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05年全省统计法制工作计划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统计局 时间:2005-04-14 14:49

闽统办〔2005〕29号 

各设区的市统计局:

    现将2005年全省统计法制工作计划、全省统计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和全省统计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三日

 

 

 

 

2005年全省统计法制工作计划

 

2005年全省统计法制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温家宝总理关于严格执行统计法、坚决反对虚报浮夸的指示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统计法制建设的精神,紧紧围绕今年全省统计工作会议提出的“围绕一个中心、强化两大工作、搞好三个调查、推进四项建设”的部署,强化统计执法特别是经济普查执法工作,完善统计监督检查制度,完成统计“四五”普法任务及其考核验收,全面推进依法统计进程,为实现2005年我省“统计数字质量年”提供法律保障。

一、加强以查处虚报瞒报行为为重点的统计执法检查

(一)加大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力度。要进一步树立依法统计的意识,将执法检查作为硬任务,狠抓落实。要通过强化执法检查,来推动“统计数字质量年”的建设,推动统计系统行业作风的建设。要建立经常性执法检查、各种专项调查执法检查和各专业的执法检查相结合的统计执法检查制度体系,变被动执法为主动执法,从查处迟报、无证上岗行为为主转为查处虚报瞒报行为为主,促进统计数据质量的提高,真正树立统计法律的权威、统计工作的权威、统计数字的权威。

加强统计执法监督工作。要按照分级负责,一级抓一级,加强对下级统计机构查办统计违法案件的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改变一些地方限制统计执法或统计部门自身不敢执法、不愿执法、不善执法的状况,进一步纠正统计执法中存在的“对民不对官、对下不对上、对外不对内”的现象。要严格查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参与弄虚作假、或者对本地区的统计违法行为长期失察、失管甚至默许、纵容的行为。从第二季度开始,省统计执法检查队将每季度公布一次各地区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及查处经济普查中违纪违法行为情况。

(二)加强经济普查执法检查工作。搞好经济普查是今年全省统计工作的重中之重。为经济普查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是各级统计法制机构义不容辞的责任。要充分认识经济普查的重大意义,建立健全经济普查执法检查组,组织经常性的执法检查。要根据全国和我省关于严肃查处经济普查活动中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精神,严格按照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严肃查处经济普查中的各种违法行为。省、市、县三级统计法制机构要上下联动,互相配合,将检查关口前移,提前介入,加强对数据采集、录入、审核阶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保障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推动经济普查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针对当前经济普查中私营、个体企业瞒报统计资料比较突出的现象,各地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重点突破,争取在查处瞒报案件上有所突破。省、市统计法制机构要把查处各级领导干部以及普查机构自行修改或强令、授意篡改、编造普查数据的行为作为查办工作重点。要求每个设区市都要直接查处二起以上,每个县(市、区)都查处一起以上的经济普查违法案件。对典型案件应及时通过新闻媒介予以曝光,以儆效尤。各地要对经济普查中加强执法检查工作的情况进行认真总结,为今后开展各种普查提供法律保障积累经验。

(三)全面加强统计监督检查工作。近年来,统计监督检查制度已逐步在我省建立和实施,但在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有的设区市没有按要求开展本地区的统计监督检查工作,特别是县级统计部门,统计监督检查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要认真分析总结开展统计监督检查工作的经验,今年要在市、县两级全面推行和实施统计监督检查制度。结合今年统计工作的重点,将经济普查中的重要统计指标作为各级统计机构今年统计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扩大检查的地区覆盖面、专业覆盖面和指标覆盖面。要坚持统计监督检查回访制度,加强对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增强检查效果。从六月份起,省执法队将对福州市、漳州市、莆田市的有关县开展直接监督检查,着手研究对设区市一级的统计监督检查办法。各设区市对县(市、区),各县(市、区)对乡镇、街道都要开展统计监督检查,今年分别不少于20%和15%。

(四)推广简易执法。为简化执法程序,及时、有效地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各地对于案情简单、情节轻微的违法案件,以及各种普查、专项调查中的有关案件,可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简易执法程序若干规定(试行)》,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但在具体适用中,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适当。

