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派驻机构:
为了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福建省统计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规定》、《福建省统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规定》和《福建省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福建省统计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政府统计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按有关规定需公开的本局政府信息。
第三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坚持严格依法、真实准确、公正公平、及时便民。
第四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要求,由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公开办”)组织实施。
第五条 局公开办负责编制、公布、更新《福建省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和《福建省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组织协调局各处室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和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反映和举报;各处室负责提供本处室职能范围内需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
(一)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和指南;
(二)地方统计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统计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目标和相关工作措施及实施情况;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资金信息;
(六)统计行政许可;
(七)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八)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应对情况;
(九)工作动态;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局长领导下的职能处室负责制。下列信息不得公开:
(一)标有密级的文件;
(二)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政府信息;
(四)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政府信息;
(五)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统计信息;
(六)统计案件材料以及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统计执法活动的相关信息。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八条 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属于我局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应当及时纠正,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九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或平台包括本局统计网站,本局举办的新闻发布会、编辑出版的统计出版物,以及报刊和广播电视等。
第十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政务类信息。包括行政公文、工作动态、行政许可、资金信息等。行政公文按局公文办理程序执行,其他政务信息按局有关电子公文处理系统的流程规定执行。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内容上网发布,原件或打印件2份交局公开办,公开办按要求送省图书馆和省档案馆。
(二)业务类信息。包括统计数据、统计分析、统计公报、统计新闻通稿和统计出版物等。
统计出版物由局综合处牵头,相关处室配合,组织编写、编辑,报分管局领导审定,并呈局主要领导签发后,送出版社出版。
统计出版物外的其他业务类信息。由产生信息的处室起草和处室主要负责人核稿,经局综合处会稿,报分管局领导审定,必要时呈局主要领导签发。信息获取或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内容上统计网站或报刊、广播电视发布,并按政府信息公开的存档要求将原件或打印件2份交局公开办,公开办按要求送省图书馆和省档案馆。
第十一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由局公开办发出《福建省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意见征求函》,征求第三方意见。
第十二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有变更的,由局制作或获取该信息的责任处室在变更之日起10日内通知公开办,公开办在接到信息更新通知后10日内予以更新发布。法律和法规对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局工作人员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不按规定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公开内容弄虚作假的;
(三)不及时更新公开政府信息内容、《指南》和《目录》的;
(四)违反《福建省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的;
(五)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本局公开办于每年3月31日前在统计门户网站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省政府办公厅。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局公开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统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暂行办法》等,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局申请获取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之外的相关统计数据和政务信息。本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研究、分析或者其它处理。
第三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遵循严格依法、真实准确、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要求,由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公开办”)组织实施。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通过本局门户网站或到本局对外接待窗口填写和提交《福建省统计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材料。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经办人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不提供相关材料的不予受理。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七条 局公开办收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后进行申请预审,并处理。
(一)不属于本局公开的政府信息,填写《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到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不属于政府信息或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填写《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告知申请人;
(三)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局已经答复的,不再答复并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经局公开办预审过的申请,开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单》商局相关处室办理。相关处室根据下列情况办理:
(一)申请内容不明确或申请材料需要更改、补充的,在办理单上注明,能够当场告知的,应告知申请人做相应的更改和补充。不能够当场告知的,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
(二)需要征求第三方意见,在办理单上注明,填写《政府信息公开意见征求函》;
(三)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在办理单上注明,告知申请人信息获取途径;
(四)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在办理单上注明,填写《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提供相关信息内容;
(五)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在办理单上注明,填写《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六)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在办理单上注明,填写《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说明部分公开的理由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七)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其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在办理单上注明。
申请人要求以电话或其他口头形式答复的,按照以上形成的书面意见答复,并记录相关情况,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记录单上签名确认。
第九条 本局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提供的,局公开办负责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
(一)本局公开办自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开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单》商本局相关处室办理;
(二)本局相关处室在收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单》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答复意见或者提供政府信息内容。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人更改、补充依申请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内容涉及两个及以上处室的,由局公开办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分别签送相关处室,相关处室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和办结;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相关处室自接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单》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局公开办,局公开办自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第三方出具《政府信息公开意见征求函》。
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第三方未在省政府有关规定要求的时限内做出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或在规定期限内未作答复的,不得公开;
(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由局公开办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依申请政府信息提供给申请人前,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工作实行局长领导下的职能处室负责制。下列信息不得依申请公开:
(一)标有密级的文件;
(二)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政府信息;
(四)统计案件材料和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统计执法活动的相关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与本人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相关的,可以要求本局依法予以更改,局相关处室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按照相关流程审批并答复。无权更正的,通过局公开办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以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不能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也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或者自行抄录。
第十三条 局公开办保存办理单以及向申请人提供的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由局公开办告知申请人按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
第十五条 本局工作人员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二)对申请人提供虚假政府信息;
(二)未履行应向第三方征求意见义务的;
(三)违反《福建省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收费的;
(五)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局公开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
保密审查规定
第一条 为做好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密审查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第三条 保密审查工作实行局长领导下的职能机构负责制,具体工作由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局保密办”)牵头组织有关处室开展。
第四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及其下列统计信息:
(一)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敏感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政府信息;
(四)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五)统计案件材料和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统计执法活动的相关信息。
(六)本局认定不宜公开的内部事项。
第五条 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产生信息的处室提出初步意见,由处室负责人签署;
(二)局保密办提出保密审查意见;
(三)局分管领导审查批准(必要时报局主要领导审定)。
(四)公开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时,应会同其他行政机关进行保密审查。
第六条 超过保密期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通过保密审查并按法定程序解密后再予以公开。
第七条 局机关各处室在政府信息产生时,应标明密级或非密,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标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 和“不予公开”意见。
第八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属于涉密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
第九条 局监察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条 本规定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统计 信息 公开 规定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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