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长 叶飞文
副局长 林英厦 杨洪春 郭善耘 总统计师 黄向晖
指 标
1-2月
绝对量
(亿元)
同比增长(%)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2684.30
10.5
按经营地分
城镇
2424.84
10.3
乡村
259.46
11.6
按消费形态分
餐饮收入
261.32
9.3
商品零售
2422.98
10.6
注:此表速度均为未扣除价格的名义增速。
附注
1.指标涵义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是指企业(单位、个体户)通过交易直接售给个人、社会集团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
2.调查对象
从事商品零售活动或提供餐饮服务的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户。其中,限额以上单位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单位)、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单位)、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单位)。
3.调查方法
对限额以上单位进行全数调查,对限额以下单位进行抽样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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