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长 叶飞文
副局长 林英厦 杨洪春 郭善耘 总统计师 黄向晖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统计局,省局各单位:
根据《2019年全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闽审改办〔2019〕6号)部署要求,我局已完成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四级四同”调整梳理工作,现将福建省统计部门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通用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2019年福建省、市、县统计部门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通用目录
福建省统计局办公室
2019年10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2019年福建省、市、县统计部门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通用目录
事项序号
行业分类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别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
国家目录编码
备注
1
统
计
局
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资格及社会调查项目审批
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请审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4月12日国务院第16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涉外统计调查资格的机构进行。涉外统计调查资格应当依法报经批准。统计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应当持有关证明文件和统计调查方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3.《涉外调查管理办法》(2004年10月13日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第八条:国家实行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制度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制度。第十条第一款: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对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资格认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向国家统计局提出;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
省级
000134001000
根据《统计法实施条例》规定,此项审批由国家统计局和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审批。
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请审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4月12日国务院第16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应当依法报经批准。统计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统计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由国家统计局审批。 3.《涉外调查管理办法》(2004年10月13日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第二十一条: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对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的审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涉外调查机构申请批准涉外社会调查项目,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向国家统计局提出;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
0001340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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