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统计局:
现将《2009年贸易月报统计中若干问题的处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2009年贸易月报统计中若干问题的处理规定和办法
在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和2009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中,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单位划分采用了新标准,与上年同期比增加全面统计企业(单位)数比以往年份相对较多,为了确保进度统计增长速度的可比、统一,并相对稳定,根据全国贸易统计数据联审暨质量控制研讨会议要求,即 “年度统计反映总量结构、进度统计反映经济趋势”的总体要求,解决好在执行统计报表制度中出现的问题,从3月起,计算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和住宿餐饮业营业额增幅时使用的计算上年同期数方法根据可比性、统一性、稳定性的原则,对数据来源渠道和计算方法作适当的调整,解决2009年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和数据处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总体要求和原则
按照“年度统计反映总量结构、进度统计反映经济趋势”的总体要求,重点考虑进度统计增长速度的可比,解决好在执行统计报表制度中出现的问题。主要原则如下:
1、可比性:保持2009年定期报表统计数据的可比性,计算增长速度的分子、分母口径要一致;
2、统一性:各地区要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的规定,做到处理方法统一;
3、稳定性:保持2009年定期报表统计调查单位的基本稳定,不能随意增加或减少统计调查单位数;
4、目标一致性:要满足贸易统计体系改革总体目标相的需要,做到与改革后的指标体系相衔接。
二、计算方法
(一)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1、本月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即期[限额以上企业上报的当月零售额超级汇总数+其他行业企业(单位)上报的当月零售额超级汇总数+调查队抽样调查推算的限额以下企业及个体户当月零售额数据]
2、1-本月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上月综合表中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累计数+本月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数
3、本月上年同期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即期限额以上企业上报的上年同期超级汇总数+其他行业企业(单位)上报的上年同期定案数+上年同期调查队抽样调查推算的限额以下企业及个体户当月零售额
4、上年1-本月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上月综合表中上年1-本月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本月上年同期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5、本月增长%=本月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上年同期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00-100
6、1-本月增长%=1-本月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上年1-本月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00-100
(二)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业营业额
1、本月营业额=即期限额以上住餐企业上报的当月营业额超级汇总数
2、1-本月营业额=上月综合表中营业额累计数+本月营业额
3、本月上年同期营业额=即期限额以上住餐企业上报的上年同期超级汇总数
4、上年1-本月营业额=上月综合表中上年1-本月营业额累计数+本月上年同期营业额
5、本月增长%=本月营业额/上年同期营业额*100-100
6、1-本月增长%=1-本月营业额/上年1-本月营业额*100-100
三、具体要求
1、鉴于部分地区限额以上企业增加较多,要求在年初将单位清查中得到的新增限额以上企业一次性全部纳入进度统计难度较大,这些地区在4月底前将所有要纳入限上统计的企业名单上报省局,从4月份开始将这些企业纳入进度限额以上企业基层库,5月以后基层库不再变动。由于进度统计中使用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名单根据企业上一年度的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在年初一次性确定,年度中间原则上不允许变动。如果发现下限企业也不再删除,需等到今年年报时再删除,且累计数要保留。月度间要保持2009年定期报表统计调查单位的基本稳定,不能随意增加或减少统计调查单位数。
2、加强基层表的审核。上报企业要保证本年累计数=本月数+上月累计数,上年同期累计数=本月上年同期数+上月上年同期累计数。凡是在2008年前开业的企业都必须要填上年同期数。
3、新开业企业处理方法。对于2009年新开业的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在稳定经营三个月以上,根据月度经营情况估计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年经营性单位收入)达限额以上,由市(县、区)统计局逐级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开业许可证等相关材料(复印件),报经国家统计局贸易外经司同意后,方可列入进度限额以上全面报表的统计范围内。
4、对于单位清查时有限上企业名单,但没有纳入限额以上企业进度统计范围的企业(单位),请予
清查摸底达到限额以上企业未纳入进度统计企业核实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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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纳入进度统计企业数(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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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行业归类错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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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后达不到限额以上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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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季节性批发为主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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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停、并、转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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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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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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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和零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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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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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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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和餐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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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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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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