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
来源:本网 时间:2015-02-06 06:57

福建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福建调查总队

2015年2月6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闽政〔2012〕56号)要求,我省进行了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普查对象是我省行政区划内(不含金门、马祖,下同)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通过这次普查,摸清了我省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摸清了我省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查实了服务业、小微企业和高技术产业(制造业)的发展状况。通过对9个设区市的数据质量抽查,数据填报综合差错率为2.9‰,普查数据质量达到预期目标要求。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福建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省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福建调查总队现分三个公报,将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主要综合数据公布如下。其他普查数据将随着普查资料开发应用的进度,以不同方式陆续公布。 

一、单位基本情况

2013年末,全省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37.48万个,比2008年末(2008年是第二次全省经济普查年份,下同)增加14.22万个,增长61.1%;产业活动单位46.63万个,增加16.73万个,增长55.9%;个体经营户196.81万个,其中,有证照个体经营户81.37万个(详见表1-1)。 

表1-1 单位数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数

 

单位数(万个)

比重(%)

一、法人单位

37.48 

100.0 

    企业法人

28.42 

75.8 

    机关、事业法人

3.47 

9.3 

    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

5.58 

14.9 

二、产业活动单位

46.63 

100.0 

    第二产业

11.04 

23.7 

    第三产业

35.32 

75.8 

三、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81.37 

100.0 

    第二产业

3.26 

4.0 

    第三产业

78.11 

96.0 

注:表中产业活动单位包括第二、三产业法人兼营的第一产业活动单位0.27万个。


2013年末,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9.75万个,占26.0%;制造业8.61万个,占23.0%;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5.84万个,占15.6%。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47.22万个,占58.0%;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6.55万个,占20.3%;住宿和餐饮业6.78万个,占8.3%(详见表1-2)。

表1-2 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法人单位(万个)

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万个)

合 计

37.48 

81.37 

采矿业

0.22 

0.04 

制造业

8.61 

3.01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0.61 

0.03 

建筑业

1.01 

0.18 

批发和零售业

9.75 

47.22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0.90 

16.55 

住宿和餐饮业

0.64 

6.78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0.66 

0.15 

金融业

0.10 

 

房地产业

1.00 

0.30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90 

0.72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21 

0.31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0.30 

0.01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0.60 

4.93 

教育

1.40 

0.19 

卫生和社会工作

0.75 

0.54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0.72 

0.39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5.84 

 

注:表中法人单位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0.25万个;有证照个体经营户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0.03万个。

2013年末,全省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企业法人单位28.42万个,比2008年末增加12.45万个,增长78.0%。其中,内资企业占96.0%,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2.6%,外商投资企业占1.4%。内资企业中,国有企业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1.5%,私营企业占62.1%(详见表1-3)。

表1-3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法人单位

 

企业法人单位(万个)

合  计

28.42 

内资企业

27.28 

 国有企业

0.44 

 集体企业

0.46 

 股份合作企业

0.15 

 联营企业

0.06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6.06 

0.50 

 私营企业

17.66 

 其他企业

1.96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0.74 

外商投资企业

0.40 

 

二、从业人员

2013年末,全省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1382.44万人,比2008年末增加428.11万人,增长44.9%。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653.60万人,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262.74万人。

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制造业562.40万人,占40.7%;建筑业311.06万人,占22.5%;批发和零售业111.60万人,占8.1%。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144.85万人,占55.1%;住宿和餐饮业33.50万人,占12.8%;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33.12万人,占12.6%(详见表1-4)。

表1-4 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

 

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万人)

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万人)

合 计

1382.44 

262.74 

采矿业

11.74 

0.35 

制造业

562.40 

20.27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4.05 

0.12 

建筑业

311.06 

0.81 

批发和零售业

111.60 

144.85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5.42 

33.12 

住宿和餐饮业

23.67 

33.50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5.43 

0.46 

金融业

8.89 

 

房地产业

26.75 

1.44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7.18 

2.47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0.06 

1.32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7.85 

0.06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8.51 

19.25 

教育

59.55 

0.95 

卫生和社会工作

21.87 

1.67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0.67 

1.92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91.49 

 

 

 注:表中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4.24万人;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0.17万人。

三、企业资产总计

2013年末,全省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资产总计140482.24亿元。其中,第二产业企业资产总计占全部企业资产总计的24.2%,第三产业企业资产总计占75.8%。

