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月,全省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8577.05亿元,同比增长10.0%(名义增长,下同);与2019年同期相比,两年平均增长4.0%。其中,11月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908.30亿元,同比增长4.7%。
按销售单位所在地分,1-11月,城镇消费品零售额16011.35亿元,增长9.8%;乡村消费品零售额2565.70亿元,增长10.9%。其中,11月份城镇消费品零售额1649.29亿元,增长4.6%;乡村消费品零售额259.01亿元,增长5.5%。
按消费形态分,1-11月,餐饮收入额1655.64亿元,增长11.6%;商品零售额16921.41亿元,增长9.8%。其中,11月份餐饮收入额176.69亿元,增长1.4%;商品零售额1731.61亿元,增长5.1%。
2021年1-11月福建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主要数据
指 标 |
11月 |
1-11月 |
||
绝对量 (亿元) |
同比增长(%) |
绝对量 (亿元) |
同比增长(%) |
|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
1908.30 |
4.7 |
18577.05 |
10.0 |
按销售单位所在地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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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镇 |
1649.29 |
4.6 |
16011.35 |
9.8 |
乡村 |
259.01 |
5.5 |
2565.70 |
10.9 |
按消费形态分 |
|
|
|
|
餐饮收入 |
176.69 |
1.4 |
1655.64 |
11.6 |
商品零售 |
1731.61 |
5.1 |
16921.41 |
9.8 |
注:此表速度均为未扣除价格的名义增速。
附注
1.指标涵义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是指企业(单位、个体户)通过交易直接售给个人、社会集团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
2.调查对象
从事商品零售活动或提供餐饮服务的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户。其中,限额以上单位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单位)、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单位)、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单位)。
3.调查方法
对限额以上单位进行全数调查,对限额以下单位进行抽样调查。
4.部分合计数由于单位取舍不同而产生的计算误差,均不做机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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