(五)积极推行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对于推进依法统计,规范统计执法,提高执法水平具有重要作用。国家统计局将从今年开始,逐步研究建立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省局拟于年内提出初步意见。各地要通过建立和完善统计执法各种规章制度,细化各项工作目标和责任,推行错案追究制度,要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和考核管理,建立有效的考评机制。

二、全面完成统计“四五”普法任务及考核验收

2005年是统计“四五”普法的最后一年,也是检验普法效果,进行考核验收年。初步安排是:今年5月份研究制定《福建省“四五”统计普法考核验收办法》,验收工作采取自下而上总结报告与自上而下逐级抽查验收相结合的办法,并针对不同的普法对象提出不同的考核验收要求。6月份争取会同省法制宣传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组织进行全省统计“四五”普法统一考试。7、8月份对各设区市“四五”统计普法情况进行交叉验收。市、县两级的普法验收工作应在7月中旬前完成。各级还要认真做好统计“四五”普法评比表彰工作。同时,做好迎接国家统计局的普法考核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继续推进全省统计系统的依法行政工作

按照《福建省统计局关于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的总体要求,努力推进统计工作法制化进程,继续加强局机关的依法行政工作,指导督促各地依法行政工作。

健全统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经常性学法制度,按照《行政许可法》要求,继续清理现行的统计行政许可项目,对保留的统计行政许可事项,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保证统计行政许可的程序、内容及有关规定合法、有效,并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公开、公示,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各级统计部门应争取设立行政许可受理窗口,统一受理统计行政许可项目及统计行政复议、统计违法案件陈述、申辩和听证事项。继续通过统计信息网、政务网公开有关的法律法规、统计规章制度和办事程序,通报有关统计违法案件,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四、进一步规范涉外调查管理工作

去年,国家统计局制定并颁布实施了新的《涉外调查管理办法》。要进一步学习宣传《涉外调查管理方法》,并结合实际,加强对涉外调查活动的监督管理。积极受理调查机构的申请,做好涉外调查机构的资格认定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的审批,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召开涉外调查联席会议,密切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充分利用经济普查的有关资料,在适当时候,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的涉外调查活动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各设区市、特别是福州、厦门、泉州等开展涉外调查活动较多的地区,要进一步建立监管制度,及时发现和报告本地区涉外调查活动中的问题,并积极配合省局做好查处工作。

五、加强地方立法工作,完善统计规章制度

省政府法制办已将《福建省统计监督管理办法》列入今年省政府规章的立法调研计划。我们将加强同有关部门的沟通,争取有所突破。拟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统计工作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尽快出台统计数字质量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六、进一步加强统计法制基础建设

(一)完善统计违法案件备案制度。目前,有的地区没有严格执行统计违法案件备案制度,对重大违法案件没有及时向上级统计部门报告,有的还影响了案件的顺利查处,也不利于对统计执法情况的监督。各地应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统计违法案件备案、报告制度以及统计法制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及时争取上级统计部门的支持,形成合力,促进统计违法案件的依法查处。严禁有案不查,瞒案不报。

(二)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执法水平。结合全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及行政执法证件换证工作,省局将在下半年举办一期统计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班,重点学习有关统计法规、执法技巧、案例剖析、现场模拟调查、听证等内容,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各地也要抓好专兼职统计检查员的培训工作,加强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涉外调查管理办法》,以及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

(三)继续加强统计执法规范化建设。要健全和完善统计执法监督制度,严格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量。各地要继续加强案卷的交流、评查和分析工作,省局将结合统计“四五”普法考核验收和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组织开展案卷质量的抽查、评审。

(四)完善“两证”管理工作。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研究制定《统计登记证》的管理办法。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做好《统计证》的清理、规范工作,在国家统计局有关《统计证》新的改革措施和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前,各地应继续完善发证、年检工作,并加强对本年度申请办理《统计证》的报名、培训和考试工作的监督检查。

