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月,全省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6668.75亿元,同比增长10.6%(名义增长,下同),与2019年同期相比,两年平均增长4.1%。其中,10月份全省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689.87亿元,下降1.0%。
按销售单位所在地分,1-10月,城镇消费品零售额14362.05亿元,增长10.5%;乡村消费品零售额2306.70亿元,增长11.5%。其中,10月份城镇消费品零售额1451.91亿元,下降1.2%;乡村消费品零售额237.96亿元,增长0.7%。
按消费形态分,1-10月,餐饮收入额1478.95亿元,增长13.0%;商品零售额15189.80亿元,增长10.4%。其中,10月份餐饮收入额157.42亿元,下降4.4%;商品零售额1532.45亿元,下降0.6%。
2021年1-10月福建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主要数据
指 标 |
10月 |
1-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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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量 (亿元) |
同比增长(%) |
绝对量 (亿元) |
同比增长(%) |
|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
1689.87 |
-1.0 |
16668.75 |
10.6 |
按销售单位所在地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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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 |
1451.91 |
-1.2 |
14362.05 |
10.5 |
乡村 |
237.96 |
0.7 |
2306.70 |
11.5 |
按消费形态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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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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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餐饮收入 |
157.42 |
-4.4 |
1478.95 |
13.0 |
商品零售 |
1532.45 |
-0.6 |
15189.80 |
10.4 |
注:此表速度均为未扣除价格的名义增速。
附注
1.指标涵义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是指企业(单位、个体户)通过交易直接售给个人、社会集团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
2.调查对象
从事商品零售活动或提供餐饮服务的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户。其中,限额以上单位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单位)、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单位)、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单位)。
3.调查方法
对限额以上单位进行全数调查,对限额以下单位进行抽样调查。
4.部分合计数由于单位取舍不同而产生的计算误差,均不做机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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