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统办〔2012〕69号
省局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派驻机构:
为了规范我局政务信息资源管理,保障政务信息资源编目和管理有效进行,明确管理制度和管理人员,根据《福建省政务信息共享管理办法》(闽政办〔2010〕280号)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度设区市政府及省直单位电子政务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2〕98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研究制定了《福建省统计局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管理制度》,并确定了目录系统管理人员,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统计局办公室
2012年11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统计局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福建省政务信息共享管理办法》(闽政办〔2010〕280号),规范我局政务信息资源管理,保障政务信息资源编目和管理有效进行,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各处室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登记、使用及共享平台使用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中有关用语定义如下:
(一)政务信息。包括各处室为履行政务职能而采集、加工、使用的信息;各处室在办理业务和事项过程中产生的信息,以及各机关单位直接管理的信息等。
(二)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包括政务信息用户目录、政务信息目录、政务应用系统目录、政务业务数据库目录等四类目录。
第四条 局综合处负责组织全局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编制。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局政务信息目录进行修订,并通过全省信息共享平台目录系统进行登记、审核、管理和更新维护。
第五条 目录的编制、登记、更新、管理和使用,应通过全省统一信息共享平台目录系统实现。
第六条 目录系统管理人员包括:
1.目录登记员。职责:负责本部门政务信息目录的登记和更新。
2.目录审核员。职责:负责本部门政务信息目录的审核、检查和发布。
3.系统管理员。职责:负责政务信息用户注册,并在用户管理系统中定义政务信息用户在各类政务系统中的角色和权限。
第七条 编目完成或修订完成后,目录登记员按工作流程及时在目录管理系统逐条登记目录。
第八条 目录登记后,目录审核员按工作流程审核,审核通过及时发布。审核不通过,及时将存在问题反馈给目录登记员进行修改完善。
第九条 因岗位变动,目录系统管理人员应及时调整更新。
第十条 本制度由福建省统计局综合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福建省统计局政务信息目录系统管理人员
系统管理员:黄映东 目录审核员:余 波
目录登记员:郑 伟
抄送:省数字办。
福建省统计局办公室 2012年11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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