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统计局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设置管理办法
来源:本网 时间:2010-07-12 15:38

为加强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设置和管理,确保统计源头数字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及《福建省企业统计规范化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辖区所有统计调查对象。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统计原始记录是指被调查单位对其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过程和成果所作的最初数字或文字记载的原始凭证(资料),是统计报表最初资料来源。

本制度所称的统计台帐是指被调查单位根据统计报表和核算工作的需要,用一定的表格形式将分散的统计原始记录依一定标志,定期进行登记、汇总,作为编制统计报表依据而使用的帐册。

第三条  设置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的基本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的设置必须以真实的原始凭证为依据,统计、会计、业务三种核算的相关指标数据结果应一致。

(二)标准化原则。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所登录的统计指标、统计范围、计算方法,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和福建省统计局所颁发统计制度的统一要求进行,统计台帐所登录统计指标的计量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计量标准。

(三)规范化原则。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必须根据指标要求收集齐全,必须指标口径一致、定期登录、查询方便、字迹清晰。

第四条  统计台帐设置的基本要求:

(一)统计台帐要以统计原始记录为基础。统计台帐应满足编制统计报表、统计分析的需要,其统计指标、统计表式,要根据统计业务范围因地制宜地设置。

(二)统计台帐及统计原始记录必须以纸介质和磁介质形式并存。未具备条件的单位可暂以纸介质形式保存。

第五条  加强对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的管理。

(一)统计原始记录必须统一编号、统一格式,按不同时期、不同类别装订成册,统一管理。原始记录编号必须连续,作废的原始记录应当保留,但可注明。

由财务或其他业务部门提供的原始凭证,必须单独设置“统计联”,并按规定向统计人员提供。

  (二)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保存期为三年,未到保存期的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不得销毁。不按规定设置、保存或擅自毁灭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的,按《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和《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处理。

第六条  对违反本制度不按规定设置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  对违反本制度毁弃、隐匿、转移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并可以对单位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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