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月,全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长4.6%(名义增长,下同)。
按销售单位所在地分,1-5月,城镇消费品零售额增长4.4%;乡村消费品零售额增长6.0%。
按消费形态分,1-5月,餐饮收入额增长11.5%;商品零售额增长4.0%。
附注
1.指标涵义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是指企业(单位、个体户)通过交易直接售给个人、社会集团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
2.调查对象
从事商品零售活动或提供餐饮服务的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户。其中,限额以上单位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单位)、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单位)、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单位)。
3.调查方法
对限额以上单位进行全数调查,对限额以下单位进行抽样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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