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月,全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3188.73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4.6%(名义增长,下同)。
按经营单位所在地分,城镇消费品零售额19571.87亿元,增长4.7%;乡村消费品零售额3616.86亿元,增长4.0%。
按消费类型分,餐饮收入2425.87亿元,增长3.9%;商品零售额20762.86亿元,增长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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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1月福建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主要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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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 标 |
绝对量(亿元) |
同比增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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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
23188.73 |
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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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经营单位所在地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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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 |
19571.87 |
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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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 |
3616.86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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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消费类型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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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收入 |
2425.87 |
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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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零售额 |
20762.86 |
4.7 |
注:此表速度均为未扣除价格的名义增速。

附注:
1.指标解释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是指企业(单位、个体户)通过交易直接售给个人、社会集团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
2.调查对象
从事商品零售活动或提供餐饮服务的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户。其中,限额以上单位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单位)、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单位)、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单位)。
3.调查方法
对限额以上单位进行全数调查,对限额以下单位进行抽样调查。
4.部分合计数由于单位取舍不同而产生的计算误差,均不做机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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