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福建调查总队
2015年2月6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闽政〔2012〕56号)要求,我省进行了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普查对象是我省行政区划内(不含金门、马祖,下同)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通过这次普查,摸清了我省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摸清了我省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查实了服务业、小微企业和高技术产业(制造业)的发展状况。通过对9个设区市的数据质量抽查,数据填报综合差错率为2.9‰,普查数据质量达到预期目标要求。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福建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省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福建调查总队现分三个公报,将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主要综合数据公布如下。其他普查数据将随着普查资料开发应用的进度,以不同方式陆续公布。
一、单位基本情况
2013年末,全省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37.48万个,比2008年末(2008年是第二次全省经济普查年份,下同)增加14.22万个,增长61.1%;产业活动单位46.63万个,增加16.73万个,增长55.9%;个体经营户196.81万个,其中,有证照个体经营户81.37万个(详见表1-1)。
表1-1 单位数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数
|
单位数(万个) |
比重(%) |
一、法人单位 |
37.48 |
100.0 |
企业法人 |
28.42 |
75.8 |
机关、事业法人 |
3.47 |
9.3 |
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 |
5.58 |
14.9 |
二、产业活动单位 |
46.63 |
100.0 |
第二产业 |
11.04 |
23.7 |
第三产业 |
35.32 |
75.8 |
三、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
81.37 |
100.0 |
第二产业 |
3.26 |
4.0 |
第三产业 |
78.11 |
96.0 |
注:表中产业活动单位包括第二、三产业法人兼营的第一产业活动单位0.27万个。
2013年末,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9.75万个,占26.0%;制造业8.61万个,占23.0%;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5.84万个,占15.6%。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47.22万个,占58.0%;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6.55万个,占20.3%;住宿和餐饮业6.78万个,占8.3%(详见表1-2)。
表1-2 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
法人单位(万个) |
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万个) |
合 计 |
37.48 |
81.37 |
采矿业 |
0.22 |
0.04 |
制造业 |
8.61 |
3.01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0.61 |
0.03 |
建筑业 |
1.01 |
0.18 |
批发和零售业 |
9.75 |
47.22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0.90 |
16.55 |
住宿和餐饮业 |
0.64 |
6.78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0.66 |
0.15 |
金融业 |
0.10 |
|
房地产业 |
1.00 |
0.30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2.90 |
0.72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1.21 |
0.31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0.30 |
0.01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0.60 |
4.93 |
教育 |
1.40 |
0.19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0.75 |
0.54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0.72 |
0.39 |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
5.84 |
|
注:表中法人单位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0.25万个;有证照个体经营户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0.03万个。
2013年末,全省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企业法人单位28.42万个,比2008年末增加12.45万个,增长78.0%。其中,内资企业占96.0%,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2.6%,外商投资企业占1.4%。内资企业中,国有企业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1.5%,私营企业占62.1%(详见表1-3)。
表1-3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法人单位
|
企业法人单位(万个) |
合 计 |
28.42 |
内资企业 |
27.28 |
国有企业 |
0.44 |
集体企业 |
0.46 |
股份合作企业 |
0.15 |
联营企业 |
0.06 |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
6.06 0.50 |
私营企业 |
17.66 |
其他企业 |
1.96 |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
0.74 |
外商投资企业 |
0.40 |
二、从业人员
2013年末,全省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1382.44万人,比2008年末增加428.11万人,增长44.9%。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653.60万人,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262.74万人。
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制造业562.40万人,占40.7%;建筑业311.06万人,占22.5%;批发和零售业111.60万人,占8.1%。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144.85万人,占55.1%;住宿和餐饮业33.50万人,占12.8%;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33.12万人,占12.6%(详见表1-4)。
表1-4 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
|
注:表中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4.24万人;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0.17万人。
三、企业资产总计
2013年末,全省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资产总计140482.24亿元。其中,第二产业企业资产总计占全部企业资产总计的24.2%,第三产业企业资产总计占75.8%。
四、小微企业
2013年末,全省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27.06万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95.2%。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9.48万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33.4%;工业9.08万个,占32.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2.57万个,占9.0%。
