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205-0200-2014-00004
- 备注/文号:闽统办〔2014〕54号
- 发布机构:福建省统计局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4-09-22
- 有效性: 有效
省局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派驻机构:
《福建省统计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第5次局长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统计局办公室
2014年9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统计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管理,根据中央八项规定要求及《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统计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派驻机构的国内公务来访与外出,国家统计局和外省省级统计机构在闽公务性活动的接待行为,包括本级人员外出参加会议、执行任务、学习交流,上级或本级检查指导工作、考察调研,接待来访和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接待活动。
第三条 省统计局公务接待工作坚持集中管理、严格标准、统一规定、务实节俭的原则。
第四条 省统计局公务接待统一由局办公室归口管理。局办公室负责制定、完善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协调全局的公务接待活动。
第二章 公务来访
第五条 国家统计局领导来闽公务活动,局办公室按国家统计局公务接待函的要求,拟制行程安排,报局领导审批后,承办接待事宜。国家统计局各司级单位和外省省级统计机构负责人来闽公务活动,由对口处室拟制行程安排,报局领导审批,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处室负责具体接待工作。
第六条 公务来访人员需省统计局安排住宿的,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务来访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工作餐的,应按有关规定审批,一般在局机关食堂就餐,并严格控制就餐人数。
第八条 减少接送车次。到(离)场、站时间相近,尽可能一次性完成接送任务,一般安排集体乘车。
第三章 公务外出
第九条 省统计局工作人员公务离榕外出(包括到福州郊县)实行“一把手”审批制,出差人员应填写《福建省统计局出差任务审批单》。
第十条 省统计局工作人员公务外出需要相关单位接待的,须事先经局办公室向公务接待单位发送公务接待公函,告知人员、时间、公务内容等事宜。
第十一条 省统计局主要领导到基层调研或其它公务活动,一般仅限1名基层相关领导陪同;其他局领导到基层调研,一般仅限1名基层相关局领导陪同,基层其他陪同人员仅限与调研内容相关的人员。省统计局陪同人员也要从紧控制。
第十二条 省统计局领导离榕外出公务活动,一般由局办公室或相关处室负责保障,并参与在省内的接待工作。
第十三条 省统计局各处室安排的专项公务活动,仅限设区市局对口科(处)室有关同志陪同,并从紧控制人数。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随行车辆。省统计局工作人员省内公务活动,提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并使用公务卡结算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包干使用。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相关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相关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人员食宿,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接待规定
第十七条 接待单位应严格按规定要求不在机场、车站和辖区边界等组织迎送活动。
第十八条 严格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公务接待范围,压减不必要的公务接待活动。不组织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不组织与公务无关的活动,不得以各种名义变相旅游。不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不得以各种方式赠送或收受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纪念品和土特产品。
第十九条 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不得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不得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二十条 公务接待用车不得以任何名义进出、滞留、停放景区景点和会所及KTV等娱乐场所。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省统计局财务部门要加强对局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按有关规定定期公开接待费用。
第二十二条 派驻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监督。坚决查处在公务接待上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统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福建省统计局公务接待清单
2.福建省统计局办公室公务接待函
附件1
福建省统计局公务接待清单
年 月 日
接待 对象 |
公函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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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人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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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 人员 |
姓名 |
职务 |
姓名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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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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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 内容 |
住宿 |
时间 |
场所 |
人数 |
金额 |
经办人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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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 |
时间 |
场所 |
人数 |
金额 |
陪餐人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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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内容 |
金额 |
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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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合计 |
人民币大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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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单位 |
单位 |
经办人 |
批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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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福建省统计局办公室
公务接待函
:
省统计局 (主要外出带队领导姓名、
职务)等 人拟于 年 月 日至 月 日赴你单位 (外出事由),请予接待,并严格执行八项规定要求。联系人:(姓名、职务、电话或手机)。
附:随行人员名单
福建省统计局办公室(公章)
年 月 日
福建省统计局办公室 2014年9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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