 

 

 

 

 

 

 

 

 

 

 

 

 

 

2005年全省统计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为认真贯彻落实统计法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指示精神,进一步推进全省依法统计的进程,使统计执法检查步入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根据全省统计工作会议的总体要求和全省统计法制工作会议的部署,制定2005年全省统计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一、统计监督检查的意义

统计监督检查是统计执法检查的一种形式,是统计法赋予政府统计部门的重要职责。开展统计监督检查,可从根本上确立统计部门的法律地位,在一定范围内对统计违法行为产生震慑作用,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法制意识,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进一步改善统计部门的工作条件和环境,树立起政府统计部门依法统计的形象。同时,可使统计法制工作与业务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逐步实现全员执法的目标。

二、统计监督检查的对象

(一)直接监督检查对象:福州市、漳州市、莆田市的有关县(市、区);

(二)督促监督检查对象:厦门市、三明市、泉州市的有关县(市、区);

(三)委托监督检查对象:宁德市、南平市、龙岩市的有关县(市、区)。

(四)对去年监督检查进行回访的对象:

1.省局直接回访的县(市、区):晋江市、建瓯市、长汀县;

2.委托设区市回访的县(市、区):集美区、芗城区、焦城区、城厢区、马尾区、大田县,上述单位以各设区市组织回访为主,省局视情参加。各设区市回访后,应将上述县(市、区)整改情况上报给省局政法处。

(五)专业监督检查对象:规模以上工业、固定资产投资、贸易、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经济普查。

三、统计监督检查的内容

1)监督检查的内容:

1.有关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贯彻落实统计法、《关于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通知》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指示以及依法加强统计基础建设的情况。

2.经济普查中的统计违法行为;

3.根据统计数字质量年的要求,检查主要统计指标数据质量;

(二)回访检查的内容:去年被检查的县(市、区)统计局对省局下发的《统计监督检查整改建议书》落实情况,以及对当地人民政府有关加强统计工作意见的执行情况;被处罚企业的整改情况等。

(三)专业监督检查内容

1.工业专业以规模以上企业工业总产值为主;

2.投资专业以房地产投资为主;

3.贸易外经专业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营业收入)为主;

4.经济普查以普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为主;

5.规模以下工业以省、市级样本单位为主。

四、统计监督检查的组织实施

(一)直接监督检查由省统计执法检查队会同有关专业处、调查队以及福州市统计局、莆田市统计局、漳州市统计局分别对有关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二)督促监督检查以厦门市统计局、三明市统计局、泉州市统计局为主,省统计局派员参加,对有关单位分别进行监督检查;

(三)委托监督检查由省统计局委托宁德市统计局、南平市统计局、龙岩市统计局对有关单位分别进行监督检查;

(四)专业监督检查由省统计局政策法规处配合有关专业处、调查队组织实施。

(五)对省统计局直接组织回访的县(市、区),由省局会同有关设区市统计局组织实施;对省局委托回访的县(市、区),由有关设区市统计局为主组织实施,省统计执法检查队视情派员参加。

五、统计监督检查及回访的时间

统计监督检查回访工作从2005年4月份开始,5月底前结束。本年度的统计监督检查工作从6月份开始,11月底前结束,具体时间由省局政法处提前通知有关专业处、调查队和市、县、区统计局及统计检查对象。

六、其他有关事项

(一)各设区市和有关县(市、区)统计局在制定本地区的统计监督检查计划时,应根据统计工作重点和实际情况,参照省统计局计划,能够合并的内容、时间要合并,避免出现重复检查的现象。对于未发现统计违法嫌疑的单位,同一检查机关每年对其实施统计检查不得超过一次。特别是被省局定为监督检查对象的,设区市和有关县(市、区)在省统计局监督检查组实施检查前,不得事先对被检查单位进行任何形式的检查和布置。

