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经普组〔2013〕3号
省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福建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挂钩和督查制度》已经2013年8月29日省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制度的各项规定要求,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圆满完成我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任务。
福建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
2013年9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挂钩和督查制度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闽政〔2012〕56号)精神,扎实推进经济普查各项工作,根据国务院“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要求,进一步明确省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落实任务,推动工作,圆满完成经济普查各项任务。经研究,决定建立福建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挂钩和督查制度。
一、挂钩制度
(一)挂钩单位主要任务
各挂钩成员单位的主要任务:对挂钩点的经济普查工作进行督查督办。一是检查督促经济普查各项准备工作的落实情况;二是及时推动解决经济普查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三是检查督促经济普查工作进展和序时进度,提高普查数据质量。
(二)各成员单位挂钩点
福州市:省监察厅、省经贸委、省信息产业局
牵头单位:省监察厅、省经贸委
具体挂钩县(市、区):
省监察厅:福清市、马尾区、闽清县、仓山区
省经贸委:连江县、鼓楼区、晋安区、罗源县
省信息产业局:长乐市、永泰县、台江区、闽侯县
厦门市:省委编办、人行福州中心支行
牵头单位:省委编办、人行福州中心支行
具体挂钩县(市、区):
省委编办:湖里区、同安区、思明区、
人行福州中心支行:集美区、海沧区、翔安区
莆田市:省教育厅、省国税局
牵头单位:省教育厅、省国税局
具体挂钩县(市、区):
省教育厅:荔城区、涵江区、湄洲岛、湄洲湾北岸
省国税局:仙游县、秀屿区、城厢区
三明市:国家统计局福建调查总队、省交通运输厅、福建证监局、福建银监局
牵头单位:国家统计局福建调查总队、省交通运输厅
具体挂钩县(市、区):
国家统计局福建调查总队:明溪县、宁化县、泰宁县
省交通运输厅:永安市、将乐县、梅列区
福建证监局:尤溪县、清流县、建宁县
福建银监局:沙县、三元区、大田县
泉州市:省统计局、省司法厅、省卫生厅、省通信管理局
牵头单位:省统计局、省司法厅
具体挂钩县(市、区):
省统计局:晋江市、德化县、鲤城区
省司法厅:惠安县、泉港区、永春县
省卫生厅:石狮市、安溪县、丰泽区
省通信管理局:南安市、洛江区
漳州市: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福建保监局
牵头单位:省公安厅、省民政厅
具体挂钩县(市、区):
省公安厅:云霄县、漳浦县、诏安县、长泰县
省民政厅:华安县、龙海市、东山县、南靖县
福建保监局:芗城区、龙文区、漳州开发区、平和县
南平市: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质监局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建设厅
具体挂钩县(市、区):
省财政厅:建阳市、武夷山市、建瓯市、光泽县
省建设厅:浦城县、政和县、松溪县
省质监局:延平区、邵武市、顺昌县
龙岩市:省地税局、省广电局、省测绘局
牵头单位:省地税局、省广电局
具体挂钩县(市、区):
省地税局:新罗区、连城县、武平县
省广电局:漳平市、永定县
省测绘局:长汀县、上杭县
宁德市:省发改委、省工商局、省邮政管理局
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工商局
具体挂钩县(市、区):
省发改委:福鼎市、福安市、霞浦县、古田县
省工商局:屏南县、寿宁县、周宁县
省邮政管理局:蕉城区、柘荣县
平潭综合实验区:省科技厅
二、督查制度
(一)督查的组织
福建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督查工作由福建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督查期间,全省将成立10个督查组,每个督查组由其中2个成员单位牵头,该单位的省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任组长。各组由组长负责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到各自挂钩点开展经济普查督查工作。
(二)督查时间
在2013年9月至2014年6月期间,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将根据经济普查工作的进展情况,组织经济普查督查工作,具体时间另定。
(三)督查内容
主要检查各市、县(区)的普查机构、普查人员及普查经费的落实情况;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劳动报酬是否落实;经济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工作责任制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开展经济普查宣传、普查执法工作的主要做法及效果;经济普查工作的进展总体情况及存在问题等。
(四)督查方法
督查工作采取听取市、县(区)普查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召开座谈会,深入普查工作现场,查阅普查工作的有关文件和资料等方法,详细检查了解当地经济普查工作进展情况。
(五)有关要求
1.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参加督查工作。
2.各督查组要认真做好督查工作,督查结束后要形成督查报告。
3.督查组工作车辆及差旅费用由督查组各成员单位负责。
福建省统计局办公室 2013年9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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