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全省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986.12亿元,同比增长5.6%(名义增长,下同)。
按销售单位所在地分,1-2月,城镇消费品零售额3456.60亿元,增长5.5%;乡村消费品零售额529.52亿元,增长6.9%。
按消费形态分,1-2月,餐饮收入额288.13亿元,增长8.0%;商品零售额3697.99亿元,增长5.5%。
2023年1-2月福建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主要数据
指 标 |
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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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量(亿元) |
同比增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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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
3986.12 |
5.6 |
按销售单位所在地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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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 |
3456.60 |
5.5 |
乡村 |
529.52 |
6.9 |
按消费形态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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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收入 |
288.13 |
8.0 |
商品零售 |
3697.99 |
5.5 |
注:此表速度均为未扣除价格的名义增速。
附注
1.指标涵义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是指企业(单位、个体户)通过交易直接售给个人、社会集团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
2.调查对象
从事商品零售活动或提供餐饮服务的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户。其中,限额以上单位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单位)、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单位)、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单位)。
3.调查方法
对限额以上单位进行全数调查,对限额以下单位进行抽样调查。
4.部分合计数由于单位取舍不同而产生的计算误差,均不做机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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