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205-0200-2015-00001
- 备注/文号:闽统办〔2015〕13号
- 发布机构:福建省统计局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5-03-20
- 有效性: 有效
闽统办〔2015〕13号
省局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派驻机构:
为更好地发挥政府统计的职能,及时准确地反映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统计工作动态,经研究,特制定《福建省统计局信息工作考评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统计局办公室
2015年3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统计局信息工作考评办法
第一条 考核评比的对象为本局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和派驻机构。
第二条 考核评比的统计信息包括反映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经济信息和反映统计工作的政务信息,包括统计信息工作的信息上报、采用、批示加分等情况。
第三条 考评时限为本年度的1月至12月。
第四条 考核评比采取量化计分办法。计分标准如下:
(一)经济信息得分标准
1.被中办、国办刊物采用:《要情》、《综合》每条8分,《专报》每条15分。
2.被省委办公厅刊物采用:《八闽要讯》每条5分,《八闽要讯》增刊每条6分,《八闽专报》每条6分,《福建信息》每条6分。
3.被省政府办公厅刊物采用:《今日要讯》每条3分,《今日要讯》简讯每条2分,《今日要讯》增刊每条6分,《政讯专报》每条6分,《福建信息》每条6分。
4.被国家统计局《每日调查》采用:每条10分。
5.被省委书记、省长批示每条20分,其他副省级领导批示每条15分,被国家领导批示每条再加20分。
6.被省两办评为年度好信息的每条15分;被局评为季度好信息的每条5分。
(二)政务信息得分标准
1.被国家统计局网站(不包含司级网页)采用:每条3分。
2.向省局办公室报送《工作情况交流》:每篇5分;被国家统计局《工作情况交流》采用:每篇20分。
3.被省局《福建统计工作》采用:每条1分。
4.被省局《工作要事》采用:每条1分。
(三)同一条信息在不同地方采用可分别计分。
(四)对上报的信息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或重要数据出现明显错误的,在局内网上进行通报。
第五条 考核评比程序
(一)每月在局政务公开网通报各单位信息采用及得分情况。
(二)每个季度评选5条好信息(其中:政务信息1条)。
(三)年度对各单位的经济信息和政务信息分别评比表彰。
经济信息评比综合得分计算公式:报送条数*0.2分*15%+(省委原始分+省政府原始分)*85%+考核加分。
政务信息综合得分计算公式:国家统计局网站采用得分+《工作情况交流》报送(采用)得分+《福建统计工作》采用得分+《工作要事》采用得分。
第六条 考核评比结果及奖励办法
由局综合处、办公室根据得分情况分别评出年度信息工作先进单位5个(其中:政务信息先进单位1个),先进个人10名(其中:政务信息先进个人3名),发文通报,并分别给予表彰。
第七条 信息实行归口管理。各单位报送的经济信息由局综合处编审后统一报送,政务信息由局办公室编审后统一报送。
第八条 本办法由局综合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与本办法相冲突的相关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福建省统计局办公室 2015年3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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