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统计局 福建省公务员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意见(修订稿)》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2-07-26 15:03

闽统〔201276

各设区市统计局、公务员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统计局、办公室,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福建省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意见(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福建省统计局、福建省人事厅印发的《福建省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意见》(闽统〔2004〕人28号)即日废止。

 

 

 

福建省公务员局

福建省统计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

 

            2012726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意见

(修订稿)

为完善我省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推进福建高级统计人才队伍的科学发展,根据国家人事部《统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0号),结合统计专业特点和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申报对象

凡本省机关、企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统计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达到任职条件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均可申报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其范围包括:

(一)制定统计调查方案、设计修订统计报表制度的统计专业技术人员;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有关部门制定的统计法规制度、建立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填报汇总审核统计报表的统计专业技术人员;

(三)加工整理统计数据和统计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和预测的统计专业技术人员;

(四)各级统计部门中从事计算机应用、信息资料(刊物)编辑、科学研究、咨询服务和教育培训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申报评审条件

申报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统计工作各项规章制度,热爱统计业务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统计行业操守。

(二)参加全国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成绩在三年有效期内。

(三)年度考核或任职期间的综合考核均为“合格”或“称职”以上。

(四)具备以下高级统计师的职业能力:

1.较强的统计分析和数据诠释能力;

2.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拟定较大型统计调查的方案,进行较高级别科研课题的研究;

3.组织实施较大规模的统计项目,编辑统计资料;

4.解决本专业领域重要技术问题,或者独立解决本专业领域复杂疑难问题;

5.组织、指导下级统计专业人员完成各项统计任务。

(五)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以下统计业务工作项目之一:

1.设计1项国家级、省部级或者2项地市级综合性、常规性的统计调查方案;

2.组织实施1项国家级、2项省部级或者2项地市级较大规模的统计调查项目,或者在县级机构、企事业单位组织实施3项国家、上级下达或者自行设计的统计调查项目;

3.组织编辑1本全国、全行业或省级统计资料,或者2本地市级统计资料,或者3本县级、企事业单位统计资料;

4.完成1项国家级、省部级或者2项地市级科研课题研究项目。

(六)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取得以下统计工作业绩成果之一(本条件中有关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奖项的要求,是指颁布奖项或者作出奖励决定单位的级别):

1.在本单位、本专业工作期间,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表彰,或者1次获得地市级三等以上奖项,或者2次获得行业主管部门的专项奖励;

2.设计的1项统计调查方案被国家级、省部级或地市级主管部门采纳;

3.编辑的统计资料获得1次国家级或者省部级三等以上奖项;

4.完成的科研课题研究成果或者撰写的统计分析报告,获得1次国家级、省部级或地市级三等以上奖项;或者研究成果、政策建议1次被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采纳,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七)经两位以上高级统计师鉴定,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及应用价值的统计或者相近专业研究成果(近五年发表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正式出版社出版了有统一书号(ISBN)的统计或者相近专业著作(译著),本人独立撰写不少于5万字;或者参加编写已投入使用的统计或者相关专业书籍,本人独立撰写不少于8万字(对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书籍、著作,不能作为研究成果);

2.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核心类报纸、期刊上,或者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国外报纸、期刊上发表独立完成的统计或者相关专业论文、统计分析报告不少于2篇(每篇不少于3000字,下同);

3.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非核心类报纸、期刊上发表独立完成的统计或者相近专业论文、统计分析报告不少于3篇;

4.在省级统计内部刊物上发表独立完成的统计分析报告、课题研究报告不少于5篇。

(八)在学历学位、技术资格、统计工作年限上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统计学或者相近专业(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下同)博士学位后,担任统计师专业职务满2年;

2.获得统计学或者相近专业硕士学位,担任统计师专业职务后,或者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统计师、会计师、审计师或者经济师资格(以下简称中级资格)后,从事统计专业工作满3年;

3.获得统计学或者相近专业本科学历或者学士学位,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统计专业工作满4年;

4.获得非统计学或者相近专业上述学历、学位,取得中级资格后,其从事统计专业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三、评审组织

福建省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由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和省统计局共同组织实施,其评审委员库由省统计局负责组建,报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核准。评委会的产生,按照《福建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库暂行办法》(闽人发〔2002115号)规定进行。评委会委员由能正确掌握和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作风民主,办事公道,坚持原则,组织纪律性强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行政领导和已离退休人员一般不参加评委会(库)。

四、有关说明事项

(一)上届评审被否决的人员,应提供新的研究成果后方能重新申报,并按规定程序推荐。原已送审的代表作如继续使用,专家已有的鉴定仍然有效。前次未送高评委会进行表决的,应由本单位重新审核认可并补充更新材料。

(二)凡报送高评委评审的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经过公示,在确认真实有效后才能上报。在未评审前,由相关部门职改办审查,发现不属评审范围、不具备基本任职条件,或其他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一律退回原单位。

(三)申报对象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虚报业务成绩和工作量的;剽窃他人成果,抄袭或让人代写论文、工作总结、业务报告的;托人“说情”、送礼,情节严重的,一经发现查实,将严肃处理,二年内取消申报资格。对用不正当或非法手段骗取统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专业技术职务的,将按有关文件规定,取消其任职资格和所聘职务,在二年内不得申报。

五、其他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以往规定与本意见有冲突的按本意见执行。

 

 

 

 

 

福建省统计局办公室                      20127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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