小微企业从业人员591.71万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49.6%。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305.26万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25.6%;建筑业98.07万人,占8.2%;批发和零售业78.59万人,占6.6%。
小微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45083.31亿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32.1%。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13150.44亿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9.4%;租赁和商务服务业9352.70亿元,占6.7%;房地产业8385.44亿元,占6.0%(详见表1-5)。
表1-5 按行业分组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和资产总计
|
企业法人单位 (万个) |
从业人员 (万人) |
资产总计 (亿元) |
合计 |
27.06 |
591.71 |
45083.31 |
工业 |
9.08 |
305.26 |
13150.44 |
建筑业 |
0.92 |
98.07 |
1120.89 |
批发和零售业 |
9.48 |
78.59 |
7686.00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0.86 |
18.86 |
3140.85 |
住宿和餐饮业 |
0.61 |
13.60 |
345.49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0.61 |
7.28 |
318.72 |
房地产业 |
0.76 |
15.22 |
8385.44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2.57 |
29.39 |
9352.70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2.02 |
23.66 |
1532.78 |
注:表中小微企业法人单位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小微企业法人单位0.14万个,从业人员1.79万人,资产总计50.03亿元。
五、主要经济结构变化情况
2013年末,在全省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企业法人单位占75.8%,比2008年末提高了7.1个百分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占9.3%,下降了4.8个百分点;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占14.9%,下降了2.3个百分点。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86.3%,提高了2.0个百分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占8.7%,下降了2.5个百分点;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占4.9%,提高了0.5个百分点。
在法人单位中,第二产业占27.9%,比2008年末下降了4.9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72.1%,提高了4.9个百分点。第二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65.0%,比2008年末下降了1.4个百分点;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35.0%,提高了 1.4个百分点。
分地区看,法人单位数名列前3位的设区市是:福州市、厦门市和泉州市。福州市、厦门市和泉州市法人单位共有21.54万个,占57.5%;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名列前3位的设区市是:福州市、厦门市和泉州市。福州市、厦门市和泉州市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共有900.51万人,占65.1%(详见表1-6)。
表1-6 按地区分组的法人单位和从业人员
|
法人单位 |
从业人员 |
||
数量(万个) |
比重(%) |
数量(万人) |
比重(%) |
|
合 计 |
37.48 |
100.0 |
1382.44 |
100.0 |
福州市 |
7.30 |
19.5 |
320.29 |
23.2 |
厦门市 |
6.72 |
17.9 |
239.43 |
17.3 |
莆田市 |
2.03 |
5.4 |
78.07 |
5.6 |
三明市 |
2.70 |
7.2 |
72.65 |
5.3 |
泉州市 |
7.52 |
20.1 |
340.79 |
24.7 |
漳州市 |
3.49 |
9.3 |
114.65 |
8.3 |
南平市 |
2.72 |
7.3 |
61.50 |
4.4 |
龙岩市 |
2.15 |
5.7 |
85.34 |
6.2 |
宁德市 |
2.84 |
7.6 |
69.72 |
5.0 |
有证照个体经营户数名列前3位的设区市是:福州市、泉州市和漳州市。福州市、泉州市和漳州市有证照个体经营户户数共有42.95万个,占52.8%;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名列前3位的设区市是:福州市、泉州市和漳州市。福州市、泉州市和漳州市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共有140.99万人,占53.7%(详见表1-7)。
表1-7 按地区分组的有证照个体经营户和从业人员
|
个体经营户 |
从业人员 |
||
数量(万个) |
比重(%) |
数量(万人) |
比重(%) |
|
合 计 |
81.37 |
100.0 |
262.74 |
100.0 |
福州市 |
11.70 |
14.4 |
42.73 |
16.3 |
厦门市 |
7.75 |
9.5 |
24.04 |
9.1 |
莆田市 |
4.91 |
6.0 |
15.73 |
6.0 |
三明市 |
5.81 |
7.1 |
20.93 |
8.0 |
泉州市 |
17.15 |
21.1 |
56.03 |
21.3 |
漳州市 |
14.11 |
17.3 |
42.22 |
16.1 |
南平市 |
6.49 |
8.0 |
20.06 |
7.6 |
龙岩市 |
7.04 |
8.7 |
23.75 |
9.0 |
宁德市 |
6.43 |
7.9 |
17.25 |
6.6 |
注释:
[1]三次产业的划分: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服务业)。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采矿业中的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2]单位的划分:
法人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或授权使用)资产或者经费,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具有包括资产负债表在内的账户,或者能够根据需要编制账户。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成员组织法人、其他法人。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组织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
(3)能提供收入、支出等相关资料。
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是指除农户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组织。即按照《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3]小微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精神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确定。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
[4]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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