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常见问题的解答
来源:本网 时间:2010-11-09 12:15

省人普办

2010119

根据群众来信来电反映的有关人口普查的典型问题,集中答复如下:

一、关于人口普查登记原则以及人户分离人口登记说明

人口普查采用按现住地登记的原则。每个人必须在现住地进行登记。普查对象不在户口登记地居住的,户口登记地要登记相应信息。按照这一登记原则,人户分离的人必须在户籍地与居住地进行登记,即登记两次。这种登记方法的主要目的是把握人口的流动平衡。通过户籍地流出人口和居住地流入人口的双向登记,可以有效地把握外出、外来人口的区域间流动平衡,确保流动人口的不漏登。在后期的数据处理阶段,通过计算机程序会对每个人的登记项目进行甄别、分类,每个人只在一个地方计算为常住人口,所以不会重复登记。

二、关于人口普查的保密规定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人口普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作为对人口普查对象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人口普查以外的目的。对于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单个普查对象资料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关于人口普查的政策规定

省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公安厅、省统计局四家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人口普查登记相关政策的通知》(闽人普组[2010]6号),对有关政策做了明确:一是对政策外出生人口,各地不得自行制定限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前置规定;不得将社会抚养费交纳情况作为办理户口登记的前置条件;不得限定申报户口的人数。二是对人口普查登记过程中主动如实申报的政策外生育人员,按《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下限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生活确实困难的家庭,经当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

四、关于社会抚养费的计算方法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按当事人违法行为被查出的上一年县(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提前生育的,按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收;(二)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二倍至三倍征收;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三)婚外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婚外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可以以个人年实际收入为基数,按照前款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五、关于办理落户口手续的流程

对于在人口普查工作当中发现因超生、非婚先育、早婚早育等未落常住户口的小孩,要按照人口计生委、公安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根据其父母或者监护人的申请、合法有效证件、《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出生证明材料,经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予以登记常住人口。因各种原因造成相关证件缺失的,可通过亲子鉴定书,经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予以登记常住人口。

六、关于人口普查标准时点的说明

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是 2010111零时,登记时间是 2010111 1110。要注意以下三点:(一)不论普查员在 11110日的那一天入户进行登记,要登记的都是 111零时这个时间点的人口状况。(二) 2010111零时以后出生的人不登记; 2010111零时以后死亡的人仍要登记。(三) 2010111零时以后发生迁移的人,仍在原住地登记。

七、关于人口普查对学生、军人和外籍人员的规定

人口普查对象规定:(一)凡是初中、小学的住校生,幼儿园全托孩子,一律视为在家中居住,作为其家庭的现有人口,在学校不要登记。高中及以上学生按其实际居住情况登记,住校的应作为学校的现有人口进行登记。长期在校外租房的,要在租房处进行登记。如果其户口还留在家里,那么在户籍地也要登记相应的信息。(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及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由军队领导机关统一进行普查、汇总,地方不再进行普查登记。(三)第六次人口普查首次明确将境外人员作为普查对象。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标准:(一)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不包括短期停留;(二)拥有境外的国籍;对境外人员普查登记方式原则上采用与内地居民相同的方法,即由人口普查员入户,按照境外人员普查表上的项目询问普查对象,并当场填报普查表。

八、普查入户登记的注意事项

111-10日普查员入户登记期间,广大市民应提前了解家中每一位成员的出生年月、受教育程度、就业状况、住房的建筑面积等基本情况,并在家中留一位熟悉情况的人向普查员申报普查信息。若普查员与普查对象未碰面的情况下,普查员会发放《福建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入户登记预约卡》,广大市民应主动尽快与普查员联络,预约入户登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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