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修订),结合本局工作实际,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局申请获取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之外的相关综合统计数据和政务信息。本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研究、分析或者其它处理。
第三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要求,由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公开办”)组织协调局内部单位实施。
第五条 申请人可根据《福建省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通过网上申请、当面申请、信函申请等方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材料。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经办人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不提供相关材料的不予受理。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七条 局公开办收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后进行申请预审,并处理。
(一)不属于本局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申请渠道告知申请人,并建议到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不属于政府信息或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通过申请渠道告知申请人;
(三)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局已经答复的,不再答复并告知申请人。
(四)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并说明原因。
第八条 经局公开办预审过的申请,通过局OA办公系统按《福建省统计局网站互动交流答复工作规范》办理。相关处室根据下列情况办理:
(一)申请内容不明确或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在局OA办公系统办理答复流程中明确注明,由局公开办人员进行答复,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我局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需要征求第三方意见,在局OA办公系统办理答复流程中注明,填写《福建省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意见征求函》;
(三)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在局OA办公系统办理答复流程中注明,由局公开办人员进行答复,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四)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在局OA办公系统办理答复流程中直接提供相关信息内容;
(五)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在局OA办公系统办理答复流程中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六)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在局OA办公系统办理答复流程中说明部分公开的理由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七)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其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在局OA办公系统办理答复流程中说明。
第九条 本局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提供的,局公开办负责自收到申请之日起限1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
(一)本局公开办自收到申请人申请后,按《福建省统计局网站互动交流答复工作规范》办理答复申请。
(二)本局相关处室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人更改、补充依申请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内容涉及两个及以上处室的,由局公开办分别签送相关处室,相关处室按《福建省统计局网站互动交流答复工作规范》要求办结;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相关处室自接待办公文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局公开办,局公开办自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第三方出具《福建省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意见征求函》。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第三方未在省政府有关规定要求的时限内做出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或在规定期限内未作答复的,不得公开。
第十条 依申请政府信息提供给申请人前,应对拟公开政府信息审查,审查按照《福建省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与本人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本局予以更正,局相关处室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按照相关流程审批并答复。无权更正的,通过局公开办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我局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 局公开办通过OA系统保存向申请人提供的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全过程。
第十四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超过一定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局工作人员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二)对申请人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三)未履行应向第三方征求意见义务的;
(四)违反《福建省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的;
(五)违反规定收费的;
(六)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七)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本规定解释工作由局公开办具体负责。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