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月,全省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6984.18亿元,同比增长4.5%(名义增长,下同)。
按销售单位所在地分,城镇实现消费品零售额14639.04亿元,增长4.5%;乡村实现消费品零售额2345.14亿元,增长4.4%。
按消费形态分,餐饮收入1631.91亿元,增长7.4%;商品零售15352.27亿元,增长4.2%。
2024年1-9月福建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主要数据 |
||
指 标 |
1-9月 |
|
|
绝对量 |
同比增长(%) |
(亿元) |
||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
16984.18 |
4.5 |
按销售单位所在地分 |
|
|
城镇 |
14639.04 |
4.5 |
乡村 |
2345.14 |
4.4 |
按消费形态分 |
|
|
餐饮收入 |
1631.91 |
7.4 |
商品零售 |
15352.27 |
4.2 |
注:此表速度均为未扣除价格的名义增速。
附注
1.指标涵义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是指企业(单位、个体户)通过交易直接售给个人、社会集团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
2.调查对象
从事商品零售活动或提供餐饮服务的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户。其中,限额以上单位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单位)、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单位)、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单位)。
3.调查方法
对限额以上单位进行全数调查,对限额以下单位进行抽样调查。
4.部分合计数由于单位取舍不同而产生的计算误差,均不做机械调整。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