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205-2500-2009-00068
- 备注/文号:闽统[2009]72号
- 发布机构:福建省统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09-12-10
- 有效性: 有效
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派驻机构:
《福建省统计局公务卡使用与管理规定》已经11月25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福建省统计局关于公务卡使用与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根据省财政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库[2008]4号)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实施规定。
第二条 公务卡适用对象:凡局机关、局属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干部职工(以下简称工作人员),经批准后,按规定要求使用公务卡。
第三条 公务卡结算方式与适用范围:
公务卡分为个人卡与单位卡。工作人员使用个人卡,单位卡由局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使用。
(一)单位卡适用范围
单位卡适用于各单位小额定期借记资金的预付,即用于水电费、电话费、污水费、养路费、医疗保险、社会保险、税收及办公用品采购等支出。
(二)个人卡适用范围
个人卡适用于工作人员因公务活动需要、预代支付的零星商品服务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及其他零星费用等。单位卡与个人卡均不得提取现金。
第四条 公务卡授信额度。个人公务卡按下列授信额度执行:厅级干部5万元内,处级干部3万元内,其他工作人员1万元内(以上含各级上限);单位公务卡信用额度10万元内。
第五条 局财基处是公务卡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公务卡的申办、发放、维护、停止使用手续。工作人员因调出、退休时,在办理公务卡停止使用手续后,局人教处方能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持卡人负责保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公务卡,造成遗失或毁损的应由持卡人向发卡行申请办理补卡手续,并承担其相关费用;若未及时向发卡行申报挂失等手续,造成其他经济损失的,也应由持卡人承担。
第七条 公务卡支付审批要求。工作人员用公务卡支付公务活动的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及其他零星费用等支出时,要按照《福建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关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闽统办〔2007〕20号)与《福建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有关行政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闽统办〔2008〕35号)相关规定,须经事前审批手续后才能使用。
第八条 公务卡财务报销的管理。工作人员使用公务卡消费的,于每月30日前到局财基处报账(节假日提前),因不及时报销而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九条 确因工作需要(如出国、出差),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报销手续的,持卡人或委托本单位(部门)人员向局财基处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先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由局财基处办理还款后,待回单位后补办报销手续。
第十条 公务卡财务报销程序。工作人员定期向局财基处提供卡号、姓名、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后,由局财基处从银联提取相应的公务消费信息,在核实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后,确定可报销金额,按财务审批权限批准报销。不符合报销条件的消费支出由个人负责还款。
第十一条 退回资金的处理。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己报销资金需退回公务卡的,由承办处室负责人在通知退货同时通知财基处,持卡人须在收到退货资金3天内向局财基处申报;局财基处按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更正(退回)通知书》,向单位账户办理资金退回手续。
第十二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的现金管理。实行本结算方式后,仍以转账结算方式为主,应付给个人的工资、津补贴、奖金等工资性支出通过个人工资卡结算,商品服务性支出通过公务卡结算,不得使用现金结算。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使用现金结算:
(一)确需用现金发放的慰问费或其他抚恤救济性支出;
(二)确需用现金发放给非本单位工作人员、单笔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一次性费用;
(三)确需用现金支付给本单位临时用工的费用;
(四)在个别确实不具备刷卡条件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的零星支出;
(五)工作人员个人的出差、机场接送补贴;
(六)其他特殊情况经省财政厅批准的支出项目。
第十三条 持卡人要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严禁恶意透支、拖欠还款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违反规定的,追究持卡人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局财基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统计 财务 公务卡管理 通知
福建省统计局办公室 2009年12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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