四、小微企业

2013年末,全省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27.06万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95.2%。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9.48万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33.4%;工业9.08万个,占32.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2.57万个,占9.0%。

小微企业从业人员591.71万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49.6%。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305.26万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25.6%;建筑业98.07万人,占8.2%;批发和零售业78.59万人,占6.6%。

小微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45083.31亿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32.1%。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13150.44亿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9.4%;租赁和商务服务业9352.70亿元,占6.7%;房地产业8385.44亿元,占6.0%(详见表1-5)。

表1-5 按行业分组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和资产总计

 

企业法人单位

(万个)

从业人员

(万人)

资产总计

(亿元)

合计

27.06 

591.71 

45083.31 

工业

9.08 

305.26 

13150.44 

建筑业

0.92 

98.07 

1120.89 

批发和零售业

9.48 

78.59 

7686.00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0.86 

18.86 

3140.85 

住宿和餐饮业

0.61 

13.60 

345.49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0.61 

7.28 

318.72 

房地产业

0.76 

15.22 

8385.44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57 

29.39 

9352.70 

其他未列明行业

2.02 

23.66 

1532.78 

注:表中小微企业法人单位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小微企业法人单位0.14万个,从业人员1.79万人,资产总计50.03亿元。

五、主要经济结构变化情况

2013年末,在全省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企业法人单位占75.8%,比2008年末提高了7.1个百分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占9.3%,下降了4.8个百分点;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占14.9%,下降了2.3个百分点。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86.3%,提高了2.0个百分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占8.7%,下降了2.5个百分点;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占4.9%,提高了0.5个百分点。

在法人单位中,第二产业占27.9%,比2008年末下降了4.9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72.1%,提高了4.9个百分点。第二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65.0%,比2008年末下降了1.4个百分点;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35.0%,提高了 1.4个百分点。

分地区看,法人单位数名列前3位的设区市是:福州市、厦门市和泉州市。福州市、厦门市和泉州市法人单位共有21.54万个,占57.5%;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名列前3位的设区市是:福州市、厦门市和泉州市。福州市、厦门市和泉州市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共有900.51万人,占65.1%(详见表1-6)。

表1-6 按地区分组的法人单位和从业人员

 

法人单位

从业人员

数量(万个)

比重(%)

数量(万人)

比重(%)

合 计

37.48 

100.0

1382.44 

100.0 

福州市

7.30 

19.5

320.29 

23.2 

厦门市

6.72 

17.9

239.43 

17.3 

莆田市

2.03 

5.4

78.07 

5.6 

三明市

2.70 

7.2

72.65 

5.3 

泉州市

7.52 

20.1

340.79 

24.7 

漳州市

3.49 

9.3

114.65 

8.3 

南平市

2.72 

7.3

61.50 

4.4 

龙岩市

2.15 

5.7

85.34 

6.2 

宁德市

2.84 

7.6

69.72 

5.0 

 

有证照个体经营户数名列前3位的设区市是:福州市、泉州市和漳州市。福州市、泉州市和漳州市有证照个体经营户户数共有42.95万个,占52.8%;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名列前3位的设区市是:福州市、泉州市和漳州市。福州市、泉州市和漳州市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共有140.99万人,占53.7%(详见表1-7)。

表1-7 按地区分组的有证照个体经营户和从业人员

 

个体经营户

从业人员

数量(万个)

比重(%)

数量(万人)

比重(%)

合 计

81.37 

100.0 

262.74 

100.0 

 福州市

11.70 

14.4 

42.73 

16.3 

 厦门市

7.75 

9.5 

24.04 

9.1 

 莆田市

4.91 

6.0 

15.73 

6.0 

 三明市

5.81 

7.1 

20.93 

8.0 

 泉州市

17.15 

21.1 

56.03 

21.3 

 漳州市

14.11 

17.3 

42.22 

16.1 

 南平市

6.49 

8.0 

20.06 

7.6 

 龙岩市

7.04 

8.7 

23.75 

9.0 

 宁德市

6.43 

7.9 

17.25 

6.6 

 

注释:

[1]三次产业的划分: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服务业)。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采矿业中的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2]单位的划分:

法人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或授权使用)资产或者经费,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具有包括资产负债表在内的账户,或者能够根据需要编制账户。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成员组织法人、其他法人。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组织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

(3)能提供收入、支出等相关资料。

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是指除农户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组织。即按照《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3]小微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精神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确定。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

[4]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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