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2018年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2930元
来源:本网 时间:2019-05-23 16:39

2018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52930元,与2017年的48830元相比,增加了4100元,同比名义增长8.4%,增2017上升3.0个百分点。扣除物价因素,2018年全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实际增长6.8%。

行业门类看,年平均工资最高的三个行业分别是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78363金融业(主要是各种保险代理、典当行和投资咨询公司)58423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56024元,分别为全平均水平的1.48倍、1.10倍和1.07倍。年平均工资最低的三个行业分别是文化体育和娱乐业38296元,教育38301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38695元,分别为全平均水平的72.4%、72.4%和73.1%。

从增长速度看,增最高的三个行业依次为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采矿业和住宿餐饮业,比上年分别增长12.8%、12.7%和12.4%。增最低的三个行业依次为教育、金融业和农林牧渔业,比上年分别增长2.0%、3.2%和3.4%。有9个行业的平均工资增高于全平均水平。

 

 2018年城镇私营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单位:元,%

行 业

2017

2018

名义增长率

合 计

48830

52930

8.4 

农、林、牧、渔业

39158

40488

3.4

采矿业

43443

48945

12.7

制造业

47228

52325

10.8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35919

38695

7.7

建筑业

52565

55760

6.1

批发和零售业

44275

48181

8.8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48501

50855

4.9

住宿和餐饮业

35981

40428

12.4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71818

78363

9.1

金融业

56615

58423 

3.2 

房地产业

50564

54779

8.3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47734

50329

5.4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52929

56024

5.8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37121

40299

8.6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36684

41385

12.8

教育

37534

38301

2.0

卫生和社会工作

48847

53030

8.6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4232

38296

11.9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附注

1.指标解释

1)单位就业人员:是指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

2)工资总额: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以及房费、水电费等个人应缴纳部分。

工资总额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工资总额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其他工资四部分组成。工资总额不包括病假、事假等情况的扣款。

3)平均工资:是指在报告期内单位发放工资的人均水平。计算公式为:

 

2.统计范围

根据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在工资统计调查中的私营法人单位主要是指:在内资法人单位中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是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是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3.调查方法

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和《劳动工资统计调查制度》,对城镇私营单位工资统计采用全面调查和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

4.行业分类标准

工资统计的行业分类标准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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