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统计法和《福建省统计监督检查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县(市、区)统计局对乡镇(街道)开展统计监督检查的若干规定。
一、监督检查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统计法为依据,检查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落实情况,夯实乡镇(街道)统计基础,提高源头数据质量,促进基层统计工作。
二、监督检查一般程序
(一)制定计划。根据当年统计任务和工作重点,拟定统计监督检查计划,内容包括:检查的依据、时间、对象、内容和组织形式等。检查计划应形成正式文件下达,并抄送设区市统计局备案。
(二)下发通知。以检查机关的名义提前下发《统计监督检查通知书》,通知被检查的乡镇(街道)及其他被检查对象,告知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时间和具体要求等,并抄送设区市统计局备案。
(三)实施检查
1、听取被检查乡镇(街道)关于本辖区统计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
2、检查方式
(1)调取被检查乡镇(街道)有关统计报表及统计台帐、过录表等原始资料;
(2)抽查部分村(居)委会、企业的基层表、统计台帐等资料,并与已调取的乡镇(街道)有关统计资料进行核对;
(3)核实有关企业的统计数据。
3、抽查单位数
(1)每个乡镇(街道)至少抽查2个村(居)委会;
(2)每个乡镇(街道)不同行业的单位各抽查5家;
(3)每个抽中村(居)抽取若干个农村(或城镇)住户。
4、处理办法。发现统计数据有异常情况的,应进一步调查取证。及时做好现场检查记录、笔录,复印有关资料等。需立案查处的,应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1)住户记账不规范、提供的统计数据不真实、不符合逻辑的,要进行指导,并责令其改正;
(2)乡镇(街道)统计人员有篡改原始资料、编造统计数据、擅自更换调查样本户的,要立案查处;
(3)有关部门、企业有统计违法行为的,根据违法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理:对于未持证上岗、未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的可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令其限期整改;对于违法情节轻微的可按简易程序处理;对于违法行为较重的,则应立案查处;
(4)地方、部门、单位领导人有严重统计违法行为的,应予以通报批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反馈情况。检查结束后,应向被检查乡镇(街道)的有关领导和统计负责人反馈监督检查情况。
(五)整改建议。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以检查机关的名义向被检查乡镇(街道)下发《统计监督检查整改建议书》,内容包括:检查依据、总体情况、存在问题、整改建议等四个部分,并要求有关乡镇(街道)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检查机关提交整改措施或方案。
(六)回访督查。第二年应对上年被抽中开展统计监督检查的乡镇(街道)及有关单位进行回访,检查《统计监督检查整改建议书》的落实情况。对整改不力的单位,应依法严肃处理。
三、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
1.是否存在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的行为;
2.是否存在为完成考核评比等任务,指令统计人员按计划数分解上报统计数据的行为;
3.是否存在强令或授意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行为;
4.是否存在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行为或者对提供真实情况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
5.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和统计制度修改统计数据的行为;
6.是否存在迟报、拒报、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等统计违法行为,是否存在错报、漏报统计数据等现象;
7.乡镇(街道)是否设立统计机构;
8.乡镇(街道)是否依法设置专职统计人员,统计人员是否具备统计从业资格,统计人员调动是否事先征得县级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
9.乡镇(街道)是否配备统计业务专用计算机及配套设备;
10.乡镇(街道)统计工作经费是否能满足统计业务的需要;乡镇(街道)及村(居)委会统计人员是否有统计岗位补贴;
11.乡镇(街道)是否建立统计工作责任制,是否有综合统计人员(或首席统计员等)对辖区内的统计工作负总责;是否对所辖各村(居)委会的报表统一布置、统一收集整理、统一审核、统一对外提供资料;是否对各村(居)委会实行统计报表签收签领制度;是否对村(居)委会统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12.村(居)委会负责有否专人统计工作。
(二)统计指标
监督检查的统计指标主要包括:
1.工业(含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以工业总产值和销售收入为主;
2.农业。以粮食产量、种植面积为主;
3.农村固定资产投资。以固定资产投资额为主;
4.贸易、餐饮业(含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以商品销售额和消费品零售额或营业收入为主。
(三)资料管理
乡镇(街道)统计人员是否根据《福建省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做到:
1.设置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并遵循真实、标准及规范的原则;
2.对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进行规范化管理,统一编号、统一格式、统一分类、装订成册,并指定专人负责;
3.统计人员调离岗位时,必须对所管理的统计原始记录及统计台帐办理移交手续,并与接任的统计人员及单位负责人共同签字认可,再办理离岗手续。
4.统计原始记录及统计台帐应保存五年。
四、注意事项
(一)开展统计监督检查应当严格按照统计法和《福建省统计监督检查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要规范统计监督检查行为,严禁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树立统计部门依法行政的良好形象。
(二)各设区市和县、市(区)统计局要认真摸索总结对乡镇(街道)开展统计监督检查的做法和经验。省统计执法检查队将对有关县、市(区)开展的该项工作的情况进行抽查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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