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福建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闽统规〔2025〕1号)
来源:福建省统计局 时间:2025-06-11 09:15

  2025年6月6日,福建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福建调查总队联合印发了《福建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闽统规〔2025〕1号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改背景 

  2023年12月26日福建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福建调查总队联合印发了《福建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闽统规〔2023〕1号)自公布实施以来,对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护统计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统计,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 

  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新修改统计法对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等统计违法行为提高了罚款金额。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统计法,统筹做好配套规范性文件“立、改、废”工作,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福建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福建调查总队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进行相应修改,以保证法制统一。 

  、修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福建省统计条例》等法律法规。 

  本次修改主要是根据新修改统计法的第四十四、四十五条,以及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统计法 

  第四十四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统计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条 下列情形属于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 

  (一)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 

  (二)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严重影响相关工作正常开展; 

  (三)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 

  (四)有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1年内被责令改正3次以上。 

  (上述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所述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现为新修改统计法第四十四条) 

  、修改过程 

  福建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福建调查总队认真对照统计法的新要求、新规定,充分借鉴外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修改思路、条文设计,通过福建省统计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同时采纳国家统计局全省统计系统以及局法律顾问修改建议,修改完善后形成了福建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送审稿,并通过福建省发改委的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 

  经福建省统计局党组会和局长办公会、国家统计局福建调查总队党组会审议通过,《裁量权基准》于2025年6月6日正式印发。 

  四、主要内容 

  《裁量权基准》共计二十七条,分总则,裁量档次,不予处罚、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适用,附则等四章,就统计行政处罚裁量的概念、适用范围、相关原则、适用权限以及处罚种类、裁量阶次和具体标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适用范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在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统计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客观因素社会危害程度、改正措施等因素,准确、适当地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作出从轻或者减轻、从重、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选择适用。 

  (二)基本原则。运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公开公正、过罚相当、综合裁量、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等原则。 

  (三)规范种类。裁量权基》主要对九类统计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规范。主要包含: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迟报统计资料;拒绝提供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违法从事涉外调查活动。 

  (四)裁量标准。主要从违法次数、违法情节、以及对工作正常开展是否造成严重影响等方面考量裁量权。其中,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主要以违法比例、违法比例与违法数额相结合的两种方式考量裁量权。责令统计违法行为人改正,给予警告,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分别处50万元以下以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根据违法案件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等情况,可以予以通报。 

  (五)重点条款。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处罚基准为《裁量权基》的重点规范内容。不真实统计资料分为价值量指标与涉及其他指标。价值量指标是指能够用货币计量的统计指标,如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等,涉及其他指标主要指涉及的价格、实物量等。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提供涉及价值量指标的不真实统计资料以违法比例与违法数额相结合的方式明确裁量标准;提供涉及其他指标的不真实统计资料,按照小微型企业和大中型企业的不同类别以违法比例大小来明确裁量标准。 

  、修改内容 

  《裁量权基准》在保持原有框架不变的基础上,主要围绕新修改统计法关于罚款额度的调整,对第二章裁量档次的9条条款进行了修改,主要是第五条至第十条、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 

  第五条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罚款金额上限从一万元调整为五万元调整违法情节的罚款金额;增设“可以予以通报”规定。 

  第六条 迟报统计资料的,罚款金额上限从一万元调整为五万元,调整相关违法情节的罚款金额;增设“可以予以通报”的规定。 

  第七条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罚款金额的上限从二十万元调整为五十万元,情节严重的起罚点从五万元调整为十万元,调整相关违法情节的罚款金额。 

  第八条 提供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罚款金额的上限从二十万元调整为五十万元,情节严重的起罚点从五万元调整为十万元,调整相关违法情节的罚款金额;增设“(五)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不论次数多少,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1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并处6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提供涉及价值量指标的不真实统计资料的,罚款金额的上限从二十万元调整为五十万元,情节严重的起罚点从五万元调整为十万元,调整相关违法情节及罚款金额;增设“(一)(二)中,因主观故意且导致违法数额在10亿元以上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提供涉及其他指标的不真实统计资料的,罚款金额的上限从二十万元调整为五十万元,情节严重的起罚点从五万元调整为十万元;增设“8.违法比例在200%以上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罚款金额的上限从二十万元调整为五十万元,情节严重的起罚点从五万元调整为十万元,调整相关违法情节的罚款金额。 

  第十三条 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的,罚款金额的上限从二十万元调整为五十万元,情节严重的起罚点从五万元调整为十万元,调整相关违法情节的罚款金额;增设“(三)1年内累计3次以上的,不论是否对工作正常开展造成影响,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并处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罚款金额的上限从二十万元调整为五十万元,情节严重的起罚点从五万元调整为十万元,调整相关违法情节的罚款金额;增设“(三)1年内累计3次以上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四)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恶劣影响的,不论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资料多少,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并处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施行日期 

  自2025年7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6月30日。 

  联系人:郑云,  联系电话:0591-88019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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