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调研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情况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7-06-23 08:39

闽统办〔201717

 

省直有关单位:

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深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省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意见》精神,切实提高部门数据质量和工作水平,按照“三体合一”的福建统计工作方式的要求,省统计局拟于6月调研各单位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研内容

各单位在统计工作组织建设、制度建设、统计调查管理、统计资料管理、统计信息化等方面的规范化建设情况。请各有关单位按附件1的内容与标准自行评估,并加强和完善薄弱环节。

二、调研时间

初定在6,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调研方式

查阅资料、座谈交流、实地走访等方式。

联系人:林玮、王克让;联系电话:0591-8801933288019300

 

附件:1.福建省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情况评估表

    2.拟调研的省直有关单位名单

 

 

               福建省统计局办公室

                 2017320

 


附件1

 

福建省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情况评估表

 

评估内容与标准

评估

分值

薄弱

环节

一、组织建设(15分)

 

 

(一)有分管统计工作的部门领导(2分),部门主要领导经常就统计工作做出批示(1分)。

 

 

(二)有明确的综合统计机构(2分),指定综合统计负责人(1分),根据本部门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统计岗位(1分),并充实综合统计人员(1分)。部门统计职能由多个内设机构承担的部门,有明确统一组织协调统计工作的机构(1分),负责本部门统计工作的归口管理。

 

 

(三)合理配置统计人员,统计人员具有从事统计资格(1分),并相对稳定(一般从事统计工作2年以上)(1分)。加强对部门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对部门统计人员的培养使用(1分)。

 

 

(四)定期组织实施所属系统的统计工作检查和督导(3分)。

 

 

二、制度建设(20分)

 

 

(一)部门综合统计机构对本部门统计实行归口管理。(2)

 

 

(二)制定本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分),并报省统计局(1分)。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包括: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制度、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统计数据使用和发布工作制度、统计资料管理工作制度、业务和技术培训工作制度等。

 

 

(二)建立健全部门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5分)。包括:统计设计、调查对象确定、任务布置、数据采集、数据处理、质量检查、数据评估、数据发布、统计分析、资料管理等环节的全过程。

 

 

(三)建立统计调查项目公示制度。建立动态更新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2分),及时公布非涉密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和各执行的国家部委统计调查项目(2分)。依法公布地方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1分)。

 

 

(四)建立数据公布预告知制度。提前向社会公告数据公布计划、主要统计信息公布日程表(2分),全年数据公布的具体内容、时间和渠道(2分)。因特殊原因不能按原计划公布的,要提前告知。

 

 

(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部门职能及时修订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1分)。

 

 

三、统计调查管理(30)

 

 

(一)统计调查使用全省统一、覆盖全行业的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2分)。部门建立的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与全省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衔接一致(1分)。

 

 

(二)建立和完善全行业统计调查体系(2分),加强系统外单位生产经营情况的统计(1分)。

 

 

(三)定期开展统计调查项目的清理检查(2分)。

 

 

(四)开展统计调查有相应的统计调查制度(2分),优先使用国家统计标准(2)

 

 

(五)按政府综合统计制度的要求及时修订本部门有关统计调查项目(2分)。

 

 

(六)在制(修)订统计调查项目时,优先使用行政记录(2),制定的统计调查制度,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2分)。

 

 

(七)制(修)订的统计调查项目在向省统计局申请审批前,经本部门综合统计机构审核协调(2分),能主动与省统计局协商。

 

 

(八)全面(1分)、及时(1分)向下布置经审批的统计调查项目。

 

 

(九)按要求参加省统计局组织的全省统计工作会议和专业统计工作会议(2分),按要求完成省统计局和上级主管部门布置的统计年报、统计定报、普查及其它一次性统计调查等统计任务(3分)。

 

 

(十)及时印发(1分)、存档(1分)统计调查项目,并抄送省统计局相关专业处及设计管理处存档(1分)。

 

 

四、统计资料的管理(20)

 

 

(一)依法依规公布统计数据(3分)。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原则上应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公布,并及时抄送同级统计局。部门拟公布的统计数据与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数据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2分)。

 

 

(二)规范数据公布内容(3分)。各部门公布统计数据时应当同时公布数据来源、调查机构、调查范围、调查方法、样本量和所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等统计标准以及联系方式,方便统计用户和社会公众正确理解和使用统计数据。

 

 

(三)按时编印部门的年度(3分)、定期(2分)统计资料,并抄送省统计局(2分)。

 

 

(四)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省统计局报送国民经济核算和政府管理所需要的统计、财务、业务资料和行政记录(5分)。

 

 

五、统计信息化(15分)

 

 

(一)依托全省政务网和政务云,利用部门信息化资源,梳理形成本行业的统计数据库(3分),加强部门统计信息的日常更新和安全保障工作(2分)。

 

 

(二)积极推动联网直报,逐步实现调查对象和调查人员通过网络直接报送原始数据(3分)、各级部门统计机构在线同步共享的工作模式(2分)。

 

 

(三)积极推行大数据和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应用,加大部门电子化行政记录有效转化为统计信息的技术开发力度,稳步推进部门应用企业电子化数据进程(2分)。

 

 

(四)基本上实现了统计数据处理手段的现代化和信息传输的网络化(3)

 

 

 

 

 

六、对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建议


附件2

拟调研的省直有关单位名单

 

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民族宗教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海洋渔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计委、省国资委、省公务员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省安监局、省旅游局、省粮食局、省物价局、省妇联、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国税局、福州海关、福建检验检疫局、省通信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中国民航福建监管局、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福建保监局、南昌铁路局福州办事处、省电力公司、省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省统计局办公室             2017320日印发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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