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205-0200-2010-00001
  • 备注/文号:闽统办〔2010〕61号
  • 发布机构:福建省统计局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0-09-29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工作人员考勤规定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统计局办公室 时间:2010-09-29 10:44

闽统办〔201061

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派驻机构:

现将《福建省统计局工作人员考勤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统计局工作人员考勤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明纪律建立良好的机关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

第二章  考勤和请假程序

第三条  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机关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应尽责履职,不得擅离职守。

第四条  工作人员请假履行以下手续:

(一)工作人员请假应事先提出申请,填写请假单,按审批权限报批,特殊情况,可打电话或委托他人代为请假并事后办理补假手续。

(二)工作人员请病假、工伤假应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急诊应有就诊医疗机构证明。

第五条  工作人员请假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局领导请假报局长批准,主要领导请假,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处室主要负责人请假(含脱产学习、在职学习),经分管副局长同意后报局长批准,人事处备案。

(三)副处长及处级以下非领导干部请假,3天以上经处长或主要负责人同意,人事处审核后报分管副局长批准;不足3天的由人事处审批。副处长及处级非领导干部请假离榕去外地的,报局长批准。

(四)处级以下工作人员,全年请假累计超过30天时,若再请假应报经局长批准。

(五)处级以下工作人员脱产学习或在职学习占用工作时间,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人事处依规审批。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工处理工作人员不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请假期满,不续假或续假未经批准而逾期不归的;不服从组织调动,不按时到工作岗位报到的;不服从组织分配,不履行工作职责的。

第七条  考核和检查办法 

(一)考勤办法。工作人员应按网上在线考勤要求,如实进行登记,根据其缺勤、迟到、早退、事假、病假、规定假等情况,依规定计算扣发工作人员工资、津补贴和考勤费等。各处室领导负责本单位考勤工作,严格执行审批制度。

(二)监督与检查。工作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进行考勤登记,不得弄虚作假代人签到或由他人代签到。处室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监督责任,敢于制止和纠正违反规定的行为。局有关部门进行不定期检查,检查结果予以公布。考勤情况是工作人员考核、奖惩重要依据。凡经查实违反本规定的,必须予以纠正。考勤中弄虚作假,不论是代他人签到或由他人代签到,属个人行为的,除本人做出书面检查外,年度考核视情降一个等级或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属处室行为的,除处室主要负责人做出书面检查外,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严重的取消处室评先评优资格。

第三章  请假类别和期限

第八条  病假:工作人员因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请病假。去医院看病,一般不超过半天;急诊应有就诊医疗机构证明。病假不足3天的,一般须县级以上医院病历卡记载请假,超过3天的,须有上述医院建议病休证明。除特殊或慢性疾病,病养证明一般不得超过30天。

第九条  事假:工作人员应尽量安排在双休日及本人年休假期内处理私人事务。已休完年休假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的,可请事假,但全年事假天数应在8个工作日以内。

第十条  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享受规定的假期。

(一)婚假:工作人员本人结婚,可请婚假,假期7天。实行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登记)的,增加奖励假7天。未达到晚婚年龄结婚的,婚假3天。

(二)丧假: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岳父母、公婆死亡的,可请丧假,假期5天。

(三)探亲假:工作人员工作满1年后,与配偶或父母亲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或父母亲的假期。但是,工作人员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享受探望父母亲的假期。
     1.
工作人员探望配偶的(国内),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
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休探亲假一次,假期20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休探亲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亲,每4年休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一般不得跨年使用。

4.工作人员探望公派出国学习、工作的配偶,须提供配偶所在单位开具的出国探亲函件,在公派期间可探亲一次,假期60天。

(四)生育假:
     1.
女工作人员的产假为90天,难产或双生增加15天。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除上述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晚育的给男方工作人员护理假7天)。产妇护理确有实际困难的,此项奖励假亦可由男方使用。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工作人员确有困难的,可提前预请产前假15天。

2.育龄夫妇响应国家号召生育一个孩子的,凭独生子女证,由女方申请,经领导批准,可以在产假期满后继续休假照顾孩子,至孩子满6个月 。在此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调资晋职,但减免3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计划外生育者,不能享受计划内生育的医疗、福利待遇。

3.施行节育手术的休假期限:中期引产休假30天;输卵管结扎休假21天;人工流产休假14天;输精管结扎休假7天;上节育环休假3天;同时两项手术的,休假可相加。上述假期可凭医院手术证明给假。

(五)工伤假:工作人员因工负伤须治疗和休养的,可给予工伤假,考勤统计时按公务处理。

(六)路程假:工作人员到外地结婚(不包括旅行结婚)、奔丧、探亲,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在有关假期外加上路程假。

(七)年休假:

1.休假条件

在岗工作人员,按照下列条件享受年休假待遇:

1)工作人员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5天;

2)工作人员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

3)工作人员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5天。

2.休假的具体说明

1)国家法定节假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工作人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等教育的,脱产参加集中面授的时间,应计入本人的年休假时间。面授时间超过本人可休年休假天数的,本人向单位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并经单位同意后可不计为事假。

2)年休假其他有关规定按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福建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实施带薪年休假规定的通知》(闽统办〔20082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3)休假在局网上考勤系统中单列统计。

第十一条  病假、婚假、探亲假、生育假、工伤假、路程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事假、丧假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第四章  各类假期的工资待遇

第十二条  病假期间工资按下列标准发放:

(一)工作人员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发给本人工资的90%

2.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工资照发。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第十三条  全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8天(特殊情况经批准除外),超过规定期限的,原则上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事假8个工作日以下的,其工资和省规定的津贴补贴照发,超过8个工作日的,从第9个工作日起,其基本工资、省规定的津贴补贴或绩效工资按日减发。其日减计算方式为:每月列入工资基金管理的扣除改革性补贴外的应发工资总额除以21.75天。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假期,工资照发。

第十五条  旷工期间,停发全部工资。除对旷工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外,必要时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对连续旷工2天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4天,以及多次迟到、早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年度考核可确定为基本称职;对连续旷工超过4天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8天,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 旷工9天至15天,予以效能告诫;超过15天的,按照《公务员法》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各类假期的津补贴待遇按局和上级有关制度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中非在编人员依照本规定执行。

新 统计局号召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考勤规定同时废止。上级另有规定,从其执行。

 

 

 

 

 

主题词:人事工作  考勤规定  通知

福建省统计局办公室              20109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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