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J00205-0300-2018-00002 文号 闽统党组〔2018〕7号
发布机构 中共福建省统计局党组 生成日期 2018-02-05
标题 中共福建省统计局党组关于印发党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党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索 引 号 FJ00205-0300-2018-00002
文号 闽统党组〔2018〕7号
发布机构 中共福建省统计局党组
生成日期 2018-02-05
标题 中共福建省统计局党组关于印发党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党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中共福建省统计局党组关于印发党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2-05 08:06 来源:福建省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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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统党组〔2018〕7号

省局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中共福建省统计局党组工作规则》已经2018年2月1日第1次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福建省统计局党组

2018年2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中共福建省统计局党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共福建省统计局党组(以下简称“局党组”)工作,加强局党组自身建设,提高党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以及中央、中共福建省委(以下简称“省委”)、省直机关工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局党组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坚决服从省委领导,在福建省统计局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局党组由省委任命的党组书记(副书记)、党组成员组成。

第三条 局党组开展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局党组的活力和团结统一;

(四)坚持局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局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局领导班子的决定;

(五)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和“三严三实”的作风要求,持续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制度化常态化,把群众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六)坚持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进一步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局党组书记主持局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

局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五条 局党组应当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研究确定全省统计工作发展规划、重要政策和重大改革方案,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六条 局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

(一)需要向省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局机关和局直属事业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局机关和局直属事业单位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三)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四)局党组管理干部的调整配备以及干部的录用、培养、选拔、交流、考核、奖惩等事项,对局党组管理的干部进行教育和监督,抓好干部队伍建设;

(五)局机关和局直属事业单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其他应当由局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局党组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局党组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中央、省委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第八条  局党组认真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局机关党建工作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局党组书记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局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建工作。

局党组加强对局机关和局直属事业单位党组织工作的指导,支持局机关党委履行对局机关和局直属事业单位党组织工作的领导职责。

局党组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派驻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

第九条  局党组加强对本单位统战工作和局工会、团委、妇委会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团结带领党外干部群众,共同推进统计事业发展。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十条  局党组在省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局党组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和权威,确保政令畅通。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局党组向省委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局党组每年至少向省委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执行中央和省委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

第十三条 局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根据需要充分征求局机关和局直属事业单位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局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局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局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其他局党组成员的监督。局党组成员要认真执行局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自觉接受局党组书记对自己工作的检查、督促。

第十五条  以局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局党组成员代表局党组的讲话或报告,除保密需要外,应当事先经由局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局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局党组审定或者经局党组书记批准。

局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上级有关精神及局党组决定。

局党组成员因公、因私离榕外出以及重要个人事项,应当向局党组或者局党组书记(主持工作的党组成员)报告。

第四章  议事决策

第十六条  局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调,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七条 局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由局机关相关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再提交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局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省直单位机关党委协助做好干部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局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局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局党组会议议题由局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局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局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十九条 局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局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局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严格执行《省直单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列席重要会议实施办法》,落实不是局党组成员的厅级干部和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派驻纪检组主要负责人列席局党组会议要求,列席人员不行使表决权。

局党组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局党组会议。局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局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无法及时召开局党组会议的,局党组书记或受局党组书记委托主持工作的党组成员可临时处置并对党组负责,事后应当及时向局党组会议报告。

第二十条 局党组会议决定事项或者作出决策,应当进行充分讨论。

表决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局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局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进行表决。如对重大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会议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局党组会议由党组秘书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局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局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局党组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馈机制,确保局党组决策落实。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局党组及其成员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情况,应当自觉接受省纪委及其派驻纪检组、局各党支部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党员定期评议内容。

局党组及其成员有《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第三十条所列情形的,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关于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局办公室商局人事处、局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共福建省统计局党组议事规则》(闽统党组〔2016〕3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局党组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抄送:驻省审计厅纪检组。

福建省统计局办公室            2018年2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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