员、时间与次数。出省开展业务、考察和党建等活动,在分管局领导批准的同时,要经局长同意,必要时须经局领导集体研究后实施。

(三)出差乘坐的交通工具,由出差人员按到达目的地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处级干部可乘往返飞机,科级及科级以下干部需乘坐飞机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实施,可由所在处室的局预算外经费中负担。下基层调研或开会,科级及科级以下干部原则上不带车;处级干部工作用车,视人数和车辆具体情况由局办公室统筹安排。

(四)凡符合乘坐飞机出差的人员,无特殊原因,出发机票提前3天向局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局办公室统一购买打折机票。

(五)出差人员应严格按照《出差审批单》的目的地,不得无故在第三地逗留,否则,按违规追究,并由责任人承担所增加的费用。

(六)财基处在报销差旅费时,要依据《出差审批单》、主办单位会议(培训)通知、住宿发票等必要资料,办理报销手续;未经事先批准,由各类旅行社开具的发票不得作为会议、学习、培训、考察、调研等活动的报销凭据。各单位差旅费等均不得在基层、外单位作转移支付和报销。

第十九条  出国经费管理。为规范和完善出国(境)外事经费管理,经批准出国(境)的干部职工,要严格执行《福建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事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闽统[2002]人164号)、《福建省统计局关于外事经费管理的意见》(闽统[2005]财17号)和《福建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外事考察规定的补充通知》(闽统办[2005]50号)。

第二十条 系统和部门统计奖励经费管理。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为鼓励统计系统基层单位争先创优工作,对获得省局或国家统计局表彰的先进集体或个人的,除给予精神鼓励外,按规定给予物质奖励;由本局表彰的部门统计先进集体或个人的,在给予精神鼓励外,按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其经费列入局预算内开支。局各单位对系统基层单位和部门统计表彰的先进集体或个人的,其经费由表彰单位的委托性专项经费中开支。

第二十一条 车辆经费管理

(一)局各单位机动车使用、维修、保养、保险等工作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严格执行管理制度。在制度规定之外,用车单位不得再支付用车补贴费,一经发现将追究所在单位领导的责任。

(二)机动车需要维修保养时,须编制《车辆维修保养审批单》,由车队负责人提出,局办公室审核,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实施定点维修保养。

(三)机动车辆实行定点加油制度。局办公室加强车辆用油监督,并建立车辆损耗油记录档案,便于考核管理。

(四)车辆保险按省财政厅现行的《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定,实行车辆统一保险制度。

(五)财基处在报销上述费用时,依据相关的《车辆维修保养审批单》、修理厂出具的正式发票及维修结算清单、加油站发票、保险收费票据等资料,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 物资和服务采购经费管理

(一)属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各单位对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经局商务小组审议,报分管局领导审签后,由局长审批;并严格按福建省财政厅现行的《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执行。采购专控物品,须办理控办审批手续。

(二)对不属于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货物和服务项目,一次性或单件采购金额在25000元以下的,经局办公室会签,在报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由主办单位组织采购;一次性或单件采购金额在25000元(含25000元)以上的,经局商务小组审议,在报经局长批准后,由局商务小组组织招投标,主办单位组织采购。主办单位在申请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时,采购金额不得化整为零。

(三)采购货物和服务等项目,主办单位要做到“货比三家”,并提供供货单位的报价与比选情况资料,送局办公室审核。对单件或批量金额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按《合同法》要求,签订好购销或服务合同后,实施采购。合同由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代理人签字负责,并由局办公室加盖“福建省统计局合同专用章”。

(四)局各单位以各种经费购买的各种物资,要实行有效的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以保证各项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五)在物资采购中,属于固定资产的,应严格执行《福建省统计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规定》(闽统[2000]办217号)。

(六)财基处在报销物资和服务采购费用时,要依据上述审批文件、合同或协议、正式发票、实物(含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及办公用品)入库验收单等资料,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 建筑、修缮和装饰工程经费管理

(一)局机关的工程建设、办公大楼与职工住宅公共设施等修缮(含零星修缮)、装饰(含改建、扩建)工作,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局办公室要编制年度修缮、装饰项目计划,经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实施。

(二)工程、修缮、装饰项目根据其性质、规模,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严格按福建省财政厅现行的《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执行。不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按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有关条款要求办理。

(三)在工程、修缮、装饰项目实施前,局办公室负责编制项目预算;在项目完工后,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必要时由审计机关审计或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审核鉴证。

(四)财基处在报销工程、修缮、装饰费用时,要按相关规定,依据合同或协议、正式发票、竣工财务决算文件、审计报告等资料,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 信息工程经费管理

(一)局计算中心是统计信息化建设、数据处理、技术支持与保障的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信息工程、设备购置及维护等项目计划,并送经局办公室会审,报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实施。

(二)局计算中心会同使用单位负责各单位计算机、网络以及主要外部设备的购置、维修、维护和软件开发工作,除需要按政府采购项目外,由计算中心按有关程序规定做好采购,并抓好维修维护与管理。计算中心无力承担的维修维护项目,由计算中心提出,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可委托外单位承担,否则不予报销。

第二十五条 借用公款管理。工作人员凡因公借用公款,按公务性质填制借款单,由局财基处负责人审批,办理借款手续。借款人在公务结束后10日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自带车辆出差的,也一并与各单位同时报销),除特殊情况作出说明外,否则财务部门不予再借其他公务经费。公务结束后三个月内未办理借款核销手续的,按闽财监[2003]72号文件规定,视同挪用公款,追究借款人的责任,并在借款人工资中扣回或分期扣回。

第二十六条 局各单位开展的各项调查与业务活动,需要向服务对象出具票据的,必须统一向局财基处办理领用手续,不得私自购买和使用非法票据。票据使用完后,应及时向财基处办理注销手续,否则不予领用。

第二十七条 局各单位接受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委托开展的统计调查、合作研究、软件开发、数据处理等有偿服务收入,以及出售统计资料、发行统计年鉴(综合与专业年鉴)、统计业务培训等取得的收入,凡不按单位隶属关系纳入财务统一管理与核算的,以及利用各种名义如委托公司开发软件、合作承办专项业务等套出经费,并从中收取回扣、报销费用以及领取补贴等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下达后,与本《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局财基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完善  机关财务  管理  通知

  福建省统计局办公室               2007年3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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