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长 叶飞文
副局长 林英厦 杨洪春 郭善耘 总统计师 黄向晖
1-5月,全省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8399.00亿元,同比增长20.1%(名义增长,下同);与2019年同期相比,两年平均增长5.5%。其中,5月份全省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658.13亿元,增长10.2%。
按销售单位所在地分,1-5月,城镇消费品零售额7240.72亿元,增长20.4%;乡村消费品零售额1158.28亿元,增长18.6%。其中,5月份城镇消费品零售额1433.65亿元,增长10.2%;乡村消费品零售额224.48亿元,增长10.7%。
按消费形态分,1-5月,餐饮收入额710.04亿元,增长26.1%;商品零售额7688.96亿元,增长19.6%。其中,5月份餐饮收入额162.71亿元,增长16.2%;商品零售额1495.42亿元,增长9.6%。
2021年1-5月福建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主要数据
指 标
5月
1-5月
绝对量
(亿元)
同比增长(%)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1658.13
10.2
8399.00
20.1
按销售单位所在地分
城镇
1433.65
7240.72
20.4
乡村
224.48
10.7
1158.28
18.6
按消费形态分
餐饮收入
162.71
16.2
710.04
26.1
商品零售
1495.42
9.6
7688.96
19.6
注:此表速度均为未扣除价格的名义增速。
附注
1.指标涵义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是指企业(单位、个体户)通过交易直接售给个人、社会集团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
2.调查对象
从事商品零售活动或提供餐饮服务的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户。其中,限额以上单位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单位)、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单位)、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单位)。
3.调查方法
对限额以上单位进行全数调查,对限额以下单位进行抽样调查。
4.部分合计数由于单位取舍不同而产生的计算误差,均不做机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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