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205-0200-2009-00003
- 备注/文号:闽统〔2009〕28号
- 发布机构:福建省统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09-04-15
- 有效性: 有效
局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派驻机构:
现将《福建省统计局直属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福建省统计局关于
直属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办法(试行)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加快推进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管理制度的建立,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人事部颁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及《〈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直属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岗位设置聘用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通过建立岗位管理制度和人员聘用制度,创新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整合人才资源,凝聚优秀人才,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调动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统计事业的科学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依法办事的原则。
二、岗位设置
事业单位岗位的具体设置按省人事厅规定设置。聘用按省人事厅核准岗位职数执行。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等因素,按照干部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事业单位处级领导岗位设置按职数由局党组研究确定;科级领导岗位设置按照局核定的岗位职数执行;八级职员以下管理岗位设置,根据工作需要,由各事业单位提出意见,报人事处审批后确定。
现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五到十级职员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指导意见确定。
非经济、统计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参照其行业指导意见执行。无行业指导意见的可按统计专业、工程技术、图书资料等专业技术系列来设置专业技术各等级岗位。
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目前我局专业技术职务最高为副高级,岗位为五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三、岗位聘用的条件
(一)管理岗位
1.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4)取得博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具备七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取得硕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具备八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大学本科应届毕业生,具备九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大学专科应届毕业生和中专应届毕业生,具备十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从十级职员岗位聘用到九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专业技术岗位
1.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非经济、统计专业的参照其行业指导意见。
2.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专业技术岗位任职应具备相应级别的技术职称资格,晋升上一级岗位(同等次)应至少在原岗位工作一个聘期(三年)。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还应达到下列要求:
专业技术岗位5-7级每年至少独立撰写二篇统计分析(含统计制度方法论文),聘期内还需至少完成满足下列要求之一的两篇不重复论文:在CN级刊物上发表的独著;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的优秀科研成果(课题为主要执笔者、论文为独著);获厅局级二等奖以上优秀科研成果(课题为主要执笔者、论文为独著);获国家司级以上一等奖以上的独著。
专业技术岗位8-10级每年至少独立撰写一篇统计分析(含统计制度方法论文)。聘期内还需至少完成下列任务,达到其中之一要求:在CN级刊物上发表的独著论文一篇;获厅局级三等奖以上优秀科研成果(课题为主要执笔者、论文为独著)一篇;获国家司级以上二等奖以上的独著论文一篇;在福建统计学刊上发表二篇3000字以上的独著论文。
非统计专业岗位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基本条件可参照同等级职员岗位任职要求聘用。
(三)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四、岗位聘用与解聘
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在省人事厅核准岗位职数范围内进行。事业单位出现空缺岗位的,应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各岗位的职责任务、任职条件、工作标准等编制岗位说明书,并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要求聘用人员。对贡献突出或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经局党组研究同意,报省人事厅批准后聘用。
(一)管理岗位的聘用
管理岗位的任职聘用,按干部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权限,经局党组研究决定聘用、续聘、另聘或解聘。
(二)专业技术与工勤技术岗位的聘用
对符合专业技术岗位任职基本条件或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的。
1.首聘、新聘
取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职业技能资格的人员,根据岗位职数使用安排,可予以聘用。
2.续聘、晋级聘用
聘用期满后(三年),经考核合格的人员,可以续(竞)聘或在同一等级(中级或高级)中岗位晋级聘用。
(三)解聘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结合年度考核情况进行业绩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责令其整改或可解聘,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实行岗位解聘。解聘后可降级聘用或另行聘用。
五、聘用程序
(一)管理岗位
按干部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委任或聘用。
(二)专业技术和工勤技术岗位
取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职业技能资格的人员和符合同一等级(中级或高级)岗位晋级聘用条件的人员,在局人事工作安排下,依下列程序进行。
1.本人申请。应聘人员本人向编制所在单位提出应聘申请,并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续(竞)聘、晋级聘用所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相应的成果等有关材料。
2.续聘、晋级聘用人员需在聘期满前二个月内向所在单位(在岗)提出申请。
3.应聘人员所在单位根据编制所在单位岗位职数提出聘用意见,报人教处。挂编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相关事项的申请,应聘人员的有关材料和拟聘意见由用人单位报人教处。
4.局人教处受理申请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报局长同意,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提交局党组研究同意后,由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期一般为三年。
5.竞聘程序另行规定。
六、岗位考核
岗位考核结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进行。专业技术人员要对本年度履行岗位职责、发挥业务骨干和学术带头人的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如实填写《福建省统计局直属事业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年度业务工作绩效考察表》,提供相关资料。
七、其他
(一)事业单位首次设岗聘用。
1.首次按岗位聘用时,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一般按照现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部分原实行职称聘任、聘期满三年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的人员,可按程序申报相应等级(中级或高级)高一级岗位的聘用,经局党组研究决定聘用的,按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报人事厅审批。原在职职工距退休时间不满一个聘用周期(三年),在首次设岗聘用时可以保持原待遇不变。
2.“双肩挑”的处级干部,首次设岗聘用按照现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本办法实施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般不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符合基本任职条件且确需兼任的,六级以上职员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由局党组研究决定。
(二)受聘人员待遇
受聘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受聘的下个月起执行该岗位的工资福利待遇。
(三)聘用合同签订
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的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规范的聘用合同,经局人教处审核后,报省人事厅审批执行。
本办法由局人教处负责解释,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事业单位 岗位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省人事厅。
福建省统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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