(二)接受省统计局督促检查和委托检查的设区市统计局,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被检查对象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报省统计局,由省统计局对统计监督检查对象做出检查结论或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三)各设区市统计局2005年至少要对20%的县(市、区)开展统计监督检查,各县(市、区)至少要对15%的乡(镇、街道)开展统计监督检查。各县(市、区)要认真摸索总结对乡(镇、街道)开展统计监督检查的做法和经验。省局各有关专业处应严格按照统计监督检查的要求及法定程序,开展专业监督检查,至少要查出2个以上统计违法单位,并移送省统计执法检查队立案查处。

(四)开展统计监督检查应当严格按照统计法和《福建省统计监督检查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要规范统计监督检查行为,严禁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树立统计部门依法统计的良好形象。

(五)今年被抽中开展统计监督检查的县(市、区)统计局应全力配合省统计局开展监督检查,做好上传下达工作,为统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应主动与当地党委、政府沟通,根据省统计局的监督检查整改要求,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省统计执法检查队将于明年组织回访。对整改不力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将依法处理。

 

 

 

 

 

 

 

 

2005年全省统计法制宣传教育计划

 

今年是统计“四五”普法的最后一年。为广泛深入地宣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提高统计人员的法律素质,增强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根据《福建省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和2005年全省统计工作会议及全省统计法制工作会议的精神,制定本年度全省统计法制宣传教育计划。

一、各级统计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年度统计法制宣传教育计划。要把统计法制宣传融于各项统计业务中,无论是进行经济普查或其他大型调查活动的宣传,还是召开各种统计工作会议、组织各类业务培训,都要把普及统计法律知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还要广泛开展对福建省监察厅、福建省统计局《关于对统计工作中弄虚作假行为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闽监发[2002]6号)的宣传。

二、全面完成统计“四五”普法任务。

(一)继续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关于全面推行统计普法合格证制度的规定。今年是统计“四五”普法全面验收的一年,尚未完成统计“四五”普法任务的地区,要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推动这项工作,确保统计“四五”普法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做好统计“四五”普法考核验收工作。考核验收工作采取自下而上的总结报告与自上而下逐级抽查验收相结合的办法,根据不同的普法对象提出不同的考核验收要求。省统计局将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考核验收办法在5月份提出具体的实施意见。今年下半年,国家统计局将对部分省(区、市)统计“四五”普法情况进行重点验收。省统计局争取在6月份会同省普法办组织全省统计普法统一考试,参加人员为乡镇以上党政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等重点普法对象。拟于7、8月对设区市统计“四五”普法情况进行交叉验收。各地区要认真做好考核验收工作,统计普法走过场或不合格的地方,要采取措施进行补课。

(三)认真总结统计“四五”普法经验,开展统计“四五”普法评选表彰活动。在全面做好考核验收的基础上,各设区市要认真做好统计“四五”普法总结工作,并8月30日前将总结报告报省统计局政法处。总结要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查找问题和不足,研究提出今后普法工作的内容、重点和有效方式。按照国家统计局的统一部署,省局将组织评选统计“四五”普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并进行表彰。各地也应采取各种形式开展评选表彰活动。

三、建立健全和落实统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经常性学法制度。要根据省有关部门和《福建省统计局关于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2002—2005)》(闽统[2002]法142号)的要求,各级统计部门应组织公务员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工作人员参加通用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的学习和考试考核工作。每人每年学法时间不少于40小时;每年至少举办两次以上法律知识讲座。提高依法履行职权和依法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四、做好统计法律法规培训工作。要采取集中学习、辅导讲座、现场观摩、实地考察、案例分析、经验交流等多种形式搞好统计法律法规培训。省局拟在今年内举办一期统计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班。按照按级负责,一级抓一级的原则,各地要抓好专兼职统计检查员的培训工作。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学习,逐步提高参训人员的法律素质及统计执法水平。

五、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形式多样地开展统计普法宣传活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专栏、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统计法律法规,扩大社会影响,推进统计法制宣传工作全面深入地开展。

 

 

 

 

 

 

 

主题词统计  法制工作  2005年  计划

  抄送:本局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派驻机构、调查队。

  福建省统计局办公室              2005年4月13日印发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