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地产开发投资完成情况
1-7月,全省房地产开发投资3590.34亿元,同比下降6.6%,比上年同期(增长11.3%)回落17.9个百分点。其中,住宅投资2673.24亿元,下降5.0%,占房地产开发投资的比重为74.5%。
1-7月,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施工面积30164.68万平方米,同比下降6.8%。其中,住宅施工面积20383.70万平方米,下降6.2%。房屋新开工面积2541.05万平方米,下降37.5%。其中,住宅新开工面积1741.38万平方米,下降39.6%。房屋竣工面积1550.66万平方米,下降14.9%。其中,住宅竣工面积1098.79万平方米,下降11.2%。
二、商品房销售和待售情况
1-7月,商品房销售面积3640.38万平方米,同比下降12.8%。其中,住宅销售面积2676.56万平方米,下降22.3%。商品房销售额3885.13亿元,下降23.4%。其中,住宅销售额3193.05亿元,下降28.3%。
7月末,商品房待售面积2014.97万平方米,同比增长9.1%。其中,住宅待售面积697.84万平方米,增长38.9%。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到位资金情况
1-7月,房地产开发企业到位资金3799.50亿元,同比下降23.8%。其中,国内贷款368.54亿元,下降44.9%;利用外资0.17亿元,下降34.5%;自筹资金1831.98亿元,下降10.5%;定金及预收款920.05亿元,下降36.4%;个人按揭贷款506.22亿元,下降22.8%;其他资金172.54亿元,增长3.5%。
2022年1-7月房地产开发和销售情况主要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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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 |
绝对量 |
同比增长(%) |
房地产开发投资(亿元) |
3590.34 |
-6.6 |
其中:住宅 |
2673.24 |
-5.0 |
房屋施工面积(万平方米) |
30164.68 |
-6.8 |
其中:住宅 |
20383.70 |
-6.2 |
房屋新开工面积(万平方米) |
2541.05 |
-37.5 |
其中:住宅 |
1741.38 |
-39.6 |
房屋竣工面积(万平方米) |
1550.66 |
-14.9 |
其中:住宅 |
1098.79 |
-11.2 |
商品房销售面积(万平方米) |
3640.38 |
-12.8 |
其中:住宅 |
2676.56 |
-22.3 |
商品房销售额(亿元) |
3885.13 |
-23.4 |
其中:住宅 |
3193.05 |
-28.3 |
商品房待售面积(万平方米) |
2014.97 |
9.1 |
其中:住宅 |
697.84 |
38.9 |
房地产开发企业到位资金(亿元) |
3799.50 |
-23.8 |
其中:国内贷款 |
368.54 |
-44.9 |
利用外资 |
0.17 |
-34.5 |
自筹资金 |
1831.98 |
-10.5 |
定金及预收款 |
920.05 |
-36.4 |
个人按揭贷款 |
506.22 |
-22.8 |
其他资金 |
172.54 |
3.5 |
附注
1.指标解释
房地产开发企业本年完成投资:指报告期内完成的全部用于房屋建设工程、土地开发工程的投资额以及公益性建筑和土地购置费等的投资。该指标是累计数据。
商品房销售面积:指报告期内出售新建商品房屋的合同总面积(即双方签署的正式买卖合同中所确认的建筑面积)。该指标是累计数据。
商品房销售额:指报告期内出售新建商品房屋的合同总价款(即双方签署的正式买卖合同中所确认的合同总价)。该指标与商品房销售面积同口径,也是累计数据。
商品房待售面积:指报告期末已竣工的可供销售或出租的商品房屋建筑面积中,尚未销售或出租的商品房屋建筑面积,包括以前年度竣工和本期竣工的房屋面积,但不包括报告期已竣工的拆迁还建、统建代建、公共配套建筑、房地产公司自用及周转房等不可销售或出租的房屋面积。
房地产开发企业本年到位资金: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报告期内实际可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各种货币资金及来源渠道。具体细分为国内贷款、利用外资、自筹资金、定金及预收款、个人按揭贷款和其他资金。该指标是累计数据。
房屋施工面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报告期内施工的全部房屋建筑面积。包括本期新开工的面积、上期跨入本期继续施工的房屋面积、上期停缓建在本期恢复施工的房屋面积、本期竣工的房屋面积以及本期施工后又停缓建的房屋面积。多层建筑物的施工面积指各层建筑面积之和。
房屋新开工面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报告期内新开工建设的房屋面积,以单位工程为核算对象。不包括在上期开工跨入报告期继续施工的房屋建筑面积和上期停缓建而在本期复工的建筑面积。房屋的开工以房屋正式开始破土刨槽(地基处理或打永久桩)的日期为准。房屋新开工面积指整栋房屋的全部建筑面积,不能分割计算。
房屋竣工面积:指报告期内房屋建筑按照设计要求已全部完工,达到住人和使用条件,经验收鉴定合格或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可正式移交使用的各栋房屋建筑面积的总和。
2.统计范围
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法人单位。
3.调查方法
按月(1月份除外)进行全面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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