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经营单位所在地分,城镇消费品零售额7056.19亿元,增长5.5%;乡村消费品零售额1304.24亿元,增长5.0%。
按消费类型分,餐饮收入832.81亿元,增长7.0%;商品零售额7527.62亿元,增长5.3%。
2025年1-4月福建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主要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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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 标 |
绝对量(亿元) |
同比增长(%) |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
8360.43 |
5.4 |
按经营单位所在地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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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 |
7056.19 |
5.5 |
乡村 |
1304.24 |
5.0 |
按消费类型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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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收入 |
832.81 |
7.0 |
商品零售额 |
7527.62 |
5.3 |
注:此表速度均为未扣除价格的名义增速。
附注:
1.指标涵义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是指企业(单位、个体户)通过交易直接售给个人、社会集团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
2.调查对象
从事商品零售活动或提供餐饮服务的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户。其中,限额以上单位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单位)、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单位)、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单位)。
3.调查方法
对限额以上单位进行全数调查,对限额以下单位进行抽样调查。
4.部分合计数由于单位取舍不同而产生的计算误差,均不做机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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